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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范文精选

环境与气候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1篇

(l)由于全球变暖,不仅冬季平均温度有明显升高,而且在许多高纬度地区,夏季温度也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改变了农业熟制分布区域界线,另一方面影响作物和动物的能量利用与消耗过程,在一些地区形成明显的作物和动物热害。为减轻动物热害,日本农业专家提出利用“水合性陶瓷盘(HydratedCeramicPlat)”或“冷却盘(COOledPlate)”降低动物周围的温度,以寻求在人工控制措施下新的辐射平衡,从而达到降温目的。此外,美国农业专家还提出通过改变地表土壤湿度特性,减轻作物热害等措施。

(2)由于气候变暖,改变了降水的时空分布规律和农作物的水分子平稳关系,从而加剧了缺水地区农作物的早灾损失。为此,日本部分专家提出,通过控制土壤蒸发强度,减轻土壤水分的无效蒸发损失,并通过改良作物抗旱特性或通过作物间套种方式来提高土壤水分的利用效率,进而实现单位作物生产量对水分需求定额减少的目标,使一些地区适应变干的状况。

(3)在干旱、半干早地区,由于气候变暖,使区域性的灌水定额大大增加。为了降低灌水定额,提高有限水资源的生产效率,日本、美国和中国有关专家提出,大力发展低投人的滴灌、浸灌技术十分重要,这方面以色列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有关专家提出发展“湿棚技术”,引起与会代表的极大兴趣。

(4)寻求地表覆盖物,特别是在植被种群和群落组成结构与大气中微量气体之间建立新的平衡关系,即协调由于人类活动破坏的自然界中微量气体源与汇之间的平衡,已成为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结构的根本性对策。为此,不少专家提出,建立d和d植物之间区域不同天然植被与人工之间的源之汇的平衡关系已势在必行。

(5)加强天然植被包括农业植被在内的人工植被与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研究,特别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生产力过程、生物地球化学过程、生物地理过程的深人分析。为此,美国戴维斯加州大学的研究成果引起了高度重视。他们建立了在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大气与作物相互作用的模拟模型,作物微气象模拟模型。日本专家对农作物的C,N和P循环机制进行了深人分析,从而提出了农作物使用农家肥与化肥相配合的培肥机制。

2植被及其生产量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的动态监测

会议期间,主办国展示了许多先进的观测技术,特别是观测陆地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的先进仪器,并利用这些仪器,对植被及其生产量对全球变化反应敏感程度进行了深人研究。

(1)高分辨率遥感对地观测设备主要集中在具有空间定位功能的数字相机,如柯尼卡公司的LandMaster,可自动记录观测精确位置和生态景观特征;美国专家展示低空航空摄影CCD数字相机,其空间分辨率可达到米级;日本专家展示了GPS系统,其空间精度也可以达到米级。

(2)高精度的生态系统观测仪器主要集中在气象因子、光合作用过程等参数的观测。由日本EKO公司展示的各种气象观测仪器,均具有自记且可与计算机联接并方便转换观测数据的功能,如精密全天日射计、照度计、温度计、湿度计、雨量计、气压计等,以及蒸发观测仪、电子风向风速仪、地表湍流观测仪等;再如PHOTOResearch公司的分光测色计(PR一6505伴ctraCblorimeter)、光合成速率测定器等。

(3)由于微气候条件的变化深受区域宏观气候条件变化的影响,从而对土壤侵蚀控制起重要作用的林下植被产生明显变化。我国台湾学者对地处热带的台湾岛内坡地土壤侵蚀过程及其控制途径进行了较为深人的探讨,指出保持乔木林下一定的草丛植被,对控制热带森林区土壤侵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在全球变暖的条件下,调整热带林区林草植被的数量与空间结构,能很好地控制土壤的侵蚀。

(4)半干早绿洲生态系统对全球变暖反应异常敏感。由于过度发展灌溉农业,使区域性的水分失衡,导致绿洲退化,进而向荒漠化方向发展。为此,中国和日本有关专家通过中国新疆绿洲生态系统的深人研究,指出控制本区绿洲面积的扩展,加强防护林网的建设,对控制荒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这已经在中亚、西亚的一些沙漠绿洲见到明显效果。

(5)高纬度地区农业生态系统对全球变暖的反应也异常敏感,日本和俄罗斯专家的研究结果指出,由于全球变暖,特别是夏季变暖,使区域土壤物理环境有明显变化,土壤冻融加剧,对本区森林和高纬度农作物区产生危害。为此,提出加强人工植被的建设有助于控制土壤侵蚀的扩展。

3粮食生产与农业自然灾容形成机制的综合研究

在本次会议中,各国专家认真分析了在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世界粮食生产的形势,并就人口众多的亚非国家的粮食供应安全进行了广泛讨论。

(1)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加拿大、中国和日本的有关专家一致认为,全球气候变化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虽然是广泛性的,但在中纬度地区最为突出,这就对世界最大的粮食出口国美国和世界粮食消耗最多的中国影响至深。就全世界来说,气候变暖有利于粮食生产,但降水变化的时空分布格局将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变化规律,这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有可能强于温度变化的有利方面,特别是在中国和美国的广大粮食产区尤为明显。

(2)由于全球COZ的增加,将使气候的波动更加明显,甚至导致区域性气象灾害和气候灾害增加,这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更为显著。近年世界主要粮产区农业气象灾害频繁,很可能与气候的不稳定关系密切。美国、中国有关专家的研究结论提出,全球气候变化的不稳定性对世界粮食生产的影响较全球变晚的影响更为突出,这在东亚季风气候区更加明显。中国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幅度低于由于农业气象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幅度。韩国、俄罗斯、印度、孟加拉有关专家,以及中国台湾学者都得出了类似结论。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2篇

一、“十三五”时期散煤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散煤综合治理政策体系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主旋律,在工业小锅炉淘汰关停、散乱污企业整治、窑炉专项治理、北方清洁取暖等多领域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全力推进,并以严格的环保督察来保驾护航,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层面,均在政策制定、技术路线选择、任务推进、组织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十四五”时期更大范围地推广清洁取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十三五”时期,国家通过控制新增燃煤锅炉规模、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高供热燃煤质量等方式,使全国范围内燃煤工业小锅炉数量和规模近年来大幅下降。《报告》指出,“十三五”时期淘汰治理无望的小型燃煤锅炉约10万台,重点区域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建材行业小窑炉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错峰生产、提升改造和“煤改气”四类。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对小窑炉散烧煤治理贡献最大。据《报告》初步估算,陶瓷、砖瓦、石灰三个行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散烧煤削减约7700余万吨。民用散煤治理试点先行,“十三五”时期清洁取暖率大幅提升,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自201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政策下,先后四批在63个城市开展了清洁取暖试点示范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4月,前三批43个试点城市合计完成清洁取暖改造面积39.10亿平方米、改造户数3526万户。其中,城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9.58亿平方米、869万户,城乡接合部、所辖县及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9.51亿平方米、2657万户。

二、“十四五”时期散煤治理应兼顾清洁、低碳、经济性

在美丽中国和“双碳”目标背景下,“十四五”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的关键时期。清洁、低碳且同时满足经济性的现实要求,将为“十四五”时期的散煤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指引和动力,并建立散煤治理的长效机制。2035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基本实现是“十四五”散煤综合治理发展的客观需求。“双碳”目标为“十四五”散煤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实施将为“十四五”清洁取暖发展提供政策协同。《报告》认为,综上所述,散煤治理的政策方向正在从清洁化向低碳化并轨,在顶层设计上需要环境与气候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在具体政策措施上,需要在兼顾经济性的前提下,统筹环境和气候目标,并将其融入新农村建设和新能源系统的构建。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高级顾问杨富强表示,当下散煤治理正在由环保驱动、目标管理、大干快上的阶段,转向环保和气候协同治理、提效降本、致力长效的新时期。“十四五”时期散煤治理要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多维目标,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完善和加强顶层设计。散煤治理重点要以可再生能源、余热利用和电代煤优先,洁净煤和节能环保适配炉具作为过渡性方案,推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环境与能源政策研究室主任陈潇君认为,目前各地燃煤锅炉治理进度不同,重点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基本清零,其他地区进度慢一些,尤其是非重点地区还有很多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纳入重点地区的城市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三、民用散煤治理是“十四五”时期的重中之重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3篇

黄土高原曾是我国文化的发源地之一,秦、汉、唐等兴盛的朝代都建都在黄土高原,但是由于气候干旱,降水变率大,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贫瘠化和土壤荒漠化问题日趋突出,气象灾害尤其是旱灾频繁,加之长期不合理开发,区内各地农业生产差别很大,对气候变化反应敏感。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政府和农业部门在进行农业发展规划时需要了解当地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及其可能的响应程度,以便有的放矢,合理安排开发资金,防患于未然;同时也可为当地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中低产田改造、推广生态农业和精准农业以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再建设工程提供科学的参考。根据IPCC和FAO有关脆弱性的定义[1,2]及已有研究成果[3~7],本文认为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问题,即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可能响应问题,主要关心的是农业生产过程对各种气候因素变化反应的敏感性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对气候变化的适应程度。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是指某地区农业生产过程对各敏感气候因素变化的可能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生产、生态环境要素对气候变化可能适应的综合响应程度。

2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评估方案

本评估方案首先确定了敏感性和适应性评估指标,采用AHP层次分析法分配指标权重,其次根据有关研究成果确定单指标评估标准和敏感性、适应性计算方案,最后给出了脆弱性计算方案和等级划分标准。

2•1脆弱性评估指标体系及其权重

本文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研究指标体系的确定,是在参考已有生态脆弱性研究和有关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研究成果及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研究区域内的实际生产状况,选取和农业生产条件密切相关的气候、生态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因子,采用数学分析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分别选取敏感性指标和适应性指标组合,根据专家打分结果,利用AHP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8]。

2•2敏感性指标分级及计算方案

敏感性各指标的评判标准主要参考了有关文献和前期科研成果[9~11],各指标值具体分级及相应敏感性程度等级划分。

2•3适应性指标分级方案及计算方法

根据各地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各种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和有关科研成果[12~14],可确定适应性各指标判别标准及适应性程度等级划分方案。

2•4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分级及计算方案

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影响,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Vp可由式(3)计算得出,并由式(4)作归一化处理,具体等级划分方案。

3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现状评估

本文选取的研究区域为黄土高原地区陕西、甘肃、宁夏3省区内130个县市。鉴于收集到的1990年和1997年资料最全,故本文以这两年作为现状研究个例年。根据前文介绍的评估方案和收集到的初始资料,可以估算出每一个县市相应的敏感性Vp1、适应性Vp2和脆弱性Vp,从而确定研究区内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分布现状。

3•11990年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分析

1990年各县市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适应性和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估算结果。研究区内1990年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反应最为敏感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陕北东部、关中东南部、陇东北部和宁南地区。适应性较好的地区主要是在陕西关中地区渭河流域,兰州市附近和宁夏引黄灌区等工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较差的地区主要集中陕北大部、陇东北部和宁夏南部。综合两个方面的结果可知气候脆弱性程度最高的地区主要分布于黄土高原中部黄土丘陵区和东部水土流失严重区。

3•21997年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分析

同上可以得到1997年研究区内130个县市敏感性、适应性和脆弱性等级分布情况。从图2来看,研究区内1997年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响应最为敏感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陕西关中东部、陕北大部、陇东和陇中西部、宁南地区等。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影响响应的敏感性较高的县市增加,说明1997年的气候条件更不利于农业生产。适应性较好的地区仍主要分布在陕西关中地区渭河流域和兰州附近一带,宁夏引黄灌区适应性有所下降,榆林市及附近有所增加;适应能力较差的地区主要集中陕北部分、陇东、陇中大部和宁夏南部。综合两个方面的结果可以发现气候脆弱性较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陕北中部、陇东、宁夏南部和陇中南部一带。

3•3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变化分析

研究区内1997年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最为脆弱的县市有9个,与1990年持平;最不脆弱的县市有22个,比1990年增加4个,说明有所减轻。综合两年的估算结果可以发现,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较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陕北中部、陇东、宁夏南部和陇中南部一带,主要是由于当地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反应比较敏感,而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状况也不利于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与当地农业生产现状基本一致。应该指出的是,影响农业生产气候敏感性和适应性因素很多,相互关系也十分复杂,限于资料和种种原因,本评估方案仅选取了若干主要的因素,设计了一个比较简单的评估方法,与实际相比是不够完整的,还存在着许多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上述分析可以反映出黄土高原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现状的一个大致轮廓,以供进一步研究借鉴和参考。

4未来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的可能演变

4•1我国西北地区未来气候变化情景

为了了解未来气候变化情景下,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可能变化,本文采用国家气候中心提供IPCC推荐的5个最新GCM模式(CGCM、CSRIO、DKRZ、GFDL和HADLEY)模拟结果[15]来确定未来气候变化情景。根据5个模式平均的模拟结果,我国西北地区在未来50年内温度和降水均有增加的趋势,其中温度增加的幅度比全国平均大,降水增加的幅度与全国平均持平。表5给出了西北地区未来50年温度和降水的季节变化。可以看出,温度和降水在春、冬季增加的幅度比夏、秋季大,可以认为我国未来气候变化对西北地区作物越冬和春季生长有利。

4•2基于1997年适应性情景的未来气候脆弱性可能变化

采用上述气候脆弱性现状评估方法,在上列未来气候变化情景基础上,估算了有关敏感性指标的未来可能变化(图略),结果表明未来敏感性将呈波动型变化:2010~2020年增加,随后减小,2040~2050年又稍微增加。为了解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影响,首先假定以1997年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适应性情景为基础,分析脆弱性的可能变化,结果如图3。从图3可以看出,在只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影响下,研究区内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一直较高的地区集中在研究区中部,呈东北-西南向一线,其中2010~2020年脆弱性程度有微弱的增加趋势,其他年份变化不是很明显。显然,这与未来气候变化引起的敏感性波动趋势有关。

4•3基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情景的气候脆弱性可能变化

为了检测环境治理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脆弱性的影响,本文首先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16]、五年计划发展纲要等[17,18]、西部大开发政策[19]和近期生态环境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情况,初步设定有关环境治理指标变化如下:水土流失面积以1%a-1递减,森林覆盖率以0•2%a-1增加,需退耕还林还草的≥25°陡坡耕地比例按5%a-1递减,土壤侵蚀模数按1%a-1递减;进而设定了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发展情景(表6),用上述同样评估方法模拟研究区内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适应性及其脆弱性的未来可能变化。脆弱性变化总的分布趋势为:2010~2020年有增加趋势,随后逐渐下降,高脆弱性的区域逐渐从研究区中部向中西部转移并呈减少趋势,脆弱性较高的区域逐渐缩小。2010~2020年有增加趋势,与同期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较高相一致,同时相应的环境治理、社会经济发展还不足以抵御较高敏感性的影响。综合以上结果可以发现,最为脆弱的县市主要集中在六盘山西部会宁—武山一带以及陕北中部、宁南和陇东部分县市。

4•4未来气候脆弱性的可能变化分析

综合以上两种方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果:在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情景下,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主要受气候要素变化影响,2010~2020年有增强趋势;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措施下,未来脆弱性的变化在2010~2020年虽有增强趋势,但总体上脆弱性的变化逐渐减弱,高脆弱区向研究区西部转移。这说明东部水土流失区和中部黄土丘陵区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一定的环境治理情景下比西部地区更快地减轻,因而在这些区域增加投资,加大水土流失和环境治理力度,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的潜力比西部大。研究区内西部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缓慢,加之受到西北部沙漠化和荒漠化的影响,近期内农业生产的气候脆弱性还会维持较高水平,很难降低,在以后的规划中应综合考虑有关对策,增强适应能力,抵御气候变化的可能不利影响。但是由于本评估方案与GCM模式本身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上述模拟结果也只是一种初步的探讨,仅给出了黄土高原农业生产气候脆弱性未来变化的可能趋向和概貌,供讨论。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讨论

黄土高原有着特殊的地理地貌,水土流失严重,气象灾害频繁,同时长期以来农业的过度开发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面对现实,采取积极的适应措施,防御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促进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决策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本文仅在此提出能提高当地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若干对策措施建议,以供各级决策者讨论参考。

(1)防御与治理并重。调整现有农业结构、改变种植制度和耕作方式,采用农业高新科技,主动防御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趋利避害,以降低当地农业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性;同时加强对水土流失、土地退化等生态环境恶化的治理,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提高当地农业生产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能力,实现发展农业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研究区内人均耕地较我国东部地区多,但区内东部坡耕地多,水土流失严重,西部土壤贫瘠,自然条件差,造成农业生产的后劲不足。在适宜的地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减少坡耕地,改造中低产田,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光、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现有耕地的生产力,以降低遭受不利气候变化影响危害的风险,减弱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反应的敏感性,促进农业自然资源合理高效的可持续利用。

(3)因地制宜,走综合开发道路。研究区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农业比重也很大,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农业经济开发模式。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方式或模式,都可以因地制宜地借鉴采用。尤其是针对研究区内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特点,应特别注意加强这些资源的有序开发;将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扶持农业、增加农业投入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协调统一起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开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走工、农业和农、林、牧、副业综合开发道路,提高各地农业和地方经济适应气候变化的经济实力,为降低其气候脆弱性提供有力的经济基础。

(4)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广农业高新科技。研究区内农业人口比重大,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农业高新科技和新品种的推广很不利。应大力推广文化扫盲和科技扫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高新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和高附加值农产品深加工的乡镇企业,增强农民集体或个体经营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街谷绿地;城市微气候;绿化空间

1背景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2015-2019年,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1.1℃,已远超十年前的预测和评估,全球变暖正在加速,极端天气事件不断频发。2019年6月,欧洲气温达到有记录以来最高值,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气温平均值甚至高出历史记录6~10℃。同期,印度个别地方最高温度超过50℃,直接导致100人死亡[1]。而我国最近60年的平均温度以每10年上升0.23℃的速度在增长,为全球的2倍[2]。气候的恶化使得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不断受阻,极大地影响了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城市热岛效应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在此背景下,城市气候问题成了国内外社会十分重视的热点话题。城市街道是城市区域面积的主要组成,而街道与两侧的建筑物构成了街谷,街谷作为城市居民户外活动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的气候环境是提升居民活动意愿、增强城市活力的物质前提[3]。街谷中的绿地对城市气候环境有着显著的影响,在热岛效应最为显著的夏季高温天气条件下,绿地中的植物个体及群落能够通过吸收、反射太阳辐射以及蒸腾作用降低整个绿化空间的内部温度,增加相对湿度,进而改善整个街谷的气候环境[4]。由此可见,城市街谷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价值。植物个体以及群落所组成的绿化空间能够降温增湿,是发挥街谷绿地生态效益的关键。改善街谷绿化空间,在提高城市街道建设科学性的同时,也在促进城市朝着“以人为本”的规划设计方向可持续发展。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注意到城市气候正在逐渐发生变化,而城市气候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这使得城市微气候的研究成为热点话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有关城市微气候的研究显著增多;研究点跨度大、维度多,然而彼此间并无较多关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现今的城市微气候研究领域中,较为热门的研究方向有“人体舒适度”“ENVI-met模拟”“城市空间形态”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城市微气候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的专家学者更多地认为,城市中不同空间类型的场所在微气候上有差异,他们更倾向于将这些场所的微气候进行比较研究。而我国的学者研究更多的是在不同大气候背景下的城市微气候之间的区别,这也是因为我国地域辽阔,本身有着复杂多样的气候类型。所以,我国城市街道微气候的研究虽然起步晚,但在这样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下,研究进展快、势头猛。以下将从2个方面阐述国内外学者针对街谷绿地对城市微气候影响的相关研究进展。

2街谷空间形态对城市微气候影响相关研究

街谷空间由多方面构成:蓝、绿色基础设施,景观构筑物,建筑材质等;不同用地性质的街谷空间结构也存在差异,这些要素都会影响城市微气候的形成[5]。不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街谷微气候展开研究。从街谷的长宽比、高宽比及走向出发。Johansson等[6]通过收集摩洛哥菲斯市新、旧城的系列数据并分析,比较城市形态参数(包括建筑高度、朝向、间距、街谷高宽比等)与微气候参数(例如微气温、湿度、风速及生理等效温度值等)之间的关系,推出结论:较大长宽比的街谷空间能在外部空间温度过高时保证街谷内部的微气候质量。紧凑型街谷空间在夏季高温天气的夜间能形成比较凉爽、湿润的小气候;在冬季能提供较暖的条件。而宽阔开放的街谷空间比起紧凑型街谷空间,出现白天升温快、晚上降温快的现象。人体舒适度方面,紧凑型街谷空间可以显著提高行人的人体舒适度。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调整高宽比的方式来优化步行街垂直方向的温度分布与风速分布,从而改善街谷微气候,使得居民得到更高的舒适度。南北朝向的街谷调节效应要强于东西朝向。不同用地性质的街谷空间在微气候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研究显示,传统城市聚集区的街谷微气候舒适度要高于现代城市聚集区。街谷的高宽比以及走向决定了街谷的被动散热,从而影响城市微气候的形成。建筑立面和街道路面由于对太阳辐射的反射率不同,从而影响着街谷微气候。城市微气候的理论知识逐渐丰富,其中城市形态对城市微气候的影响受到了广泛关注。前有学者从城市的肌理形态量化、街谷空间形态特征、街谷空间几何形态要素等入手,研究它们与微气候之间的关联。也有人运用热舒适模拟的方法,在研究结果基础上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布局提出合理建议,助力打造使得城市居民感到舒适的公共空间。在街谷中,建筑对日照、风等微气候要素会起到遮挡、阻拦的影响,即日照、风在街谷中的分布状况受到了街区布局的影响,街道的高宽比、朝向和天空视角系数直接影响着这些要素,影响着街谷内的微气候。城市街谷空间的微气候环境一方面受到街谷所处周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街谷本身的空间形式特征对于街谷的微气候影响也较大。有学者利用ENVI-met软件模拟分析步行街空间形式与微气候环境的关联性,数据显示,街区不同空间性质、结构、分布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街区内部的微气候要素。街谷走向直接影响着其区域内的日照条件和风向,南北向的街谷因为日照时间相较更长,所以热环境会比东西向街谷更差。也有研究指出,辐射热损失在深层峡中会逐渐减少。盛行风向与街谷走向关系可分为垂直、倾斜与平行3种。不同的情况所带来的影响也不同。多样的街谷围合方式相比于单一的条状街谷,存在更多影响日照与风向的因素并会出现微气候因子的变化。由以上众多研究可总结出,街谷的空间形态对其微气候有着重要影响,街道热环境的改善,可以从街谷长宽比、街谷走向、街谷内建筑布局等方面着手。

3街谷绿化空间对城市微气候改善的效益相关研究

对于城市绿地具有减缓热岛效应的生态功能,国内外已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植物群落是城市绿地的组成要素,也是城市绿地发挥生态效益的基本单元。综合众多学者对植物调节机制从各方面的深入研究,植物主要通过遮挡辐射、蒸腾作用、改变风环境等方面对热环境进行调控[7],街谷微气候环境的变化会随着街谷绿化的空间结构、郁闭度等的变化而变化。宏观角度的绿地类型以及布局模式到微观角度的绿化空间结构、树种都能一定程度地调节微气候环境。绿地的整体布局形态对城市气候环境具有显著的影响,绿地面积的大小能够有效地影响城市气温、城市风速以及城市湿度的改变。有研究表明,对比集中型绿地布局,分散型布局的绿地调节作用更加显著。牛凯等[8]以郑州市街道两侧带状绿地为研究对象,比较不同空间结构类型中的带状绿地,结果表明,乔灌草搭配的绿地降温增湿的作用最大,而硬化广场对降温增湿的促进作用最小。分散型、破碎化的绿化包括行道树、街旁绿地、建筑和附属绿地。结果指出,在城市中,绿地对微气候起到调节作用,绿地平均面积的大小与调节作用成正比,绿地破碎化指数与调节作用成反比。街道绿地作为破碎绿地,平面布局对其微气候效应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城市街道用地范围空间有限,在其范围内除安排车行道、人行道、道路绿化外,还需安排许多市政公用设施。合理安排树木的种植和配置结构,能发挥绿色植物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功能。植物个体以及其组成的植物群落共同构成了整体的绿化空间,绿化空间内郁闭度的不同,使得绿地的降温增湿效果存在显著差异。朱春阳等[9]对北京5种不同郁闭度的带状绿地进行研究,发现绿地的降温增湿效应随着郁闭度的增高而增高,当郁闭度超过67%时,绿地降温增湿效应显著且趋于稳定。潘剑彬等[4]以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绿地为研究对象,将热舒适度作为参数,表明热舒适度的空间关联性在局地内表现显著,且其标准值与群落郁闭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但这样的正相关关系须在一定范围内,如若郁闭度过大,对降温增湿并不会有质的飞跃,而绿地建设成本却会大大上涨。因此,在绿地种植中,郁闭度超过67%已是理想状态,可以有效降温增湿,也不会对下层植物的生长造成阻碍。叶面积指数大小、冠幅、树高等植物的物力属性,使树种之间产生个体差异。有学者对地中海城市进行实测实验,发现在夏季,树木对温度的调控能力远大于冬季气温的保温能力,且在树种选择上,将优先考虑落叶树种。卫笑等[10]以武汉典型居住小区为研究对象,发现当植物间高宽比(AspectRatioofTrees,ART)通过对风速的阻挡而影响户外热舒适度,且叶面积指数大、树冠大的高大乔木,有较强的温度调节能力。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学者发现,树冠通过衰减太阳辐射、控制风速等作用对改善热舒适度有着显著作用。在理想状态下,“上大下小”型的倒卵形和倒三角形树冠的乔木群落降温增湿强度最高,人体热舒适度体验也最好。从空间特征角度解析植物群落的结构变化,常从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2个类型着手,比较分析不同结构下植物群落的生态效益。水平结构常指植物群落内植被的种植数量和方式,垂直结构常指植物群落内物种的配置模式。垂直结构模式常见的有为乔木、乔木-草本、乔木-灌木-草本、灌木-草4种结构模式。乔木-灌木-草本结构对热环境的优化作用较优于其他3种,试验街谷绿地中最佳植物配置,应从乔木-灌木-草本结构入手,对不同形态、高度的乔木、灌木进行配置和比较。

4总结与展望

环境与气候范文第5篇

如今,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变化,还在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在客观上有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困难一方面源于气候变化不单单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气候变化没有国界,由上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可知,地球大气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气候变化产生的变化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而它的解决也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者某个国家地区所能单独完成的,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合作;另一方面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困难还源于对它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为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但是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因此,要限制碳排放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生产消费模式,关闭或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产业,这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上都有非常的难度。自从人类意识到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人们就开始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积极的尝试。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际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和规模巨大。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合作,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31日生效,目前共有191个缔约方。《气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自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幅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之后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等,这些条约的签署就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及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了初步共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其次,要在环境法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很多都已经在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并对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如《节约能源法》通过制度建设包括确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电力需求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识管理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明确规定,以降低单位GDP能耗。2005年2月颁布并于2009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政府性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森林法》确立的限额采伐、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法律制度对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设置都不是直接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都没有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对相关内容加以规定,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取得的成果要在环境基本法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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