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网络银行风险论文

网络银行风险论文

一、网络银行风险分析

在网络银行进入飞速发展的同时,有一些不良的影响也在逐步显现,犯罪分子大肆通过网络银行转账洗钱,逃避金融监管和法律制裁的实例比比皆是。的确,网络银行是建立在开放性、数字化的虚拟网络平台上的,不可避免地比传统银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风险。要健全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手段,完善网络银行的安全防线,就必须深入分析网路银行风险。

一是技术漏洞风险。网络银行本身就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技术漏洞成为了不安全的首要因素。最显著的就是网络银行所采用的系统的漏洞,程序编写的源代码情况,是否存在系统漏洞都是网络银行不安全的因素。有些时候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处于一个完全开放的状态,也是容易受到外界黑客攻击的不安全因素。网络银行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措施,往往采用了动态口令或者固定密钥的方式,可以通过软件算法的破译。网络银行肯定要通过网络来传输数据,数据经过服务器上的不同节点,就容易受到外界攻击,相关信息被窃取。同时,网络上自由传输的数据,一旦未加密或者加密被轻易破译,银行用户的关键信息,就很容易被不法分析利用。有些网络银行用户端,被恶意植入了木马程序,一旦进入网络银行界面,就会被监控,用户信息就被不法分子一览无余。

二是运行稳定风险。网络银行尽管与传统的柜台业务办理方式不同,但是数据系统是与银行内部系统相互关联的。一旦网络银行中出现任何不可靠、不稳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必定会影响银行整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这些运行稳定风险的来源非常广泛,有的来自互联网居心叵测的黑客、有的来自于安全意识不强的用户、有些来自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交流、有些来自于网络银行硬件软件设备缺陷等等。凡此种种,都让银行数据库系统直接暴露在各种不可控的风险之下。尽管现在网络银行已经使用了种种安全控制屏障、用户加密设备、数据传输加密、操作系统实时升级等方式,但是许多人为不可控因素以及用户使用规范都会给操作系统带来隐患,需要全盘考虑。

三是资金保值风险。随着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网络银行所覆盖的范围,从原有比较简单的为零售分散的用户实现金额较小的银行服务,发展到了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贷服务、理财投资、外汇交易等。网络银行的功能叠加,也使得银行经营风险和用户保值风险在不断增加。特别是有些网络银行到帐存在一定延后性,滞留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变化,面临法律责任归属的质疑。同时,网络银行必须依靠不断发展更多客户,来保证自身获利。但是网络开放性和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优势,让网络银行生存的空间逐步在缩小,直接导致了网络银行的收益在降低,资金保值风险成为了网络银行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四是法律责任风险。整个网络银行是一个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型事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为零,所有在网络交易中遵循的法律规定都不是特定为网络银行而设定的,需要参照许多其他的商业法律规定,如合同法、财务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货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等等。特别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等之类特定性法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所有商家与消费者们统一交易的平台,完全基于商户们诚信们开展相关资金结算活动。一旦出现了商家不讲诚信、甚至违法违章的行为,只能够适用合同法、民法等规范相关行为,且相关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权力义务并不对等,普通消费者权益无从保护。银行、司法机关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和手段。

二、网络银行风险原因分析

网络银行充分发挥了网络的便利性,同时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在带来极大便利和服务质量上提升以外,却也带来了诸多风险。深入分析以上几种风险,可以发现产生网络银行风险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

一是缺乏针对性法律规定。近年来,网络银行业务属于新兴的银行业形式,银行业监管层尽管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范,但是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属于空白,对于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管规定极为缺乏。唯一中国人民银行办法的网络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在颁布七年后被废止,后续没有相关规定出台。目前现存的部门规章中,仅有银监会有对于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规定,但是实际应用可操作性不强。其实,在缺乏电子商务法的今天,对于网络交易行为中许多法律责任界定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网络银行会面临任何交易的极大不可控性,这些不可控的风险因素,直接带来了更大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责任不清、义务不明,已然成为了网络银行风险控制的薄弱基础。二是监管规范不完善。网络银行成长壮大这么多年来,从没有对于监管有过明确规定,谁来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如何划分,履职如何到位而不越位。网络银行的业务分工,并没有沿袭传统银行业态条块管理,而是直接面向客户,利用网络平台交互性,跨领域开展业务。那么如果监管主体、职责不跟随网络银行的业态发生变化,就会直接造成没有人管、管不到位、重复监管、互相扯皮的现象出现。

三是社会交互领域广泛。网络银行不仅仅走出银行柜面业务,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时代,网络银行已经开始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着深入广泛地交互。社会公众在享受着网络银行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在不断遭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就如网络银行让犯罪分子洗钱途径更为隐密,公安部门追查的难度不断加大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网络银行与人们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交互,影响着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行为属性,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就应当进一步扩大范围,许多管理社会秩序部门,如公安、检察、司法都是对网络银行有监管责任;一些管理相关事务部门,如信息化部、审计部门、财政部、监察部门等。但是,如此众多的监管主体之间如何衔接配合、共享信息、交流互动,都是需要明确予以规定的,一旦规定不明确,就肯定存在监管漏洞真空地带。

四是缺乏市场制度。网路银行是面向客户需求的普遍性的银行传统柜台业务的主动创新。这个行业内主体都是进过核准制度的。核准制度作为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基础,能够严格保证进入这个市场的网络银行都是具备了相应资质的,能够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市场的整体风险。但是,作为网络银行服务客户的终极目标,必要市场内良性的竞争,可以让客户有更广泛、更安全、更有保障的选择空间,从而促进网络银行不断提升自身安全防线、充分保障顾客权益,以不断适应所有市场变化和需求。甚至,通过市场制度可以让行业内网络银行之间,错位竞争、多元化发展,从而为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带动整个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规范网络银行建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我国对于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是仍旧非常薄弱不够,必须要建立起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关配套的规定,从而实现对于网络银行的规范化发展,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网络银行综合性法律。制定一部网络银行管理程序规定和实体权力义务综合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网络银行中各自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银行中获取不正当利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网络银行中泄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以保证网络银行中信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网络银行行为中相应法律责任义务必须明确,比如银行作为平台运营维护方,应当承担起怎样的义务,在与客户进行网络银行交易的时候,应当如何划分彼此的责任范围;再如银行对于客户用户数据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义务,一旦发生数据被窃泄露等情况,应当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等,也尽量帮助客户企业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格式文本强行不平等合同,配套的管理规定可以对于网络银行应当作出一些规定,比如网络银行中一些具体措施、具体要求标准。同时,配套制度中应当对于网路银行的监管、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等予以相关规定要求,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监管重点、特别是围绕网络银行的内控机制方面的检查,应当对于一些潜在、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情况尽早作出干预和控制,或者将具有警示意义的要点,共享给各个银行单位,共同引起警戒,并及时予以调整。

二是加强风险控制力度。银行必须足够重视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围绕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对网络银行的技术水平予以提高,一方面对网络银行内部管理开展稽查工作,应当遵循着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定要求,将所有对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全部披露的要求,特别是网络银行的审计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等。在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过程披露的同时,也要在注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好客户的关键信息,特别是对于包含商业秘密部分的保护,合理界定披露信息的范围,合理评估风险控制的措施对于客户能否发生任何影响。根据客户需求,评估交易风险,有选择性的给予客户交易提示,引导客户更加安全、更加合理去选择交易方式、交易途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中的风险。

三是实施全面监管。网络银行的风险在整体金融服务行业中风险环节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体银行业的发展是尤为关键的。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对于网络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模式方法,充分加强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并逐步推进对于银行业务监管体制的改革。在监管主体上,应当充分重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的交叉互补性,实行多个部门协同监管模式,推行多部门协同监管的信息互通、工作协作的模式。同时,根据网络银行一些业务性质属性,对网络银行进行区分,针对网络银行金融业务建立功能监管为重的金融业务监管模式,再针对其他业务模式的监管全覆盖,来避免监管中重复真空的情况。网络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也应当承担起必要法律责任,就如法律法规中所描述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要求网络银行实行自律管理,承担起预防控制风险的责任,从而保障各方面权利。

四是推行严格市场管理。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态模式,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在市场秩序指引下,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的机制,以保障整个市场正常运转秩序。在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监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网络银行灵活进入市场的进入机制。下阶段,可以适度放宽市场准入的各方面要求,允许符合资格的网络银行的进入,充分加快整个市场的活力,激发市场内部的竞争力,对于进入网路银行经营的主体强化责任意识,特别是对于网络银行业务的规范化、控制风险的有效监管,以促进网络银行在服务客户需求、重视客户利益上有效控制风险的创新动力。另一方面,还必须配套建立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一些网络银行运营中,管理不到位、运营不规范的网络银行,必须加强对于其的监管处罚力度,一旦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应法律予以及时处置,情节严重、并且屡犯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监管责令退出网络银行市场。随着网络银行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诞生,更是将网络银行的服务渗透到了方方面面,现在的网络银行已经可以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贷服务、理财投资、外汇交易等等。网络银行的飞速发展甚而有超过了传统银行发展的趋势,成为了金融服务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作者:江顺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