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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发展论文:环境法之源起及发展

环境法发展论文:环境法之源起及发展

本文作者:刘继勇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国际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

第一,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必须要适应客观现实的挑战。我们要明确地认识到: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空气是没有国界的,保护臭氧层、稳定气候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惟有通过国际合作、一切遵守共同的规则才能得以解决。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必然趋势和首要任务。第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发展到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地区。尤其是现代高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达到了空前的全球化规模,以及世界人口的膨胀,使环境污染成了全球问题。此外,核武器的发明、宇宙空间的飞行表明人类有改变地球环境的能力;大规模环境灾难的发生,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人类环境有不断遭到灾难性祸害的危险。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伟大”的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拯救我们自己,全世界的人们必须联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进行广泛合作,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环境行为。为适应这种生产的全球化和在世界范围保护环境的需要,国际环境法必然得以产生并发展。第三,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3]。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际环境法发展壮大的可行性

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环境法与其他学科一样,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在茁壮成长中。从其诞生近40年来,经历了异常迅速的发展。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无不体现出这一国际法新领域的强大生命力。追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全球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环境理念的逐步确立。近年来,低碳、节能等词汇的频繁出现,表明环保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也越来越重视。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有116位政府首脑、172个国家的8000名新闻记者、3000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我国当时由李鹏总理率队参加。这标志着新的环境保护运动高潮的到来,国际社会可以说进入了“环保时代”。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关于环境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曾指出:环境理念就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与实践的高度理论概括而形成的思想观念和信仰,是环境行为的指针,是环境教育的方针、灵魂。我们要在环境教育中确立现代环境理念,并以现代环境理念指导自己的环境行为。并以此十传百,百传千,以至无穷地影响和引导地球家园的每一分子。他还强调,法乃存养善性、实现美好的外在必由之路。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应该反映和揭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理念是灵魂!唯以此“善”为念,才能使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实施得以顺利推进。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境意识和理念,指导着人类的环境行为,同时要求制定一套全人类共同遵守的规则来约束这种环境行为,于是国际环境法诞生了。可以说,环境意识和理念为国际环境法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第二,人类环境会议为国际环境法提供了发展平台。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398-XXIII号决议,决定召开关于“人类环境”的世界大会,这一决定产生了强烈影响,为各国协调其利益和意志提供了平台。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定一套国际环境法基本规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大会经过讨论通过了许多重要的文件,尤其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宣言》、《环境行动计划》等,此外还产生了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法习惯规则。此后,为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每隔10年国际社会都针对当时的环境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标志着人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认识有了质的的进步,对后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协调者和催化剂。环境保护的实质是关系人类存亡的关键问题。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众多的国际组织,包括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相关的专门机构;区域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等。这些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与永久性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等领域发挥着及其重要且不可缺少的作用。在上述国际组织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无疑是首屈一指的。根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1973年1月1日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联合国系统内第一个也是惟一的一个专门致力于国际环境事务的机构。自成立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充分发挥了其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催化作用,唤起了各国政府和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警觉和重视,并促成了一系列国际环境保护指导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及议定书的通过,有力地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第四,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中,司法判例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最重要因素。“特雷尔冶炼厂案”“、拉努湖案”“、核试验案”等案件的判决或裁决虽然是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但它的原则、依据和方法,都孕育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条约的重要补充,同时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催生力量之一。因此,加强对国际环境法案例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国际环境法的理论与体系,因为在案例的解决过程中总会提出一些新的问题,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新的法律对策,从而推动法律改革。如“特雷尔冶炼厂案”使禁止跨国环境损害第一次清楚地被提出来。该案在此后的关于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国际法上的准则具有了特别含义:国家不仅要禁止和避免发生损害第三国的行为,而且有义务采取严格措施以消除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作为今天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上稳定的法律基本原则,作为最早的案例,特雷尔冶炼厂案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受到了多方极高的评价。此外,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众多的国际法学者、专家不断地潜心研究以完善之,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壮大奠基铺路。

国际环境法的未来任重而道远

应该说,国际环境法自诞生以来,经历了飞速发展。但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新的环境危机和环境纠纷不断涌现。如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使日本环境“很受伤”,并可能殃及邻国。正当各国人民抱以同情并伸出援手之时,4月日本却擅自排放核污水入海,显然是一种违法国际法的不当行为。但是专家也指出,核污染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再如,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到期。如何迅速形成一份规范第二承诺期的国际法律协议,以续签《京都议定书》,确保实现“本世纪末将气温升高控制在2℃”的全球目标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发达国家的责任缺失、迟疑消极,南北阵营的意见不一,使得哥本哈根黯然落幕,坎昆再次陷入迷局猜想。时下,德班成为了“拯救人类的最后机会”。2011年12月11日德班终于步履艰难地落下帷幕,被定位是“不完美的里程碑”。原因在于,一揽子决议没能解决最紧急议题,在减排方面没能采取更迅速、更深入的行动。环保人士认为,如果今后几年内无法扭转减排局面,全球可能陷入灾难境地。可见,尽管气候大会进行到了第17届,气候问题仍然看不到光明的解决路线,而近年甚至遇到了比以往更多的困难。另外,2011年6月,美国康菲公司在中国渤海湾油田的钻井平台发生重大泄漏原油事故,造成大面积海洋严重污染,给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及周边产业带来巨大损害。时至11月中旬,蓬莱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才公布事故原因,康菲公司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出现事故征兆后未采取必要防范,导致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我们在关注、声讨、问责渤海漏油事件的同时,仍需要反思经济发展和政策、法规之间的协同问题,法律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痛定思痛,康菲事件还远远没有结束,对它的法律追问才刚刚开始。在这一事件中,重大跨界环境损害的归责与赔偿问题如何解决?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能起到什么作用?康菲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纷繁复杂,如何有效应对,不仅向中国国内法、更向国际环境法的各项机制提出了挑战。我们也应当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尚未达到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水平。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国际组织机构尚不健全,一个强有力的、保证各国平等参与的、对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尚未出现,国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亦未最后形成。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妨碍着国际环境保护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发展中国家增强其环境与发展能力的政治意愿还需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实际效果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如何将政治意愿变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执行、监督和惩罚机制来实现国际法律规制的目的,还将是一个艰巨而渐进的过程。同时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淡水资源、外层空间、自然文化遗产、湿地和山地、气候变化、大气污染与地球温暖化、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有害废弃物及危险物质的控制与管理、森林与生态环境、土地荒漠化、全球公域保护等环境问题。如何对这些环境领域进行切实的国际法律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在全球环境意识高涨的新时代,如何取得世界主导权,便成为国际政治生活的中心。各国家、不同利益的国家集团以及不同的政治集团为此开展了争夺新的世界主导权的新型外交———环境外交。对于中国而言,国际环境法的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开展环境外交、处理国际环境事务、进行国际环境问题决策的需要等。因此,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的高校、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国际环境法科研梯队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国际环境法在各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中的地位,形成国际环境法学研究的科学的方法论,突出重点,并应集中精力开展对上述若干重点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