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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精选

金融控股论文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1篇

从企业金融机构的职能角度来看,它的可行模式就是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将母公司混业与子公司分业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并采取合理的经营手段,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组织结构创新。20世纪30年代后期,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学界普遍认为,混业经营是大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全新经营理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大部分发达国家渐渐放弃混业经营,逐渐改变之前的经营模式,从而转向分业经营,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忽略了经营模式改变所产生的金融风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White,E.N(怀特)、Benston,G.J(本斯顿)等经济学家对混业危机归因理论提出了质疑,由此衍生了新的理论,使得混业经营理念得到了坚实的基础[1]。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都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转移。受大环境影响,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尝试了混业经营,并设立试点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成熟,我国金融秩序出现了一定的混乱,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便油然而生,并且改理念一直持续至今。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对外开放脚步加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压力增大,分业经营体制就对发展有了一定的限制,客观上要求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它不仅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且加强了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联系,但与之同行还有许多新的问题和风险。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2]。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传播性风险

传播性风险是指某一公司或其成员发生经营问题,造成其它内部成员也受到牵连,严重的还会影响公司声誉,甚至破产倒闭。在现今的运营模式下,金融公司面临着风险传播所带来的威胁。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各类资源之间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产品创新和业务开展,所以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风险传播也十分迅速。

(二)财务风险

金融控股类的集团股权结构层次多,财务主体也比较多,容易造成整个集团财务上的风险。某成员财产管理不当也许就会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资金无法流动。

(三)经营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很多都属于经营风险。但是,我国还处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初期,很多法律法规都没配套。随着金融制度的一步步放松,市场化程度加速提高,导致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难以适应金融市场,比较容易陷入期货、证券、利率、汇率等价格浮动所造成的市场风险。

(四)管理风险

一是由于多层次的决策主体、有限的决策水平以及复杂的管理机制等因素都可能增加管理风险;二是由于披露信息不及时和内控机制缺乏使集团的管理人员难以判断集团所面临的真实状况;三是金融控股的母公司在制定整体战略的时候,调整各个子公司之间利益造成不公,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矛盾。

(五)监控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出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可行的微观内控法律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在内部没有设置相关的“防火墙”,没有在风险隔离和高效经营之间找到最佳方法。二是宏观的法律监控体制存在很大缺陷。目前各个金融管理机构未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很多地方还是监管真空。三是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落后。尽管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但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出台,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

三、健全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一)微观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第一,完善有关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在控股集团内部分工是很重要的一环。对法人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提高集团经营效率,同时能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第二,制定有关明确内部产权关系的法律机制。我国银行的产权关系一直存在很大缺陷,出现很多人滥用职权,委托人对监管执行不力等问题[3]。因此,重构五大国有银行的产权势在必行。第三,构建集团内控相关机制。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内控机制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建立有关内控管理的系统。二是设置一定的“防火墙”,对风险进行隔离。三是对管理程序进行规范。微观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对微观监管系统进行优化改革。随着金融行业体制改革,我国应该调整相关的监管组织。根据金融业特点构建由央行带头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4]。

(二)对宏观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为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业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控股公司相比有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不但面临各种专业金融业务所具有的一般风险,还具有自特有的特殊风险,这里主要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即主要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自身特有的风险。

1.1资本风险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通常被作为判断该金融机构经营是否稳健的标准。针对独立金融机构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这种度量方式却并不一定可靠。主要原因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由于存在着控股以及内部交叉持股,通常存在着资本重复计算问题。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资本或“合并资本”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资本”偿付能力之和。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传统的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性衡量标准受到了挑战。

1.2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由于利益休戚与共,往往会不顾各子公司间的利益冲突而开展业务。在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推销证券,而商业银行则必须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具有了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它就不能保证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其结果可能是,尽管存在更为有利的投资项目,但是,商业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可能向客户推销同一集团内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这样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机制,而且还容易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1.3风险传递与集聚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他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这种风险的发生一般有两种重要原因:一是由于金融集团各部门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联系,导致的财务危机;二是社会居民(客户)对金融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关联性的认知心理,导致的信心危机。

1.4不公平竞争①关联交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直接听从母公司,而会进行非常规的关联交易,甚至出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利用控制权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致使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②锁定客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同时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因此,在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向客户提供某种类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该客户同时需要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一服务部门就可能通过经济锁定的形式,要求该客户购买集团其他部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客户拒绝这种建议,该服务部门就可能以改变服务条款相威胁。③滥用信息优势: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由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掌握着众多客户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被集团内部其他部门所利用,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1.5文化冲突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金融业务机构的企业文化差异与冲突。这就要求金融公司必须在为消费者和企业客户减少交易成本与进行“关键业务”的交叉销售之间寻求平衡。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一种整体性的方式来管理这种多元化文化。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2.1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各子公司都是控制性高比例持股,因此各子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为独立公司,但实质上已经不具备独立公司的特性,已成为形为独立实为一体的母子公司关系。正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它们之间的资金交易就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安全及各子公司安全。因而应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来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2.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实质上已成为一体,母公司既是各子公司资金的来源,也是财务保障和经营的后盾,因此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应有支援必要。这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母公司应对恢复子公司正常运营负有支援的义务,主要在财务资金上和业务管理上的支援。二是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核心的子公司应为子银行、子保险公司、子证券公司等。因此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因而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

2.3建立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力求割断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为实现协同效应,又不能完全割断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借助“防火墙”制度的精巧设计。

2.4网上交易风险防范网上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在网上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明确金融控股集团董事会和管理高层的责任;加强网上金融业务的安全控制;加强对网上金融业务的法律和信誉风险管理。

2.5侵犯客户权益风险的防范共用客户资讯是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中重要的一环,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自律规范来防范在共同营销中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特别是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隐私不受侵犯。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为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业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金融控股公司与一般控股公司相比有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不但面临各种专业金融业务所具有的一般风险,还具有自特有的特殊风险,这里主要分析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特殊风险,即主要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自身特有的风险。

1.1资本风险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通常被作为判断该金融机构经营是否稳健的标准。针对独立金融机构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这种度量方式却并不一定可靠。主要原因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由于存在着控股以及内部交叉持股,通常存在着资本重复计算问题。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资本或“合并资本”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资本”偿付能力之和。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传统的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性衡量标准受到了挑战。

1.2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由于利益休戚与共,往往会不顾各子公司间的利益冲突而开展业务。在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推销证券,而商业银行则必须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如果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具有了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它就不能保证向客户提供公正的咨询。其结果可能是,尽管存在更为有利的投资项目,但是,商业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可能向客户推销同一集团内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的证券,这样的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机制,而且还容易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

1.3风险传递与集聚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他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这种风险的发生一般有两种重要原因:一是由于金融集团各部门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联系,导致的财务危机;二是社会居民(客户)对金融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关联性的认知心理,导致的信心危机。

1.4不公平竞争①关联交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直接听从母公司,而会进行非常规的关联交易,甚至出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利用控制权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致使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②锁定客户: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同时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因此,在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向客户提供某种类别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如果该客户同时需要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那么这一服务部门就可能通过经济锁定的形式,要求该客户购买集团其他部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客户拒绝这种建议,该服务部门就可能以改变服务条款相威胁。③滥用信息优势: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由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掌握着众多客户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被集团内部其他部门所利用,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1.5文化冲突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金融业务机构的企业文化差异与冲突。这就要求金融公司必须在为消费者和企业客户减少交易成本与进行“关键业务”的交叉销售之间寻求平衡。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一种整体性的方式来管理这种多元化文化。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2.1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各子公司都是控制性高比例持股,因此各子公司虽然在形式上为独立公司,但实质上已经不具备独立公司的特性,已成为形为独立实为一体的母子公司关系。正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它们之间的资金交易就会影响公司整体经营安全及各子公司安全。因而应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来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金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2.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实质上已成为一体,母公司既是各子公司资金的来源,也是财务保障和经营的后盾,因此母公司对各子公司应有支援必要。这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母公司应对恢复子公司正常运营负有支援的义务,主要在财务资金上和业务管理上的支援。二是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核心的子公司应为子银行、子保险公司、子证券公司等。因此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因而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

2.3建立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既要力求割断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为实现协同效应,又不能完全割断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借助“防火墙”制度的精巧设计。

2.4网上交易风险防范网上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在网上金融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明确金融控股集团董事会和管理高层的责任;加强网上金融业务的安全控制;加强对网上金融业务的法律和信誉风险管理。

2.5侵犯客户权益风险的防范共用客户资讯是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中重要的一环,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自律规范来防范在共同营销中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特别是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隐私不受侵犯。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论文摘要: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影响着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本文从金融综合经营风险与模式比较分析中,认为我国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最理想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将实现一次转型,综合经营进程将加快。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影响,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它们分别持有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等。虽然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一,但这些都属于“信托”范围,实现的都是“代客理财”。从这点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了综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析

当前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现状中可以看出综合经营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逐步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风险隐患。

2、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现象也使大量存在。

3、当前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实。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在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当前,我国现实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或货币市场,可能引发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将亏损严重,将引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综合经营。

三、我国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四个指标对比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最高,全能银行经营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出现了很多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

我国在有关金融综合经营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还应准许金融机构选择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综合银行制,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强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资本或资产规模标准之上者,二是同一关系人实质控制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最大的益处是可实现交叉销售、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请者要充分认识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将会面临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必须具备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高素质专业管理队伍,需要承受较高的组建与整合成本,以及准备对有问题的子公司承担“救助”义务等。

3.慎重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或实践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优于一个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与部分控股公司的选择,必须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20余年时间,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控股公司都必须从“零”开始设立子公司,且开展新的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必须靠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存在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则可选择具有专业特长的战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开展业务,同时,部分控股公司还可实现以少量股权控制规模更大的金融资产,增强控股公司资本的控制力,有助于尽快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因此,在我国金融企业专业化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在多数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完善、资本实力依然短缺、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现实条件决定。不过,从长远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团客户、人员、机构等资源,满足客户多种产品需求,降低机构综合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

参考文献:

[1]宋建明: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若干基本理论思考.金融时报,2005-07-11

金融控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股东;控股股东;股东积极主义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中,积极主义股东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和公司价值的影响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文章总结了国外关于积极主义股东和控股股东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研究进展,并指出未来值得关注的研究方向,以及这些成果对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

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在实业界,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兴趣都在与日俱增.也越来越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学术界,公司治珲涉及厂多门学科,不但经济、金融学者,还有法学、管理学和会计学的专家也关注这个问题。

Shleirer&Vishnv(1997)将公司治理定义为确保投资者能获得投资回报的方式、方法冈为投资回报取决于法律和合约安排、各种市场的运作方式以及小同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公司治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子领域(如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薪酬、法律制度,等等)。本文讨论公司治理中股东研究的一些进展第一部分讨论股东和股东积极主义.即股东所采取的保护自身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第二部分关注控股股东,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股东.第三部分是结论和启示

一、股东与公司治理

Berle&Means(1932)最先指出.现代公司组织的基本矛盾是:虽然分散的股东从总体上看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经理层,但是,免费乘车问题降低了单个股东的监督动力,从而导敛股东对公司经理层监督不足免费乘车问题告诉我们,公司的股权分布对公司经营决策、从而公司价值有重要影响。Shleirer&Vishnv(1986)指出,在美国,大股东持有大量股份比原先人们预想的情况更普遍Morck.Shleifer&Vishnv(1988)以及许多随后的研究都证明了大股东持股和公司绩效在实证层面具有非常稳健的关系,在许多国家以及各国不同时期都成立。

但是,他们关于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关系的这种逻辑推理,不是非常具有说服力。在Shleifer&Vishnv(1986)文中谈到的主要解释足.这种逻辑天系足由于恶意接管的存在.因为这种接管对已经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比没有持股的股东更为有利可网但足.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实证关系似乎过于稳健.仅用恶意接管似乎不足以解释这种关系。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各同不同时期内.这种关系都存在,但是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恶意收购的可能。

另一种可能是,大股东的其他行为可能导致这种关系。美国公司的大量股份都由非常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他们在这些公司中的利益举足轻重某些外部股东采取了积极的、甚至是激进的策略,在过去是权竞争和接管竞争.在最近的十年则是对冲基金的积极主义行为(Activism)。

金融学家因此越来越关注股东行为的各种效应。大量研究考察了公共养老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公司的影响。近年来,最重要的积极主义投资者是对冲基金。这些对冲基金的行为和收益.是Klein&Zur(2009)的研究对象。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股东积极主义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积极主义股东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是否产生了,价值?还是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不管是在过去,股东进行权竞争和接管竞争,还是近年来,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对所投资公司的干预行为,这样的问题都会被问到。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上市公司里股东权利的最优范围.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如果股东积极主义足有益的。这就支持加强股东权利的观点.如果结论相反,那就意味着应当限制股东的权利

不同于过去进行权竞争和接管竞争的积极主义股东,积极主义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他们的目的通常不是要接管公司)也在最近十年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力他们试图影响公司的运作方式.或者让其他某些人接管公司。他们通常私下接触公司,所以很难用公开数据来测度他们介人公司经营的程度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的净效应也不明朗。积极主义者是否提供了监督行为这样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是否供给不足?他们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鼓励?还是说他们牺牲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公司价值(Kahan&Rock,2007)?

不幸的是,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的非正式接触从本质上说足非公开的,而且难以量化。历史上仅有一例关于股东积极主义的研究:Carleton,Nelson&Weisbach(1998)收集了某些特定的基金公司(因为英国基金公司数目太多.只能抽样研究)和上市公司。他们发现。这些基金公司一般不会要求公司进行大的运作上的改变.但是他们要求公司进行的小的变革一般是成功的(比如要求董事会有女性代表)。但是。要准确知道这些基金公司是否能代表英国大多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不太可能。

Becht,Franks,Maver&Rossi(2009)利用私人获得的数据.研究了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他们所研究的基金公司高度介人公司经营事务。也获得了较高的回报(获得了扣除手续费后4.9%的年超额收益)。他们发现,这些机构投资者使公司战略发生了显著改变,包括公司核心业务的重新定位、返还现金股利给股东、更换管理层,等等。他们估计大约90%的超额收益都源自股东积极主义行为。

Becht,Franks.Ma)rer&Rossi(2OO9)是的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观察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行为的视角,并且表明积极主义非常有价值。该研究表明,金融机构不仅仅能通过战略性地买卖股票而增加价值,也能通过提供监督服务而增加公司价值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关于观察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有可能知道单个金融机构的大量具体行动细节有几个重要问题值得今后深入研究。产生这种结果的能力是少数机构投资者所独有的吗?这种行为可以复制吗?我们还想知道的是,什么是股东积极主义的进入障碍?有意思的是,积极主义的高额回报并不表明原来的公司治理系统良好股东积极主义能产生大量超额回报的事实表明。在积极股东介入之前.公司存在较大的管理提升空间。

在多大程度上这些结果是由于英国独特的法律和制度特征所造成的?解答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就如Beeht,Franks,Mayer&Rossi(2009)所指出,英国的法律规则比美国给予股东大得多的权力理解积极主义的效果怎样依赖法律规则.是金融经济学家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金融危机加剧正在进行的关于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争论对某些情况.增加股东权力并在必要时帮助股东介人公司管理是改革的重要部分对另外的情况,只考虑短期利益的股东积极主义.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方法。多大程度上股东积极主义能提高公司价值和绩效?多大程度上、在什么事后股东积极主义使情况变得更遭?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二、控股股东与公司治理

公众公司有还是没有控股股东,治理问题的性质大为不同(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1999;Bebchuk&Hamdani,2009)。如果有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市场就不能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但是这种市场在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中,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存在控股股东,基本的治理问题就不是管理层和董事以损害大部分公众股东的利益为代价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关于比较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Beeht&R6ell,1999: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l999:Franks&May.er,2001),有控股股东的公司在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Holdemess(2009)认为控股股东在美国比通常人们认为的情况要更普遍

一类重要的控股股东就足所谓的“控制性小股东”(Bebchuk,Kraakman&Tnantis(2000)。控制性小股东足指那些只拥有少量的公司现金流权但控制了大量的投票权的股东,由此他们就拥有了大量的控制权。当通过二元股权结构、金字塔持股结构或交叉持股等方式使得现金流权和投票权发生分离.少量现金流权的所有者就能控制大量的投票权这种结构在许多国家都十分普遍(Faeeio&Lang.2002)。Bebchuk,Kraakman&Triantis(2O0O)表明,相比那些控股股东持有大量现金流权的公司,上述现金流权和投票权分离的股权结构可以产生大量的成本。Bertrand.Mehta&Mullainathan(2002)提供了关于在这些公司中存在大量掏空行为的证据。

在美国,控制性小股东结构通常以二元股权结构的形式存在。在这些公司中,存在着不同类别可以交易的股票,通常具有相同的分红权但是不同的投票权。这种安排保证了控制权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通常是公司的创立者或创始人家族.不同类股票的价格差就反映了控股股东所享有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有大量文献研究所有权的形式。二元股票的价格.在美国和国际上该类公司投票权的价值(Nenoa,2003)。不足的是。这些研究通常只有较小的样本.这就限制了关于二元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的解释力。

Gompe1,Ishii&Metrick(2009)考察了当现金流权和投票权分离时的公司治理问题。他们收集了美国二元股权公司的大样本.用该样本研究了内部人持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他们的数据有两个重要特色。一个是,因为二元股权结构将现金流权从投票权中分离.他们可以分别考察各自的影响。另一个是,他们通过用外生二元股权结构的预测值作为工具变量.考察了内生性问题。

在单阶段回归中,他们发现,公司价值随内部人现金流权的增加而上升。随内部人投票权的增加而下降。在工具变量回归中.点估计法的结果表现出同样的符号和规模,但是显著性水平更低。该研究阐明了所有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重要性。由于其工具变量方法。它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方法来测度控股股东的影响.这些控股股东能从小股东那里获得私人收益。

Gompers,Ishii&Metrick(2009)对实证研究做出了一定贡献.这些实证研究都表明控股小股东结构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公司价值。问题也随之产生:为什么这样的股权结构会产生和维持下去.对他们的公共政策应该是什么?考虑到在全球许多国家理具有控股小股东的公司的重要性。这些问题可以作为金融经济学家未来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