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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论文:基于法理学视阈浅析消防规定

消防规范论文:基于法理学视阈浅析消防规定

本文作者:李前林作者单位:江苏省消防总队

消防技术规范效力的实现方式

消防技术规范因有关消防法律规范条文的引用而成为该规范条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等项目管理应该遵守和如何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有关条款赋予消防技术规范以法律效力。《消防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等都对如何遵守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也都分别作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消防法律规范条文对消防技术规范的引用,使涉及的消防技术规范在消防工作中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其法律效力。

消防技术规范的溯及力

1消防技术规范应可溯及既往

虽然赋予消防技术规范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不溯及既往,同时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来看,本身也都没有规定溯及力的条款,尤其是消防设计、验收类技术规范,因此从逻辑上讲消防技术规范一般不应具有溯及力。但是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从事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新的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对火灾防控认识水平深化和提高的产物,如果适用消防技术规范一概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有可能导致一部分火灾隐患无法责令消除或者火灾防控新技术在老旧场所得不到使用这些情况出现,因为旧的消防技术规范囿于人们认识水平和消防科学研究深入程度的限制,可能会存在错误的或者不完全科学的条款,执行这些条款就有可能形成火灾隐患,或者造成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产生。从这个角度来看,消防技术规范不但不应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反,应一般地可以赋予其特定的溯及力(这就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或标准本身及其制定过程要最大限度地达到科学化的要求),特别是在涉及公众权利、公共利益或者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更有必要,因为经营决策者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受消防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往往并不能自觉觉察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们整改火灾隐患往往缺少原动力。

2赋予消防技术规范溯及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同时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使消防技术规范取得溯及力成为可能。实际上,《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前款规定要遵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已经设置好的上述场所所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是旧的标准但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必须整改;二是,已经设置好的上述场所所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是修订后的标准,但是没有严格按照新标准来执行,也必须更改。这使前文所述的消防技术规范应取得溯及力的设想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