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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书

交易合同书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 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2篇

“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

新闻会在济南召开

4月26日下午3点,“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 新闻会在济南召开。新闻出版总署对外合作与交流司司长张福海,港澳台办公室主任谢爱伟,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主席谢明清,中共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碧玲,交易会主宾城市上海市代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阚宁辉,台湾主办方代表台北市出版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李锡东,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等出席了新闻会。中央和地方出版发行单位的领导以及各主要媒体1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蒋达德主持。

张福海司长代表总署强调三点意见。一是书展(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很重要,领导很重视。总署、国台办等都把办好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作为今年的重点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出版发行单位要从政治、经济、文化、行业等多层面综合推动书展的深入和拓展。二是书展很有效,效果很突出。书展举办四届以来,规模、规格、水平、效果明显提升。今年书展项目更多、特点更亮、商机更好,各项数据指标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和提高,要把招商招展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三是书展很不易,大家要支持。书展是两岸业界交流合作的一件大事,各方面要以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效果,把书展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会上,中共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洪碧玲介绍了前四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概括和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筹备工作有关情况。她指出,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有新项目、新功能和新发展,主要体现 “四大突破”和“四大延伸”。“四大突破”即:一是在展位设立上有新突破,今年预设展位1320个,比第三届交易会增加20%。二是在参会人员上有新突破,拟邀请“两岸四地”及东南亚地区出版发行界及相关产业界人士等共约7500人参加展会。三是在展销地点上有新突破。主会场设在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同时分别在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厦门书城和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厦门分公司中山路店组织销售活动,另外组织部分人员赴金门举办小型书展,并开展交流活动。四是在活动内容上有新突破。在保持交易会传统项目的基础上,本届交易会的主宾城市由上海市担纲,将充分展示上海市新闻出版业发展成果。同时,新增两岸网络游戏、数字出版、印刷和相关产业的交流与展示,加强两岸出版发行业界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四大延伸”:一是全国100多所大学出版社将参加本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并在展会期间举办全国大学出版社图书订货会,丰富交易会的规模和内容。二是中发协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将组织民营界积极参展。三是网络游戏、数字出版、印刷和相关产业等两岸出版业界的参与,将为本届交易会带来新商机。四是在图书版权贸易上将采取现场交易方式进行,开拓版权贸易渠道,提高版权交易效率。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将于今年10月30日~11月1日在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办。目前,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积极稳妥地推进之中。会上,洪碧玲也代表厦门,诚邀两岸出版发行界的朋友10月相会厦门。“图书育人数千年,两岸同胞一家亲。厦门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让我们相聚济南,相约鹭岛,共同开创海峡两岸图书出版发行界的灿烂明天!让我们再度携手,再展鸿图,为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产业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展万卷书 系万里情

访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张叔言总经理

以定位赢认可

自2005年开始,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分别在厦门和台湾轮值举办,一届比一届规模更大,内容更丰富,影响更广泛。作为一个两岸出版业界交流与交易的重要平台,交易会充分展现了她独特的魅力,她搭建起一个两岸图书业界合作交流的平台,构架了一个共创商机的起点,开启了双边合作交流的新篇章。一路走来,她真正得到了官方、业界、民间的认可。今年10月底,海峡两岸图书出版界将再次携手合作,重磅推出“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

交易会的成功绝非偶然,源于其准确的定位。几十年来,两岸书业界缺乏充分的交流,交流多是单向性的,并且存在规模小、内容单调等缺陷。因此,举办一届初具规模、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大型交易会成为人心所向的事情。加上厦门自身的地缘优势,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成功举办成为“天时地利人和”的必然结果。举办交易会的初衷,是竭力把两岸业界更好地聚集在一起,让好的台版图书引进到大陆,反之亦然,促进版权贸易和出版合作等两岸出版交流,实现双赢;此外,也希望她成为两岸出版发行业者寻找商机、共谋发展大计的平台,回报众多读者的一场文化盛宴。

交易会的成功绝不是空谈。我们看到,交易会不仅使两岸读者更加了解对方的出版物,更为展后的图书贸易打下基础。我们看到,台湾的大陆图书专卖店、销售网点遍地开花,而台版书在大陆的销售量也急剧上升。同时,交易会促成了两岸出版高层论坛以及一系列交流活动,达成了众多共识。会上两岸学者和专家对两岸出版发行市场分别做了宏观和微观层面的介绍和分析,为拓展两岸图书市场,乃至联手拓展世界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这些意识层面的交流增进了两岸感情,更好地弘扬了中华文化,推动了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我想这是一般展会达不到的,这也坚定了我们将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进行到底的信念。

以实力展魅力

有实力就是有魅力。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初始定位、平台构建上展示了无限的潜力,这为其成功举办打下了良好基础。即将举办的“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我们不强调亮点,但会以更科学的理念和更务实的态度积极筹办,总体上将沿袭前几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好的做法,特别是传承2007年在厦门举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优势,同时有效地解决前几届交易会存在的问题,精心搭建两岸图书交易的新平台,打响品牌,突出特色。

“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以促进两岸图书出版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主题,以扩大两岸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为目的。与前四届图书交易会相比,既有许多相似处和共同点,又有一些新项目、新功能和新发展,将力求“四大突破”,实现“四大延伸”。而且,我们还在积极研讨一些新方案,以创新展现魅力,把“交易会”这个平台搭建成两岸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出版合作交流平台。

以交流谋长远

交易只是平台,交流才是久远,本届交易会将更加注重两岸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两岸业界只有通过充分交流探讨才能使两岸出版人更好地凝聚在一起,使两岸的市场得到更快的拓展;真正使两岸的出版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使两岸出版业朝良性方向发展,使中华文化得到更好的弘扬。相信两岸业者只要把握机遇,加强交流,共同描绘推动两岸出版产业合作与发展的蓝图,共同寻求推动华文图书走向世界的对策,两岸图书市场必将在开放中进一步融合扩大,华文出版事业必将在携手努力中进一步开拓创新。

2009年是不平静的一年,各个产业危机四伏,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金融危机笼罩下的交易会前景依旧明朗。新时期背景下北京奥运会的举办等一系列事件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崛起,在世界范围内学习中文了解中华文化成为时尚。图书出版产业作为中华文化的载体,承载着弘扬中华文化的神圣使命。可以说,危机是文化产业的转机,金融危机不会阻碍书业界的蓬勃发展,更不会影响本届交易会的成功举办。2009年,恰逢两岸关系发生积极重大变化的良好时机,两岸文化交流与合作也迎来了深入发展、共创双赢的新机遇。“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举办,是时代所趋,是大众所愿,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两岸出版界携手并肩,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交易会在即,我们在努力!成就一届水平空前、内容丰富、亮点突出、成效显著的交易会强势品牌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相信本届交易会将是历届两岸书展参展人数最多、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文化交流活动,是两岸民众增强文化认同、两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的又一次文化盛会。

打响新一轮“交易”攻坚战

再创图书进口新辉煌

访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申显扬副总经理

近几年随着“大中华出版”概念的形成,两岸经济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增加,大陆与港台出版界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举办一次大规模、重实效的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成为大势所趋。自2005年首届交易会在厦门成功举办,到如今即将迎来第五届,交易会硕果累累,通过图书媒介的传播,增强台湾同胞对大陆的了解,增进两岸同胞的共识,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共创海峡两岸图书商机,为实现优势互补,携手走向世界图书市场,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年,作为两岸四地知名、专业的台、港、澳图书进口、销售机构――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及其子公司厦门外图台湾书店有限公司,更有信心和决心再创图书佳绩。回顾2002年,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经营的台湾书店在厦门开业,成为大陆首家专营台湾图书的公司,为台湾图书在大陆销售开辟了新窗口,为大陆学术研究、高校馆藏提供了大量采购资源,成为海峡两岸图书交流的重要窗口和渠道。长久以来,厦门外图以严谨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骄人的业绩证明了自己的实力,赢得了港、澳、台出版界的认可和支持。这是办好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本届交易会进口业务呈现许多新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更开放的姿态迎接各地嘉宾,交易会除对所有民众开放外,将邀请大陆200多个大型图书馆前来现场看样订购台、港、澳图书;二是满足前几届交易会香港、澳门出版界提出的参展要求,将邀请港澳具有影响力的出版社参展;三是参展采购商增加,大陆大量大型书城及品牌民营书店将来交易会采购;四是参展图书品种和数量、品质上将实现突破,除新、港、澳出版品种外,台版图书品种将突破30,000种,数据量突破100,000册。五是图书品质较前几届交易会将有大幅提高,所有参展图书将经过专家和专业业务人员精心挑选。由于图书馆、研究机构对各时期出版品的补购需求,本届交易会参展图书将不限出版时间,读者和采购单位将邂逅更多经典好书。

为了把“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办成一个务实的经营业务交易活动,厦门外图将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细分各部门任务和职责,密切联系,加强协调,抓好落实,把会前会后的业务延伸、人员往返、展务安排、物流配送、现场征订和零售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万无一失。为此,交易会准备工作将向两端延伸。在业务活动时间上,将突破交易会时间限制,以交易会三天为基点,将工作向两头延伸。自招展开始,出版社就可以提前将图书发到厦门对外交流中心,使参展图书可以参与日常的销售和订购。而交易会之后,图书将进入大学图书馆、研究机构,与学者、读者见面,延续交易会的销售与征订。我们将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使好书增加销售的机会,让需求单位和读者买到心仪的好书。其次,提前科学、详尽地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在结算等优惠政策上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

经济危机背景下,在台湾出版业停滞不前、市场狭小的局面下,大陆市场无疑是一片孕育商机的绿洲。我们将以更务实的态度,更科学的理念筹办一届更具实效的两岸文化交流盛会,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现采购单位、读者、出版社、举办方的四赢。让图书馆收获更多好书,使出版社赢得更多商机,延续交易会的强势品牌。我们也会结合两岸出版业实际,以强烈的责任意识、良好的工作信誉、较强的办展经验,真正把本届交易会办成两岸图书出版发行界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文化盛会,办成根植两岸同胞心中、深受两岸民众欢迎的文化盛会,办成共创商机、共谋发展、共图大业的文化盛会。

打出招商政策组合拳

迎接出口销售又一春

访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图书出口部蔡坚毅经理

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对外图书销售上,根据组委会历届公布销售数据显示,销售业绩趋势不断上升。这与厦门外图图书出口部的工作和努力是分不开的。为迎接“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出口部将做以下三方面的努力,积极促进海外图书的销售工作:

从时间流程上,整个交易会的销售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作为厦门外图的图书销售出口部门,可以说出口部的工作任重道远。本届工作流程主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交易会前期准备工作。每次交易会前,出版社会陆续将目录发给出口部,出口部会编整参展出版社的相关书目。接着向海外客户,主要是台湾客户提供相关目录等资料,以供其更好了解交易会基本情况。如果客户有需要先预定的,出口部会将订单发给对应出版社。另外,逐一向海外书商、海外图书馆发送邀请函是必不可少的步骤。第二步,也就是关键的一步,即交易会期间,台湾客户与海外采购商现场看样订货,出口部负责收集订单。第三步,是后续的补充工作,针对参加交易会时以收集信息为主要目的的客户,这时出口部负责收集查库存后再征订的后期订单,及时向出版社订货。

从销售形式上,出口部力求形式多样的同时突出特色,重点放在交易会现场。交易会期间,我们将看到出版社以摊位展示图书和宣传目录,提供客户自主现场看样订货。同时,出口部会积极采取一些措施促进交易会图书的现场征订。例如,针对一些特殊的采购群体,如海外图书馆等,出口部将采取特殊措施,如接待补助办法。即出口部通过行业组织,采取补贴的优惠方式吸引客户采购特殊品种的图书。事实证明,这些措施很有效果。2007年的第三届交易会,出口部通过台湾图书馆协会,吸引各重点公立大学图书馆来观摩就是个很好的案例。

从销售政策上,出口部会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已经举办到第五届,出口部将继承前四届好的模式和优惠办法,同时,探讨好的合作模式,更好地让大陆出版、发行商参加交易会。

而过去的一些成功的销售经验,本次交易会也继续继承:

其中一种成功的模式就是组织专场重点推介会,即针对部分出版社的一些重点图书,特别是定价高价值大的套书,出口部会在显眼位置做广告吸引客人,或在会展中心会议厅组织专场推介会。这一做法在历届交易会中屡获成功:比如,首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在厦门金雁酒店会议厅组织了《中华再造善本》推介会,这是一套珍贵的图书,当然也价值不菲,定价三百多万!当时,台湾“中央研究院”文哲所林庆章所长参加了这场推介会,回去以后决定购买一套。通过交易会这个平台,出口部成功卖出了三套《中华再造善本》。如果图书馆仅仅看宣传手册,是不会贸然下订的,只有通过这种推介会的形式才能促使买方与卖方更好地沟通,并最终达成交易。又如,2007年的第三届交易会时,厦门大学出版社举办了《中国稀见史料》专场推介会,当时,出版社邀请了国家古籍办的黄松主任作开场白,出版社社长讲解这套书是如何挖掘整理出版的,接着这套书的主编通过幻灯片演示讲解了这套书的史料价值,最后几位专家代表发言,对这套书做评价。台湾来的客人如台大、政大、台师大、“国家图书馆”、“中央研究院”等图书馆十几个老师参加这场推介会,对整套书的价值、功能有全面的了解,由此成功订出了20多套……这一切充分说明重点推介会在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交流平台作用。

另一种成功模式是海外图书馆采购团、观摩团模式。举个例子,2007年图书出口部主动出击,联系台湾图书馆协会,委托其联络台湾各公立大学图书馆采编组组长老师来厦门参观交易会。这过程出现不少困难,这些老师都是公务人员,要经过学校、“教育部”、陆委会、“移民署”等各单位审批,程序相当麻烦。出口部积极联系旅行社,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办理好以上各种手续,并采取“落地接待”方式处理好费用问题,尽最大的努力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这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当然这一模式不及重点推介会效果快,但它不是短期的利益交换,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他们接触大陆出版物,注重的是长远效益。

本届交易会,出口部会在吸收前几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评估制定更好更有效的办法。

交易会的良好效应不仅仅表现在图书的现场销售、带来直接的订单效益上,它的重大而深远的后续效益更不容忽视。它不仅对出口部后期有很大的带动作用,为以后的业务带来间接订单效应,更加强了两岸业者的沟通、了解、交流,为两岸文化交流提供长远合作的基础。即将举办的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出口部会在招商上加把劲,策划组合优惠政策,采取组合拳,面对台湾、海外图书馆的采购团以更优惠方式招商,带来出口销售的又一春。

[版权]

后起勃发 搭建两岸版权贸易新桥梁

访外图(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部娄蕾经理

在过去举办的四届交易会里,版权贸易作为专区偏重于展示,版权书的输出与引进由业界自己洽谈,因时间短,致使业界无法深谈,再加上参会人员较多,两岸业者不熟悉,缺乏信任感,所以适合两岸交易的版权书达成合作意向的非常有限,版权展示与推荐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实际上,交易会版权交易充满商机,一些擅长版权贸易的出版社通过策划和细致的工作,利用交易会成交版权图书的量很大,有的多达上百种图书,但绝大多数出版社收获无几。

为了充分发挥交易会平台的作用,把版权贸易工作做好,厦门外图于今年元月专门成立了版权部。通过近五个月的学习和总结,新成立的版权部门后起勃发,已经逐渐承担起搭建两岸版权交易桥梁的使命,为两岸部分业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帮助两岸业界签约版权书30多本,还有几十本的意向签约图书还在洽谈中,版权部应交易会而生,当然要更好的服务于交易会版权贸易工作,我们将与两岸业界一道共同做好本届交易会的版权贸易工作。

如今,组委会已经把版权贸易作为“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重要工作,特别安排了200平方米的版权贸易展示区。在交易会期间,我们会把这些版权书展示出来,代表各单位开展版权交易,此外,在交易会现场还将设立版权交易咨询处,负责向客户解答,提供相关资讯,促成版权交易,如果成交,还将举办签约仪式。另外,一些有版权交易需求的图书进出口公司,还可在版权贸易处申请展位独立自主开展版权贸易。

“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将是两岸业界参展人数最多、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准备最充分的一次两岸图书交易会,我们相信,利用交易会这个两岸业界交易交流的最好平台,一定能取得版权贸易的最好成绩。

如出版单位需要利用交易会开展版权交易,可从交易会网站下载《图书版权贸易申请表》、《版权图书信息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后,一起发电子邮件(标题注明“版权申请”)到,版权部将把版权展示图书的资料进行整理,在交易会开幕前一个月,将电子版书目发到两岸业者的信箱里,让两岸参展单位提前了解版权书的信息,提前交易。与此同时,请参展单位于9月10日前将样书快递至厦门市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四楼,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娄蕾(收),邮编361004(邮包注明“版权样书”)。

未雨绸缪 蓄势待发

迎接“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到来

访外图(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炳泉总经理

“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促进海峡两岸图书交流与合作为主题、由海峡两岸联合在福建省和台湾地区轮换举办、面向海峡两岸出版发行界招展的专业性展会。如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已经成为两岸出版交流的一个重要品牌,成为新闻出版总署、国台办和福建省、厦门市等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台工作的重要项目。新闻出版总署十分重视交易会的招商招展工作,在4月21日下发了“关于同意在厦门市举办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的批复”,并定于4月26日15:00-16:30在山东省济南市国际会展中心4楼3号多功能厅召开“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新闻会,邀请各省新闻出版局、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及《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等新闻媒体100多人参加。新闻出版总署计划在5月份,将组织中央和北京地区出版社在北京召开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新闻会,进一步扩大交易会的招商招展力度。

交易会组委会计划在6月底7月初,组织以市政府领导为团长的“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筹备工作考察团”赴台,与台湾主承办单位具体商谈图书展销、场地安排等具体工作,并将召开一次新闻会,向台湾出版发行界相关单位介绍交易会的相关内容和亮点。

在招展期间,组委会将有计划地在相关中央主流专业媒体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对本届交易会的筹备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报道,扩大交易会的宣传力度。

在图书采购方面,实施以下三种政策:

1.展示图书(主要是新书、精品书、重点书)由出版社自行选择,原则上由厦门外图五折买断。

2.图书馆采购样书(主要是两年内出版的新书)由厦门外图五折买断。

3.销售图书由厦门外图选订(每社2~10万码洋不等),出版社按55折供货,厦门外图原则上不退货。

在接待服务方面,组委会将总结往届交易会存在的问题,提前制定出详细的接待方案,并成立接待工作小组,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与接待旅行社配合做好交易会期间各与会代表的接送、宾馆住宿、饮食服务、交通服务、考察及返程票务等各项接待工作。

在布展方面,本届交易会地点设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厦门国际会展中心是厦门市最大的集展览、会议、酒店、餐饮、旅游、广告、仓储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展览馆,位于厦门岛东南海岸,与小金门岛隔海相望,直线距离仅4,600米。交易会展场设在会展中心A、B、C、D馆,面积26,400平方米。A、C、D馆19,800平方米为图书、音像、期刊展示订货销售馆,B馆6,600平方米为出版相关产业交流展示馆。设立展位1,320个,其中设立图书、音像、期刊展示展位990个(台湾展位150个以上)。拟邀请大陆400家以上出版单位和图书公司、200家出版相关产业单位;台湾200家以上的出版企业参展;邀请全国地级市以上图书馆和发行集团参会采购;同时邀请香港、澳门、东南亚地区华文出版发行界参展。设立出版相关产业展位330个,邀请两岸动漫、网络、印刷、文化创意产业等出版相关产业企业参展。

在展会开展前半个月,组委会将把交易会基本情况及亮点的文字资料整理出来,收集厦门市及外地专业机构信息,通过电话回访、发邮件形式,宣传交易会,扩大影响面,动员更多的专业读者前来参观采购;另外,通过发赠券或与厦门市教育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合作,组织更多的市民和大中学生参观和现场购书。

交易会招展结束后,组委会将根据报名的参展单位,由《书香两岸》杂志编辑出版《第五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特刊》,将所有参展参会的单位编辑入特刊宣传。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3篇

论文提要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交易成本理论;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71-02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的数字出版市场的发展。图书也从传统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走向数字图书,现如今数字图书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烈,相应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落后,并且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的保护措施都使得我国的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没有得到重视,仍然出现一些关于版权的法律纠纷,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应用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当前出版社数字版权的问题和版权交易,能有效保护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的权益。

一、交易成本理论和数字图书版权

(一)交易成本理论的特点

交易成本是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用来谈判和经常洗契约的所有需要的费用。交易成本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依据交易费用节约这个主题,提出的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交易成本理论通过把资源结合起来,能够形成像企业这样的组织,从而减少在市场中投入的一些交易成本。

交易的主要特征包括: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指的是所投资的产品本身不具有市场流通性,可能有成本难以收回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的发生,这种机率是不确定的;交易的频率――指的是交易的管理成本和议价成本都是和交易的频率成正比关系的。

(二)数字图书的特点

数字图书是一种新兴的书籍,它必须通过电子设备用屏幕显示出来,并且具有图文、声音并茂的优质特点,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商业价值。与传统的纸质书籍相比,它规模大、便于使用并且没有时空限制,还方便读者进行信息检索,可以在更小的空间容纳更多的内容,降低成本的同时丰富了内容,并且更具有系统性。数字图书的这些特点都能有效的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极大方便了读者,还能让不同的读者在同一时间阅读同样的资源。

(二)数字图书版权交易的特点

版权贸易就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那么数字图书的版权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即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数字图书版权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法定许可的交易有:只有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而不适用;其他机构使用的必须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其目的都是盈利;其他人使用版权人的数字图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为了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版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授权;当版权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三)交易成本理论下的数字图书版权交易

从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交易商品或资产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来看。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就不具备市场流通性,数字技术也使得要表达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有形的媒介之中,这样就会使得传统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在数字图书的版权应用中很难应用。

出现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促使了数字图书版权的保护需求有所降低。数字图书版权中,交易成本泛指的是促成交易发生从而产生的成本,在数字图书的交易过程中就很难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列举。那么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会产生几个成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等成本,这些都是在交易成本理论情况下进行相关决策和授权所必须要考虑的成本。在往细节方面考虑,搜索信息成本主要指的为数字图书版权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在找到合适对象后,交易双方还需要为达成交易进行议价、协商、谈判、决策产生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之后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易时,还需要签订契约,并为了防止双方中的一方会因为投机主义产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必须要进行互相监督。

二、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图书与传统出版社图书相比较,只需要复制粘贴即可实现盗版现象,更加容易,这也造成了数字图书的版权更加难以维护,网络和高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人数字出版领域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对于数字图书中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相关的一些法规没有跟上时代潮流,实际中数字图书的著作权的使用也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一些出版人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把自己撰写的文章放在个人主页上,这种模糊的商业行为也很难断定版权问题。在著作授权模式方面来看,传统的授权形式是和图书的著作者之间签订许可合同来获得授权,但是这种方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也不高。而对数字图书版权来说,著作授权的模式则较之传统方法更加模糊,因此会经常引起一些在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出现纷争、打官司等现象。

(三)没有一个良好的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机制,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在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版权保护法只是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了保护,并没有针对相应的数据库中内容和核心思想进行保护,没有把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从表达形式顺利延展到保护内容之中。除此之外,数字图书版权的数据库中经常会有信息、数据等雷同数据库出现,无法完全对数据库的权利进行保护。

三、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下数字图书著作权的交易的研究

交易成本理论下的交易成本的来源有多个方面。就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之间的交易来看,其交易成本中的有限理性,就是对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参与者,由于身心、智能和情绪等方面的因素,在追求各自的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限制,比如说没有达到自身所希望的最大化利益。投机主义这种现象,是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够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的尔虞我诈的手法,这之中就会不自觉的产生对交易对方的不信任和怀疑,严重影响了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效率,并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在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等不可预期的因素的产生,这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会在无形中增加了著作权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成本,增加了交易的难度系数。还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产生的机会主义,只有市场的先占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有利信息获得最大利益,这样就会产生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的对象减少,并且市场被少数人持有出现小范围的垄断现象,市场运作法则失灵。如若在数字图书的版权交易中双方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就没法在让人愉悦的环境下实现数字图书版权的交易过程,白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困难并增加交易成本。针对上述当前出版社数字图书版权交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再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的三大特点,必须应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分析。

针对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范围的问题,也要适当放宽其范围,这样才能让人类知识的精华通过传播实现,这不仅不违背保护数字图书的版权权利利益,还能在无形之中保护只是拥有者的切身利益。从侧面反映了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求贤若渴的态度,也响应了了国家“383”方案――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通过重大案件判例树立司法权威。具体来说,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内容,对教科书或者新闻等公益性和科普性的出版物来说,可以无条件的进行数字转化,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升整体的全国人民的素质,为实现国富民强打好坚实的基础。

针对出现的第三个问题,可以按照数字图书的特征和分类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针对不同种类的数字图书的特点,建立与其特点相对应的著作权集体组织机制,也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当出现有关数字图书著作权交易问题时,可以迅速定位其所属的范围,从而更加快速有效的解决版权纷争问题,极大范围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免去了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搜索和一些繁琐的步骤来提高效率。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能对所有人的数字他说的版权问题都能进行保护,这样也可以从另外一方面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日渐成熟的计算机网络,让一些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一些数字图书著作权人的弱势群体著作权许可,也可以解决现如今大量著作权的现象。另外,对于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独创性适当放宽要求也能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数字图书的著作权人进行了独创性的劳动获得的著作,就应该享受独创性价值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待遇。所以,应该不仅对数字图书的数据库的著作者的排版表达方式进行保护,还应该着重保护数字图书的内容和核心思想,扩大对数字图书的保护范围。对于一些特殊的数字图书,还可以对其进行特殊权利的保护。

交易合同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有 房地产 交易 法律

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善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机制的缺陷,从而导致了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法律的真空地带,无形中制造了各种法律问题和纠纷;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有很多房地产法律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焦点。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纠纷也减少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涉及到许多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或变更登记的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所指的私有房地产分为农村和城镇两方面。

一、 当前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法规情况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从1988年《宪法》修订以后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这一阶段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立法进入新阶段,主要表现从二个方面来说明,一是保留了必要的划拨取得方式外,就是国家对土地的部分控制权;二是与市场经济开始接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公开的买卖转让和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到了1990年5月国务院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明确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1994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该说是房地产立法的一个里程牌,它的出台细化并细分了房地产交易立法的可能,相继出台了各种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条例,特别是我国的《合同法》也开始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条例法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还是依据十几年前颁布的法条显然是远远不够了,所以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物权法》开始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权属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种变化也成为交易过程比如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变量;比如房地产的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在实际发生交易后但未取得登记权属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呢,特别是在私有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权属的抗衡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

二、 私有房地产交易成立条件

首先要基于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合同

在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首先是要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基于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性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我国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从司法理论的角度来说采用口头形式也有效但是基于房地产本身的使用权的可转移特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都明确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那么这从法律层面和国家政策的倾向性上来说都做也了明确的回答,就是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已签订书面合同为有效途径。

2、私有房地产交易中法律主体要求

在讨论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不能回避它的主体,就是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个人,对产权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和变相购买私有房地产,如有特殊需要也要经过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当然对于部分农村的宅基地交易国家还有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等,社员只有使用权,即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农村居民私有房一产的交易也应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城市私有房地产的交易要通过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到变更权属方可有效,并且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要确保房地产本身的合法性,房地产交易中如果出现房地产多人共同所有,应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交易,否则是无效的。

3、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愿

私有房地产的转让和交易是基于法律主客体之间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一方采用欺诈、威胁、不当得利的手段,违背主体意愿而获取的房地产是无效的,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原则,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有明确的论述。

三、 私有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私有房地产交易首先是基于合法为前提,也就是私有房地产使用权取得的合法性,另外新的法律法规也进一步的明确了房地产权属已登记为准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私有房地产的交易的法律主体是基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在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房地产使用人仍然是房产证上的登记的主体,那么合同的签定与权属的登记之间是否存在着相抵触的情况,这一点并不相抵触,合同的签立证明了房地产交易的实施但未中止,也就是在买志双方处于一个交易过程中,在交易的过程出现一方中止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止方承担,而相应的房地产权属的交易也发生了中止,所以私有房地产交易的行为是一个由诸多环节组成的行为,而最终是以房地产权属的登记为最后的确认。

结束语:私有房地产的交易一定要依法办理,只有依法办理才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才能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