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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司法解释法建议稿

中华共和国司法解释法建议稿

*近期研究了一些相关的法学论文后,本人对自己提出的司法解释法建议稿进行了部分充实,是谓3稿,现贴出来,以与本人以前在此网发的相关文章相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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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侦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审判解释: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中属于审判工作的法律问题;

(二)地方法院就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审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各级法院如何开展审判业务的问题。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检察解释:

(一)刑事诉讼中专属于检察工作的法律问题;

(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