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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精选

见义勇为事迹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1篇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站在一盏路灯下张望,恰巧这时,有一个人迎面朝我慌慌张张跑来,身材不高,头发很短,手里抓着一个女式长带皮包,我当即拦住他的去路,并高声喊道:“站住,干什么的?”这个男子也顿时对我凶相毕露地吼道:“闪开,不关你的事!”嘴里边说边骂着粗话,企图从我身边溜走。我瞬间便意识到这就是搞抢劫的歹徒。

于是,迅速追上几步将他扭住,两个人撕打起来。这个歹徒一边挣扎,一边拔出尖刀(是把弹簧刀)在我的腰部连捅两刀,当时我感到腰部一阵巨痛,我用力将他摔倒在地,大声呼喊:“快来人哪,快抓坏人!”可连喊了好多声,一个人也没来,好多人只是在远处“观战”。在我搏斗的巷子里,所有住户家里的一盏盏灯光全部熄灭,也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忙。在几十米外的一个茶馆里,有几个人边喊边看热闹。就这样,我和歹徒在巷子乒乒乓乓,一路摔打搏斗。很快,两人搏斗至一居民屋前,我熟悉这里的地势,知道这家主人姓唐,专门靠扎帚帕卖,屋门前还摆了个烟摊。每次我来我妈妈家,路过此处,都要买包烟,照顾他的生意。

此刻,我见屋里灯还亮着,里面有人在看电视,于是踢了卷闸门几脚,边踢边喊道:“快来帮忙!我是经常到你家买烟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

这时,歹徒见我人高马大,一时半会儿摆脱不了我,遂趁机将他的衣服脱掉,将手里抢来的皮包扔下,来了个金蝉脱壳,挣脱而逃。我当时心里又气又恨,气的是没人来帮我,恨的是歹徒太猖狂,心想坚决要抓住他。于是,又猛追上去,并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作为武器,和歹徒再次扭打起来。而丧心病狂的歹徒此时也急红了眼,用尖刀在我的头部、颈部、脸部、腰部和手臂一阵乱捅,尽管我也用砖头不断还击,但由于失血过多,最后还是晕倒在路边,歹徒再次逃走了。歹徒逃走后,看热闹的人立刻就围上来了,他们认出是我后,便通知我的母亲,我母亲才立刻将我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歹徒在我的身上共刺了八刀,其中腰部一刀将我的肠子捅穿,经**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签定为重伤。

我住进三峡中心医院后,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四派的民警们接到报警,提取了被我抓下的歹徒的衣服和夺回的皮包,并等我醒来后,叫我详细地描叙了歹徒的体貌特征,以及歹徒留在衣物内的一张暂住证和歹徒被我用砖头击伤脸部等情况。当天早晨7点钟,公安局的同志们根据歹徒的暂住证地址,前往王家坡抓获,扑了个空。第二天,民警们又前往歹徒住处布控、守候,捕获未果,后出来在王家坡街心花园发现一脸上带伤的男人,其体貌特征跟我描叙的歹徒特征极相吻合,于是果断将其叫住盘问,并从身上搜出一把带有血迹的弹簧刀(正是刺伤我的那把弹簧刀),但歹徒百般狡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9月12日,公安局的同志们带着歹徒的5张照片来到医院叫我仔细辨认,这些照片有半身的,有全身的,还有一张面部特征的,张张都十分清晰。由于和歹徒近距离搏斗了十几分钟,印象相当深刻,当我一看到这些照片,一眼就认出是这个家伙无疑。根据我的辨认和回忆,公安局当即拘捕了这个歹徒,并进行突审。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嚣张猖狂的歹徒顿时垂头丧气,乖乖地低下了罪恶的头,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那是9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此歹徒尾随一名女青年至老电视台后面望江路小学段,将该女子推下十几级的石阶,抢走该女子的挎包。在逃跑途中,沿途群众只是大声叫喊,无一人前去阻拦、追赶。后在鞍子坝小学门前被我拦住,发生了搏斗,被我认准。据歹徒交代,他于2003年5月至案发至今被抓获,先后在王家坡、偏石板、望江路、翻胎厂附近等偏僻巷子抢劫作案十几起,先后刺伤市民、行人近10人,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损失数十万元。可谓胆大包天,手段残忍,罪恶累累,罄竹难书。一桩桩血腥案件至今时时还映现在人们眼前。

新城路一个体女老板,晚上关了店门回家,行至老电视台附近,被该歹徒突然袭击,用啤酒瓶砸伤脑袋,用碎玻璃残忍划伤面部,致使该女老板面部多处受伤并严重破相。最后,专程跑到上海整容,花了二、三十万元,至今仍未痊愈。

自来水公司一位姓宋的女士,家在自来水公司楼上住,晚上从外面租碟子回来,手头拿着几十块钱,被该歹徒从后面突然一掌推下十几米高的石梯,摔得浑身是伤,衣服、裤子都摔破了,几十块钱也被歹徒抢走。

三峡中心医院一护士,晚上下班回家走到殡仪馆附近,被该歹徒一刀从下肋捅至心脏,抢走了三十多块钱,伤得最惨最重,现在还住在医院。

还有一位姓张的开县籍女士被歹徒抓了皮包,抢走七十多块钱,脖子上也挨了好深一刀……歹徒疯狂作案,搞得整个**城人心惶惶,市民夜晚不敢出门,不敢长时间在外面逗留。**区公安局、龙宝公安分局紧急命令四派限期捉拿歹徒,四派民警在歹徒经常出没、抢劫作案的地方布控、守侯,常常几天几夜不曾合眼,但仍一无所获,每每落空,案情毫无进展。公安局焦头烂额,压力相当大。由于歹徒长得矮小,留个浅平头,极象监狱里服刑的犯人。而那时,王家坡一带,正好有三合监狱的犯人在修路,于是民警带着受害人当即赶到三合监狱辨认,但最终无证无据,不能确认。当歹徒抢劫最后一名女士时,结果遇到我这个“多事”的人,搏斗了十几分钟,把歹徒认得死死的,最后终于栽在我们手里。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中表现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打印后经所属乡镇党委或乡镇综治委审查后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含外地人员在我县),由见义勇为所在的乡镇或*派出所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上报。

(三)县直单位报送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的单位党组(或支部)向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含从事个体运输、文化娱乐、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民)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送前要经县、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行业审查后,方能报送。

(五)外来务工人员中见义勇为事迹的报送,有明确隶属单位的,须经用工单位审查批准。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见义勇为所在地*机关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六)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综治办填报《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会

第七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虽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确认、奖励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通过集中表彰、媒体表彰等方式进行奖励。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拨款;

(二)接受县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各种途径增值。

第十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

(三)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审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公民,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万元至叁万元。

(二)在见义勇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发给奖金伍仟元以下贰仟元以上的奖金。

(三)在见义勇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奖金。

第十三条对组织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根据其事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壹仟元至壹万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职的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在见义勇为中负伤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续费。其它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资助;

(四)不足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不能负担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贰万元)。

(五)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本县(户籍属于本县)见义勇为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亲属发给生活费。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办理社会残疾人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对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4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思想正式被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全体人民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做到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只有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才有了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而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却成为了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的态度,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举手之劳给110报个警而不肯、充当“冷血看客”而不知耻的现象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刺耳的“不和谐音”。看客现象不仅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体现,更是社会环境不和谐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因此,解决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需要,更是中国实现全面进步的需要。

一、“看客”现象的概念界定及其主要特征和具体表现:

所谓“看客”,是指那些麻木不仁,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为生活态度的人。他们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总是报着一种看笑话的心理去面对遭遇不幸的人。而“看客”现象的概念主要表现为,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需要自己帮助时,却持坐视不救、袖手旁观的态度。心理学上将“看客”现象界定为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心理反应意向,即紧急状态下的冷漠行为。“看客”现象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病态的表现,严重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看客”现象的主要特征可以用事态紧急,认知明确,情感冷漠,众人在场这四个词描述。即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众人在场,明知受害人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侵害,急需人帮助,却无人愿意伸出援手,有的只是冷漠的观看。

“看客”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今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各个角落。强奸犯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受害者家属求助,二百多户人家无动于衷;街头出现精神病人杀害少女,看客多但无人救援;见人跳楼观看者还鼓掌大叫“往下跳”;少100多元医院不给救命血等等。像这样的“看客”现象在现今社会上不胜枚举,它们正严重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看客”现象的社会危害:

1.它影响和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助长金钱至上的极端功利主义。不能给自己带来切实利益的事坚决不干,即使眼前的人生命受到威胁。这种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只会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如果任其滋长,将来的社会必将再回到那种“人吃人”的社会。

2.它助长了人们畸形心理的培育,使得人们变得灵魂麻木、精神失落。“看客”心理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它不仅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影响着自身在社会上的生存和发展。一个“看客”在这个社会的生存空间必然是很狭小的。

3.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看客”现象的泛滥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歹徒们光天化日下作案却无人制止,这无疑会让他们更加有胆量去继续作案,其结果就是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都会受到威胁。

4.它必定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困难和阻碍。“看客”现象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外在体现,它的存在势必会破坏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中国式看客现象”的社会学视角探源:

从对现今社会上存在的“看客”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中,不难看出,产生“看客”心理的根源不外乎就是怕惹麻烦,怕遭报复,怕损害自身的利益,怕自己见义勇为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尊重,又或是通过看别人的笑话为自己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寻根溯源,产生这种心理的最源头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与奖励制度不够完善:

与“看客”现象相对的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本应受到大家的尊重,得到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保障及奖励,而不是无助地承担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痛苦。可现实中,我们往往见到的是英雄因为见义勇为受伤,却得不到社会很好的资助及关怀,最后还要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样的结果不免要让人好好思量一下见义勇为值还是不值。或许人们不是不想见义勇为,而是不敢,因为他们缺少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后盾。虽然国家早已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而且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存在差异。

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但目前国家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目前,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相继出台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然而全国性的立法却没踪影。《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从1997年开始,曾两次向国务院申报立项但无答复。此外,各地法规也往往“互相打架”。如外地人见义勇为,有些地方却以并非本地户口推诿不管。还有,见义勇为行为中的被救一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也一直无明文规定,被救者害怕承担责任,令救人者寒心。

(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

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予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者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保障经费来源及奖励形式多样引起“诸侯纷争”。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一共24个。但其中奖励办法以及资金来源等,各不相同。

比如:上海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北京市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广东省政府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中,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医疗、生活等经费。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赞助等。还有的省市通过其它方式给予奖励,比如南京允许见义勇为者生二胎,昆明则给见义勇为者落实户口等。

目前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十分多样:北京由民政局负责,成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承诺1年1千万元,但是在财政上挂着,需要多少奖金就下拨多少;上海由公安局政法委经管;广东的见义勇为基金达上亿元,群众普遍生活水准较高,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善后保障工作也做得不错,所以其见义勇为人员上访的记录也少得多。另外,江苏、福建的见义勇为工作被业内认为是做得比较好的。然而在有些地方,并不理想的社会风气导致有时会“见义勇为奖金发不出去”的尴尬。

(四)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保障时缺乏灵活多样的手段:

如医院是要对见义勇为的英雄提供免费救治还是按照规定不掏钱不给看病。又如同样一件见义勇为的事,英雄是否在不同的地区会得到不同的待遇,如果那样的话我们是否应该在见义勇为前先选好地方。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政策,见义勇为行为根本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能否对见义勇为英雄实施全面的保障,还取决于执行者的手段够不够多样、灵活,能否对不同的案例做出合适的处理。

由此可见,“看客”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方面的社会保障及奖励体制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各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在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时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及灵活、多样的手段。

社会文化道德建设工作的不完善:

(一)媒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道德社会,提倡公民道德建设。但在对于见义勇为这一块的建设却不是很理想。虽然社会上一直在提倡见义勇为,但真正的宣传、鼓励手段却显得有些力道不足。尤其是媒体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的宣扬手段太过单一化、简单化。虽然每年都有不少给见义勇为的英雄颁奖的晚会,但这里表彰的毕竟是少数人,而其他许许多多的见义勇为的人却得不到宣扬,难免让人觉得寒心。

(二)各地方道德建设出现不均衡。

对于见义勇为的道德建设这一方面,还呈现出了各地方建设不均衡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道德建设力度较大,但相比之下有些地方的建设力度却显得很不够。这样的发展是不能满足全面建设道德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的。

(三)关于见义勇为在大学校园这方面的宣传不够。

大学中的活动多不胜数,但是有关于见义勇为或是道德建设方面的活动却很少被涉及。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力量。如果连大学生都不能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觉悟,何谈建设道德社会?

(四)西方个人主义价值思潮的影响。

由于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很多中国民众接受了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但并未正确理解这一价值观的内涵,错误的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

民众的病态心理:

具有匿名性。看客中的每个人都觉得自已是外人,不会感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压力。认为反正都是外人,怎么看自己也无所谓。

丧失责任性。看客将责任均摊到每个人身上,不采取行为也不会内疚。认为救人不是自己的责任,是别人的责任,是所谓的英雄的责任。

群体淹没性。群体性淹没了自己的个性、情感和活动。认为大家都没行动,我也不应该有行动去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

盲从、从众心理引导。

中国传统明哲保身、安身立命思想的影响。

人们的“不平衡”心理,认为别人没有帮我,我帮别人就是吃大亏。

社会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间的统一协调问题:

“不见义勇又不犯法”,很多人都会这么想。单单依靠道德的约束显然已无法改变社会上的这些“看客”现象,道德制度必须在法律的充分保障下才能显示出它的威力。近年来,有关于见义勇为这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各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应《见义勇为条例》,可以说是对“看客”现象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但法律始终只是一种约束手段,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看客”心理。所以不管是依靠道德手段去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运用法律手段去强制见义勇为,都不能最大程度减少“看客”现象。只有二者相辅相成,才能使人们愿意见义勇为,敢于见义勇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客”现象。

四、消除“看客”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断完善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障与奖励制度;制定统一、明确的相关政策,并保证各级地方政府及各阶层机关灵活、多样的执行。做好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资助、奖励以及精神方面的关怀工作。

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及资金发放制度,确保每位见义勇为的英雄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将法制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即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协调好施救者与被救者之间的关系,以减少那种被救者不愿承担施救者医药费或其它责任之类的纠纷事件。消除群众怕见义勇为遭报复,惹麻烦的顾及。加大对于见义勇为英雄的奖励和善后工作,让每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及他们周围的人都感到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值得的,因为他们拥有坚实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强硬的法律手段作后盾。

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不管是通过电视还是报纸,对于见义勇为的事迹要大力宣扬,而对于“看客”现象也要进行曝光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谴责。而且报道应尽量做到全面。各县级、乡级、村级单位要对见义勇为个人及其事迹进行宣扬,力求让每一位见义勇为英雄的事迹都得到宣扬。

加大见义勇为思想在大学校园中的传播,多开展一些以“宣传见义勇为行为”或“反对‘看客’行为”的主题活动。学校要鼓励学生多开展相关主题的团日活动,让学生们亲自组织并参与到宣扬见义勇为行为,反对“看客”行为的活动中去,亲身感受活动带来的教育意义。学校还可以把这一主题作为一门社会实践,让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调查这一主题,并借此机会宣传这一主题。

以政府资助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建立一些“见义勇为英雄纪念馆”,将英雄们的事迹记录下来,展示给群众看。各地中小学则可以组织一些参观活动,学习英雄事迹,从小培养见义勇为的精神。

借助奥运之势提高全民素质,教育引导,塑造社会成员的健全人格。宣传说服,改变社会成员的消极态度和病态心理。

透过汶川大地震正面教育、宣扬生命的可贵,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的可贵以及在重大灾难面前团结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感受到生命的宝贵,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人与人之间和谐所带来的力量;让每个社会成员都感受到救人英雄的那份伟大和光荣。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前款规定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公民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确认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应当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并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由州(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表彰。

前款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九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人承担;

(二)由见义勇为公民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承担;

(三)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公民因伤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见义勇为公民享有就业、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因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享受加分照顾;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保送省内院校入学。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公民的伤残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有工作单位而无评残管理部门的,伤残等级由县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公民,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其一名近亲属。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公民因牺牲、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职责,见义勇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提出救治、保护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申报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导致见义勇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资金,除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近亲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有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