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两学一做自查报告范文一: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要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扎实推进全镇各项工作的落实。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6年两学一做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开展,广大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聚集务实高效、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珍惜组织赋予自己的干事创业的平台,切实增强夯实基层、推动发展、后发赶超的责任使命。自2月份以来,县委组织部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谋划、扎实调研,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建议,并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调研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全县党员在两学一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表现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深入到乡镇和县直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与部分县级领导进行了个别交流,深入查摆、逐条梳理、深刻剖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两学一做方面存在的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征求到意见建议共100多条,其中与两学一做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10条。陈列如下:

1政治思想有偏差。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论武装抓得不紧,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如信仰缺失、精神懈怠等现象缺乏警惕性,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的思想言论和不满的情绪,没有去坚决地抵制、纠正与疏导。部分党员,包括一些干部党员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不强,还存在精神缺钙问题,未能主动把自身置于四个全面的大局中,向中央看齐、向省委看齐。

2纪律意识还需增强。

3宗旨意识不高。服务群众上还存在,也存在与民争利。

4担当意识不高。不作为现象等仍存在。

5执行力不高。

6法制意识不强。

7 干部有不切实际、急于求成。考虑县域发展现状不周全,在发展目标定位上过于追求完美、过分强调上台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不堪重负。如在城镇建设上,多个片区项目同时铺开,没有循序渐进,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较大,反而影响了县城整体发展进程

8 有制度无落实。制度文件较多,执行督导不力,形式大于内容,没有较好地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如存在城区规划执行不严、控违拆违压力较大的问题。

9表面工作做得多。主要是常委班子成员下基层、搞督导没有深进去、沉下去,实效不明显。存在走村不入户、调研走马观花、真抓实督不够、解决实际问题不多等问题。如有时候下乡了就是听汇报、搞座谈,自己问得少,亲自看得少。

10干部科学决策上有欠缺。突出表现在决策缺少必要程序,缺乏充分论证,凭经验判断、主观臆断来解决问题,脱离了县情实际。如为了加快工业、城镇发展进程,引进了龙行天下、汇德电子、三特机械等项目,但财政投入也比较大,投资回报率水平不高。有的时候某些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参与决策的面不广、透明度不高,造成了一些后遗症。如步行街建设遗留问题至今没有彻底解决。

二、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集中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刚结束,接着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党员和干部的思想上和工作推进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障碍,思想障碍尤其突出。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思想偏差。客观的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自党中央召开总结大会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开始下降,社会舆论关注的焦

两学一做自查报告范文二: 

全国组织部长会议近期召开,会上提出:广大党员要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我们每位党员都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投身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真正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党员。

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党员干部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参与者推动者,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直接受益者。要常怀忠诚之心,自觉遵守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在思想、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补足精神之钙、强化自律之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现在的社会比较浮躁,面临的糖衣炮弹和利益诱惑很多。党员干部要强化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规则、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使每项工作都能信得过、过得硬。要从小事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不为金钱所诱,不为美色所迷,不为物欲所累,慎独慎初,自警自省,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已经明确的改革发展目标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要看领导干部如何作为。随着三严三实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广大党员干部只有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聚集务实高效、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以一种等不起、慢不得、坐不住的激情和干劲,珍惜组织赋予自己的干事创业的平台,才能切实增强夯实基层、推动发展、后发赶超的责任使命,才能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两学一做调研材料报告三: 

1月22日下午,武穴市委书记、市长郝胜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了《中共武穴市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草案)》。市领导李新桥、刘斌、郑勇平、胡晓青、向博、雷洪、余水兵、蔡军、高维鹏、龚雄、郭茂兰出席会议。

郝胜勇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委、黄冈市委要求,把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抓紧抓好。市委常委要带头学、经常学、做示范、作表率,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做到以上率下,推动学习教育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拓展。通过学习,更好地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主体责任,带动全市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信仰信念、强化政治意识、树立清风正气、勇于担当作为,为加快推进现代港城、创新强市、城乡一体、生态武穴建设、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会议强调,党章是党的基本法、总规矩,党员、干部要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自觉学党章、守党章、践党章、护党章,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增强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党规是对党员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指引。加强党性教育,要突出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新修订的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守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修身律己、干事创业、勇于担当上来。

会议强调,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有力思想武器。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原文,全面掌握讲话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真学真信真懂真用。党员、干部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强化理论武装,丰富学习载体,创新学习形式,不断深化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以之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1.会议指出,全市党员、干部要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动上明确底线,做到见贤思齐,学习先进,深学细照笃行,不断深刻反思,净化心灵,提升境界;不断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切实增强实干意识,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

会议强调,全市上下要迅速行动,掀起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热潮,切实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盯黄冈率先、全省领先、全国创先的工作标准,大力弘扬勇于担当的作风,大力倡导为勇于担当者而担当的精神,使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以加快武穴改革发展为己任,事不避难、勇于担当,积极投身到现代港城、创新强市、城乡一体、生态武穴建设事业中来,奋力当好新常态下的排头兵,不断开创武穴改革发展新局面。

点也开始进行转移,部分处级领导认为今后的作风建设应该没有过去严,思想有些抛锚,过去存在的四风苗头又开始在脑海里蠢蠢欲动。另外,部分基层党员对政治学习也不够重视。现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部分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心理上会存在抵触和厌倦情绪。

2.有应付心态。部分党员认为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教育的过程中,已经接受了最严格的的党性洗礼,问题已经找完了,原因已经深挖了,整改措施已经到位了,再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意义不是很大;有的党员认为开展两学一做主题教育只是故伎重演,在严度和广度上不及群教活动,只要随便应付就可以了。

3.有工作难度。自中央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总结大会后,虽然作风建设的总体势头没有减弱,但宣传力度有所下降、工作队伍有所精简、工作容量有所缩小,加上个别党员和干部自身有抵触情绪,导致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工作氛围不够浓厚,难以取得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如何推进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对象普遍认为各级党组织在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过程中,既要与群教活动紧密结合,又要区别于群教活动;既要优化内容,又能抓住重点;既要抓紧时间,又能保证效果。具体来讲,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党员全覆盖。根据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已明确开展两学一做主题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建议党员干部、普通党员、农村党员都要参与,同时非领导职务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都要参加学习教育。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见义勇为;法律;伦理;评价;价值

见义勇为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中国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的巨大变化,中国的传统美德特别是社会中常见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古代社会就对“义”和“勇”有初步的研究和概括,近年来,研究的氛围与日俱增,研究的视角日益宽泛化,研究的成果也日益丰富。本文就中国内地近十年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概括。

一、见义勇为界定及困境

从古至今,人们对见义勇为含义的界定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的答案。不同的人,不同的学者对其的解释和理解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强调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能够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减少受损害或者避免生命伤害,这种行为就可以成为见义勇为。有人从人的行为的角度入手定义见义勇为,强调见义勇为是危难救助行为和合法。有的学者从行为的正义价值入手界定见义勇为,强调行为的正义性。也有人从行为所要求的高道德标准定义见义勇为,强调行为对行为人人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行为人应该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

见义勇为的困境是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个现实的和理论的学理问题。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见义勇为的困境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从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道德生活领域的角度对见义勇的困境做了分析。在道德生活领域,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但是社会上出现许许多多的事例,使得好心人不得好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以及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悲惨遭遇,让人们不得不考虑是否再伸出援助之手。有的学者从社会成员间互助的角度分析,认为,见义勇为从其现象来看是社会每个个体之间的互助行为,是维护某个具体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的行为, 但就其实质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表现, 进而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有利于人们的行为。张崇刚认为:“应该把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放在一个系统中来分析‘见义勇为’行为的动因。” [1]有的学者认为:“在道德问题上做经济的‘值与不值’的思考,算‘成本账’,容易使见义勇为的价值遭受质疑,让人产生模糊判断,不利于见义勇为道德行为在全社会的广泛弘扬。”[2]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讲,孙丽英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进行了道德的评价,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见义勇为,明明知道自己办不到的、做不到的、不会做的,就不应该自己身体力行,而应该另择办法。在法律评价中,有人认为指出,见义勇为不是法律概念,就其特点决定了社会上只有一部分甚至可以说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做到,它只能作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而在一些法律词典中,也没有找到见义勇为的字样,因此见义勇为不应该作为法律概念来理解。有的学者认为,见义勇为可以作为道德评价,但是,其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在道德上仅对见义勇为作精神上的评价,而不作物质上的评价,不能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人的物质救济问题。这是因为伦理本位主义认为:“道德是非功利性和超验性的,回应的是灵魂生活的要求,是精神领域的事务,不解决物质利益问题。”[3]从见义勇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背景的结构性影响的角度,“从其价值自身看,社会价值观会因群体、阶层等属性表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包括官方提倡的具有主导性的‘制度化形态’有较高系统化程度的‘知识化形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习俗与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的‘生活化形态’。”[4]从社会背景角度看,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人们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摔倒的老人和落水的儿童等等,其中的困境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和医疗保险及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见义勇为往往是是处于一种高危险行为,如果被救者未成功获救或者见义勇为者不幸牺牲或受伤。其带来的后果就伴随着较高的医疗费用,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麻烦,成为影响社会成员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制度问题上,人们认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其主要表现之一是法律制度缺乏价值关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不足。表现之二是“碰瓷”、讹诈现象,会直接遏制见义勇为行为。还有一些受中国人的传统保守观点的影响,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认为,比较新颖的观点是从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思考见义勇为。把美德作为评价见义勇为的标准,有利于引领道德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有助于厘清人们对见义勇为道德认知困惑;有助于固化人们对见义勇为道德思维理性;有助于指引人们对见义勇为道德行为选择。”[5]

二、见义勇为困境之因

见义勇为困境出现的原因,学界对其分析也是有所不同的。总体性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是不可否认的:多元文化的交错碰撞特别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

有些学者认为在道德选择角度,人们缺乏见义勇为的道德判断能力与道德选择的经验。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特殊性使人们在“义利”抉择中“知行”相悖。有的研究者从评价的角度分析,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主要进行道德评价,并不能解决其生活上的要求,更无法解决物质利益的问题。有的研究者从法律的界定视角分析,指出关于见义勇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见义勇为者维权也比较困难。有的学者站在社会责任的角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主体社会责任缺失,无私奉献精神淡化。从生命自身的角度,民众热爱生命、珍惜生命的理念增强。”[6]从个体的自我意识来讲,市场经济的体制日趋完善,物质生活也相对充裕,个体意识也在逐步觉醒,这就使人们对中国传统美德特别是见义勇为这种做法有了自我和社会的不同程度的制约。有些学者从伦理结构分析、道德与利益关系分析以及道德的维系力量分析。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出现困境的原因可以理解为“陌生人的道德困境”本文主要从伦理和法律之间、伦理评价和伦理价值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展望。

三、对见义勇为研究趋势的展望

如何展望见义勇为这一传统文化,挖掘出见义勇为伦理学的现代价值,实现道德与法律、伦理之间的一个和谐,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学界对见义勇为问题的研究不少,但是多数是从法理、民法、商法和刑法等角度进行的分析,成书的专著也相对比较稀少。一般的说法和观点多是套用某些学科或某种理论并加以分析和论证,缺乏对见义勇为困境问题的相对独立和比较深入的思考,尤其表现在对见义勇为理论中涉及的伦理和道德的基本研究亟待考虑。

虽然见义勇为困境及其原因分析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但是大部分成果仍停留在表象上的分析,缺乏进一步的专研,而且还有一些曲意迎合社会中的热点,分析比较臆断。见义勇为的困境问题,本文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和分析。

1、应从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关系阐述见义勇为

学者研究见义勇为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思考,从伦理学的角度相对稀少。这里先主要介绍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道德是一种以善恶为基本范畴的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对人们的要求,体现的是‘自律’范畴;法律则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道德观念,并有强制力保证贯彻执行,体现的是‘他律’范畴。”[7]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古罗马法哲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而“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正,即是正义”。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活动需要的产物。道德告诉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哪些“应该”和“不应该”;法律则是道德无法解决时,启动的最底层的强制的手段。也就是说当道德的效能不尽人意时,必须将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要求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可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对于大家来说都不陌生的道德相关的概念。

那么,在法律和伦理之间应该怎样阐释见义勇为的困境呢?首先要清楚法律和道德、道德和伦理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的理解这种困境。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对个人而言是善的要求,是道德的行为,是义务性的行为。而对于大多数社会上的人而言,不是一个普遍性的行为,义务性的行为,而是没有目的的超功利的行为。这其中可以理解为伦理层面的。而对于公安干警而言则是职业的正当行为。这层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社会,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见义勇为的困境就会少很多麻烦。

2、从伦理评价的角度分析见义勇为

倪愫襄学者把伦理评价分成了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伦理价值一般指:正当、义务、良心、善与恶,这些都是我们做出伦理评价时,所用的价值词。有的学者从当代伦理学体系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功利论与道义论的对立与效果论和动机论的对立,认为:“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道德起源原则标准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功利论而反道义论;在道德评价依据的问题上应该坚持道义论反对功利论。”[8]伦理评价和道德评价还是有区别的,要区分这两个评价,就要清楚伦理和道德是从哪个角度分析和理解的。学界对伦理和道德的区分和辨析很多。有的学者认为:“‘伦理’ 专指道德准则和社会道德观念, 用‘道德’专指善恶。”[9]魏书胜老师认为:“道德是个体的,伦理是社会的;道德是纵向的,伦理是横向的。”[10]这里主要是从社会上和横向的角度来理解伦理评价的。对见义勇为从伦理评价角度来讲,不能有过多的苛责。道德是个体的、自主的,而伦理才属于社会的,大多数人的选择。人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生命本性―社会性,这是人的全部关系的核心。有的学者认为道德评价的根据只能是行为的动机。从伦理评价的角度讲,效果本身无所谓善恶,效果也就不能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王海明则主张,动机和效果要分开来讲,认为评价行为者品德依据其动机;评价行为本身依据其效果。有的学者对动机与效果,从零效果,正效果和负效果三种情况下划分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并指出效果与行为者的能力,判断力等方面是有直接的关系的,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有道理的。

3、从伦理价值的视域研究见义勇为

从两个维度来解读伦理价值:伦理价值的个体维度和伦理价值的社会维度。不同的学者对伦理价值的理解也不同。倪愫襄把伦理价值分为规范和美德。他认为:“规范伦理表现为伦理价值的正当、义务等底线伦理的形式。而美德伦理表现为伦理价值的善、良心、德性等自觉的更高要求的伦理价值形式。”普理查德认为:“善作为某种目的设计的是动机,而‘应当’则只涉及行动,相互间不可互约。”见义勇为对于个人来说,是道德的、义务性的、应当的行为;而对于社会上来讲,不是道德,义务的行为,而是没有目的的超功利的行为。正当可以理解为是伦理价值的基础,是处于伦理价值底线和基础的;而善是伦理价值目的性、理想性的层面,是伦理价值的高层次价值。”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对于个人而言,属于伦理价值中善、良心、德性(美德伦理)的部分;而对于社会上大多数而言,则属于正当的(规范伦理),但是非义务的行为。因此,我们在伦理价值教育方面,对见义勇为的评价和认定,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动机、效果或者二者的统一,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以及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这样才能更好的传递正能量。

近年来对见义勇为的困境主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从而遮蔽了其中蕴含的更重要的伦理价值的意义。见义勇为虽然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但在现实中却存在许多见义不为的现象。因而从其原因和未来展望的视域出发,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从伦理价值的角度分析和考虑见义勇为,这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崇刚.“见义勇为”的成本与收益[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1(4).

[2] 王修彦.新时期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失调与重建[J].理论与现代化,2014(4).

[3] 饶世权.对见义勇为道德评价的不足及其法律完善[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2(2).

[4] 王处辉.论中国社会价值系统的一主多元特性[J].江海学刊,2008(5).

[5] 张世友,王倩薷.美德伦理引领与见义勇为行为[J].重庆社会科学,2012(3).

[6] 吴绍珍.见义不为伦理困境产生原因解读[J].理论与实践,2012(6).

[7] 刘煜,程刚.论法制视域中的社会道德构建[J].道德与文明,2013(5).

[8] 田浩,李一宏.当代伦理学理论体系的两大困境及其出路――对立的道义论与功利论如何达成统一[J].求索,2008(11).

[9] 郭永军.道德评价的根据再认识――从道德的本质谈起[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

[10] 魏书胜.从人的生命本性看道德与伦理的区分[J].道德与文明,2009(2).

[11] 张黎夫.一种关于动机与效果的新阐释模型[J].道德与文明,2003(6).

[12] 余华.破解见义勇为难题-从道德与法律的二维视角[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4).

[13] 孙丽英.见义勇为的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J].法治与社会,2007(12).

[14] 刘云林.法律道德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

[15] 倪愫襄.伦理学导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16] 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7] 张传有.伦理学引论[M].人民出版社,2006.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追踪日本战犯

抗日战争胜利后,同盟国根据雅尔塔会议的决定和《波茨坦公告》的要求,于1946年1月19日正式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政府指派梅汝璈为该法庭的中国首席军法官(当时媒体另有称谓曰“中国代表法官”),参与审判日本对亚太地区引发大规模战争和伤害所应负之责任,赴日参加审讯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另派石美瑜为南京军事法庭庭长,审理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此外,在国民政府国防部军法司下面成立了一个“战犯处理组”,负责乙、丙级战犯的侦查处理工作。审讯工作尚未开始时,驻日盟军总部又决定在总部司法处下面设立中国科,要求中国政府派员参加该科工作,参与侦查、审讯在日本本土虐杀中国战俘的罪犯。

1946年夏,国民政府国防部军法司战犯处理组军法官方乃昌先生奉命抽调去驻日盟军司法处中国科担任特别检察官之职,负责侦审在日本国内发生的或者罪犯在中国作案后目前已潜逃回日的有关虐待中国战俘的战争罪行案件,具体承担的是收集罪证、传讯证人、拘捕罪犯、提起控诉等工作。

1946年8月上旬,方乃昌率领助手王资君等人搭乘一架美国空军的运输机从上海飞往东京。抵达后的次日,即开始着手接触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司法处中国科的工作。方乃昌离开上海前,曾在外白渡桥畔的礼查饭店(今浦江饭店)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对外公开宣布此行赴日的使命,要求中外各界积极提供日本方面虐待中国战犯,以及相关罪犯的各种线索,以便抵达日本工作后积极侦查缉拿此类战犯,将之绳之以法。中外人士对此予以热情积极的响应,方乃昌一行刚刚开始投入工作,一封封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函件就寄往东京。方乃昌和他的同事们每天的工作就增加了一项内容,阅读、甄别这些举报函件,从中寻找线索,开展侦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调查到了一些线索,缉拿了几十名犯下虐待战俘罪行的日本战犯。

一封匿名举报信

1947年3月初,一封用日文书写的匿名举报信悄悄地寄至中国科。军法司专门配备的日语翻译宫本二郎把该函件译成中文后呈递给方乃昌。方乃昌只一看,心就一颤,其内容大意是:昭和十五年(1940年)四五月间,日本组织过一支“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前往“满洲国”慰问关东军官兵,该团中有一名成员在哈尔滨、新京(长春)、奉天(沈阳)、吉林、牡丹江、佳木斯等地以斩杀被俘的中国抗日游击队员作为娱乐,一共斩杀了至少八名中国人。

根据中国、苏联、美国、英国四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国不论军人还是非军人,只要在战争期间杀害过他国被俘军事人员的,一律视为战争罪犯,必须受到军事法庭的追究。如果这封举报函件中所述内容属实,那么游击队员也是军事人员,杀害被俘的游击队员就是杀害他国军人,那个斩杀中国被俘军人的“皇军慰问团”的成员,应当被送上军事法庭追究其罪责。

中国科经过研究,决定对这封举报信的内容进行初步查摸,如若发现其内容属实,则立刻立案侦查。1947年3月5日,方乃昌以特别检察官的名义(中国科实行检察官负责制,举凡侦查、、监督等业务概由特别检察官全权负责,科长只负责行政事务)签发了调查令,指令检察官助理王资君、译员宫本二郎对该举报信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王资君在国内的职务是国民政府国防部军法司少校军法官,对调查案件颇有实践,他接受命令后,经过考虑,认为1940年正是日本侵华战争态势颇盛的时候,日本国内对类似“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之类肯定有报道,所以,可以通过查阅旧报纸来查摸匿名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于是,王资君就带着宫本二郎,由军法司指派的两名美军卫士护卫着前往东京市图书馆查阅旧报纸。

市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根据王资君的指令,把他们带到了馆内的地下书库。王资君从旧报堆里翻出了昭和十五年四月五月的一些报纸,稍稍翻阅,就发现了各报当时都作为头条新闻刊载的“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赴“满洲国”慰问关东军官兵的新闻报道,并附有该慰问团27名成员的合影,也有全体团员的名单,以及记者对一些慰问团成员的专访文章。

这样,“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之事就落实了,可是有关慰问团成员杀害中国战俘的内容各报都没刊登,此事是真实的还是传说呢?

方乃昌听了王资君的汇报,指示找当时的慰问团成员调查。

锁定罪犯

王资君于是继续带着宫本二郎由两个美军卫士护卫着,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查。

由于战争的原因,七年前的“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的那27名成员的职业、住址甚至生死都已经发生了变化。王资君费了很大的劲,方才在东京、神户访查到了一名当年的慰问团成员。可是,当这两名成员在接到王资君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军法司的名义发出的传唤令前来接受调查时,他们都称不知道当年去“满洲国”慰问时团内有成员杀害中国战俘之事。王资君留意到,这两个被调查人在刚听说这个话题时,脸上神情都有些许微妙的变化。

方乃昌闻讯后认为:两个被调查人脸色有变,这说明举报函件所说的内容十有八九是属实的!于是,经报请驻日盟军军法司批准,中国科决定把这封匿名举报信送到东京警视厅去,要求警方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调查该信的作者。这仅仅是一个措施,因为虽然按规定日本警方有最大义务最优先地为驻日盟军司法处提供各种方式的协助,但落实到具体办事人员手里时,那就要看该警察脑子里所装军国主义思想的多与寡了,正好碰上个铁杆军国主义分子的话,查得可以非常卖力,可是查着了便会立马通风报信。当然,以日本当时战后严格的管理措施而言(最主要的是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的配给制度),被查者逃是逃不了的,但他得到消息后可以毁灭罪证,预先作应付准备,搞搞秘密串连什么的。因此,中国科这边还得有另一个措施,自己设法侦查。

方乃昌、王资君对举报材料进行了分析,认为如果情况属实,那么这个斩杀中国战俘的日本人之前肯定有着“帝国军人”的经历,因为只有军人——而且是擅长用军刀的军官,才有斩人首级的残忍嗜好,也才有这份特有的杀人手段。所以,可以从这方面着手调查。于是,之前从图书馆拍摄下来的报道昭和十五年那个“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成员情况的旧报纸资料发挥了作用。翻阅下来,发现慰问团中有三个成员以前曾经有过从军的经历,其中一个是慰问团团长镰仓勇三郎,另外两个是大阪的山本义则和名古屋的大丘彦五郎。方乃昌对着摘录下来的这三人的军人经历一番思考后,怀疑被举报的杀人凶手多半可能是镰仓勇三郎。因为镰仓勇三郎以前当过陆军联队长(相当于团长),1931年时曾参加过对中国东北的侵略战争。而山本义则和大丘彦五郎,早年参军,当的是工兵,都在日本本土驻防,没有直接参加过战争。这两人出身知识分子家庭,按照日本通常情况来说,出生于非军人家庭,而且只当过两三年普通士兵的军人,应该是不会使用军官专用战刀的。

方乃昌于是决定以盟军总部司法处的名义,发函邀请山本义则、大丘彦五郎过来谈话。谈话由中国科美国籍助理检察官大卫·席尔瓦出面进行。他不想跟这两个日本人啰唆,见面时就说,阁下在昭和十五年前往中国东北慰问关东军时用战刀砍人作乐的事儿发作了,现在你自己看应该怎么办?山本义则、大丘彦五郎都给懵住了,马上说自己没有砍人。

那么是谁砍的呢?两人都说是慰问团团长镰仓勇三郎所为。

方乃昌拍案而起:果然是这厮!

下一步,就是立案,然后进入正式侦查阶段。可是,不知道镰仓勇三郎现在的住处。方乃昌于是约见东京警视厅派驻盟军总部的联络官横田俊毅,要求警视厅提供镰仓勇三郎的确切住址,以便传讯。横田俊毅喏喏连声,可是过了几天发函告知称由于战争原因,目前找不到镰仓勇三郎。方乃昌马上明白这是警视厅想通过合法的幌子包庇镰仓勇三郎,当下再次提出协查要求。

就这样,东京警视厅一次次地把中国科的协查要求退回来,中国科则一次次地坚持再次提出。终于,七次之后,警视厅实在没法交代了,只好提供了镰仓勇三郎的住址——其实他就住在东京郊区。

战犯被绳之以法

1947年5月7日,镰仓勇三郎在收到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司法处的传讯令后,终于不得不前往中国科报到。

中国科为这个53岁的犯罪嫌疑人准备了一个可观的讯问阵容,光译员就请了中国、美国、日本各一人,特别检察官方乃昌以及中美助理检察官四人全部到场,此外,还有盟军司法处所雇请的来自香港、澳门、新加坡的审讯顾问官三名。可是,镰仓勇三郎面对指控,坚决否认自己当年以日本议员的身份被指定为“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团长,率团前往中国东北慰问关东军时杀过中国游击队员,唤出等候着的山本义则、大丘彦五郎作证,他仍不松口。

审讯失利,但方乃昌还是当场以特别检察官的名义签署了一纸拘票,将镰仓勇三郎以“战争罪犯嫌疑人”的名义予以拘留,押送东京巢鸭监狱羁押。

人是关押了,但那是临时措施,接下来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方能将镰仓勇三郎正式逮捕,至军事法庭审判,否则,到了规定的羁押时间后就不得不将其释放。为此,方乃昌当晚即召集中国科全体业务人员开会商议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取证工作。众人热烈发言,群策群力,最后想出了一个办法:当时报纸上刊登了大量关于这个慰问团的照片,皆出自一个署名“伏川早仓”的摄影师之手。估计此人应是镰仓勇三郎犯罪的知情人,甚至有可能留下过镰仓勇三郎杀人的照片。

于是,方乃昌就按照证人之一山本义则提供的七年前慰问团的通讯录用其特别检察官的名义试着给“伏川早仓”发函联系约谈。对方很快就回函,表示接受约谈,届时将准时抵达盟军总部。方乃昌看着回函,觉得那笔迹似与举报信笔迹相同,寻思难道这个伏川早仓就是举报信作者?于是,马上决定鉴定笔迹。

鉴于东京警视厅对于调查举报信作者之事一直拖延至今并无结果,方乃昌已经不敢信任该厅了。但盟军总部司法处并无笔迹鉴定技术人员,还得靠人家,或者送纽约请美国警方鉴定。反复考虑下来,最后决定还是请警视厅鉴定,但不是送鉴,而是把鉴定人员请到中国科来直接鉴定,并告诉对方:同时还把笔迹送纽约鉴定了,以使他们感受到压力而不敢胡来。

两名日本笔迹鉴定专家对笔迹鉴定结果是:伏川早仓回函的笔迹与举报信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于是,方乃昌心里就有了底。

两天后,伏川早仓应约与方乃昌见面。双方互赠名片,方乃昌一看乐了:原来伏川早仓的本名叫广田树夫,这个名字方乃昌记得,系当年的“大日本各界人士皇军慰问团”成员之一。广田树夫因其从事过专业摄影工作,所以当时被指定为慰问团的摄影师。这次广田树夫是有备而来,他坐下后没等方乃昌开口说到举报信,就拿出了一张镰仓勇三郎杀战俘的现场照片。照片上,被杀的战俘双手反绑着跪在地上,低垂着头露出了颈项。镰仓勇三郎在被杀者背后双手举刀正向其砍下。广田树夫指着照片上那把战刀的刀面上的一道白光解释说,这能表明刀是在高速挥动中,而并非是镰仓勇三郎摆弄的一个姿式。

方乃昌于是再次讯问镰仓勇三郎,当依旧抵赖的镰仓勇三郎见到这张照片时,禁不住大惊失色。但仅仅几秒钟后他就恢复了镇定,解释说照片上拍摄的是他,可是他当时不过是为拍照而故意摆出了这副姿式,最后并未砍杀下去。方乃昌等人大怒,从摄影技术角度对镰仓勇三郎进行了严词驳斥。镰仓勇三郎还是不甘认罪,改口说杀的是被关东军抓获的“胡子”(土匪)。

方乃昌于是立刻传唤证人广田树夫出场作证,镰仓勇三郎至此万般无奈,只好承认被他砍杀的是中国的游击队员。

镰仓勇三郎实在是一个极为狡猾的家伙,他为了逃避惩罚,竟然又想出了一个花招。他知道方乃昌是由控制着的中国国民政府派出的审理代表,寻思肯定是骨干,于是就在这次讯问结束最后要在口供笔录上签名时,请翻译替其“呈告”检察官先生,称当时被杀的那个人是中共方面的游击队员,而并非方面的人。方乃昌马上识穿了其卑鄙伎俩,当场让翻译告诉镰仓勇三郎:本检察官系中国政府指派的代表整个中国的审理代表,而并非是中国哪一个党派委派的代表,我代表的是整个中国和中国政府!方乃昌又正告镰仓勇三郎说,惩办战犯乃是国际反法西斯和“中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你镰仓勇三郎既是议员,又担任过日本军队的联队长,难道不知道游击队队员在战斗中的地位是和正规军成员的地位相同的吗?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故意杀害中国抗日人员就应该以战争犯罪进行审理处罚!

一番话说得镰仓勇三郎哑口无言,再也不敢说什么了。

次日,镰仓勇三郎被驻日盟军司法处正式逮捕。

之后,中国科又多次讯问镰仓勇三郎,并四处奔波寻访证人,想收集镰仓勇三郎当年在中国杀害其余数名战俘的罪证,可是未能遂愿。而镰仓勇三郎当然是没有证据就坚决抵赖。因此,方乃昌后来在镰仓勇三郎时,不得不极为遗憾地将其罪行定格在只杀害了一名中国战俘上。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盈余管理;研究综述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109-01

一、盈余管理的定义

国外学者对于盈余管理定义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个是以scott为代表的中性观,在2003年,学者scott将盈余管理定义为:公司管理层在GAAP也就是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得公司市场价值和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国内的一部分学者持有与scott相同的观点,也有学者在他的观点的基础上做出的发展和创新。第二种观点是以Schipper为代表的操纵观,也叫做信息观。1989年Schipper把盈余管理定义为一种“披露管理”的行为,是管理当局通过有目的的控制公司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从而获取私利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是报表盈余信息质量观(基于盈余管理的对象)。这种观点认为盈余管理是一种超越真实性报告与欺诈性报告边界的行为,虽不是欺诈但缺乏真实性。Healy and Wahlen在1999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者在对外财务报告报出过程中和组织交易过程中通过判断来影响报表者、相关利益者和契约结果的行为。

在国内学术界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也有快20年的历史了。2000年魏海明发表文章认为盈余管理可以增加或减少会计数据上的收益,即报告收益,从而影响相关利益人的决策,这种观点就是国外学者研究中的“信息观”。他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为了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构造”交易事项以便操作财务报告的过程。2002年学者陆建桥发表文章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者在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2004年宁亚平从企业价值角度出发,认为盈余管理是准则允许情形下通过重组经营活动或交易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盈余管理只是管理层在公司法的允许下通过重组交易活动进行的盈余操纵,使得公司账面盈余达到管理层所期望的水平。该观点认为盈余管理虽然不会改变企业的经济收益和现金流量,但通过对会计盈余数据的调整来完成利益调整的过程。2006年张祥建和徐晋发表文章认为,盈余管理是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公司管理层利用会计或者非会计手段,凭借职业判断,对财务报告中有关盈余信息披露或是相关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误导企业信息使用者,使其对公司的业绩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有错误的理解和认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自身利益最大化。

通过上述对盈余管理定义的研究可以看出,盈余管理应该是在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约束内进行的,如果离开了会计法规的约束,盈余管理就变成了一种会计利润的操纵,甚至是会计造假。

二、盈余管理动机研究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类:一是公司内部的需要,二是公司外部的诱因。契约动因和上市动因是公司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中最主要的两个内部动因。曹勇从契约动因上来研究盈余管理,他得出的结论是,“委托―”的发展导致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掌握经营权的实际人员,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非效益的盈余管理,使得公司中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Healy and Wahlen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这些动机包括:1、资本市场的预期和估价,包括在股票上市前高估盈余的行为、管理层收购时低估盈余的行为以及为了迎合管理部门而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2、基于会计数据契约的动机,主要包括贷款契约和管理报酬契约。3、反托拉斯监管和反其他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盈余管理,这方面的动机主要出现在银行、保险业中,为了在政府对于垄断的监管中获利,降低其获利能力进行的盈余管理。国内学者将盈余管理的动机理解为终极动因和中介动因。终极动因就是管理层为获取最大的自身利益进行的盈余管理,而中介动因里包含了政治动因、债务契约动因和避税动因等因素。学者宁亚平认为盈余管理的动机是将账面盈余调整到管理层所期望达到的水平,桂明辉认为,筹集资金是盈余管理的重要目的,避免退市也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

三、盈余管理的研究方法

我国学者对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方法意见大致上是统一的,都是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并且Jones模型也是测量盈余管理最好的方法。例如学者杜晓旭认为修正的Jones模型在研究董事会于盈余管理的关系时有很好的数据验证效果。而学者陈群芳对修正的Jones模型做出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是为了避免含线下项目带来的模型误设。顾振伟提出了改进后扩展的Jones模型,这个模型的改进主要是体现在计量总应计利润时扣除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并考虑了无形资产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国内学者王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盈余管理空间变化的研究上采用截面Jones 模型;与修正 Jones 模型一致,一部分研究也对其作出修改:戴云等在研究中作出了“用期末总资产调整各变量以缩小其取值代替期初总资产”以及“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C F O ) 纳入模型”的提议。何问陶、倪全宏(2 0 0 6 )在自变量中加入了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除了修正的Jones模型,我国学者还运用了证券投资收益相关性模型Barth模型来测量盈余管理,也有学者运用二阶段回归自选择偏差的方法进行研究。虽然修正的Jones模型被认为是测量盈余管理最好的模型,但是这个模型对于有意识的极端行为并没有考虑进去,所以关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方法还有待日后的继续发展和研究。

四、盈余管理未来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近些年学术界对盈余管理的研究成果颇丰,主要集中在盈余管理的动因、盈余管理的计量方法上,未来的研究方向可能集中在,度量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将来盈余管理的研究还应侧重于:证明企业管理具体应计项目的范围和程度,盈余管理对资源配置影响的研究,确定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以及具体的案例研究。

参考文献:

[1]宁亚平.盈余管理的定义及其意义研究 [J].会计研究,2004[9]

见义勇为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立法完善

一、无因管理人权利现状概述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艺术并非在于片面地保护任何一方的权利,而是旨在寻求管理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通过对保障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从而鼓励人们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以致社会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

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该权利被视为无因管理人最主要的权利内容。《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见》第132条解释,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这种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前提条件是“为管理他人的事物”,意即不是对他人事物的管理则无权请求支付管理费用;二是负债清偿请求权。此项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176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为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的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由管理人自行负责清偿。

显然,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当中,无因管理人的无私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肯定的报酬。《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第670条规定“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简单说来,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便是因管理他人事物而预先支付财务的归还和因管理他人事物造成己方损失的有限赔偿。无因管理人所能得到的,最理想的情况也仅限于对此无因管理事件管理付出的物质性等价补偿,况且这种等价的补偿又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只有无因管理人尽到适当管理、通知、报告与结算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一直否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采纳了通说之故。同时基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有助人为乐的义务,面对突况,就只有“冷漠的旁观者”和“无私的帮助者”这两种选项。社会上有难不帮,见死不救的事情屡见不鲜,这可以说是无因管理机制存在缺陷的一个后果。然而如何实现无因管理制度的宗旨,激发助人之情,这就是设置有限的报酬请求权之动因,亦是其难处。

二、有限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笔者试就有限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以厘清该领域的一些问题:

(一)、必要性分析

1.激励理性经济人

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经济学领域虽饱受争议,但仍然获得了长足的理论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解释经济世界的很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原则已深入人心。无论对于无因管理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做出的行为都必然天然地具有利己倾向。若没有报酬请求权的设立,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之动力,而这就可能削弱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赋予管理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无疑可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可以促使其更好履行适当管理事务的义务。这样更有利于鼓励人们实行社会互助行为,从而使社会的劳动力资源更加优化配置,实现管理人、被管理人和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而现在报酬请求权的缺位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为一部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付出了高昂的社会成本,在整个社会财富的层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鼓励人们做出相应的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心理支持。可以说,报酬请求权之缺位,实乃促进社会帮扶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之枢要,此所以不能不察之处。

2.机会成本之考量

无因管理人需要履行妥善管理、适当管理、通知、报告结算等众多义务,这对于管理人而言并非全无成本。本来管理人可以将这部分的时间、体力、精力投入其私人事务,创造属于其本人的社会财富。但是管理人牺牲了这部分的利益而选择进行无因管理,则对这部分的机会成本不能在法律层面完全忽视掉。法律制度若仅补偿管理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全然否决管理人的报酬权,则使得无因管理人一直处于义务大于权利的地位。在本人得益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情况下,这是显失公平的,是没有考虑无因管理人的机会成本的短视行为。如若给予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则可以将管理人的机会成本考量在内,管理人不会因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对被管理人的事务漠视不顾,对管理人而言是更为公平的。

(二)、可行性分析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都还处在发展阶段,若赋予所有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以全方面的报酬请求权很有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人为了获取报酬而滥为他人管理事务,从而造成侵权。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增设有限的报酬请求权,并严格规定报酬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界定合理的报酬值,做出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防范为获取报酬而滥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侵害行为的发生。

1.确定报酬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报酬请求权应当适用于职业人士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无因管理行为和对于具有重大人参危险性及紧迫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理由阐述如下。

(1).职业人士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无因管理行为

这一点是对德国民法典的效仿。在大部分的无因管理行为中,行为人不需要付出过多的精力和劳动,只是一种举手之劳,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情谊行为,没有给予报酬的可靠理由。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是管理人为专业的营业者或者服务者,其管理的质量,注意义务的程度必然高于一般的管理者,也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劳动。同时,职业人在其业务的范围内作出的管理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间接的财产支出,因此也应当包含在合理的费用支出之中。故当无因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属于其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劳务时,也应当以市场价得到付出该劳务时可以获得的报酬。

(2).对于具有重大的人身危险性及紧迫性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危险而做出了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与一般情况下的无因管理不同,需要在体力与精力上有更大的支出,同时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向见义勇为者应当支付适当酬金是可以考量的,同时支付酬金并不应以救助者是否受伤害为必要,而仅强调救助者在体力与精力上的支出,且受益人由此而受益。具体的方法则是从受益人所获利益或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中,支出相应一部分代价给救助人。激励互相扶助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教化,而应借助法律制度的保障,特别地,就体现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失畸大而不能从受益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之时,国家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或者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帮助见义勇为者。甚至可以考虑简历相应的见义勇为基金,不仅将社会财富集聚以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人,更重要的是用于救济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通过其他渠道得不到切实救济或者救济不足时,可以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救助。

2.规范报酬请求的数额

规范报酬请求的数额对于规范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制度,防止其滥用,具有重要作用。通常而言,报酬请求的数额的评价标准应该参考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但不能高于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这是由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报酬不等同于对价,否则该请求权无异于强制交易,受益人就相应地失去了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同时,报酬的数额还应根据本人的受益情况、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因此,赋予管理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报酬请求权会促使无因管理行为数量的增加,无因管理制度得到良性运行后也势必会提升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报酬请求权应当视事务的性质和管理的情节做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赋予法官对于报酬请求权的范围之自由裁量权。本人作为管理结果的最后承担者应当负担管理的结果性风险,因此需要对管理人施加一定的经济刺激,为其高效管理带来动力。允许对不同的管理效果予以差别对待,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限制管理人在管理不当时的报酬请求权能够促进管理人对管理方式的改良和管理态度的提升,不仅未不合理地加重本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进一步满足了管理人的利益要求。在管理人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社会意义的前提下,赋予管理人以报酬请求权是合理的行为。但对于无需管理人付出较多努力即可达成的简单管理事项,在满足管理人的必要支出请求权之后,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可以拒绝管理人要求另支付报酬的不合理请求。另外,由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性损失的权利,对于管理人受到的重大精神损失也应当有合理补偿。报酬请求权可以起到作为管理人的精神补偿金的效果,由此管理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三、结语

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如将向一个更符合社会进步的目标而发展的话,则势必在有限的报酬请求权领域有所突破。,有限的报酬请求权不仅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所助益,对于互相扶助的社会风气的培养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为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一个更加合理的,包含了有限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制度一定能够发挥更重要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荣霞.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探析[J].商业经济,2009(19).

[2]姜红利.公平责任否定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林伟列.论无因管理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D].中山大学,2010.

[4]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郭明瑞.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88(2).

[6]王翠.无因管理疑难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

[7]万方.论现代化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权利及权限[J].科技与企业,2013(7).

[8]章莉.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J].理论界,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