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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驾驶员用工合同

单位驾驶员用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

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乙方负责牌号为的汽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爱惜公司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

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七条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

,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按国

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

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七条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九条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乙方和用车人共同负担。

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主管报到。

第二十一条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第二十二条乙方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三条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甲方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按照甲方有关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万公里行车安全奖”参照铜川供电局驾驶员安全行车奖有关考

核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都有续订合同的意向,经双方协

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即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愿意续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

续。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条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六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

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