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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机制保障

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机制保障

1.建立“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合理分担”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义务教育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关系到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兴衰,中央政府应发挥其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流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凭借地方政府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首先,迁出地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将随迁子女人数逐级上报至省政府。为准确计算随迁子女人数,可尝试建立全国通用的学生户籍管理“一卡通”制度。根据户籍卡上学号的变动,动态掌握随迁子女的流向。其次,同级政府间各部门应相互合作。公安部门提供外出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随迁的相关情况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资料,做好随迁子女跨省转学的登记工作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后,省级财政部门将迁出的适龄子女数量按迂转流入地省份名称分类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部门,中央政府财政统一调配,根据迁出省城镇人均义务教育经费水平,将迁出地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对El拨付给流入地省级政府。流入地政府应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当地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保障范畴,明确省内各级政府职责,根据各自财政收入份额按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应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收支明细中单独列项。

2.建立规范的中央和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水平。目前,中央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是省级,省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对象是县级,确定转移支付对象的主要依据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指标,转移支付额度的分配主要由下级政府来完成。这对处于中东部地区、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的省份来说无疑造成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的相对失衡。为了减轻流入地省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中央政府应投入专项资金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转移支付。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例如,对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的中小学校教师的工资补助、校舍建设的补助、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的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的生活补助、助学金补助等。外来农民工为流入地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流入地政府有义务承担他们的子女与其他同龄孩子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因此,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也应该依靠中央税收返还及本级政府财力,根据流入地随迁子女的规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对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政府进行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用于填补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收支缺口。

3.中央财政及流入地省政府给予贴息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和在各地有较高声誉的民工子弟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属于基本建设经费,而教育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的编制、分配和管理权属于计划部门,教育的事权属于教育主管部门,这种教育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体制,往往导致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公办学校教育经费的短缺可以通过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及奖励资金的拨付来弥补,而民办学校则基本得不到政府财政的支持。国家“两为主”政策并不排斥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从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责任,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但是,这些学校多数设施简陋,缺少必要的办学条件,教学不规范,教学质量也不高。现阶段政府应该做的不是“一刀切”,责令关闭所有民工子弟学校,而是尽快制定明确的办学标准,对在各地有较高声誉的民工子弟学校,正确引导他们合法办学、规范办学。通过中央及省政府财政贷款贴息政策的扶持,加快此类薄弱学校的改造,帮助它们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此外,由于农民工子女的区位分布高度集中,农民工聚居密集区的民办学校会面临校舍紧张、接收生源容量有限等问题。对于此类民办学校,可允许校方根据接收学生数量及生均应占教学资源量向中央及省政府财政申请贷款贴息,用于学校校舍扩建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4.制定并完善义务教育财政法规。在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级政府有责任分担义务教育成本,但是并未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的具体分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教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不免会对应尽的义务教育责任私自“缩水”。因此,国务院应修订现行法规中有关义务教育财政的条款,尽早出台《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使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有法可依。此外,因为长期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农民工子女,未能充分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保障他们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国家更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5.建立教育经费投入的监评问责制。一个完善的教育财政拨款体制应由资金供给机制、分配机制和问责机制等三个方面构成。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在足额拨付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流入地省级政府合理分配教育资金后,还需要参与教育财政监评的部门对这笔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及使用效率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为此,可以通过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百分比、专项教育经费拨付数量等定量指标和各地区所采取的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各种政策、措施等定性指标的分析和考察,来衡量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开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