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新时代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新时代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导致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被纳入当今社会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当中,没有办法保证其合法权益。但是从一定角度来说,灵活就业作为比较流行的就业形式应该给予工伤保护的制度,文章通过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以便于能够更好的保障就业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

由于灵活就业的形式比较广泛,渠道多,进退比较方便。目前,灵活就业这一形式在就业市场也成为了新常态。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有很多媒体在采访时发现灵活就业人员遇到了保险困局。比如有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但是由于赔付的标准比较低,双方会在赔付的额度上发生了争执。所有这些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一、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现状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没有固定用人单位的人员,包括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没有确定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不固定的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这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目前的现状是,在全国层面来看只规定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因此,目前非常有必要构建对于灵活就业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灵活就业已经在快速的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镇灵活就业的增长率就已经迅速增加,而目前我国政府鼓励“互联网+”的经济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的模式,互联网平台就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比如滴滴出行平台的司机已经超过了1500万人,注册用户已经达到了2.5亿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灵活就业已经是未来就业的发展趋势。其次,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比较大,因此需要纳入到风险防控体系中。有很多的灵活就业者处于低层次的就业,没有良好的岗前培训或者是其他的教育。而且有很多的灵活就业者工作不稳定,需要在各种工作之间来回切换,比如各种兼职,这就会加大工伤的风险。最后,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办法将灵活的就业者直接的纳入,因为我国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单位,但是有很多灵活就业者并没有雇主,这就使这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没有办法纳入该制度。

二、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出现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面临着工伤保险待遇兑现难的问题,比如来自安徽的灵活就业人员李某,在因公受伤后,找到劳动部门希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他出示劳动合同,但李某拿不出来,因为老板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这样的案件非常难办。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有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会出现类似的问题,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使得这部分工作人员处于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空白地带。

(一)从工伤认定层面来看

一方面,工伤保险的认定前提是具有劳动关系,拥有合同和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只有当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所受到伤害才可以算作工伤。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取证环节比较困难。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相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时间和场所并不是固定的。特别是打零工的工作者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地点。这就会导致不能确定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引起的,特别是一些独自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证据会导致实际的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二)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看

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费用是用人单位进行缴纳的,个人不可以缴纳,也就是说只有有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才可以享有工伤保险的缴纳权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权利,不在工伤保险缴费的范围内。我国法律没有对工伤保险做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想缴费也没有途径可以缴纳。

(三)从工伤保险经办的层面来看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不稳定,职位更换也比较频繁,这些因素会对当前的管理模式以及经办方式构成挑战。比如,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雇主雇佣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明确谁开设社保账户。另外,如果没有固定的雇主,则这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以及工伤认定等都需要与工作特点相匹配,会为其工作的地点增加工作量。

(四)从参保主体的角度来看

第一,对于企业来说,有很多用人单位的参保意愿都不强,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本身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反而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而且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很担心,只要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就会认为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在今后解除合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会提出该原单位为其缴纳其他保险的要求,双方会产生争议。因此,很少有企业会主动的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身来说。有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参保意识就不高,由于收入不高,他们不愿意为自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是意外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工伤保险的意识。有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教育程度不高,也没有专业的技能。因此会出现只要工资合理就干活儿的现象,不会注重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策略分析

(一)适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

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从一定角度说,目前只有明确的拥有劳动关系的工作者才可以拥有工伤保险,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得到工伤保障,因此需要适度的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要重新确立工伤认定的理念,不可以用劳动关系来束缚住工伤认定对象的范围。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的保证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在目前的实践中也突破了与劳动相关工伤的做法,比如在江苏南通确立了任何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这一措施为灵活就业逐步纳入工伤保险提供了可能性。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发展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应该补充增加覆盖人群的参保规则。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应该扩展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使用范围。规定的单位应该为员工进行缴费,雇佣关系的雇主应该为雇员进行缴费,高校学生的实习单位应该为实习生进行缴费。第二,应该增加个人缴费的模式。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可以自行缴费,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第三,可以增加临时参保的形式,允许临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可以适应流动性比较大的农民工群体的参保需要。

(二)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方案和保险制度的具体化

第一,可以采取制度方面的保障,由地方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的问题。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被困在了制度里,因此必须找到制度性的出口。在国家层面来说可以尝试允许地方搞工伤保险的试验田,愿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并明确基金保障机制等,取得经验后在更大的范围推行,国家可以从基本的法律层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另一方面,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体量比较大,那如果上保险的难度就比较高,所以可以考虑自成体系这一办法。比如在江苏吴江地区实施的灵活就业保险方法中,要求灵活就业者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再通过招标投标由保险公司来承办,如果就业人员受到伤害,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先由医保报销,剩下的部分在职业伤害保险中按标准赔付。第二,灵活就业者的工作范围比较广,包括外卖,快递,旅游,家庭服务等多种行业。因此,需要根据灵活就业者的工作性质以及服务对象等多种因素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制定出符合现状的保险方案和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方案更加具体化。

(三)工伤认定标准的灵活化,去除过去僵化的认定标准

一方面,要明确谁用工谁负责的认定原则。不可以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不稳定,单位就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险。因工作带来的伤害后果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必须要禀明谁用功谁负责的原则。另一方面,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要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征,把握工作的特点,核实工伤的原因。相关的部门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因伪证造成工伤保险的不合理之处。在上海两会召开时,市政协总工会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灵活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制度建立的建议》,提出了要加强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基本保障,制定并灵活的实施就业发展的就业扶持。根据我国现实存在的情况,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多种灵活就业的群体就业保障面临了很大的困难,比如用工关系不清晰,得不到应有的基本保障等。在我国工伤认定采用三要素标准,时间要素,空间要素,因果关系要素。传统的劳动关系下,这三要素必须同时具备,且比较严格。但是在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在时间和空间两个要素下相对比较宽松。新型灵活用工的组织从属性比较弱,因此劳动者的时间和地点相对比较自由。在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延伸为进入平台准备,进行接单的时间以及退出平台后下班回家的时间。另外,外卖送餐员的工作场所认定比较宽松,因此,空间要素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认定上一直在淡化。在新形势下,灵活就业兴起的原因就是因为工作地点的自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认定可以由劳动者本人或者亲属进行申请,正好可以应对灵活用工地域灵活的特点。

(四)工伤保险经办分层分类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的群体比较多,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群体进行分类参保管理。对于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要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没有雇主的灵活就业者,应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并为这部分人员创建以个人为缴费主体的参保途径。另外要对生活有困难的灵活就业者,想办法采取财政代缴的措施进行弥补,同时可以把社保,工伤保险等进行衔接,并且明确工伤保险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形成替代效应。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面临很多问题,不仅工伤认定的取证困难,而且有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不强,缺乏工伤保险的意识。面对这一些问题,我们可以从适当扩大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将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方案具体化以及工伤认定标准更加灵活化等方面采取措施,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可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者纳入到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从而保证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詹婧,王艺,孟续铎.互联网平台使灵活就业者产生了分化吗?—————传统与新兴灵活就业者的异质性[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8(01):134-146.

[2]张岩.共享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探析———以平台工作者为视角[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34(06):92-96.

[3]刘佳婕,郝梦园,徐静.共享经济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构建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8,498(14):36-37.

[4]李坤刚.“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9,37(03):140-151.

[5]彭佐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8(36):33-34.

作者:张航宇 单位:襄垣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