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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法范文精选

经营管理法

经营管理法范文第1篇

一、铁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意义

1.建成世界一流企业的需要

党的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力量,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流企业必然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和管控机制上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这就要求铁路企业在内外经营管理上,构建一流的化解法律风险国际标准体系,增强法律服务保障能力。

2.适应铁路深化改革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规范化管理在法律制度上的最佳安排,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关键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铁路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新要求,即加快推动中国铁路总公司股份制改造,深化铁路资产资本化股权化证券化,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增强铁路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3.提升铁路经营管理品质的需要

从安全管理角度看,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提出“零容忍”的底线要求,铁路安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才能实现本质化安全,也才能为铁路效益和效率提升奠定基础,这也是铁路“强基达标、提质增效”的应有之义。同时,在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铁路必须通过改善管理品质,实施精细化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才能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实现铁路依法治企的需要

依法治企是市场主体在依法治国层面上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合法经营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底线,特别是中央企业承担着自觉遵守和践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职责,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当好表率。依法治企要求铁路企业及其员工不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同时,也只有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各种潜在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铁路常见法律风险及问题分析

1.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铁路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范的重点领域。安全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普遍关注,是法律自身的价值之一,为法律所追求和保障。法学家霍布斯说过:“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全所创设,并贯穿于诸多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我国铁路因其分布广、价格低、速度快的特点,成为大众化交通运输工具。各国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对高度危险行业带来的危害后果也有特殊要求。实践中,干部职工的疏忽或玩忽作业行为,轻则带来民事法律风险,重则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二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日臻完善。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成效凸显,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一基础性法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安全生产专门性及相关性法律进行了“立、改、废”。同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形成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体系,适应了新时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三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降低了入刑门槛。2015年12月1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案件如何应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责任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三种情形即可被判处刑罚。这是国家对“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理念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意味着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更大。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给铁路改革发展带来的风险。每一起铁路交通事故背后,探究其产生的原因,都无不违反了我国已经生效并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这个教训必须深刻汲取。因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给铁路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不可估量,如2008年“4•28”事故和2011年“7•23”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7•23”事故使我国高铁发展一度遭受重大挫折,大量铁路建设贷款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在建工程推进严重受阻,许多规划中的高铁项目纷纷下马,给铁路改革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

2.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确定过程中,企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所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从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合同风险渗透到每个环节,并与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企业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产生的,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合同条款不完善、从属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违反约定和法定义务等产生的纠纷。二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不容忽视。铁路作为高度危险行业,国家法律对铁路侵权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国家专门针对铁路经营管理中,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该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只有证明受害人是因不可抗力和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表明法律对铁路侵害人身权规范的严格性。所以,只有做到万无一失,才能避免该类法律风险的产生。三是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在铁路经营管理中,对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法律论证不到位,对经营过程缺失管控举措,发生系列法律纠纷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单位在重大经营活动之前不进行风险评估,不对项目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考察,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缺乏动态跟进,造成合同签订与履行脱节,导致签约后合同履行不力的被动局面。对经营过程管控不利甚至缺失,使合作对方有机可乘,利用铁路企业的名义攫取利益,引发纠纷后由铁路企业承担责任,不但使铁路可能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给铁路企业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3.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制。铁路企业劳动用工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要求还有差距,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实践中,铁路多数劳务派遣工从事主营业务岗位,但同工不同酬。此类纠纷案件容易产生连锁不良反应,给铁路运输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法律风险。二是签订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铁路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实践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涉诉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铁路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相关责任。三是劳动用工管理失控导致的劳动争议。部分基层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法律关于路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够重视,对建立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关系的路外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操作不规范问题不去管理,对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的路外单位劳动用工动态情况不掌握,存在“一派了之”“一包了之”和“假外包真派遣”现象,甚至劳务外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或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是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近两年铁路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发案率大幅上升,其中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委外装卸、劳务派遣、外购劳务、临时用工等领域,劳动者诉求多集中在要求确立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同工同酬等方面。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实际情况,铁路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协调处理,防止出现连锁反应,避免给铁路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此外,随着铁路公司制改革稳步推进,铁路经营管理中股权转让、债权股权化、货运、多式联运、中欧班列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和租赁、土地权益纠纷、融资租赁、刑事等领域法律风险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才能更好维护铁路合法权益。

三、铁路常见法律风险应对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法律意识薄弱是引发各类法律风险的根源,不断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法治宣传和教育是预防法律风险的前提。铁路企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及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依法治企新要求、新理念、新战略为遵循,有计划,按步骤,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劳动关系、房地产、职务犯罪等重点领域开展专业培训,使干部职工从内心敬畏法律,牢固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

2.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实际,不断修改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以及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强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基础。根据“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对铁路重要工程项目、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由专门的法务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把法律审查环节融入铁路各项经营管理过程中,解决“法务与经营两张皮”的问题,逐步构建具有铁路特点的合规管理机制。

3.做好法人授权与合同管理工作

规范法人授权和合同管理工作是加强事前防范、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严格落实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严禁无授权或越权签订合同、开展其他民事活动。集团公司实行两级合同管理,合同内容涉及土地、房产、担保、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业务外包、委托管理、集团公司“三重一大”等重要合同事项,要经集团公司审查会签后签订。非重要事项合同,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经各单位履行审查会签程序后签订。未使用集团公司示范文本的,要严格执行按合同标的大小会签程序的相关规定。大力推广包括物资买卖、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施工、电梯维保等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合同标准化建设。

4.提升铁路管理品质以化解法律风险

经营管理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强化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工商、财政、物价、人防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法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及为职工交纳的三金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纳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发改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市发改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图纸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项目设计图纸,应当详细反映开发项目所在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覆盖率、容积率、硬化率、各类配套设施的布置方式、标准等内容。

开发方案计划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工期、开发步骤、开发组织、质量标准及新技术、新材料、节能方式的应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审定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受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文号。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它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

经营管理法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精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学法用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杜绝重大法律失误发生;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学习内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加强对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的同时,重点要加强以下法律知识的学习:

——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企业组织相关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破产等法律制度;

——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同、担保、招标、投标、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广告等法律制度;

——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法律顾问等法律制度;

——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制度;

——与企业同行政主体关系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度;

——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

——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编写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作为统一读本。

四、方式方法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

——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强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办专题节目(栏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作为“十一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根据不同阶段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各项新颁布实施法律和新修订法律的宣传教育。

——认真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建立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园地,努力拓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通过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各种法律知识送到职工群众手中。

——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努力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类企业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企业学法用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把企业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考核机制,按年度、分阶段实行量化考核。

3.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企业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企业在学法用法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和表彰。

4.加强工作交流。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交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推广各级各类企业在学法用法工作中总结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每年将召开一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取得的成功经验,推进企业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经营管理法范文第4篇

经营管理是指在企业内为使生产、营业、劳动力、财务等各种业务,能按经营目的顺利地执行、有效地调整而所进行的系列管理、运营活动。经营管理能够对单位员工起到激励作用,能够推动单位的快速发展。经营管理的内容为单位经营形式及管理体制的合理确定,并进行管理机构的设置,通过管理人员配置,进行市场调研工作,为及时掌控市场经济信息提供依据,进而达到科学预测与决策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管理活动,最终进行单位经营方针、目标及生产结构的确定,同时进行经营计划的编制与经济合同的制定。战略、决策、开发、财务及公共关系职能为经营管理的五大职能,其内容如下:

1.战略职能。

作为单位经营管理的第一要务,战略职能发挥是否充分,对单位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极为复杂,对经营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较多,竞争也愈加激烈。为取得良好发展,单位必须重视战略职能,实现战略目标。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经营环境分析、战略目标制定、战略重点选择等都是战略职能的内容。

2.决策职能。

决策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单位经营是否良好,决策职能起决定作用。只有确保决策的准确性,才能充分发挥单位的优势,才能在风险经营管理中降低风险,推动单位发展。

3.开发职能。

人、财、物是开发的主要内容,产品、市场及技术开发为经营管理开发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做好能力开发工作。在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单位只有重视人才、挖掘人才,才能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

4.财务职能。

筹措、运用资金及增值的过程被称为财务过程。筹措资金是财务职能的重点,只有在财务职能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以上职能的作用。同时利用财务职能,才能进行经营管理效果评价。

5.公共关系职能。

单位和投资者的关系、竞争者的关系等都属于公共关系职能,做好公共关系职能工作,才能加大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才能协调发展。

二、地勘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

各种自利人的集合为企业,在该组织中,要求各种人从事其最合适的工作,以此为单位作出贡献,在取得相应回报与利益的同时,实现其价值。地勘单位生存、发展过程中,必须对社会需求进行最大限度满足,才能实现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1.“地勘专业—市场机制—民主管理”为地勘单位经营管理模式。

地勘专业技术是地勘单位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应向外不断延伸。作为地勘单位的主体,只有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市场经营工作中具有复杂的特点,通过民主管理,可达到监督、听取建议的作用。在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中应进行核算单位的合理划分,进行市场内部价格与运营规则的建立,实现有偿使用人、物、财,根据项目内容,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在核算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内部银行的设置,这样可起到成本降低的最佳效果。

2.单位进行一个法人的设置,多个资质的建立。

实现统一集中式管理,通过经营管理层对整体经济效益进行整合,避免分散利润等情况的出现,以此增强整个单位的经济实力。合理分离地质经营层和生产作业层,避免经营者自行组织施工。在管理过程中,实行地质经营、项目管理一体化,降低风险。

3.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方式,考核在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权责发生制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将衡量依据提供给管理部门,通过审批对员工工作效率进行确定,这也是各个执行单位工作业绩评价的标准,在比较分析各个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的同时,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管理层次和责任人员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奖惩的可靠保障。

三、深化地勘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措施

作为地勘单位战略目标实现与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勘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目标在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地质勘查行业对经济发展观进行充分体现的同时,并选用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式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正确指导。在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中,必须明确地勘单位与各方之间的关系,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地勘单位经济管理目标,达到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提升经营管理意识。

在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中,为达到提升管理水平的目的,必须提高地勘单位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大培训力度。地勘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对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与决策能力进行培养,确保其具备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及协调能力。随后加大地质勘查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施工教育力度,对施工人员专业技能进行有效提升。在地质勘测前期,合理配置人员,并进行经营管理责任制的制定。遵循有关标准对地质勘查建设所有投资进行经济责任的划分,并向各个部门进行落实,紧密结合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成本信息、考核信息等,以此增强各个建设部门、员工的责任感,在责权范围内,有效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意识。在评定施工人员绩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奖罚措施,将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最大限度地调动,提升工作效率。

2.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经营,经营问题是决策,决策的核心问题是创新。”这是著名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的观点。由此可见,创新决策是领导者的主要任务。在最优化预定目标活动实现过程中,决策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地勘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领导决策水平提升,要求决策具有民主化、科学化及群体化,在决策创新中必须对其随意性进行克服。产业发展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合,合理设置产业结构,才能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才能对地勘单位经营发展的范围、进度进行充分展现。通过改进科技,地勘经济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完善法律法规。

作为政府管理地勘单位的必要手段,法律法规是国家市场准入的标准,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可增强地勘单位的竞争力。在地勘单位经营管理中,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等,不仅从政策、法律上对地勘单位职责进行划分,更对其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完善法律法规,决定着地勘单位经济效益能否实现。这种方式的应用,对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极为有利,是地勘单位经济控制管理与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为此地勘单位必须重视各阶段管理工作,提升单位市场竞争力,为实现单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4.发展目标建立。

按照资产、人员、市场开发与地矿项目实际状况地勘院可将年度经营指标下达给分院。遵循各自产业结构分院可对经营目标进行分化、细化。通过经营策略的合理制定,可完成年度经营目标。遵循各分院地勘项目、完成经营目标的具体情况,地勘院可进行发展目标的建立。地勘院应对市场动态进行充分研究,对该行业及有关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了解,准确预测市场走向,并按照预测结果进行短、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制定。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规划的制定。

5.健全信息管理体系。

单位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各种信息的传递。地勘单位不仅要收集各种地勘项目信息,还要对市场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特别是在地方地勘项目、矿山项目中,应将勘察信息及时进行传递,确保矿权流转的合法性、有效性。经营工作总结应半年开展一次,在详细总结的前提下,年末还要进行下年度经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进行资料上报。在机密信息存储中,应提升员工的责任心,避免泄密等情况的出现,降低危害,如出现该问题,应加以严惩。

四、结束语

经营管理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为目标,按照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解决农村部分耕地荒芜和半荒芜问题,推动土地向经营大户和科技示范户集中,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流转原则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土地流转手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土地经营自主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流转,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益、增收。

(三)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保护耕地,保护粮田。合理确定流转后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因流转将耕地改为非耕地或非农用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集体拥有的“四荒”(荒山、荒滩、荒水、荒地)资源以及由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土地对外发包,必须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基价,公开向社会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土地质量、类型、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条件也不同,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流转形式,使流转后的土地有利于培肥地力,优化土地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流转范围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发包的土地(含荒山、荒滩、荒水、荒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经营权。

(二)重点引导流转的土地:

一是交通便利及基础设施较好,便于搞规模开发的连片土地;二是未发包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或已征未用的土地;三是撂荒、半荒芜和产出率较低的土地;四是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自办企业无力或无时间耕种承包土地。

四、流转方式和要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二)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委托村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社)进行流转,也可以是农户之间直接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之间自愿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主持下签订。流转合同在省没有统一制发前,暂时使用《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原发包方(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报乡镇(街道)农业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五)发包方必须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六)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土地流转应当以当年的冬种至下一年的秋收为一个年度,每年的10月15日前要完成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20*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证土地在流转中增效、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益起到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干部、村民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专栏、会议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应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局登记备案。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增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牌子。在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社。三是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四是健全土地流转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接待、来信来访、案件查处报结等工作制度。

(三)规范操作,严格监管。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流转双方平等协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乡村备案的规定办事,严禁违规操作。加强流转手续完善工作,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逐户清理,手续不完善或没有手续的要及时更正补办。进一步清理核查二轮承包土地到户情况,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及时补发;目前经营的土地面积与证书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流出的,除一年之内农户之间的地块互换外,都必须完善土地流转手续,杜绝无合同或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