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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

1农民工工伤保险向商业化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1.1政府职能的转变

工伤保险在公共管理模式下不具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基本条件,任何人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但是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又不属于真正的公共产品,更适合由保险公司管理,以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十八大会议中强调继续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际上工伤管理商业化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或者说这种模式能够有效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2有效管理保险基金的需要

工伤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般都是设定专门的存储账户,政府委托正规机构对这笔基金进行专门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该基金可以用于购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不归属于管理机构,因此管理机构有效运转该项基金、获取收益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收益不高,甚至对工伤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阻碍。

1.3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参保者是商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为了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需要为参保者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工伤保险的商业化模式就能够为这些灵活性服务提供平台。保险公司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以及运作规则来设定费率层次,雇主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考虑综合因素,结合自身公司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基金的报酬率以及费率的高低等,这种方式保障了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能够有效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2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运作方式

2.1健全准入制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公共管理模式向商业化模式转变,首要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要亲自运作具体保险工作,因此对商业保险公司有较高要求.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的准入制度,设置门槛,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进行工伤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最终选拔出经验丰富、能够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运行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的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运营,保证运营的有序和透明。

2.2加大监控力度

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监控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监控力度,监督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监督过程应该贯穿保险公司运作过程的始终,除了上述所说的准入资格以外,还要监督其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安全可靠,工伤理赔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农民工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得到补偿金。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放权过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是将运作权利交给保险公司,但是政府决不能因此放松警惕,反而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正常运行。

2.3建立健全保险制度

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临时性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受益范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应该建立起以工伤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制度,实际操作中,可以将,选择这种运作模式由以下原因:一方面,无论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工伤保险,都要求雇主与雇员或者说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但重复享受,雇员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以后,计算雇主责任险时会扣除已经补偿的那部分,因此不会对雇员进行双重补偿,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雇主责任险弥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的不足,使工商事故的所指范围更广泛,二者共同运作对农民工起到一种双重保险的作用,避免由于事故的不确定性导致理赔无果现象的发生。

3结束语

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运作一定要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利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再谈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这种模式的健康运行。

作者:郑春霞 单位:衡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