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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民政、教育、财政、卫生、社保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中表现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见义勇为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打印后经所属乡镇党委或乡镇综治委审查后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含外地人员在我县),由见义勇为所在的乡镇或*派出所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上报。

(三)县直单位报送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所属的单位党组(或支部)向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含从事个体运输、文化娱乐、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民)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送前要经县、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行业审查后,方能报送。

(五)外来务工人员中见义勇为事迹的报送,有明确隶属单位的,须经用工单位审查批准。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见义勇为所在地*机关负责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六)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综治办填报《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休宁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基金和基金会

第七条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虽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确认、奖励和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通过集中表彰、媒体表彰等方式进行奖励。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拨款;

(二)接受县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各种途径增值。

第十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

(三)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支出在壹仟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审定;壹仟元以下(含壹仟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公民,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万元至叁万元。

(二)在见义勇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发给奖金伍仟元以下贰仟元以上的奖金。

(三)在见义勇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发给奖金贰仟元以下伍佰元以上的奖金。

第十三条对组织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根据其事迹授予见义勇为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壹仟元至壹万元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职的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在见义勇为中负伤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疗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输血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抢救费、手续费。其它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担;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资助;

(四)不足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不能负担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贰万元)。

(五)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本县(户籍属于本县)见义勇为人员,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由见义勇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亲属发给生活费。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办理社会残疾人证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免除学杂费。参加初考、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对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管理部门)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医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专项经费)

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九条(评审机构)

市和区、县综治委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区、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

市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

第十二条(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确认和评定的复核)

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综治委申请复核。

市综治委应当组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的宣传)

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十七条(救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

第十八条(抢救费用的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抢救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予暂付的,从专项经费中暂付。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的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第二十一条(保护措施)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评审、表彰、宣传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措施)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为此,我代表市见义勇为协会,向受到表彰的4名先进个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学习。向涌现出先进个人的**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向县房产交易所;**景区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县检察院;县城**饭店和**乡**村民委员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对**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精心组织今天的表彰大会致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称道的善事好事。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他们为**大地谱写了一曲曲正气之歌,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乃至鲜血和生命实践了“xxxx”的重要思想,为构建和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我们一是要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二是要学习他们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三是要学习他们机智勇敢、爱憎分明的高尚品格。

为此,提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和先进事迹。

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日常工作,我们一定要下功夫抓好。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采取联合大众传媒,配合党的喉舌,开办专题节目,认真宣传党和国家鼓励见义勇为的法令,宣传国家和**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宣传受到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事迹。让全社会关心、爱护、支持见义勇为公民,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构建和谐**的建设中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

第二要全力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

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就是通过表彰,树立榜样来教育群众、影响群众、激励正气、弘扬美德,要视见义勇为的表现和贡献分别给于表彰奖励。尤其是要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在逃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者;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者和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者,给于表彰奖励。形成“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新的社会风尚和荣辱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要积极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

我们做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决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为此,我们要在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的同时,多方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要把弘扬正气的工作延伸到表彰奖励之后,确实做好善后维权工作,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人民群众的关爱,更加具体化,激励和提升见义勇为正气,引导和调动全社会继续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永远不能忘记他们。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摘 要 见义勇为事件的频繁出现,使人们不仅关注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是否得到嘉奖,还关注如何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谈见义勇为的性质,为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民法上的依据,从而呼吁建立见义勇为救助机制。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救助机制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的事件层出不穷,先后有“成都公交燃烧事件5名见义勇为市民被表彰”、“乌鲁木齐6名见义勇为者各获千元慰问金”等事件。据统计,东莞见义勇为事例逐年增至66宗。见义勇为事迹这么多,不仅是人们道德水平提升的表现,也是法治建设推动的一定成果。见义勇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伴随着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见义勇为法律化显而易见[1]。各地相继颁布了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尽管如此,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从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寻求方法来建立救助机制。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彰显正义,而实施的救助行为,这是见义勇为。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显而易见,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评价见义勇为,从而使得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二、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法治社会追求的价值之一,而正义与公平是同时存在的[3]。见义勇为者为了别人的利益挺身而出,他的行为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肯定,他的内心深处早已肯定了这类行为的价值。见义勇为是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不仅要在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对行为给予肯定,还要对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在精神与物质上给予行为人一定的满足,这样才能继续宣扬见义勇为的义举,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行为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了,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由受益人来进行补偿。因为帮你,才受到损失的,所以你要给以适当补偿,毕竟他人没有理由为了你而遭受损害,这也是公平的体现。

当然,受益人进行补偿的前提是受益,这是普遍的观点。没有获益就没义务来进行补偿,这是道德义务法律化的表现。当受益人的财产与人身因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以保障的时候,若是有第三人侵权,那么第三人要承担损失,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若是不存在第三人,或是第三人失踪,或者是没有赔偿能力的,那么受益人要履行补偿义务,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享有补偿请求权[4]。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见义勇为的事例,一名女士落水,一名小伙子跳下水去救她,结果没救到她,她自己没事,而小伙子却溺死了。这件事让我想到了二点:一是小伙子没救到她,没使她受益,所以她就没有补偿的义务。二是受益人没有获益,见义勇为者难道就白白牺牲自己的利益了吗?见义勇为存在着法律空白,当受益人没有获益时,对见义勇为者,没有补偿义务,那么如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呢?

三、建立见义勇为救助机制的建议

(一)立法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环境下,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显得极其落后。目前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地方的条例。这远远不够,尤其出现见义勇为者被栽赃,诬陷的情况,使得见义勇为的成本高,风险高,如果没有相应法律层面上的保障,见义勇为的义举会越来越少[5]。因此对见义勇为及时进行立法,改变见义勇为立法的落后现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当见义勇为的事迹发生后,在不存在侵权人以及受益人没有获益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动用基金来补偿行为人。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还在无形中宣扬了见义勇为的风尚。

而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政府财政税收中拨款;企业及慈善家的捐赠;普通百姓的自愿捐款。当然还需要由政府牵头,挑选合适的人员来管理基金会。

实际上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建立促成了奖励机制的形成。基金不仅可以用来补偿行为人的损失,还可以在行为人没有损失时,作为奖金给予行为人,以及奖励那些勇敢站出来为英雄们作证的人们。

(三)宣传与教育――提倡理智的见义勇为

这需要各地政府建立起见义勇为网,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表彰活动中,在佩服,赞扬他人的同时,自己也从中受到鼓舞,从而达到宣传见义勇为精神的目的。

我们不愿意看到白发苍苍的老人失去亲人痛哭流泪的那一幕,生命是宝贵的,所以社会在倡导见义勇为时,不仅要弘扬见义勇为正义的一面,还要宣传理智的见义勇为。学校教育非常重要,老师不仅教授学生课本知识,还要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危险,如何逃生。相信经过训练的学生在遇到危险时,会理性地面对。见义勇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我们倡导理智的见义勇为。

参考文献:

[1]郑在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第l8卷第3期).

[2]王利明,杨立新,程啸,王轶.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467.

[3][英]雷蒙德•瓦克斯,谭宇生译.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译林出版社.2008:58.

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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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虽然不该有年龄之分,但是因为“勇为”并不是行为人有胆量、有勇气甚至有精神就可以“为之”的,更需要一定的身体素质和能力,而这些都不是未成年人具备的。如果我们不顾实际情况,把这种事情当成见义勇为去鼓励和倡导,很可能将会使更多的孩子去学习和效仿,这不仅对孩子们的安全形成不利,也有悖于我们的社会道德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地官方不批准这个孩子的“见义勇为”,正是基于一种更大的保护和关爱,因为孩子思维简单,能力有限,一旦盲目的涉足,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牺牲。在现在的社会生态中,不仅不应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应该提倡孩子们远离危险,而当同伴遭遇危险的时候,不要“勇为”,而是要“智为”和“巧为”。通过向大人们呼救来达到救人的目的,而不管怎么样,都不能做无谓的牺牲。实际上如果说8岁小女孩“见义勇为”,其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一个8岁小女孩本身就是大人们看管呵护的对象,有小伙伴落水,这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把落水孩子救上来?与其说是孩子“见义勇为”,不如说是大人看管不当。孩子的行为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下意识”,如果把这种“下意识”当成一种精神来颂扬,不仅不严肃,更是一种荒唐。

避免盲目模仿与评“见义勇为”不矛盾

巴山夜雨

8岁女孩救人身亡,当地综治办回应称按照我们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答复,小微微事件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政策上面没有作明确规定;小微微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因此没有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