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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范文精选

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向低端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建立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至关重要的。文章认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场内交易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对称,在美国被称“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其原意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台完成证券买卖,以区别于证券交易所从委托、公开集中竞价直至结算交割的系列过程。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可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类似于NASDAQ全国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可称之为高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它也是兼容的市场,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该市场挂牌交易;另一个是类似于美国OTCBB的场外交易市场,可称之为次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作为证券交易所和高级场外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同时为在前者上市的公司提供退市渠道,并为证券提供流通服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鉴于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风险较大,监管不太健全,目前还不适合设立类似美国粉红单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和融资企业群体,在融资、挂牌上市和交易、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一、明确功能定位,把深圳创业板和地方性产权市场建设成为主要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

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国情,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证券流通市场,是与交易所市场平行的、竞争的、独立的市场。它将主要为不符合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其组织方式应采取做市商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采用最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体系。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也将分为不同层次,包括将来的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层次更低的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筛选机制,形成完善的升降级制度。

二、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模式

我国现有的可以发展成为将来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源主要有代办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大环境下,在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将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建立一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上市规则,形成一个严格的监控体系,培养一些独具特色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形成证券化的主营业务架构,通过证券化的股权交易带动产权技术市场的交易,进而在全国形成连锁、联网的结构,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条件和资源,联合国内外有实力的、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组织,通过建立类似做市商制度的特许交易商制度和优良的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项目、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以证券化或小合同化为主要交易方式,以科技项目和企业产权的交易提供高度市场化的交易场所及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手段,将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具有OTC性质的场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1.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看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其市场定位不明确。它常被称为“三板市场”。我国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计、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提供转让的场所。缺少发行功能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所在。鉴于此,我们应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法律上重新定位,将其建成全国性的场外电子市场,即中国电子公告栏市场(COTCBB)。制定统一的上市标准、规程和程序,将上市对象拓宽至全国未上市的中小企业、高层次市场的退市公司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再融资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做市商制度,并依据分散做市的思路,设计交易规则,允许上市企业、主办券商和投资者自由选择对手交易。

2.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和整合,并依据统一互联和分散做市的思路,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监管的电子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性统一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将各地产权拍卖市场业务合并至国内产权交易中心,禁止随意拍卖。由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制定挂牌条件、资格审查、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为产权交易提供规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产权自由流通,为战略投资进入和风险投资退出提供顺畅的渠道,真正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可以实行保荐人制度,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券商或企业担任保荐人,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其保荐项目的资质和真实信息等,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实行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要求在各市场内部建立严格统一的市场操作规则和标准;场间的联系须在个体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信息充分披露和共享。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各主体责任明确,互联的各个市场实现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做市商实行自律管理并自担风险,而监管重心则在规则的统一和信息的披露上。

三、积极引入并完善做市商制度

尽快引入做市商制度,使诸多的做市商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成为OTC市场的交易主体和客体,是当前发展我国OTC市场中重要的技术和制度层面。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场外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做市商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动性,保证了在OTC市场挂牌的每一只股票的交投活跃,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品种尤为重要。随着OTC市场作用的越来越大,做市商中有许多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等。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合法、透明的融资平台,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摘牌退市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场外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灵活多样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在美国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实行间接监管,而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种附属证券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由于没有行政性的直接管理机构,监管人力成本降低,同时证券不通过经纪人直接成交,降低了证券交易手续费,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服务,也促使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分布范围大,随着场外交易市场中交易品种和规模的扩大,有效监管和管理成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在一段时期内,统一的行政监管必然会加大人力成本,由此带来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因此,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意志、体现大多数会员意志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向低端的拓展,应当完善立法,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对参与场外交易的主体的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监管制度。在美国、日本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里,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只实行间接监管。证券交易商协会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我国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第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美国、日本均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实行登记制度,但对申请登记的对象要求有所不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吸引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证券到场外进行交易。实行证券发行人登记制度,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之一。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但在初级阶段应该以强制为主。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是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要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系统建立完善股权登记结算系统,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其职能定位所决定,在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应有一系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规定。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以及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对场外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它们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分担着不同的职能。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必须大力倡导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原则,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促进企业信用的提升,进而保证整个市场的信用。

总之,在充分认清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问题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中国应当把握时机、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建立一套以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造一个健康、有序、完善以及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小企业启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J].资本市场,2004(7)

2.银纯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与预测[M].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

3.史永东,赵永刚.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M].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4.王国刚.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5.汤欣.论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J].法学家,2001(4)

6.张莉.我国新型OTC市场的建立[J].江淮论坛,2003(2)

7.宫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战略研究[J].华北金融,2006

交易市场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向低端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建立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至关重要的。文章认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场内交易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对称,在美国被称“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其原意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台完成证券买卖,以区别于证券交易所从委托、公开集中竞价直至结算交割的系列过程。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可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类似于NASDAQ全国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可称之为高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它也是兼容的市场,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该市场挂牌交易;另一个是类似于美国OTCBB的场外交易市场,可称之为次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作为证券交易所和高级场外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同时为在前者上市的公司提供退市渠道,并为证券提供流通服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鉴于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风险较大,监管不太健全,目前还不适合设立类似美国粉红单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和融资企业群体,在融资、挂牌上市和交易、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一、明确功能定位,把深圳创业板和地方性产权市场建设成为主要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

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国情,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证券流通市场,是与交易所市场平行的、竞争的、独立的市场。它将主要为不符合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其组织方式应采取做市商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采用最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体系。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也将分为不同层次,包括将来的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层次更低的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筛选机制,形成完善的升降级制度。

二、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模式

我国现有的可以发展成为将来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源主要有代办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大环境下,在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将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建立一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上市规则,形成一个严格的监控体系,培养一些独具特色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形成证券化的主营业务架构,通过证券化的股权交易带动产权技术市场的交易,进而在全国形成连锁、联网的结构,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条件和资源,联合国内外有实力的、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组织,通过建立类似做市商制度的特许交易商制度和优良的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项目、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以证券化或小合同化为主要交易方式,以科技项目和企业产权的交易提供高度市场化的交易场所及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手段,将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具有OTC性质的场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1.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看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其市场定位不明确。它常被称为“三板市场”。我国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计、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提供转让的场所。缺少发行功能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所在。鉴于此,我们应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法律上重新定位,将其建成全国性的场外电子市场,即中国电子公告栏市场(COTCBB)。制定统一的上市标准、规程和程序,将上市对象拓宽至全国未上市的中小企业、高层次市场的退市公司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再融资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做市商制度,并依据分散做市的思路,设计交易规则,允许上市企业、主办券商和投资者自由选择对手交易。

2.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和整合,并依据统一互联和分散做市的思路,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监管的电子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性统一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将各地产权拍卖市场业务合并至国内产权交易中心,禁止随意拍卖。由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制定挂牌条件、资格审查、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为产权交易提供规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产权自由流通,为战略投资进入和风险投资退出提供顺畅的渠道,真正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可以实行保荐人制度,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券商或企业担任保荐人,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其保荐项目的资质和真实信息等,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实行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要求在各市场内部建立严格统一的市场操作规则和标准;场间的联系须在个体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信息充分披露和共享。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各主体责任明确,互联的各个市场实现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做市商实行自律管理并自担风险,而监管重心则在规则的统一和信息的披露上。

三、积极引入并完善做市商制度

尽快引入做市商制度,使诸多的做市商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成为OTC市场的交易主体和客体,是当前发展我国OTC市场中重要的技术和制度层面。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场外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做市商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动性,保证了在OTC市场挂牌的每一只股票的交投活跃,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品种尤为重要。随着OTC市场作用的越来越大,做市商中有许多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等。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合法、透明的融资平台,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摘牌退市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场外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灵活多样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在美国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实行间接监管,而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种附属证券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由于没有行政性的直接管理机构,监管人力成本降低,同时证券不通过经纪人直接成交,降低了证券交易手续费,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服务,也促使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分布范围大,随着场外交易市场中交易品种和规模的扩大,有效监管和管理成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在一段时期内,统一的行政监管必然会加大人力成本,由此带来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因此,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意志、体现大多数会员意志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向低端的拓展,应当完善立法,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对参与场外交易的主体的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监管制度。在美国、日本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里,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只实行间接监管。证券交易商协会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我国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第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美国、日本均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实行登记制度,但对申请登记的对象要求有所不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吸引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证券到场外进行交易。实行证券发行人登记制度,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之一。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但在初级阶段应该以强制为主。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是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要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系统建立完善股权登记结算系统,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其职能定位所决定,在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应有一系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规定。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以及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对场外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它们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分担着不同的职能。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必须大力倡导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原则,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促进企业信用的提升,进而保证整个市场的信用。

总之,在充分认清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问题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中国应当把握时机、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建立一套以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造一个健康、有序、完善以及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小企业启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J].资本市场,2004(7)

2.银纯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与预测[M].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

3.史永东,赵永刚.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M].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4.王国刚.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5.汤欣.论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J].法学家,2001(4)

6.张莉.我国新型OTC市场的建立[J].江淮论坛,2003(2)

交易市场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有相应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凡在*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医药、烟草、出版物等专业市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公安、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的举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将市场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六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举办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个人不得举办市场或承包、租赁市场。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新建市场。

第七条举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管理措施;

(四)具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和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容环卫的要求;

(五)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举办市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举办的,由举办者申请登记注册;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举办市场。

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举办市场的文件;

(二)市场举办者身份证明和申请报告;

(三)举办市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验资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六)市场建设规划总图和布局图;

(七)联合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八)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举办市场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的,先按基建项目审批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筹建许可证》;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市场举办者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禁止使用其他市场名称。

第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完成市场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工程量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招商,招商广告。对外招商所收取的款项,在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前必须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市场建设,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市场举办者需对外招商广告的,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对外招商的文件。广告者在承接招商广告时,必须查验上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一律不得对外广告。

第十二条市场举办者不得以欺诈的方法对外不符合事实的广告,以蒙骗经营者。

第十三条市场建设完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规划、市容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市场登记证》,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四条《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市场筹建许可证》和《市场登记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因改建、扩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举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公告。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市场举办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交易场地,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市场交易活动规则,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站,公布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公约,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经营者在市场指定摊位内进行交易,负责取缔场内流动兜售和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应接受工商行政、市容环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市场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进场商品的质量监督,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应切实搞好市场的市容环卫工作,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市场举办者应认真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经营者的原因而造成消费者或他人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或他人的损失。因举办者疏于管理原因,使经营者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举办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中,因市场举办者的原因而造成经营者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的,市场举办者应依法与其终止合同,经营者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组织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的活动,经营者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市场内固定场地、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要求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还须按规定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管理。经营者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交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在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少秤;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经营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经营的物品;

(五)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物价、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摊位上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证、照,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经营者应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之间的大宗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必须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经营者出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应经举办者书面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需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的,举办者可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进场交易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留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吊销。

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和进场交易证的核发登记;

(二)审查举办者制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并督促举办者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组织举办者和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市场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场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商品,必要时可依法查扣有关财物。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内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市场的,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举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擅自对外招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市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营业的,责令立即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为申请开办市场而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进行市场登记年度检验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悬挂证、照,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亮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三条市场举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交易市场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商品交易市场持续活跃,形成了一批成交规模上亿元、辐射面广的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广泛分布在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在连接产销、满足消费、活跃商品流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促进了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格局的形成,辐射能力日益增强。

一、总体发展特征

(一)大型市场不断增加,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近几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经过了急剧扩张和数量型发展之后,许多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市场成交额不断攀升,正在向大型和超大型规模化方向发展和集中。据统计,*7年全省成交额达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有149家,比*3年增加29家,其中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有23家,占15.4%;成交额超60亿元的超大型市场有3家,占2.0%。全年亿元市场交易额达945.38亿元,比*3年增长1.48倍,年均增长25.6%。从单个市场成交规模看,平均每个亿元市场成交额为6.34亿元,比*3年增长1倍,年均增长18.9%。目前,亿元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主体聚集场所逐步转为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基地,对全省商品流通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7年亿元市场成交额占全省批发零售业产品销售额的比重达11.9%,比*3年提高1.3个百分点。

(二)市场类别丰富,专业市场占据主导。为适应竞争的需要,*亿元市场经过调整、完善和提高,经营方式趋于成熟,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市场,也有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有多类商品兼营的综合市场,也有单一的专业市场。*7年亿元商品各类市场中,综合性市场有61个,占41.2%,其中工业品综合市场5个,农产品综合市场56个,分别占综合市场的8.2%和91.8%。全省有专业市场87个,占58.8%。专业市场中,纺织品服装鞋帽市场最多,有13个,占专业市场的14.9%;其次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为10个,占11.5%;食品饮料烟酒市场和蔬菜市场各9个,均占10.3%;水产品市场8个,占9.2%;小商品市场和干鲜果品市场各6个,占6.9%;机动车市场和粮油市场各5个,占5.7%。

(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随着市场建设的推进,各地在注重市场培育的同时,十分注意硬件设施上档次,有力地推动了亿元市场的改造和提升。*7年,全省亿元市场营业面积达262.96万平方米,平均每个摊位营业面积53.5平方米,比*3年增长71.8%。其中,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有63家,占亿元市场的42.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亿元市场有14家,占9.4%。出租摊位数500个以上的大交易市场有28家,占18.8%。全省亿元市场中,80%以上是封闭式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平均摊位出租率达88.6%,比*3年提高17.1个百分点;年平均每个摊位成交额192.22万元,比*3年增长1.4倍。

(四)商品交易种类繁多,穿、用类比重上升,吃类比重下降。近年来,亿元市场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商品种类丰富,生活资料涵盖了食品饮料烟酒、纺织品、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蔬菜、水果、粮油等商品,生产资料涵盖了金属材料、机动车、木材、纺织原料等商品。*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中共成交食品、饮料、烟酒类414.50亿元,占总成交额的43.8%;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129.52亿元,占13.7%;建筑及装璜材料类103.17亿元,占10.9%;金属材料类96.50亿元,占10.2%。其他较大份额的还有金银珠宝类68.95亿元,占7.3%。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穿类商品和日用品等用类商品比重分别由*3年的9.8%、27.8%上升到*7年的13.7%和42.5%,而食品、饮料、烟酒等吃类商品所占的比重则由*3年的62.4%下降到43.8%。

(五)大内部资源整合,亿元商品交易市场批发经营比重提升。*7年亿元市场批发经营成交额占亿元商品交易市场的比重达72%,其中粮油市场、小商品市场、纺织品服装鞋贸市场、金属材料市场、干鲜果品市场、疏菜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花卉市场、五金电料市场等年成交额的90%以上来自于批发经营。同*3年相比,亿元市场中成交额增长最快的商品为金属材料类,增长6.9倍,五金电料类增长4.5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2.5倍、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9倍、建筑及装璜材料类增长1.5倍、汽车类增长1.4倍、日用品类增长1.2倍。其他较快的类别还有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74.5%、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增长62.1%、家俱类增长56.8%。

(六)重点骨干市场崛起,辐射功能不断增强。近几年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交易市场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增强,如古田食用菌批发市场,*6年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来,市场设置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经营户了解市场行情和市场动态。同时市场产品辐射区域逐步扩大。*5年产品辐射浙江、河南和闽西北地区,*7年辐射范围扩大到了东北、陕西和苏北等地,交易量和交易额从*5年的1.60万吨和5.60亿元增加到*7年的2.46万吨和8.60亿元,分别比*5年增长了53.8%和53.0%。石狮服装城作为石狮商贸行业的一个重要的窗口,通过建设大型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商户进驻率由*2年的70%增加到*7年的90%,年交易额由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目前以石狮服装城为核心和龙头的石狮服装市场年交易额超过百亿元,含休闲男、女装,职业男、女装及童装等门类齐全的服装品种,实现了石狮由服装大市向服装强市转变,迅速成长为国内、国际服装采购的一个重要集散地,已和全国多个省市及东亚、东南亚、中东等海外各地,建立供求业务关系,成为对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批发集散中心,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发展。

(七)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呈明显的区域特征。从地区分布看,亿元以上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市场化进程也较快,市场的辐射功能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强大和密集。*7年末,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等3市拥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95个,实现市场成交总额746.77亿元,分别占全省同期亿元以上市场总数的63.8%和市场成交总额的79.0%。其中,福州市分别占35.6%和55.0%,泉州市分别占16.1%和15.3%,厦门市分别占12.8%和8.7%。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大型批发市场与中小型零售市场多层次相结合,遍布全省城乡各地的市场群和市场带,极大地繁荣活跃了地方经济,方便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传统的经营模式日益受到现代交易方式的冲击,市场经营组织方式亟待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通领域相继出现了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及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特别是配送中心、制等组织形式的介入,优化了市场结构,发挥着群体规模的优势,给交易市场的摊位式销售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二)商品交易市场发育程度总体不高,成交额偏小。*6年全省亿元市场平均成交额为6.23亿元,与全国平均9.58亿元相比,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0%。*7年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为149家,分别比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省*6年的亿元市场数少314、272、177和139家。窄小的交易平台,难以有规模的交易量,不能有效地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的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具规模、有档次、上水平的市场偏少,辐射范围不宽,辐射能力也显得不够,对经济的拉动和作用力也就明显不足。

(三)大部分市场商品仍以简单、初级、低档为主,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亿元市场经营的商品多以低档的、初级的农产品为主,经营服务水平相对落后,且存贮条件等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高。从亿元市场经营的种类看,经营农副产品和纺织品服装鞋帽类商品的摊位居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附加值较低,平均每个已出租摊位的年成交额分别仅149万元和117万元,不及汽车类摊位成交额的五分之一。市场管理松散,违法违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市场内的交易和结算方式大部分仍比较原始,主要采取一对一的谈判交易和现金交易等摊位式交易方式,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运输、保管、包装、加工、配送等辅助功能欠缺,缺乏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应有的规范与效率。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和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和层次。一是要抓好一批关联度高、支撑力强、辐射面宽的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特别要注重大型专业市场、中央商务区等商贸集聚区的建设,促进商贸业产业集聚和集约发展。二是要实施品牌带动,提高商业服务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流通领域商业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影响力强的知名产品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会展品牌,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流通的带动示范作用。三是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以示范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强化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依托优势,发展区域经济,大力加强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实践证明,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发展起来的专业市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要着力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点,与加快城市化相结合,实施区域发展的“中心带动”战略。按照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分工合作、联动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闽东南地区的发展水平,加强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把培育市场与培育地方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以产业培育市场,形成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具有更强辐射力的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同时以市场带动产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加快相关产业的开发,不断延伸产业链,使市场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三)以闽台流通合作为重点,提高对外合作水平。进一步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优势,推动与台港澳地区的流通合作,提升闽台港澳的商贸交流合作水平,充分利用对台湾的地缘、人缘、商缘优势,通过加强闽台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市场信息交流。对具备商流、物流双向辐射潜能的闽台商贸合作流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关注、扶持。建立稳定的闽台农产品交易常态化机制,发挥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作用,扩大闽台农产品流通。

交易市场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向低端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建立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至关重要的。文章认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场内交易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对称,在美国被称“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其原意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台完成证券买卖,以区别于证券交易所从委托、公开集中竞价直至结算交割的系列过程。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可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类似于NASDAQ全国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可称之为高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它也是兼容的市场,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该市场挂牌交易;另一个是类似于美国OTCBB的场外交易市场,可称之为次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作为证券交易所和高级场外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同时为在前者上市的公司提供退市渠道,并为证券提供流通服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鉴于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风险较大,监管不太健全,目前还不适合设立类似美国粉红单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和融资企业群体,在融资、挂牌上市和交易、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一、明确功能定位,把深圳创业板和地方性产权市场建设成为主要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

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国情,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证券流通市场,是与交易所市场平行的、竞争的、独立的市场。它将主要为不符合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其组织方式应采取做市商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采用最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体系。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也将分为不同层次,包括将来的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层次更低的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筛选机制,形成完善的升降级制度。

二、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模式

我国现有的可以发展成为将来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源主要有代办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大环境下,在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将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建立一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上市规则,形成一个严格的监控体系,培养一些独具特色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形成证券化的主营业务架构,通过证券化的股权交易带动产权技术市场的交易,进而在全国形成连锁、联网的结构,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条件和资源,联合国内外有实力的、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组织,通过建立类似做市商制度的特许交易商制度和优良的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项目、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以证券化或小合同化为主要交易方式,以科技项目和企业产权的交易提供高度市场化的交易场所及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手段,将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具有OTC性质的场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1.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看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其市场定位不明确。它常被称为“三板市场”。我国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计、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提供转让的场所。缺少发行功能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所在。鉴于此,我们应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法律上重新定位,将其建成全国性的场外电子市场,即中国电子公告栏市场(COTCBB)。制定统一的上市标准、规程和程序,将上市对象拓宽至全国未上市的中小企业、高层次市场的退市公司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再融资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做市商制度,并依据分散做市的思路,设计交易规则,允许上市企业、主办券商和投资者自由选择对手交易。

2.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和整合,并依据统一互联和分散做市的思路,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监管的电子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性统一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将各地产权拍卖市场业务合并至国内产权交易中心,禁止随意拍卖。由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制定挂牌条件、资格审查、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为产权交易提供规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产权自由流通,为战略投资进入和风险投资退出提供顺畅的渠道,真正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可以实行保荐人制度,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券商或企业担任保荐人,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其保荐项目的资质和真实信息等,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实行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要求在各市场内部建立严格统一的市场操作规则和标准;场间的联系须在个体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信息充分披露和共享。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各主体责任明确,互联的各个市场实现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做市商实行自律管理并自担风险,而监管重心则在规则的统一和信息的披露上。

三、积极引入并完善做市商制度

尽快引入做市商制度,使诸多的做市商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成为OTC市场的交易主体和客体,是当前发展我国OTC市场中重要的技术和制度层面。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场外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做市商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动性,保证了在OTC市场挂牌的每一只股票的交投活跃,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品种尤为重要。随着OTC市场作用的越来越大,做市商中有许多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等。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合法、透明的融资平台,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摘牌退市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场外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灵活多样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在美国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实行间接监管,而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种附属证券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由于没有行政性的直接管理机构,监管人力成本降低,同时证券不通过经纪人直接成交,降低了证券交易手续费,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服务,也促使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分布范围大,随着场外交易市场中交易品种和规模的扩大,有效监管和管理成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在一段时期内,统一的行政监管必然会加大人力成本,由此带来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因此,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意志、体现大多数会员意志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向低端的拓展,应当完善立法,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对参与场外交易的主体的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监管制度。在美国、日本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里,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只实行间接监管。证券交易商协会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我国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第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美国、日本均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实行登记制度,但对申请登记的对象要求有所不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吸引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证券到场外进行交易。实行证券发行人登记制度,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之一。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但在初级阶段应该以强制为主。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是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要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系统建立完善股权登记结算系统,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其职能定位所决定,在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应有一系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规定。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以及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对场外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它们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分担着不同的职能。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必须大力倡导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原则,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促进企业信用的提升,进而保证整个市场的信用。

总之,在充分认清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问题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中国应当把握时机、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建立一套以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造一个健康、有序、完善以及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小企业启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J].资本市场,2004(7)

2.银纯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与预测[M].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

3.史永东,赵永刚.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M].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4.王国刚.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5.汤欣.论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J].法学家,2001(4)

6.张莉.我国新型OTC市场的建立[J].江淮论坛,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