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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发展困境与办法

社会保险发展困境与办法

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目前,河池市本级和4个县(市、区)成立了社会保险事业局,“五险合一”已实现机构融合。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力量支持,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没有建设起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的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仍处于独立状态,尚未实现信息共享,既浪费了资源,也浪费了人力和财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效率的提升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人员编制多为机构设置初期确定,编制内人员无法完成新增加的任务,人员编制和所承载的工作负荷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河池市本级及大部分县(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独立的办公楼,各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是分散办公,特别是部分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十分简陋,经办各类业务仍然是手工操作,日常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

(二)企业参保存在利益性。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应在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择险参保现象较多,在岗职工人数少且老职工、退休职工人数多的企业为减轻老职工、退休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只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风险程度高的工矿企业只参加工伤保险;有的企业只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概不参保。2012年3月,在对全市148家有色金属企业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在册的20136名职工全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仅有6727人,占参保总数的32%。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的外来职工多,流动性大,“有劳动无保险”现象比较突出。随着职工年人均缴纳基数的提高,职工年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相应提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在岗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超过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由于河池经济欠发达,务工人员工资低,不少职工承担不起应缴纳的保险基数而不愿意参保,企业主们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漏报、瞒报、少报员工人数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资金来源缺乏保障性。国家和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也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补助支撑。近几年来,参保单位的工资及离退休费用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保的单位中,大部分单位存在着缴费少、领取养老金多,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现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运行,地方财政支付压力大。这个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保民生、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四)劳动保障监察存在滞后性。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社保工作只能靠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国家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严格、适用范围广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致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不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法的刚性不强,强制性较差,缴费人逃避缴费行为严重,企业拖欠偷逃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对策

(一)强化宣传保障,营造应保尽保的良好氛围1.围绕一个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题,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团,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涉及民生保障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入企业、各县(市、区)分批次、分层次开展巡回宣讲。宣讲采取“三走路线”,一是走上街头宣传《社会保险法》,利用开展“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等活动,设立咨询台,发放劳动保障宣传资料,为参加应聘的农民工和招聘的企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二是走进各县(市、区),将法规政策带到各县(市、区)的企业员工中,让他们知晓《社会保险法》、了解《社会保险法》,并懂得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走进大型重点企业,向企业宣传《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和企业职工参保的必要性,动员并鼓励用人单位自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开设一个主阵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门户网站开设一个“十八大精神促社会保障利民生”专栏,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及时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新闻动态、新法解读、法规文件等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营造舆论氛围。3.强化两个培训。一是充分利用农民工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宣传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及参保程序、交费及待遇享受等政策知识,引导农民工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开展全市“五险”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将规模大、经营好、发生工伤次数多的企业及员工作为培训对象,向企业宣传社会保险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全员全险种参保。

(二)强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1.规范机构设置。将各险种经办机构整合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13年完成全市50%以上的县(市、区)“五险合一”,实现“四个落实”,即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完善基本流程、健全基本标准、强化基础数据和基础信息资料管理。2.规范业务办理。全面推行“五险一单核定、一票征缴”的新模式。严把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关,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确定应参保的险种,对应保而未保的险种,实行强制纳入,捆绑核定,一票征缴,按比例分账,杜绝缴费单位在参保险种上的选择性、在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上的随意性。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不报、瞒报、少报员工人数的行为。抓好以优势企业和各类民营企业为重点的征缴稽核,加大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工作力度。3.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依据政策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相应适当提高个人缴费额;进一步提高居民和职工医保待遇水平,最高支付限额普遍提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个人负担;严格执行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落实工亡家属一次性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的标准。相应提高各等级工伤伤残人员津贴标准;提高生育保险补助标准,降低住院起付线,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4.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条件成熟的“非公”企业要求一次性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困难较大、劳资矛盾突出的“非公”企业,可分期分批纳入,促进社会保险扩面。

(三)强化监察执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1.推进一个管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把参保缴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拒不登记参保、瞒报职工人数、拒不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强制缴费并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2.争取两个联合。一是部门联合执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二是将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与企业各项必备登记联合起来。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登记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不给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各种相关手续。3.开展三个行动。开展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排查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三个专项行动,以推进全民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切入点,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立案办理,作出行政处理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缴费单位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对少缴、漏缴数额,特别是对缴费基数不准、缴费人数不实的情况核清查明,依法追缴。4.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行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采矿、餐饮、劳务派遣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督查检查,依法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非公”企业实行重点巡查,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合同来约束“非公”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解决“非公”企业参保率低的问题。二是建立就业登记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必须登记,形成“就业必须登记,登记必须参保,参保必须缴费”的机制,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坚决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强制征收。三是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农民工信访投诉渠道,采取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和网络媒体等方式,为农民工开通维权的“绿色通道”。此外,还通过实施限时办结制、主办监察员制等制度,加大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确保案件及时结案。

(四)强化部门配合,合力推动社会保险工作上新台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规划,认真组织;财政部门测算、落实和拨付政府配套资金;公安、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要求企业出具合法用工相关证明;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特殊困难群体名单,协助落实对重度残疾人的参保补贴政策;编制和组织部门积极协调整合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推动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五)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监督,依照《社会保险法》从严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及各类专项资金运营全过程的监管,使社保基金收缴、管理、支付等更加科学合理。深入11个县(市、区)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基金和专项资金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强化监督。继续开展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检查,积极提升基金监督信息化水平。公布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李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