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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挑战及对策探析

我国金融监管挑战及对策探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金融市场开放的途径。金融市场开放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诸多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却无法跟上金融市场开放的脚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三点,即跨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不利于监管、跨国金融机构有利于传播金融危机以及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的单一化。文章将针对这三点挑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改进措施进行研究。

关键词:金融市场开放;金融监管;跨国金融机构

自从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亚洲博鳌论坛发表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的讲话起,我国就进入了新一轮的金融市场开放。金融市场开放给我国的金融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只有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才能保证我国金融体系整体保持稳中向好的局面。

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

在银行业方面,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有41家外商独资银行、118家母行直属分行、345家外商独资银行直属分行、187家代表处、993家经营机构。在保险业方面,截止到2019年底,外资人寿保险公司数量保持在28家,在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保持为21家。在证券业方面,截止2019年底,已经有11家全球券商巨头在华筹建了合资证券公司,这其中,有9家为外资控股的证券机构。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使用全球外资限制指数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开放程度。该指数值介于0~1之间,这个数值越低,就代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高,这个数值越高,就代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低。根据OCED公布的数据来看,在1997—2018年间,中国的外资限制指数在1997年为0.613,而在2018年为0.251。在这21年间,中国的外资限制指数逐年下降,这说明中国对外资限制大幅放松,对外资开放程度有较大的提升。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跨国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在我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以后,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进入中国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使用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而我国本土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势必会对本土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促使其业务逐渐转向于混业经营的模式。这样一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就会相互交叉,使金融活动复杂化。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两会的监管模式,这三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都是固定的,很难适应混业经营的模式,这样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真空地带,最终造成无法对所有的金融活动全覆盖的进行监管,这些监管的真空地带就会被恶意的投机者利用从而损害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跨国金融机构加剧了金融危机传播的可能。金融市场开放使得外资金融机构更加容易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我国发生的可能性。传统的金融危机传播渠道是以贸易渠道为主,即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往往会导致进口减少,从而使得其贸易伙伴的国家出口减少,最终导致贸易伙伴国的金融危机。但是现在全球的金融市场都有开放的趋势,国与国之间除了贸易联系,还存在着金融联系。此时,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跨国金融机构在该国持有的资产就会贬值或者变为不良资产,此时该金融机构就会在未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抛售其在该国持有的资产,同时大幅减少对该国的贷款以达到最低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或者是达到保证金的要求,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投资者对于该国的信心下降,最终大量的跨国金融机构就会在原本未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撤离资金,如此一来就会将危机传导到未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此外,即使两个国家没有直接的金融联系,如果一国发生金融危机,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也会下降,对于金融市场开放的国家来说投资者会将大量的热钱从该国撤出转而投资到黄金一类的资产以求资产保值,这样一来该国也会成为金融危机的受害者。对于我国来说也是这样,如果美国发生了金融危机,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是开放的而金融监管没有同步,就会导致金融危机扩散到我国,对我国的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

(三)金融市场开放使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出现滞后。在金融体系健全的国家当中,金融监管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社会和公众的外部监管、金融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内部监管。但是,目前我国主要是进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而社会和公众的外部监管、金融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内部监管仍较为薄弱。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我国的金融活动出现复杂化的特征,这就让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出现滞后的现象。传统的依赖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很显然已经不能很好的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很多金融手金融市场操作是合法的,但是这些金融操作的手段却可能危害我国的经济。此时就需要后三种金融监管手段发挥作用,从道义和道德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而我国目前恰恰缺少的就是这三种金融监管手段,因此金融市场的开放会进一步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手段上存在的缺陷。

三、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体制是属于集权多头式的监管体制。银保监会负责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业、证券市场以及投资基金的监管。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还是处于集权多头式的状态,集权多头式的模式虽然能够发挥监管机构的专业性,提升监管机构在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时的效率,但是却难以对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虽然近几年我国已经开始致力于建设以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为导向的金融监管模式,例如我国的“三会”监管模式转变为“两会”的监管模式,但是我国的各监管机构之间仍难以统一调度,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政,大大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因此目前我国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此机构不负责具体的监管事务,只专注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其职能是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在此基础上,可以逐步将所有的监管部门统一起来,建立一个覆盖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其他金融业的一体化金融监管委员会机构,而原来的“两会”则并入这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我国就能对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机构以及本土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不会由于原来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散化而造成金融监管成本的过高以及金融监管效率的降低。

(二)推动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市场开放所吸引来的跨国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体系所造成的风险对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且当前世界各国对于跨国的金融监管都有着广泛的诉求。因此,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的扩散以及金融机构利用信息差在我国进行恶意投机行为的产生,就必须推动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进一步紧密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组织的合作,比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更加详细的了解在我国投资的跨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在风险发生之前就做好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规则协调,二是相机协调。对于这两种协调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以规则协调为主,以相机协调为辅。这样进行合作安排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监管的经验不足,此时如果等到金融风险发生时再进行相机协调则为时已晚,因为我国缺乏应对跨国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的经验。因此我国应该以国际规则协调(比如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为主线,在此基础上,以相机协调为辅助,当风险发生时,积极寻求跨国间的监管。

(三)加强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包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并且有利于防范跨国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六个,分别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金融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流于形式,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损害金融稳定性的事件鲜有这些组织的身影。目前这些组织的工作内容往往以开交流会为主,对于实际的行业内违规行为缺乏威慑力和制裁力。这就导致金融自律组织的职能没有能够很好的发挥。金融自律组织应该是金融行业的从业者组织到一起,以共同的利益为导向,共同制定行业规则,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最终实现金融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因此为了加强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首先应该分配一些权力给这些自律组织,从国家层面给予金融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惯例的部分权力,为金融自律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其次,在给予权力的基础上要对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实行问责制,如果发生了重大的金融事件,这些自律组织应该被追究一定的责任。最后,金融自律组织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做到信息共享、相互促进,只有这样金融自律组织才能在其会员中建立威信,从而稳定金融体系的运行。

四、结语

在“十四五”宏伟蓝图谋篇之际,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金融市场开放是当今世界各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在这样一种新常态下我们要好好利用金融市场开放给我国创造的有利条件,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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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爽,刘朋辉,陈晓.金融安全视角下的欧盟数字资产监管策略[J].欧洲研究,2020,38(2):61-80.

[3]张德亮,李巍.资本账户开放缩窄了商业银行利差吗?———来自41个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证据[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20,17(3):73-86.

作者:王翼琦 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