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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探讨

我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探讨

摘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段内或在规定的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或是由于职业特性导致短期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或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从属于社会保险。而工伤认定作为得到工伤保险的前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工作还存在着需要的问题,阻碍了工伤保险的落实工作,因此,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社实践意义。

关键词:工伤认定;认定范围;认定程序

一、工伤保险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很悠久的历史。早在1884年德国就率先颁布了工伤保险的雏形——《劳工伤害保险法》。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有164个国家建立和制定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制定工伤保险法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属于很全面、系统的法案,但是仍然存在漏洞,特别是在工伤认定方面,所以加强工行认定的研究具有很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如何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对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为。在我国,工伤认定包括四个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申请人在规定可以申请的时间内向有关认定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认定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是否正当合理。第三,认定机构受理申请人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对伤害是不是属于工伤进行审核。第四,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同时出具书面通知。工伤认定有四种结果: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如果是前两种认同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是后两种结果则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三、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分析

第一,我国工伤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来进行认定的,主要从主体、程序和范围三个方面来对工伤认定进行规范。第二,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指进行工伤认定的组织或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或部门需要向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组织或机构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做出判定结果。工伤保险金额和工伤主体层次是相符的。相关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时限、范围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工伤认定,不能弄虚作假,虚构事实,为了自己的私利给国家或社会带来损失。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伤认定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工伤认定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不能随意改变。

四、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工伤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二,工伤认定主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工伤认定部门分工不明确,因为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六章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的全部事务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这就造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权利,就没有部门能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工伤认定本来是属于社会法的范围,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又是行政单位,社会法和行政法本来就不具有统一性,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律依据,所以工伤认定主体是存在问题的。

第三,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主要是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将认定的依据一条条的罗列出来,这样虽然直接明了,但是社会生活本就是复杂多变的,这样的罗列法很难跟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不利于申请人的维权。

第四,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优先申报工伤认定的权利,当事人只能在30日后才能进行申报,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的维权受到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如果申请申报延长,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大延长时间,如果被无限期延长,那么当事人就无法进行维权。而且现有的工伤认定处理程序过于复杂,等待时间非常久,这些都是工伤认定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的建议

第一,要想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的程序,必须要先从认定主体开始。认定主体不能再制定、执行、监督集于一体,可以尝试由社会化的非政府组织来进行工伤的认定,因为这样的组织受政府的干预较小,而且能够接纳从制定规则者来的监督。可以让行政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来对社会化的非政府认定组织进行监督。在过渡期,可以让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进行工伤的认定,这样有利于公平公正。第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改革可以通过完善根据工伤本质精神确定工伤的一般条款和现有条款。在这些现有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入更多的实际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工伤进行认定,这样有利于工伤认定的公平性。

六、结语

工伤认定的程序上应该从简化认定程序和完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两方面入手,法律法规始终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而存在的,对于可能会对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造成损害的条例,必须要进行完善或修改,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法规才会更加公平公正,人们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程洪荣.美国工伤补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性质的分析——兼评我国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及工伤认定问题[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1(1):71-73.

[2]周湖勇.我国工伤认定程序改革的思考——基于社会法的视角[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10):40-44

作者:王怀柏单位:江苏省邳州市新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