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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论文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人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⑨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在大众传播学领域,用模式的方式来叙述传播学的发展历史由来已久,从直线型模式到社会系统模式,大众传播学的模式研究经历了几个过程,拉斯韦尔等先驱对此领域也进行了很多探索,麦圭尔的《大众传播模式论》对于模式研究意义重大。

麦圭尔的《大众传播模式论》试图以模式的手段来叙述大众传播学说的发展历史。这种模式的形式非常直观。对于入门者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但正是由于其偏向简单,模式结构化,条框化,容易局限人的思维,不利于后来者的开拓。然而,对于以简明的方式来构建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模式所表达的意义重大。

首先,麦圭尔对一些经典的基本模式做了介绍,整理了传播学结构模式图的基本发展脉络。从直线型模式到控制论模式,再到社会系统模式。每一阶段模式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直线型为例,一九四八年,拉斯韦尔提出了五W模式,用直线型模式划分了传播学的五个领域,即控制分析,内容分析,媒介分析,对象分析,效果分析。1948年,哈罗德·拉斯韦尔(HarddLasswell)在其《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提出,传播过程就是:谁(Who)?说了什么(SaysWhat)?通过什么渠道(InWhichChannel)?对谁(ToWhom)?有何效果(Withwhateffect)?拉斯韦尔模式可以普遍应用于大众传播。它意味着,传送同一信息的渠道不只一种。“谁”提出了对信息的控制问题;“说了什么”是内容分析研究的主题;“通过什么渠道”是对媒介做分析研究;“对谁说的”是对接收者和受众的分析研究:“有何效果”则是对整个传播过程的结果进行的分析。拉斯韦尔的模式奠定了传播学研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拉斯韦尔公式显示了早期传播模式的典型特征,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中重要的两点在于他忽视了反馈因素,以及没有看到社会过程对于传播过程的影响。

而香农—韦弗模式在传播渠道中增加了噪音的负功能因素。1949年,信息论创始人、数学家香农与韦弗一起提出了传播的数学模式,为后来的许多传播过程模式打下了基础,并且引起人们对从技术角度进行传播研究的重视。“噪音”概念的引入,是这一模式的一大优点。它指的是一切传播者意图以外的、对正常信息传递的干扰。构成噪音的原因既可能是机器本身的故障,也可能是来自外界的干扰。克服噪音的办法是重复某些重要的信息。这样,传播的信息中就不仅仅包括“有效信息”,还包括重复的那部分信息即“冗余”。传播过程中出现噪音时,要力争处理好有效信息和冗余信息之间的平衡。冗余信息的出现会使一定时间内所能传递的有效信息有所减少。人际传播的讯息内容、社会环境和传播效果并不能直接在这一模式里找到,而且这一模式仍然是单向直线的,因而不能用它来解释人的全部社会传播行为。数学模式虽然为传播学研究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但它并不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的传播过程。它将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固定化,忽视了人类社会传播过程中二者之间的转化;它未能注意到反馈这一人类传播活动中极为常见的因素,因而也就忽视了人类传播的互动性质。这些缺点同时也是直线传播模式所共有的。

德弗勒进一步对香农—韦弗模式做了重要补充,增加了另一组要素,以显示信源是如何获得反馈的。德弗勒互动模式的基本观点是:大众传播是构成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德弗勒是从社会学角度切入对大众传播体系进行整体观照,并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这一模式的。该模式最为明显的优点是突出了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就传播来说,社会是整体,而传播组织、政府机构、文化环境、利益团体等是部分,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传播组织的活动必然要受到社会整体及其它各部分的影响。从这一观点出发,组成社会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分都必然会成为影响大众传播过程的因素,大众传播过程是作为一个多变量的系统而存在。德弗勒的这一模式主要的描述目标是美国的大众传播系统,其目的是要揭示大众传播与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大众传播必然会受到社会中此消彼长的各种力量的影响,这些力量之间对比平衡的保持或打破,都会对大众传播构成影响。这一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那些直接受到国家、政府或政党的控制和指导的大众传播。

奥斯古德与施拉姆的循环模式的出现,意味着与传统的直线性/单向传播模式的绝然决裂。循环模式是施拉姆在奥斯古德的基础上提出的。1954年,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运行的》一文中,提出了这个新的过程模式。这一模式突出了信息传播过程的循环性。这就内含了这样一种观点:信息会产生反馈,并为传播双方所共享。另外,它对以前单向直线模式的另一个突破是:更强调传受双方的相互转化。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直线单向模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其缺点是未能区分传受双方的地位差别,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传授双方的地位很少是完全平等的。其次,这个模式虽然能够较好地体现人际传播尤其是面对面传播的特点,对大众传播过程却不能适用。模式的高度循环,使得传播各方真正处于一个系统中。丹斯的螺旋形结构是对奥斯古德与施拉姆的循环模式的一种有趣发展,它显示了传播过程的动态性质,强调了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因素对传播过程的影响。格伯纳的传播总模式建立了一个感知—生产—感知链,说明人类传播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主观的,有选择性的,多变的和不可预测的,人类传播系统是开放的。其目的是要探索一种在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模式。该模式能够依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以不同的形式对千变万化的传播现象进行描述。格伯纳模式有不同的图示。而他的文字模式则简明扼要地说明了其图解模式的构造:①某人②对某事有所感知③然后作出相应的反应④在某种状况下⑤通过一定的途径或借助于某种工具⑥获取某些可资利用的材料⑦采取某种形式⑧在一定的环境和背景中⑨传达某些内容⑩得到某种效果。可见,这是一条由感知到生产再到感知的信息传递链。该模式的优点是适用广泛。它既可以描述人的传播过程,也能够描述机器如电脑的传播过程或人与机器的混合传播。依照这一模式,整个传播过程中所有的信息都始终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可见人类传播是具有开放性的系统,而传播也是对纷繁复杂的事件、信息加以选择和传送的选择性的、多变的过程。该模式只是对单向线性模式的改进,仍然缺乏对传播活动中反馈和双向性的描述,这是其不足之处。

接着麦圭尔从大众传播分别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方面做了模式分析。我们分别挑选一种模式来做分析。针对个体,康斯托克的电视大意个体行为之影响的心理学模式重点在于通过汇总一些有关一般条件(在这些一般条件下,人们观察效果的产生)的主要发现和理论,来说明和帮助预测在特定情况下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的发生。这个模式的中心命题是:一个行动的特定描述更可能导致学习那个行动;它对个人来说,愈是具有激发力,这一行动在个人所看到的全部行为节目中也就愈突出。针对社会,议程设置理论所考察的不是某家媒介的某次报道活动产生的短期效果,而是作为整体的大众传播具有较长时间跨度的一系列报道活动所产生的中长期的、综合的、宏观的社会效果。它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在特定的时间公众所讨论的问题正是媒介所突出的内容,而公众认为最重要的事情也正是媒介最强调的事情。但是这一论题然有许多不完备之处,譬如,议题设置到底起端于媒介,还是起端于公众成员及他们的需求,或是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麦圭尔对受众中心模式单独做了介绍。这些模式的特点就在于研究人们如何处置媒介取代了研究媒介如何对付人们。使用与满足理论把受众成员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作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这个模式从受众的信息寻求出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但也受到许多批评,例如它的功能主义特点,以及经验主义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内心状态的主观报告,因而过于“心灵主义”了。

麦圭尔最后从模式整体的制作流程上来把握大众传播的体系特点。主要论述进行“大众传播”工作的大众媒介机构的一些方面。德弗勒的美国大众媒介体系模式代表大众媒介体系的一种自由主义或自由市场模式,社会中政治和经济力量平衡的任何变化,都能对所描述的结构和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这个模式重点集中在德弗勒所称的美国体系中的“低级趣味”内容的功能上,它是根据“满足受众所需”这个原则运转的。这种内容包括媒介产品的绝大部分。对受众根据假设的趣味或偏爱层次(高、中、低)的分布加以区分。但是在划分偏爱和内容的用语方面却存在一个基本的缺陷。高级、中级、低级趣味之间的差别是按惯例主观划分的,因而是不明确的。

参考文献

[1]丹尼斯·麦圭尔,斯文·温德尔著.祝建华,武伟译.大众传播模式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经验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同时又提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这两者的契合点就是要在我国的大众传播领域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研究我国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基本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

大众传播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向大众提供信息、知识、观念、娱乐等的过程。@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是指现在正在发生效力的所有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众传播活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决定了大众传播法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总的来说,不管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复杂程度如何,其都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保障大众传播活动中公民、大众媒介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对表达自由进行合法性、正当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立法虽然比较零散,缺少专门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大众传播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的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1、为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的保障是指为表达自由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使其不受侵犯和破坏。表达自由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共识。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大致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分为直接保障和间接保障。直接保障就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来限制表达自由,并在实践中通过司法判例和制定非专门性法律来保障,这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间接保障就是宪法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但又规定了限制表达自由的例外情况,并允许制定专门性法律来限制表达自由,这以现行联邦德国基本法为标志。立法保障包括制定特别法进行保障以及在一般性法律中予以保障。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世界各国在行宪、司法实践中通过总结各种司法原则提供的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如禁止事先约束原则、绝对主义原则、优先地位原则、双重基准原则、内容中立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和限制过宽原则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属于间接保障,并且将对不同表达行为的保障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使用“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的第35条等条文中。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最一般、最核心的规定。同时,现行宪法还规定,公民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宪法》第4条),以及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立法方面的保障没有制定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等特别法,在一般性法律中,除《著作权法》提供对大众传播活动中基于创作作品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表达自由权利提供保障外,其他涉及大众传播活动的法律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多为限制性的。在司法保障方面,由于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又缺乏对表达自由提供保障的特别立法,使得司法保障比较模糊,不够细化。

2、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表达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世界各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通过3种途径进行:一是在宪法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通过立法、法律的适用来限制表达自由,设定法律界限;三是行政限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制度和行政措施来限制表达自由。限制的种类包括:事先约束,事后惩罚,准人限制,内容限制,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限制,其他附带限制。

我国对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备与成熟。首先,我国宪法第5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大众传播活动表达自由进行立法、司法、行政限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最高规范。其次是立法、司法限制我国立法机关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大众传播法,而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中。司法机关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调整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正审判、公序良俗以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平衡,来实现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

最后是行政限制。我国对大众传播领域中表达自由进行行政限制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来进行。这种行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准入限制。我国媒体准入实行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从事媒体活动,必须经国家媒体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进行。

第二,内容限制。对大众传媒传播内容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大众传播法律规范的通例。我国在规范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规定了限制内容,最集中体现在《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

第三,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对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限制包括对有关媒介社长、总编辑(编辑)任职条件的限制、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限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限制、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

第四,重大选题限制。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和其他需要宏观调控的选题。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第五,涉外活动限制。大众传播活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为了确保这种活动为社会主义服务、人民服务的方向,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对我国与国外、境外合作的大众传播活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来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以及对外商投资传媒产业的限制等。

二、我国大众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建国以来,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经历了初步尝试、基本停顿和逐步展开三个历史阶段后,大众传播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大众传播法制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基本经验。这些基本经验表明,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大众传播法律制度设计中对公民和媒体表达自由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加强我国大众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众传播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塑造。大众传播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大众传播活动中,无论是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还是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都离不开法治。哈耶克认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只能依赖法治的力量。

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政党权力)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治还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中国,由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差,缺乏关注社会的长远和宏观眼光,行使权利时带有利己主义的心理,致使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往往不愿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中国,对表达自由形成威胁的,一方面可能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私权利的滥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培育,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享有才能被纳入既定的理性轨道。

2、加强对大众传播领域里表达自由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达自由虽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够,不能为新闻媒体和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最重要的是这种保障缺乏有效性,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缺失对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专门立法,致使现行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无法实现。⑨二是缺乏对涉及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致使公民、法人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或阻碍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制定以保障表达自由为核心内容的相关专门法律和相关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中表达自由保障问题的根本路径。

3、促进大众传播领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成因;媒介权力;大众传播;异化

作为一种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信息传播活动自20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进入了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主要媒介的大众传播阶段。较之以往,大众传播无论在信息传递的容量与质量或是时间与空间上均显示出极大的优势,并且将随着电脑技术、社区天线、通讯卫星、雷束电波、显像电话等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社会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力与作用力。

生活在今天的人们,无疑已成为大众传播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人们一旦接触大众传播媒介,便会自觉不自觉地、程度不同地接受传播而必然成为大众传播活动得以进行和循环的构成因素。当人们对这种传播形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全方位的影响和作用感到欣喜和接纳的同时,也对其强劲的传播势头和力量剥蚀甚至取代着自己原有的、正常而自然的人际传播等信息交流方式所造成的某些迷失和缺憾而感到几分忧虑和不安。关注和研究大众传播的专家学者们更是对此十分重视,试图从理性的角度对于大众传播过程中并非一日形成也并非一方建构的所谓“异化现象”给予探讨和评述。

所谓“异化”本为德语Entfremdung的意译,属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它的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①客观而论,大众传播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化现象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似乎是由作为信息传播活动主体的大众传播所引发的一种不和谐,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种种情形表明,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是一个有着复杂原因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就大众传媒与受众这两个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入手,对此给予一些探讨。

一、大众传播媒介的强势与尴尬

大众传播即“职业传播者通过某种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向为数众多的不确定人群传递信息的活动”。②“大众传播是由一些机构和技术所组成,专业化群体凭借这些机构和技术,通过科学手段(如报刊、广播、电影等等)向为数众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的受众传播符号的内容”。③显而易见,大众传播的主旨在于向人们传递信息,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具有一定精神文化基础和物质技术条件阶段的必然结果,是与人类社会发展必然需求相吻合的一种自觉行为。惟此,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即人类的信息传播活动已由人们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人际交流的自然行为转换为“职业传播者”或“专业化群体”凭借现代化的传播手段有意识、有目的地向人们传递信息的自觉行为。这种转换固然标志着信息传播已趋于社会化与专业化,标志着人类传播活动伴随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而进入了更为先进的阶段。与此同时,这种转换也极大程度地标志着大众传播已从人类最初的、共有的人际交流范畴中分离了出来,从人类信息传播的自然状态中分离了出来,成为独立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凌驾于一般意义的人际交流与信息传播活动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于是,现代社会的大众传播活动便完全由职业传播者与传播工具所构成的大众传播媒介所控制和垄断,并且渐次融入媒介意志而成为“用以做出决定、用以说服和操纵别人”③的手段。

客观而论,作为现代社会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和连接信息与受众的桥梁,大众传播媒介为人类认识自身与外部世界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人们的思维与视野远远超出己所能及,如同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言:“媒介是人体的延伸。”显然,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的这种并非理想主义幻象的勾勒,对于大众传媒的基本特性给予了客观认证,清晰地昭示出传播媒介与人们之间应有的关系。然而,当人们的生活知识和经验大多来自大众传媒,人们与他人和外界的交流大多借助大众传媒,人们对于社会、乃至对于自己本身的认识和了解大多依赖大众传媒的时候,人们的生活状态便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大众传媒极有力的牵引而很大程度地被涂抹上媒介化生存的色彩。在这种媒介化生存的状态中,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超越时空的、高度密集的、极为现成并且获取便捷的各类信息在给人们提供切实的帮助与服务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使人们逐渐漠视自己所拥有的思维与行为的自由,漠视自然而传统的人际交流,日甚一日地习惯于闭塞的环境、习惯于依靠大众传媒来排遣内心的寂寞,沉溺于在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所引发的喜怒哀乐之中,满足于大众传媒牵引下自我营造出的色彩斑斓而却往往子虚乌有的交流幻觉而忽略甚至放弃与外界的真实接触与交融。此种情形充分印证着威尔佰·施拉姆的观点:“人在大众传播中迅速丢失个性与创造力。”④我们不能不视其为现代社会人际发展中的一种负面现象。

情形确乎如此,大众传媒的处境便显出几分尴尬:一方面大众传媒致力于信息的收集与传播,竭尽全力满足不同受众在不同时期所产生的不同受传需求,并且以此作为体现自身社会职能与存在价值的根本基础。同时,人们在赞叹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优势及其带给自己的种种益处之际对于大众传媒的信任度和依赖感也随之不断增长,并且会逐渐形成一种公众心理定势,从而决定对于大众传媒及其传播活动的基本态度:确信大众传媒对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信大众传媒给予自己生活以显著影响的合理性。这种心理上的认定无疑从客观上将大众传媒推到了一个社会整体与社会成员个体均不可或缺的显赫位置。而另一方面,当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经过传媒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强有力地辐射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无形中剥夺了人们正常自然的人际交流的快乐,消蚀和损害了人们对于外界事物原有的感知能力与判断标准,迫使人们将自己的价值标准不自觉地纳入大众传媒的价值系统而明显地丧失了个体思维与创造的自主性时,对这种趋向有所察觉的人们必然会对大众传媒提出尖锐的批评或抨击,甚至对于传媒所传信息以及传媒本身产生某些猜忌、怀疑和排斥。这种处于两个极端的社会态度往往使大众传媒陷入极其难堪的境地。

二、媒介化生存的满足与尴尬

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便可发现大众传媒的这种尴尬实在也是生活在日甚一日地依靠传媒生存的信息社会中的人们的尴尬。

毫无疑问,大众传媒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必然具有某种社会功能。无论是传播学先驱拉斯威尔提出的环境监视、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的观点,或是传播学大师施拉姆确立的社会需运用于管理、指导和娱乐的学说,他们所诠释的大众传播的种种功能确实通过大众传媒的长期实践而得以充分体现。值得明确的一点是,在当今社会中作为一种信息传递通道,大众传媒在将大众传播的种种功能融入信息传播的内容与容量、方式与频率、范围与时机等过程和程序中时,往往必然地蕴含有确立在某种利益、需要或者愿望之上的大众传媒意志。这种媒介意志通常会外化为特定的生活热点、社会时尚、公众话题、社会观念因素、社会舆论等等,较为显著而深入地影响和作用于接受传播的人们。就此而言,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大众传媒在体现自身功能以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行使着某种权力,或者说人类社会在赋予大众传媒以种种功能的同时也赋予了它无形的权力。具有多重社会功能并持有某种权力的大众传播在选择信息、加工处理和传播信息时自然处于极其主动的地位而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占据着绝对优势。

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的人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和与日俱增的种种诱惑欲望时已难以保持内心原有的平衡和从容,思维与行为渐趋一种急功近利虚妄浮躁的状态。这种情境中的人们十分容易满足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丰富而现成的信息,无暇甚至无意对媒介所传的信息给予甄别与证实,往往会不加选择地将其作为确定自己生存状态与生存目标的参照系统,使个人完全陷入媒介化生存状态而显得极合时宜甚至超前(这种超前大多为媒介所营造),实际上几乎丧失了自我,丧失了保有自我的权力与自由。毫无疑问,这种对大众传媒的极大依赖无形中助长了媒介权力的膨胀和扩张。虽然人们的依赖不乏媒介传播优势与渗透力的作用,但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生存观价值观给予人们深刻影响的结果。

在信息高度密集、生活节奏不断加快而生存压力日益增强的今天,人们自然地将大众传媒作为获取各类信息最为便捷而有效的渠道,自觉不自觉地将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调整与修正自己思维和行为以求生存发展的重要依据,并且注重将自己与大众传媒之间的融合程度作为衡量自身是否具有社会化特征的一项指标。人们的这种客观需求与主观依赖无疑是大众传媒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难以想象,完全依赖媒介生存,而将人们的生命战车完全纳入大众传媒策划与制作的轨道之中,自觉放弃个性和创造力,放弃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责任与权力,人类将陷入怎样的无奈和悲哀。同时我们也难以想象,完全排斥大众传媒,完全堵塞住这一信息主通道,完全回归到人类传播最初阶段的社会将距现代化目标有多遥远。显然任何一种情形都是人类的灾难,出现哪种偏差的社会都不是健全的、理性而文明的社会。我们应当相信,社会在赋予大众传播以种种功能的同时,也必然具有调整和控制大众传媒的能力。而被大众传媒所包围的人们也会渐趋清醒,必然努力找回自我与保存自我的自由和权力。

三、大众传媒与受众如何不尴尬

毋庸置疑,大众传媒以其高密度大范围的信息强势覆盖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人们的生存环境、生存观念、生存方式、生存质量与目标产生着极其显著的影响,并且占据着人际交流的绝大空间。然而它不可能也绝不能完全替代人们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获取真知并依此作为确定生活坐标的根本依据,大众传播也不会成为人类交流的惟一方式和途径。实际上大众传媒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律,也就是说人们依靠媒介生存的程度并不一律。不可否认受众中不乏闻声即倒的“靶子”,任由大众传媒摆布而放弃自我,最终被自己的迷失所愚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自己与大会传媒间应有的关系,努力将传媒提供的信息作为确定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参考依据之一,而不是惟一的依据;注重有选择地获取,而不会简单地将传媒营造的“意象”当作现实,自觉放弃对生活所拥有的感知权与支配权。

两年前美国曾掀起一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周不看电视”运动。这场约有500万美国人响应的运动的发起者——“没有电视的美国”这一民间团体的领导人拉巴姆认为:“既然人们呼吁提高电视节目质量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而情况始终不见明显改善,那么,我们除了不看电视之外,也没有更好的选择。”⑤这种说法表明人们在接受大众传播的同时也具有对大众传播的内容以及对大众传媒本身的选择、判定和拒绝的权力。尽管拒绝往往带有“消极抵抗”的色彩,却是人们与大众传媒难以和谐,或者大众传播有悖于人们受传需求时所采取的主动行为,体现着人们对大众传媒的另一种立场和态度。

毋庸置疑,现代社会的人们应当具有对大众传媒认同或者排斥的权力以及行使这种权力的能力。虽然传播学家认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但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受众与传媒之间并不能够完全契合而是存有某种距离。这种距离的大小通常是由受众依据大众传媒的传播质量与水平,依据大众传媒所传信息与自己通过社会实践或其他途径获取的知识经验而形成的真知系统的叠合程度给予测定。如果人们只是将大众传播作为一种信息的主要来源而不是惟一来源,因而也将传媒所传信息作为参考体系而非完全仿照体系,那么这种趋于理性与明智的态度必然会支配人们有选择地面对大众传播媒介,获得各种受传需求的满足,充分体现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主动性,并且保有对于大众传媒的选择、判定与拒绝的权力。

实际上,当人们保有这种权力并且以报纸杂志的发行量、广播电台的收听率、电视台的收视率等形式将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展示在大众传媒面前时,无论从经济效益或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大众传媒都不可能对这种受众权力无动于衷,而仅仅将面向受众、满足受众需要作为一种诱惑性口号或者自定游戏规则时的幌子;不可能不依据时代特征来从根本上合理地确定自己的社会位置、社会职能与社会价值,努力协调与受众的关系,尽量地使大众传播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从而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赢得最大空间。否则就不会有报纸杂志走马灯般的改革和广播电视不断翻新的尝试。显然,现代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已经明确意识到受众并非一击即中的“靶子”,而是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受众不仅参与大众传播活动、评判着大众传媒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极大程度地决定着大众传媒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当我们探讨大众传播中的异化现象时,不能脱离这种现象得以产生的复杂原因,切断大众传媒与人际社会之间的天然联系,更不能漠视大众传媒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将其置于孤立的、甚至是对立的位置来审视,以免评判失于偏颇或片面。

如果说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人的媒介化生存状态和媒介权力的滥用,那么消除和防止这种有悖于大众传播主旨、阻碍其正常功能发挥和完善的情形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一些现实因素:

1.媒介权力的多重性。大众传媒既是信息传播的物质

载体,也是促使大众传播者与受众得以交流的中介和纽带。因而人们所接触的大众传媒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物质形态,更是大众传播者与传播载体紧密结合后的产物。分布于不同媒介之中的职业传播者在选择、加工(包括制作)和传播信息的具体环节中行使着以体现大众传播功能、满足受众需求为基本目标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大众传媒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组织,这就必然地使大众传媒在体现或行使媒介权力时不同程度地传递着一定的社会组织(或政治或经济)的意图,诸如政党报纸必然会在信息选择加工传播中融入政党的政治观点和主张,而受制于某财团的电台也必然会在传播活动中昭示财团的价值观念或经营理念。此时,大众传媒所拥有的权力并非完全归属于媒介本身,其中也蕴含着一定社会组织的权力,而一定社会组织权力的融入使媒介权力具有了更强的权威性和感召力。

在大多数情形下,受众对于媒介权力的感知与判定通常会直接面对媒介本身,而自觉不自觉地将融入媒介权力之中的社会组织的权力看作是媒介的权力(尽管社会组织往往会通过大众传媒行使自己的某种权力)。这种等同与混淆,无形中强化了媒介权力以及受众对于媒介权力的认同感。

由此可见,媒介权力绝非媒介独立生成和拥有的单一特性,而是一种富有多重因素的社会力量。尽管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媒介体现权力的动因有时会较为复杂(有时甚至无法自控),但是作为社会发展的促动力量,大众传媒在其传播活动中还是应当合理运用媒介权力,特别是在自身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受众又十分认可媒介权力时尤需如此。

2.媒介运作的复杂性。就我国现状而言,社会转期的全方位改革已将大众传媒从国家财政的盘子里剥离了出来并且推向了市场,逐步建立起一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运作模式。这种体制上的变革迫使大众传媒不得不将面向受众、面向市场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条件。这种一改居高临下的单向传播而将受众因素融入传播过程之中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大众传播活动行为主体的回归与确定,同时也意味着大众传媒必须与受众构建一种供需关系。虽然这种供需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纯商业关系,却也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带有几分功利色彩。此时的大众传媒已不再是无须考虑经济因素的超脱的“精神贵族”,它必须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去追求发行量与收听收视率,必须去追求广告利润与整体经济效益,这就十分自然地将受众纳入大众传媒以及传播内容的消费群体,使受众成为大众传媒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大众传媒被认定是事业单位无疑体现着它从属于政府或政党的特殊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表明着它的社会职能。同时它在经营上又具企业化特点而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惟此,如何既保有大众传播的本性和精神,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能拥有较为坚厚的经济基础,两者的相互兼顾和促动无疑是大众传媒每日面对的课题。显然,一些传媒在信息传播之前对其进行市场估价的做法带有明显的商业操作性,但是如果这种做法的目的仅在于进行有效传播以满足受众需求,并且坚持真实的客观存在即所传信息的内涵,那么这种做法便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业行为而属大众传媒企业化运作的合理性手段。当然,如果大众传媒只是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信息的本质属性,将其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制造的商品,不惜营造虚假的东西,虽然此举有时确能欺瞒受众,占据一定的传播市场,但由于它彻底背离了大众传播的主旨和精神,自身的异化导致大众传播的异化,最终会彻底毁坏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失去生存基础便意味着自我毁灭。

3.把关人权力的显著性美国传播学专家库尔特·卢因提出的“把关人”这一概念涵盖传播活动中的记者、编辑、电视与广播节目的制作人员。就大众传播的过程而言,把关人对于信息的取舍、信息的流向和流量都有十分显著的控制力,并且直接作用于受众对信息的理解。因此,把关人的这种对信息的控制力必然地成为媒介权力的构成因素,或者说媒介权力往往通过把关人对于信息的控制力来体现。就此而言,如果媒介权力出现滥用时,实际上很大程度是把关人的权力被滥用。

大众传播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心理预期;信息传播;图片;文字

1引言

心理预期也可以称为预期推理,即建立在背景知识基础上的对可能发生事件的内隐期望,是受众根据当前正在加工的信息来预测未来的事件”。对预期的研究对于理解人类的决策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决策的前提就是对被决策的事物形成一个预期,任何决策都是在一定的预期之下进行的,预期在个体的决策机制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它是影响受众做出决策的关键因素。

预期是基于信息的推理,影响心理预期的因素可分为信息因素和被试因素两个方面。信息因素包括信息的含量、信息的传递及呈现形式等;被试因素包括被试的背景知识、阅读技能,甚至被试的年龄焦虑状态等。本文关注的是信息的不同呈现方式对心理预期的影响。

长期以来,有关文字的阅读研究一直是心理学专家最为重视、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个课题,而有关图形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近年来,人们开始对图形的研究进行了一定关注。沈德立等(2001)认为,与文字相比图片具有双重编码,而字词只是单一编码,因而图片便于记忆,更有优势效应。图片之所以具有优势效应是因为图片的视觉特征区分度较大。图形材料作为一种信息或对文字信息的诠释,具有直观、鲜明、生动的特点,更能被受众认知与把握。特别是在新闻报道中,新闻摄影以其独特的报道方式与强烈的视觉冲击,达到“一图胜千言”的效果。最近一项调查表明,当今我们对社会信息的获得,60-70%的方式是图像的方式。

本研究探讨的主要问题就是图片、文字这两种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对预期结果的影响有何不同。

预期结果包括很多方面,本研究将重点放在了预期结果的一致性、感受等个方面,即:群体对某一特定信息做出预期的一致程度是否因信息传播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一致性);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对受众心理预期的刺激强度是否也会不同(感受性)。在本研究中,因为预期的结果在本研究中通过问卷的答案体现,研究者通过观察两组答案的分布特点(一致性)、数量值上的差异(感受性),来观察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对预期的影响。具体为两个问题:两者对预期结果的一致性存在什么样的影响;两者对预期结果的感受性存在什么样的影响。

2研究方法

2.1被试

本研究采用整群抽样,被试共79名,均为男性,年龄在l8到24岁之间。参加填写问卷的个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被试随机分配到图片组或文字组,经检验,两组被试在年龄和文化水平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

2.2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材料。问卷分为两套,一套为图片问卷,共15题。每题都是一张描述特定场景的图片,然后是与这张图片相关的一个问题及七个选项。另一套为文字问卷,与图片问卷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是用图片描述特定场景,而是用一段描述性的文字代替图片描述特定场景。

两套问卷除了场景的描述方式不同,一个用图片说明一个用文字描述,其余全部相同。为了排除答题倾向的干扰,问卷中半数的问题选项逆序排列,两套问卷逆序排列的题号及排列顺序一致。

2.3程序

2.3.1问卷的编制

本次研究以自编问卷为主。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选择图片材料并生成相应的文字描述。对入选图片的基本要求是:有一定情节(独立性),可以用简单语言进行描述,有较明显的预期感受性。以基本要求为标准,共选定33张图片作为初步人选图片。然后,由6名大学生对图片进行描述,如果大多数人对图片的描述基本一致,则符合研究目的,反之则不符合。结果33幅图片中有5幅不符合要求,l幅与研究者假设方向相反,所以有6幅图片被淘汰。由3名大学生对选定图片进行描述。(指导语为:“请你对每张图片进行描述,在描述过程中将你观察到的全部信息尽可能详细的记录下来。可以用词语、短句,尽可能不用长句,不要使用否定句和疑问句。”)为避免研究者的主观性,将3名学生的描述结果交由另一名没有参加过前两次实验的大学生进行汇总,汇总要求是:将3名学生的描述结果相同的合并、不同的接受,不要漏掉任何有关信息。这样做是因为每名学生的描述都是客观上用于判断的图片信息的真子集,如果将他们的描述中相同的合并、不同的接受,那么这个并集会越来越接近全集,即文字问卷中每题的信息含量最大限度地接近图片问卷中每题图片给予的信息(有关图片问卷和文字问卷信息量对等的问题在第五部分综合讨论中会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删去描述不清楚的图片,结果有9张图片无法准确描述被删去,最终确定15张图片做题目,3张备用。

然后,编订问卷的问题及选项。问卷问题由研究者根据最初选定图片时对图片预期的假设而编订的,并根据每个问题编制十余个备择选项。而后选取6名大学生(没有参加过以前任何试验),让他们看图对问题进行选择,目的是选定选择项的量程范围,缩小选择项之问的尺度跨度,使之更精确。在确定选择项的数量值范围之后,对于选择项为数字的那部分题目,将其在这个范围内按对数关系计算出五个数据点,加上已确定的最大值及最小值,共七个数据点,设为七个选项;选择项为文字的那部分题目,将其在数量值范围内按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七个等级,设定为七个选项。

2.3.2实施调查

对79名青年男性进行了调查施测,采用团体施测方式,分两次进行,每名被试随机分入图片组或文字组。测试指导语均为书面形式,具体如下:“请你根据以下陈述的事件(给予的图片),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个推测,在1—7个选项中选出一个与你的推测最相近的答案。注意:根据上文给予的有限信息推测每个问题,只认为事件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不考虑特殊情况。”

3结果

3.1数据的预处理和项目的筛选

用Pearson系数以及每道题与问卷每题总分相关分析了图片、文字两套问卷的信度。其中,在图片问卷中第一题的相关系数为0.205,第二题为一0.122,第四题为一0.049,文字问卷中第一题的相关系数为0.179,第二题为0.314,第四题为0.241,这三题在两套问卷中的相关显著性都大于0.05,对问卷统计结果没有意义,所以保留其余12题的结果进行分析。

3.2预期结果的一致性

首先考察在不同信息传播方式的影响下受众预期结果的一致性有何差异。预期结果的一致性是指受众选择答案的分布的离散程度是否相同,采用方差齐性检验法。结果见表1

从表1可见,对于大多数项目来说,文字问卷的方差都大于图片问卷,其中有6个项目存在显著差异,其余项目不存在显著差异。

3.3预期结果的感受性

预期结果的感受性是指受众对图片或者文字描述的心理感受程度,以及根据这个感受程度做出的预期推理。本研究通过研究受众对问题预期推断的结果来观察受众的心理感受程度。具体分析方法为:首先,计算出各名被试的总得分,即将每份问卷的答案相加(逆序编排答案的题目先进行校正),结果见表2;其次,将两组中各名被试的得分进行独立样本平均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

检验结果为:t(77)=5.258,p<0.001,表明图片、文字两种信息传播方式对受众感受性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受众对图片材料的感受性高于文字材料。

4讨论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图片、文字两种信息传播方式对受众心理预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预期结果的一致性和预期结果的感受性。

对于预期结果的一致性,目前的数据结果还不能做出确凿的结论。从表1可知,在绝大多数项目上,图片问卷组的方差要小于文字问卷组的标准差,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景下,图片材料对受众心理预期的影响更加一致。但是,由于每个项目都是采用7点计分,两种情况下的方差很难出现很大的差别。就本研究的结果来说,只有大约二分之一的项目出现了显著差异。不过,在所有项目中,除了第二题和第三题,其余各题的方差都是文字问卷的大于图片问卷的。这种明显“一边倒”的情况是值得关注的。

在预期结果的感受性方面,本研究统计结果表明,图片问卷和文字问卷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图片材料对被试心理预期的影响大于文字材料。两组问卷对被试心理预期的影响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种认知过程之间的差异。图片中的信息传输给被试时是并行式的,而文字描述中信息传输的形式是串行式的。被试在接收图片信息的冲击时是同时处理多个信息,而文字信息在被试脑中的处理过程是按顺序逐一接收信息再统一整合,所以图片信息给受众的冲击力要强于文字信息,这也就是图片组的感受性明显高于文字组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探讨图片、文字两种信息传播方式对心理预期的影响时,信息量是否对等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图片问卷和文字问卷在场景信息方面存在信息含量不对等,就会直接影响被试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两组被试选择结果的差异就有可能是由信息量的不对等引起的,而不能完全归因于两种信息传播方式之间的差异。本研究在问卷编订的全过程中力求在操作层面上尽可能地减小或者消除这种不对等。本研究的文字描述是来源于图片,所以某一名被试的描述只可能是图片包含的所有信息量的一个子集。将所有被试的描述结果整合到一起,这样也就做到了文字描述和图片的信息含量尽可能地相似。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它将心理预期这个心理现象量化,使其具有了可操作性。心理预期是一种心理现象、心理范畴,在以往的研究中,心理预期只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人们研究。而在本研究中,研究者通过心理感受等级将心理预期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便于实验的操作、数据的对比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