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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申请书

换届申请书

换届申请书范文第1篇

1. 研究会组织工作 (1)研究会换届 2001年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换届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对上届研究会工作进行总结,对“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新一届(第四届)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理事会,理事会由19人组成,蔡蓉华同志(北大)任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沈德来(人大)、马雪梅(清华)、刘永春(北师大)三位同志为副理事长,史复洋同志(北大)任秘书长。理事会聘请上届正副理事长武振江、杨毅、武志宏、尹源等四位同志为顾问。 会议作了有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0年版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充分肯定了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组织发展工作 根据《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凡有志于期刊研究,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理事馆是当然的团体会员馆。非理事馆经申请也可以成为团体会员馆。”在2月份的换届会议上重新确认的理事馆成为当然团体会员,应邀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核心期刊研究工作的协作单位)也申请成为会员。会后,又有十几个个人和图书馆提出申请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 凡仍希望为研究会团体成员馆的,只需提出申请,并确定一位能够负责的同志为联系人,填写表格即可入会。个人只要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即可入会。 2.推选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先进个人 在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换届会议上,经协商,北京地区代表北京大学图书馆蔡蓉华、清华大学图书馆杨毅被推荐为新一届(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民大学图书馆沈德来为委员,武振江同志为顾问。 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初期即担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后又担任理事长的武振江同志,由于在学会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被中国图书馆学会授予“1997—2000年度中国图书馆学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3.开展学术研究 (1)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讨会”,与会者共40余人,除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研究会的成员馆代表外,还特邀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的代表参加。会上由《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0年版的主编对上一版研究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工作提出初步设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各大编的主编及《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副主编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研究工作作了总结发言。与会领导也在会上发言,充分肯定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 2001年12月14/15日,按计划召开了“核心期刊工作研讨会”,会议由人大图书馆的沈德来副理事长筹备和主持,北京大学图书馆协办。《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总编及各大编主编(期刊研究会正副理事长均在其中任主编)、外文核心刊部分主编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暑假前布

换届申请书范文第2篇

(1)研究会换届

2002年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换届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对上届研究会工作进行总结,对“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新一届(第四届)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理事会,理事会由19人组成,蔡蓉华同志(北大)任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沈德来(人大)、马雪梅(清华)、刘永春(北师大)三位同志为副理事长,史复洋同志(北大)任秘书长。理事会聘请上届正副理事长武振江、杨毅、武志宏、尹源等四位同志为顾问。

会议作了有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0年版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充分肯定了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组织发展工作

根据《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凡有志于期刊研究,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理事馆是当然的团体会员馆。非理事馆经申请也可以成为团体会员馆。”在2月份的换届会议上重新确认的理事馆成为当然团体会员,应邀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核心期刊研究工作的协作单位)也申请成为会员。会后,又有十几个个人和图书馆提出申请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

凡仍希望为研究会团体成员馆的,只需提出申请,并确定一位能够负责的同志为联系人,填写表格即可入会。个人只要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即可入会。

2.推选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先进个人

在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换届会议上,经协商,北京地区代表北京大学图书馆蔡蓉华、清华大学图书馆杨毅被推荐为新一届(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民大学图书馆沈德来为委员,武振江同志为顾问。

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初期即担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后又担任理事长的武振江同志,由于在学会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被中国图书馆学会授予“1997—2000年度中国图书馆学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3.开展学术研究

(1)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讨会”,与会者共40余人,除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研究会的成员馆代表外,还特邀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的代表参加。会上由《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0年版的主编对上一版研究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工作提出初步设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各大编的主编及《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副主编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研究工作作了总结发言。与会领导也在会上发言,充分肯定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 2002年12月14/15日,按计划召开了“核心期刊工作研讨会”,会议由人大图书馆的沈德来副理事长筹备和主持,北京大学图书馆协办。《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总编及各大编主编(期刊研究会正副理事长均在其中任主编)、外文核心刊部分主编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暑假前布置的议题,对核心期刊评价理论和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学模式、学科分类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基本确定了《总览》第4版的研究方案、计划及具体步骤。

会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正式启动,现已经开始进行数据统计。

4.举办学术讲座

2002年6月14日,在北大图书馆图馆举办了 “电子期刊知识讲座”。会议由清华大学马雪梅副理事长筹备和主持,北京大学图书馆协办,北京市37所高校图书馆的160余名图书馆工作人员参加了讲座,其中一些图书馆领导带队参加。

清华大学杨毅副馆长作了《电子资源建设与服务》的报告,北京大学肖珑副馆长作了《电子资源的整合和服务》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资源的最新进展、电子资源的采选政策和原则、电子资源整合技术、电子资源服务等,介绍了清华、北大两校在电子资源的采购、整合及服务方面的做法及经验。两位专家的报告很精彩,内容丰富、知识新颖,反映了当今电子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最新进展,受到与会同人的欢迎与好评。大家普遍反映,这类讲座对于图书馆——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图书馆工作者是非常需要的,可以起到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促进工作的作用,今后应多组织一些这样的活动。

在2002年度开展的工作虽然不多,但由于承担各项活动的理事长馆的努力,会员馆的积极参与,工作很有成效,对提高北京高校的期刊管理工作水平和促进北京高校期刊研究工作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换届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失之偏颇。灵活运用举证期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法官裁判风险(错案追究)有利而无弊。

《证据规定》对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有关交换证据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应相应顺延。”

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在采用不同程序审理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设定的举证期限之外,对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简易程序案件,在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在举证通知中注明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开庭时间一般定在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庭时间、举证期限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对争议不大的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交答辩意见的案件,可在三日后开庭,限定举证期限三日。一般有可能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案件,举证期限同答辩期限、开庭时间可在第十六日。对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需交换证据,除非当事人提出交换证据申请。

上述作法的依据是《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适用举证期限的条文中使用了“应当”,而适用交换证据的条文中使用了“可以”,条件是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认为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必须适用举证期限,而证据交换并非必须。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换届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条庭前准备一般由庭长指定一名预审法官负责。预审法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第四条预审法官是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从事庭前准备工作和其他审判业务辅工作的审判人员。预审法官的职责是: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住址(所)和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审查诉讼费缴纳的情况;

(三)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上的阐明,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

(五)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固定其诉讼请求;

(六)根据合议庭的决定依法调查、收集与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含评估、审计,下同)、勘验等事项;

(七)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不必要或重复的证据;

(八)建议合议庭对案件中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迳行确认;

(九)确定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

(十)促进当事人和解和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开庭前的调解;

(十一)庭前准备结束后,向审判长提交庭前准备报告;

(十二)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工作。

第五条以下事项由预审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合议庭评议:

(一)当事人提出反诉;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三)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四)驳回;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或当事人未申请而预审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鉴定或勘验;

(八)预审法官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或延长举证时限;

(九)有关追加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事项;

(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十一)当事人在预审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十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当事人对鉴定、勘验结果等提出异议;

(十四)当事人对预审法官确定的举证责任提出异议;

(十五)其他庭前准备工作中的重要程序问题。

合议庭决定的具体事项,由预审法官负责办理。

合议庭成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人接触,开庭审理或开庭后调解时除外。

第六条当事人在庭前准备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合议庭成员、预审法官或书记员回避;

(二)要求预审法官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阐明;

(三)提出管辖异议;

(四)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

(六)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仅限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八)申请鉴定、勘验;

(九)自行和解或同意调解;

(十)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

第七条立案庭在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或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原告已举证的,向被告一并送达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

举证通知书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三)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四)支持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第八条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该案的业务庭,由该庭庭长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给依有关规定确定的审判长,同时指定该案的预审法官和书记员。

第十条书记员应当在庭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的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预审通知书,预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庭前准备的处理事项、预审法官的职责等。

第十一条预审法官根据合议庭的决定,调查收集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预审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合议庭同意后进行。

下列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申请预审法官调查收集: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对当事人的申请,预审法官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合议庭决定。

预审法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尽快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质证;对依当事人申请但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预审法官亦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预审法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决定保全证据的,预审法官应当在裁定书作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对该证据予以保全。

第十三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未能协商一致,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当事人在接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十四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预审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预审法官应当按合议庭的决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预审法官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延期举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仍有困难且情况特殊的,可以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预审法官再次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预审法官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分类装订,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和证明对象,并盖章或签名,载明提交证据的日期,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预审法官或书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注明收到证据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并签名。

第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预审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日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或由预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八条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预审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交换证据。

当事人未申请,预审法官也认为不需要在开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尽快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及举证说明送达对方当事人。需要向在外省的当事人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反驳对方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十九条预审法官认为指导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和组织交换证据的工作已经完成,有必要召开预备庭的,则确定召开预备庭的时间并用传票通知当事人。

在预备庭中,由预审法官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如下事项:

(一)固定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确定需在法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来源、举证方式及其证明的内容;

(二)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固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四)促进当事人和解,组织调解。

预备庭可以在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召开预备庭的情况由书记员记录,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在预备庭中固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但对方当事人对变更没有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预备庭中如果发现新的问题,预审法官可经请示审判长同意后决定下一次预备庭的召开时间。召开预备庭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一审民事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不召开预备庭。

二审民事案件中,下列案件不组织交换证据,不召开预备庭: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的;

(二)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作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的;

(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无异议,只对适用法律提起上诉的;

(四)当事人在一审中因举证不能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因此败诉,并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的案件。但该证据属新证据,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

第二十三条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一般从收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二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一般从收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

确有特殊情况并经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延期的,该延期不应当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四条预审法官认为案件已经准备充分,可以开庭审理,应当尽快向审判长提交庭前准备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指导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组织交换证据等情况,并说明可以开庭审理的理由。审判长认为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安排在十日内开庭。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在外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开庭时间。

第二十五条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三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到庭。需要向在外省的当事人、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合议庭可以要求预审法官汇报案件的庭前准备情况。

合议庭认为案件庭前准备不充分,仍需要调查取证的,指导预审法官在十日内调查取证。预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庭前准备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当庭宣判。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向庭长作出书面说明,庭长应当对该案的审理工作加强监督。两次开庭审理仍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向庭长和主管院长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约定的,可依其约定送达。

第二十九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指定预审法官。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庭前准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换届申请书范文第5篇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按照“xxxx”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长效机制,并一以贯之地抓好落实。

(一)明确职责,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机制。一要明确工作职责。重点明确“两级组织、三个责任人”的职责,即要明确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和村支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组织培训积极分子,负责审核审批把关,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好党员发展规划,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党员发展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为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发展党员工作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观念,具体要做到“四个带头”,即:带头落实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带头做好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带头联系发展党员“重点村”,带头支持帮助组工干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委员是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指导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入党程序进行全程把关,加强党员档案管理,探索发展党员工作新举措。村支书是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做到“三个负责”,即负责制定本村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抓好发展党员的宣传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此外,还应明确乡镇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驻村干部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要建立定期督查考核制度。要形成县抓乡镇、乡镇抓村、一级抓一级的督查考核制度。县委每半年对乡镇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办法主要是采用“听、查、测、谈”的方式进行。听取乡镇党委汇报,查看相应的表、卡、簿等档案材料,对重点对象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并同重点对象个别谈话。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检查的结果作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届中、届末考察、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业绩、调配、任用挂钩,并作为评判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是否称职的主要依据。三要建立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党员发展工作的;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激化农村矛盾,引起群众激愤的。经查实,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坚决果断地进行处理。对由于非正常因素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农村党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对任期内由于主观原因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不发展党员的村支书,要坚决予以调整,违反党纪的要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拓宽渠道,建立民主推荐党员的工作机制。在广泛宣传党的性质和入党条件的基础上,把党员后备人选推荐权交给群众,并建立民主推荐党员的长效机制,对于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很有好处。一要从外出优秀青年中推荐党员后备人眩一方面要在外出务工地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临时党支部,由党员分工联系优秀青年;另一方面与务工地所在党组织联系,对已写了入党申请书的优秀青年实行委托培养。如今年上半年县新桥乡、芳村镇、新昌乡等乡镇精心组织,在杭州、温州、宁波、上海等外出人员集中地开展了一次“推优”活动,共有1250名外出人员参加。活动开展后反映强烈,先后有85名外出人员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62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38人被列为发展对象。这种做法能够真正把外出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二要从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发现党员后备人眩充分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成果,把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一些素质较好,群众推荐、提名票数较高的人纳入党员后备队伍名单,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既可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增加培养发展成功率。如我县在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经村党支部有意识地联系培养,全县有34名非党员村委会主任和65名在换届中得票较高但落选的青年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这部分人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列入党员后备队伍后,经培养教育完全可以成为党组织的新鲜血液。三要从村民代表队伍中选拔党员后备人眩换届选举后,全县共有村民代表8643名,其中非党员的有6772人,占78.4%。这支队伍数量庞大,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在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建立村民代表责任制度入手,加强对村民代表队伍的管理,对他们分任务、压担子、强考核,从中把一些具有较强议事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代表选拔到党员后备队伍中。并实行党员与村民代表共同联户议事制度,在发挥党员与村民代表联户议事作用的同时,落实好党员与村民代表“传、帮、带”措施,加大培养力度。四要在日常工作中推荐党员后备人眩要全面实行“三推一定”的办法,即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事先通过党员、群众、群团组织的推荐,再由支部决定的方式确定。通过“三推”,从群众中广泛推优,发掘更多的优秀分子,尤其是35周岁以下青年,有针对性地鼓励他们自愿写入党申请书,努力壮大申请入党人员队伍。同时,从所有写申请入党书人员中,“好中选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上接受党员和群众测评,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