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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权投资中心建构建议

国内股权投资中心建构建议

本文作者:关睿云佳祺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税收政策

(一)香港相关税收政策

香港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主要为直接税),税率水平也较低。其税收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主要包括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等。

1、利得税。利得税为纳税人为其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纳的税款,相当于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法团的税率为16.5%,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为15%。

2、薪俸税。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收入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目前个人免税额为HK$108000,已婚人士免税额为216000港币,子女免税额:第一辑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港币,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港币,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为30000港币,单亲人士免税额108000港币,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为30000港币,伤残收养人免税额为60000港币。累进办法为:超过HK$108000的首个40000元税率为2%,次个40000元税率为7%,第三个40000元为12%,余额为17%。税法还规定,薪俸税的最高限不超过薪酬总额的15%。即如按上述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高于薪酬总额的15%,则纳税人只需缴纳薪酬总额的15%作为薪俸税。这一政策对高薪人士起到积极的挽留作用,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高级专业人士和贸易、投资、金融方面的顶尖人才。此外,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鼓励了大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香港或作长期、短期居住,极大地带动了香港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旅游业的增长。

(二)新加坡相关税收政策

新加坡的税收体系较为简单,其整体税赋水平较低,在亚太地区仅高于香港。主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新加坡实行区域征税,即纳税人的海外收入不需纳税。此外,新加坡政府根据不同的企业总部类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差别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息红利和预提税免税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的优惠政策等。具体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2.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如下:首个20000新元免税,随后的10000新元、10000新元、40000新元、80000新元、160000新元、320000新元及以上的税率一次分别为3.5%、5.5%、8.5%、14%、17%、20%。

3.地区总部的税收优惠。来自国外的各项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适用普通的22%的税率,期限为3年~5年;对于达到地区总部最低要求的公司,经跨国公司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还可获得更为优惠的一揽子奖励,包括适用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4.全球总部的税收优惠。跨国公司如果将其全球经营总部设在新加坡,则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及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的结果,按0.5%或10%的税率纳税,期限为5年-20年。

5.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的税收优惠。向新加坡以外的关联企业或联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对其向境外提供有关服务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对其提供的某些高附加值服务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对其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期限为5年-10年。

各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政策建议

(一)在各地税务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各地的特殊性,建立独立的专业税收征管机构对各地发展尤为重要,有利于各地税务机构业务衔接和对各地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内部税务部门,负责对各地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报,在各地税务部门建立以行业税收管理为单元的组织构架。按照“典型行业统一管理、专属类型专门管理”的思路,针对各地需重点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在税收部门内部分设相关行业管理单元,从而进行专业化管理。

(二)税收政策方面配套改进

我国的多数税收政策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有些条例很容易与现实脱节,鉴于这种时效性的缺失,国家不得不继续颁布一些“政策”作为补充,因此我们应当在各地以特殊税收立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制度固定下来,并采取“联席会议制”,针对各地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定期召开(不超过季度)“税收沟通联席会议”,解决在金融创新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创新中所遇到的新型税务问题,提升税制创新机制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创新。总体上我国各地应着力建设税收简单、税种较少且税基窄的地方税收体制,使法律法规完善且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提升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鉴于香港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税收制度的发展成熟度及其和内地的高关联度,建议各地应当借鉴香港现行税收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1.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其中无限公司税率为其净利润的15%,有限公司为其净利润的16.5%。目前各地争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这一点的优惠基本与香港持平。

2.调整个人所得税。为吸引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需要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与吸引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相辅相成的。根据各地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对人才进行税收优惠: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于高端服务业基本上都是取得高工资收入的人员,因此为吸引高级人才从事高端金融,可以适当降低此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香港地区的薪俸税免征额为108000港元,建议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设定至少100000元人民币的免征额;其次,在采取累进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设定最高15%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参照香港税负水平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有效的降低入驻总部企业高管的税赋负担,以吸引高端总部企业入驻。

3.调整金融业营业税税率和税基。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占整体税负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金融业营业税率已降至5%,但如加上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而国际上对金融业的主营业务一般免征流转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也设置了较高的起征点,实施低税率,且只对卖方征收。未来建议各地降低企业营业税税率至3%,或者根据企业业务性质给予一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年限,如在企业将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迁至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最初5年免征营业税等。另一方面,可以调整税基,尝试由目前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

4.免征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预提所得税,对于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从而吸引大批跨国企业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各地或者长期、短期居住,带动各地形成高端金融人才优势,为形成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提供人才基础。

5.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若投资国家或地方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项地方政府可根据其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税收返还一定比例额度给股权投资企业。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新构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一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