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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情况调查

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情况调查

摘要:近年来各类地方金融管理协调作机制不断建立,覆盖范围较广,运作模式看:呈现多样化,增强了金融管理工作合力,但也存在管理协调难度大,低水平重复建设、机制运行效能不足等问题,亟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法律法规,规范协调机制运行,完善机制配套建设,提升协调工作效能。

关键词:金融管理;协调机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基层央行新增了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广等职能,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各类地方金融管理协调作机制应运而生,增强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系统的工作合力。

一、当前基层央行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推动设立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大

1.基层央行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暂未赋予央行协调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限,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截至目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相关办法仍未出台;2013年,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该批复仍仅明确了“一行三会一局”总部层面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对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硬性要求。此外,我国《证券法》、《保险法》、《银监法》等金融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也只对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中的其它内容没有提及。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支持,基层央行牵头推动建立区域性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较大。

2.各监管部门政策目标差异,难以达成管理合作共识。

目前,地区金融业监督管理主要由“一行一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但双方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出发点与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银行主要关注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则更加关心如何突破现有金融体系约束,强化地方金融功能,加快金融机构集聚,为地区经济增长提供资金支持,二者在政策及管理目标上的差异,导致难以达成共识、协调管理。体现在:一是在贯彻货币政策方面,中央与地方存在“博弈”,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扩张意愿,而自主收缩调节动力不足,可能对货币政策“选择性配合”,当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与央行政策调控周期相逆时,基层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达成政策落实共识的难度往往较大。二是在金融管理方面,为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往往热衷于推进各类准金融组织、草根金融发展、创新,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等,但由于政策理念滞后及监管人才缺乏,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情况。三是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目前,地方政府设立相关管理协调机制更多是在金融风险爆发后,才牵头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而人民银行更需要在事前进行风险监测和防范准备的协调机制。

3.部门利益藩篱制约。

如为增进货币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提升金融支持辖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效,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往往通过市政府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等协调机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政策资源、金融资源和项目资源有效对接,以撬动更多信贷资源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利益藩篱阻碍以及其它原因,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虽有成交和,但未能达理想效果。

(二)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1.基层央行内部缺乏管理对外协调议事机制专门部门。

目前,基层央行没有明确专门部门来统筹规划对外协调议事机制建设,由各职能科室和部门分头主导、单独推进,造成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重复建设,加重成员单位负担,导致相关资源浪费。如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地市中支层面先后主导或参与建立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创建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工作职能、成员单位相近,一些协调机制实际可以合并运行。

2.设立标准缺失,对外协调机制数量冗繁。

人民银行系统内部没有出台专门制度、办法来规范对外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标准,如哪些领域应设立管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规格应达到哪个层次,发起或参与协调机制内部审批程序等,均没有得到明确,各部门在建立相关管理机制时,存在“一事一设”的情况,产生了大量临时性、单一性甚至缺乏实质内容的管理协调机制。

(三)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运行效能有待提升

1.管理权限不足。

如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虽然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了“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但并没有相关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人民银行监管权限,基层人民银行缺乏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弱化了管理协调机制效能。

2.信息统计及共享水平低。

一方面,当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不全面,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对银行机构存贷业务信息统计较为全面,但对表外业务、衍生业务、理财产品、交叉金融工具、影子银行、准金融机构业务等方面数据缺乏统计,且数据采集方式较为落实,数据统计系统不能直接嵌入银行业务系统抓取数据,只能由银行人员根据统计口径汇总后手工录入央行统计系统端口,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地方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信息交换与共享长效机制,数据共享的频度、深度还有待提升,一些数据往往只有在需要时才临时交换,如对人民银行金融稳定事关重要的信贷质量数据,目前银监部门每个季度才与人民银行交换一次,且仅包括总的以及分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数据,缺乏分行业明细数据,难以完全满足人民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求。

二、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人民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银行推进金融管理协调的职能和权限,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一是建立“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主导,包括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银证保险等机构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及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其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管理协调,并在没有证监、保监及银监机构的地市和县域层面,由人民银行对银、证、保行业进行委托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联合工商、商务、司法等部门,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对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P2P公司、投资公司、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合监管,二者形成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的“大金融”管理机制,加强金融监测监管和信息共享,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建立健全地方层面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涵盖发改委、财税、经信、农委、科技、旅游、商务、银行、企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共享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促进资源对接;加强政策目标协调,打破部门利益藩篱,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等,更好地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合力。

(二)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应加强协调机制建设管理

一方面,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专门部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基层央行对外协调机制建设,出台专门办法明确可设立对外协调机制的标准及内部审批程序,对现有存量协调机制进行清理,对新设对外管理协调机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加强“大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大金融”管理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管协调职责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配套建设,不断提升运行效能

建立完善协调机制的议事规则、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在决策、执行方面的效率,增强监管机制运行效能。完善信息统计和共享机制。围绕衍生业务、表外业务、交叉金融工具、影子银行等金融管理重点加强统计监测,完善金融业务统计及风险监测体系,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提高金融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断提升各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频度、深度、广度,为地方金融管理协作提供强有力地信息支持。

作者:黄小雄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