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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融资问题拓展思考

地产融资问题拓展思考

摘要:房地产业作为一种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压力下,资金瓶颈对企业发展的严重制约日趋明显,传统的融资渠道日趋紧缩,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资金运作面临着极大的考验,从而融资渠道的拓展势在必行,如何把握时势并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最佳的融资途径应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亟需考虑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迫于资金压力,亟需拓展融资渠道

近两年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无一例外,都从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地产企业资金链吃紧。早在2003年6月5日,央行了“121号文件”,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及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2004年出台的“71号文件”,即业界通称的“8·31大限”,则彻底终结了延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制度,规定自2004年8月31日起,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由于拥有土地储备的企业,必须赶在8月31日前交清所有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大量企业再度面临资金紧缺的困难。

随后的一系列金融调控政策,如连续两次加息,各金融机构正式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收缩了可贷资金约1100多亿元,国务院下发通知,将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含经济适用房)资本金比例从20%提高到35%及以上,都使相当部分开发企业面临资金筹备的难题。尤其在2005年,以打击投机,抑制投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旨的“国八条”和“七八意见”出台之后,更使整个市场弥漫着浓郁的观望氛围。虽然日前略现回暖迹象,但与往日如火如荼景象相距甚远。这令目前主要靠销售回款融资的开发企业叫苦不迭。

商业性房地产在我国十几年的发展中,资金来源十分单一,走的完全是一条“独木桥”路线,而这座桥主要建在银行之上。2005年8月15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可以看到,在房地产业与银行的互动中,已经产生了方向上的偏移,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的贷款给银行带来很大风险。社会资金过于集中于银行,使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市场形成了一种被动的“垄断”局面。作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如些单一的融资渠道,给房地产开发商甚至银行体系都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风险,迫切需要多多元化的金融模式来解决房地产融资中银行“一贷独大”的问题。而金融资产的多元化怎样用非银行性的资金,通过什么形式来用?资金从哪里来又往哪里去?这些问题无疑关乎着房产地企业的生死。

二、房地产企业在融资中常面临的问题

1、贷款方式单一。国内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第二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第三种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这三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很短,无法适应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因此,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化的程度有待提高,相应的房地产贷款方式也有待创新和拓展。

2、企业对银行贷款依赖过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很快,但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房地产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银行的信贷支持。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绝对值及占比均很低,且呈回落趋势;房地产开发资金约有60%左右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程度很大。

3、融资工具的局限性限制。信托融资相对银行贷款受到政策影响小灵活创新空间大,在银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房地产信托迅速成为近年来异常活跃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件)出台后,房地产信托门槛进一步提高。从市场的反映情况看,这一影响是非常迅速的,去年9月份房地产信托发行数量和规模立即出现了大幅回落,与上月相比分别回落19.7和36.4个百分点。另外信托产品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难于流通。企业债券用途多为新建项目,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期限为3-15年,所以,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获取发行的可能性较小。

4、上市对于身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条上佳的融资途径,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三种再筹资方式,房地产上市公司往往可以筹集到数亿甚至更多的奖金用于投入新项目。于是,这种显而易见的优势效应刺激着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开始苦觅上市的可能。然而上市由额度制改为核准度,特别是目前房地产企业上市还属于试点性质,不可能批量上市,按当今的市场面看,每年能安排几十家企业上市已属不易,等在证券商和证监会门口的长龙还不知排到何年何月。

5、海外基金与国内企业对接的难题。首先外资在选择国内投资伙伴时要求格外苛刻。外资有一系列成熟的基于国外开发商的各种风险评判手段。这些风险评判手段拿到中国衡量开发商或者某一项目的时候,会碰到很多衔接不上的地方,短时间内让这些境外投资机构改变他们的风险投资办法或者降低他们的要求并不容易。另外国内的相关法制规定有很多地方并不清晰,这是境外投资者相当困惑的地方。

三、房地产业融资渠道拓展策略

1、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

所谓“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其商品房者发放委托贷款,并由开发商补贴一定期限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卖方信贷”,开发商出资贴息贷款给购房者买房,对承办的金融机构而言,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风险的承担者变成了开发商。

“卖方信贷”对房地产开发商有三个方面的好处:第一,解决了融资问题,只要委托贷款周转三次,开发商利用这种方式可回笼资金几乎翻了一倍。第二,现实提前销售,迟早回笼资金。第三,提供有诱惑力的市场营销题材,购房者可低价买期房并获得提前的贷款利息补贴。2、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起源于美国,简称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从2003年7月18日中国信托一法两规出台后开始走向我国房地产业。通过成立信托公司,并发行所有权受益凭证等融资工具,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它的优势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且期限弹性较大,有利于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运营和持续发展,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2)信托的资金供给方式更为多样,如针对企业运营或者项目动作的资金信托,有贷款模式和股权投资模式。(3)房地产投资信托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化投资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两项新的重大突破:房地产信托额度有条件的不受200份制度;即使开发商“四证”不全,同样可以通过信托进行融资。信托规模的放大正在为信托基金的形成开启一扇大门,也可以说是在为中国房地产基金的发展创造条件。房地产信托将会成为未来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

3、利用外资基金

进一步收紧的宏观措施和低迷的市场并没有阻止外资基金抢滩中国房地产的步伐。不可否定的是,以摩根士丹利为代表的跨国投资银行,在中国地产业确有“边做多边唱衰”的矛盾之举。就在其学者唱空的同时,大摩旗下的投资部门却正忙于投资中国大城市的地产楼市。日前,摩根士丹利宣布,今年计划追加30亿美元资金投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加上此前投入的15亿美元,总投资额累计将达45亿美元。并且投资重点将由日本转移至中国。尽管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中国仍然有强大的市场需求。试水多年,对中国市场政策和规则的全面认知,中国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新一轮大幅上扬,无疑是促使外资基金近两年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因素。2004年,土地招拍挂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使市场游戏规则日益透明和国际化,对于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外资基金公司而言,此时正是投资良机。

外资基金对于国内合作方选择一般为当地最大企业或者上市公司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更是他们的首选。外资房地产基金在作出投资项目和对象决定时,首先是关注企业本身,例如过往业债、企业管理层能力、企业声誉和过往产品质量等因素,其次是了解投融资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竞争优势、价格、现金流等等;再次为该项目所在城市、市场的消化能力、深度和需求的变化等。基金投入项目后,运作过程要求规范和透明。

4、上市(IPO)

在当年中国房地产界,形成了一个非常鲜明的经济景观——即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房地产企业上市浪潮。每个企业都要根据收益与成本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并确定最佳的融资结构。发行股票所融入的资金属于所有者权益,股东一旦投入资金就不能收回,只能转让其拥有的股份,并相应地享有分享剩余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与其它融资方式特别是债务融资相比,进行股权融资最大的好处就是企业没有定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可以很好地规避企业在经营状况出现起伏时伴随的财务风险。

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寻求上市无门的情况下,转而借助买壳上市达成融资目的,但值注意的是,买壳上市的企业上市于集资却不一定能同步进行。就买壳上市业务本身的来说,它对非上市企业的业绩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要求净资产收益率20%左右,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支付买壳资金外,更要拥有先进的管理,以保持公司业绩的稳定,从而达到再融资的终极目标。

5、阶段性股权融资

阶段性股权融资是在项目确定以后进入成熟期之前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在项目开发进展到一定程度,销售回款和项目贷款又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发展商愿意承担较高的借款利息,这时发展商的资金缺口一般在6个月左右,继而项目融资可以到位或销售回款就能够实现。阶段性股权融资的好处是不增加负债率,因为负债率过高,财务报表不好,后期贷款难以获得。但股权融资一般是成本最高的融资方式,而且股东多了,项目操作难度增大,管理权成为争夺焦点。

6、房地产投资银行

房地产投资银行就是多家房地产企业成立投资公司,实现相互过桥的方式,脱胎于房地产领域特有的“同业拆借”。在这种形式形成以前,很多地产公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一个地产商为了获取土地、上市等目的,从其他地产企业拆借资金。由于都是属于地产行业,互相之间的风险较为透明,投资人对于投资的风险一般比较有信心,同时,不仅拥有资金回报,还可以享受对等的拆借利益。房地产投资银行是大势所趋,它把投资与项目联系起来。只是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机构来专门做这项事情。目前国家对种形式还是很谨慎,主要是对房地产投资银行会导致的“自有资金不足”问题的担心,以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风险。这种动作方式的优点是灵活,不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制约。随着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银行会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我国也会相应健全各方面的法规来规范房地产投资银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