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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职务犯罪

农村职务犯罪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经济违法犯罪情况日趋突出,基层镇、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人数占立案数一半以上。因此,加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于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依法治理县、镇、村和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二、诱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二)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逐步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竟而不择手段弄权捞钱。

(三)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说来,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正规的,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计生、水利、建管、教办等)管理的资金,收支却往往出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规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小金库,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而村级的财务管理就更为混乱,帐目不全,帐务不清,乱摆帐的情况很普遍,白条入帐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集出纳、审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来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立案查处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纳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镇、村都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镇、村领导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早已流于形式。个别镇、村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体制受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以及小金库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而对村级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三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乏具体的途径而停留在表面。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取决于举报的效果,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基层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众的这些弱点,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狠抓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强化农村基层干部“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讲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还要讲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四五”普法,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堵漏建制,防微杜渐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二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票据的管理,避免产生小金库。三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村(社)财务人员的也要像其他行业一样持证上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防止脱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村级财务要如实向群众公开,让群众了解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村务公开要动真格,不能停留在表面。四要加强对票据的正规化管理力度,尽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钻票据使用的空子隐瞒收入,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形成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上级对下级领导的监督。严格做到党政分开,避免党政领导到企业或经济实体兼职,更要避免领导干部直接管钱管物,集决策者和财务人员一身的错误做法,上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乡镇职能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这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强化群众监和舆论监督,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请示报告等制度。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

中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把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列为重点,要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打击力度,绝不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只有坚持贯彻既惩治又预防的方针,才能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实践证明,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农村法制建设的“龙头”,只有把这一项工作做深、做实,做出成效,才能促进农业发展,保证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