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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总结

法官助理总结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第1篇

2017年7至2017年12月,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299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12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8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652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54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2019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869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76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参加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小组,参与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调研工作。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第2篇

一、如何确定法官员额

“多少法官才算够”,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应首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目标,即必须借助于分类管理,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确保留下来的法官是真正优秀的法官,确保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到办案一线。上海的改革方案提出,法官应当占队伍总数的33%;深圳的改革方案则提出,中级法院法官员额为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基层法院员额为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两地法院的比例和基数都不同,但对如何测算,却没有进行必要和公开说明,出现了许多质疑。如果决策层不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话,则必然导致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改革可能出现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哪怕根据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指导性比例,也比各省、各市自行确定比例的效果要好得多。那么,在顶层设计中保留多少法官才是合适的?比例和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法官员额比例和基数的确定,要建立在正确统计法官核心审判工作量的基础上。毋庸讳言,现有法官队伍系由优秀法官和平庸法官两部分组成,实行员额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把审判权交给优秀法官行使,并让一部分水平不高的法官退出。而优秀法官由于受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其潜能尚未得到充分挖掘,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以南京市现有辅助人员配备条件下优秀法官的办案情况为例,可以说明优秀法官潜能挖掘的可能性。南京目前一线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比例为1:0.29,应当说,审判辅助力量严重不足。但南京中院2012~2013年每年表彰的优秀法官(占一线法官的35%)的办案数分别占所在业务庭办案总数的55.83%和58.2%,而且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都相对较好。各基层法院超过人均办案数的法官人数占比在40%~66.7%之间,办案数占比在41.7%~86.2%之间。可见,即便在审判辅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优秀法官完成的审判工作量也比其他法官多。如果能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优秀法官就可以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核心工作上,那么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是完全可行的。什么是法官的核心工作量?以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为例,按照审理流程,通常需要经过阅卷、送达、调解、保全、调查、准备鉴定评估材料、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准备上诉材料、办理退费等环节。在上述各环节中,只有开庭审理、合议定案、制作文书属于法官必须亲力亲为的核心审判工作,其他环节的工作均可以交由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但是,目前由于审判辅助力量不足,这些工作大部分都需由法官亲自完成。因此,要重点考虑在给优秀法官配足合格助理的情况下,优秀法官可以完成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因素,而不能仅以现在所有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依据。

南京目前在多个基层法院推行的主审法官改革试点,正是以核心审判工作量为基础,选取优秀法官为样本,对法官员额制进行的基础性实践探索。其中,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推行主审法官改革试点较早,取得了初步成果。该院在2014年初经严格的选任程序遴选出六名主审法官,并按照“一审一助一书”模式,组建“主审法官制”审判团队。今年1~10月,六名主审法官所在业务庭中22名法官共办理案件2914件。其中,六名主审法官办理案件1258件,办案数占所在业务庭总结案数的43%,结案最多的主审法官在试点之前只能月结18件左右,现在月结27件,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

法官员额比例和基数的确定,还要建立在一线法官与实有政法编制的测算基础上。从南京的情况看,如果参照深圳做法以政法编制的60%~65%作为员额比例和基数,则改革后法官数额和现有状况基本一致,甚至还要适当增加,这就失去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而如果以“队伍总数”为基数来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则由于“队伍总数”所含的人员状况比较复杂,像在南京,有政法编、事业编、行政附属编、合同制、劳务派遣,还有其他用工方式,因此基数会很不稳定,员额也相应会很不确定。政法编在核定增加的过程中,考虑了辖区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应该承认政法编制数是相对合理的。因此综合考虑,根据中级、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与实有政法编制的测算,该两级法院的法官员额还是以占“政法编制数”的40%以下为宜。如果按法官占政法编制数的35%计算,减少的法官人数约在5%~10%之间,这与各法院即使只有5%的不胜任审判工作的法官及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下的法官占比相近。在配足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前提下,以“政法编制数”而非“队伍总数”的35%左右来确定法官员额,具有可行性,也符合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部分法官的承受力和队伍的稳定性,可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按40%左右确定员额。中级、基层法院现有一线办案法官中,大约有90%的法官能够胜任现岗位而不会受到影响,有可能被淘汰的则主要是两类人员:一部分是不符合职业化、精英化要求,不能胜任但由于历史原因被任命为法官,未真正从事或极少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另一部分则是刚通过司法考试及培训、年资确实过浅的助理审判员。这两类人员前者通过自愿、考核或自然过渡退出,后者通过转化为法官助理并作为后备法官培养,即可有效实现分流。

三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可以在总额度内,根据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任务安排和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如果从案件数量考虑,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的法院案件数量是不同的,其中有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而近十年来分配政法编制时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也就是说,人口多、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多,政法编制也多,虽然人均办案数多,但这些地区的法官能力也强,待遇也高,只要再适当提高待遇和地位,完全可以在35%左右员额的基础上保障任务的完成。与此同时,在实行省级统管后,如果一个区域内的案件异常增加,由于待遇及保障条件趋同,可以赋予省法院跨区域临时调动法官的权力来加以解决。特别要注意,有人认为,法官员额的确定和分配应当以各法院案件数量作为参考标准,在同级法院之间有所不同,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仅仅以案件数来确定法官员额,那么东、中、西部,以及同一省份不同法院之间怎样平衡?如果以人均办案数为标准,一部分法院要大幅裁减法官,另一部分法院则要大幅增加法官,改革的难度和震动会更大。如果法官数量在一个大的区域内仍是平衡确定并无法减少的,那么,法院不称职的法官就难以退出,优秀法官的地位就难以显现,精英化就难以实现。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考虑:为了减少改革难度,使所有人留任,过去一度存在的“找案源”问题可能再度出现,极易引起混乱。总体上,在总额度内,三级法院之间可以有所区别,高级法院因为指导任务重但案件数量较少,为更加突出精英化,法官比例还可以更低一些,但同级法院之间的员额比例应当一致,以避免出现混乱。

二、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

实行法官员额制,必然要对现有法官进行严格的遴选。因此,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成为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议题。我国长期沿用选拔公务员的模式来选任法官,忽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往往法律专业素养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大规模的法学教育部分地解决了法官的专业性问题,年轻法官的法律专业能力有所提升,但往往经验又有所欠缺。审判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比例确定之后,如何遴选法官就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对此,决策顶层在设计时也应当有一个指导性意见,法官的选任要充分尊重客观现实,以“从事审判工作的资历与审判业绩”为主要依据,尤其要明确法官员额的确定不能套用现有的行政级别。

法官选任要坚持专业与经验并重的原则。司法裁判是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而依法确认和分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专门活动,对于法官的逻辑推理能力、法律专业素养及生活经验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法官的选任,既要坚持专业标准,也要强调经验标准。法律专业素养不仅体现在所受的学历教育水平上,更体现在审判业绩中,法官在所办案件中呈现的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能力,都直观地反映其专业素质。通过考察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和业绩,法官的专业素养、庭审驾驭能力、实际裁判能力、公正性、文字能力等,都可以一目了然。一般来说,一名资深法官在事实认定、社会沟通和协调能力上可能比年轻法官要强一些,而这些能力也是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根据笔者在法院的多年工作经验来看,这样的判断并不是绝对的,经验与年资也并不总是相一致的。可以说,审判员队伍中未必都是优秀法官,而助理审判员队伍中也有很大部分是优秀法官。从南京的情况看,一批从事审判工作十年左右、年龄在35岁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恰恰处于专业素养基础好、审判经验有一定积累的良好状态,遴选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保证这些骨干力量能够进入法官队伍。还有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五年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所办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人,如果他们现在不能担任法官,以后等待法官员额空缺的周期又比较长,将不得不选择离开法院,这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遴选法官时要始终坚持专业和经验并重的原则,结合前述因素综合考虑判断。

根据法院审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法官选任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段论述精准地界定了审级功能,结合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四中全会所做的说明,也体现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不同的功能定位:基层法院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级法院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高级法院重在有错必究,维护裁判权威;最高法院重在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据此,各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条件也应当有所不同,但仍应以专业和经验标准作为设定选任条件的主要依据。譬如可以规定,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要求法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相当的研究成果,法官应当具备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办理过一定数量案件并公开发表过相当级别的调研成果。中级、基层法院则偏重纠纷的解决,法官应当具备正规法律本科学历、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办理过较多数量案件等。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审判业绩对拟任法官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当然,除了强调专业和经验以外,也要突出对职业道德素养的考察。

在确立法官选任标准时,不能将目前的法官行政级别和法官等级简单地等同于法官的资历,更不能直接视为对法官专业能力的确认。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官等级是按照1997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执行。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等级对于法官的晋升、待遇的提高基本不起作用,所以实践中,工作年限(即纯粹参加工作的年限,而不是从事审判或法律职业工作的年限)往往成为评定法官等级的唯一依据。再加上各地法官等级已有多年未进行正常晋升,而一部分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行政级别却相对较高,如以行政级别为标准,这部分法官将无法胜任工作,且会严重挫伤长期从事审判工作、行政级别较低的法官的积极性。所以,不能简单地以现实中的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作为法官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汪玉凯(1946-),男,陕西横山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9;张勇进(1970-),男,湖北黄石人,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电子政务研究室副处长,助理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045;张春艳(1981-),女,河南偃师人,国家行政学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高级会计师,北京 100089

*本文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2013年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的一个专题研究报告。课题负责人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课题组成员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杜治洲博士,国家信息中心张勇进博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汪雁博士生,以及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胡庆平、张春艳、翟羽佳三位工作人员等。本文执笔张勇进、张春艳,由汪玉凯修订。

[摘 要]官邸是高级官员任期内享受的一种住房待遇。外国官邸制在官邸的适用范围、主要功能与类型、建造标准、使用管理规定、管理机构、运维费用、监督公开、私房监督、离任管理等制度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美国和英国官邸制更具典型意义。借鉴国外官邸制主要经验,我国官邸制构建需要有一套完整统一的官员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维修、监督、公开参观等制度做保障,中央政府应制定官邸制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保障并监督各地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施高级官员的住房制度。官邸制需要和公务员住房保障、申报、监察制度结合起来运行。

[关键词]官邸;公邸;官员住房;职务用房;住房改革;住房补贴;房产监督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1-0090-11

官邸属于一定级别官员住房待遇。很多国家规定官员住房待遇必须公开透明,对最大住房面积标准做严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官邸和私邸是相对而言的。私邸是官员跟老百姓一样在市场上购买的私人财产。官邸是一定级别的官员在任职期间享有的住房待遇,个人可居住但没有产权的国有房产。

国外的官邸制规定了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官邸的建造标准、资金来源、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以及违规违纪责任等。官邸制住房待遇属于官员任期内的一种职务消费,不和私人产权挂钩。这样的制度在一些国家早已形成,因此一直坚持实行。

一、国外官邸制概述

官邸制在国外已实施多年,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官员住房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为那些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政府高级官员提供固定的官邸。官邸的公家性质不做任何改变。官员对官邸只享有居住权,只在任期内使用,不拥有产权,不能出租或过继给子女。官员如果离任或调任,必须搬出,继续留给下一任官员使用。世界上著名的官邸有美国白宫总统官邸、英国的唐人街10号首相官邸、法国的爱丽舍宫首相官邸等。

(一)适用范围

官邸制主要在一些民选的官员或者重要岗位的高级公务员中实行,不包括所有领导班子和普通公务员。多数国家对部长级以上高官普遍实行官宅制,即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

在加拿大,政府除了为总理、国家机构负责人等准备官邸之外,还为各个区域的长官、外国驻加拿大大使以及来访的国外政要提供官邸。法国的官邸制范围很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在法国,部长以上的总统、总理、议会议长等必须拥有职务用房,但其他公务人员有自。

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除了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长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

印度政府在全国设立了三十多个官邸,这些官邸中大多居住地方领导人。印度上至总统、总理、中央各部委长官、上下两院议员,下至普通公务员、政府雇员、大学校长、记者、艺术家,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宅。

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如韩国的青瓦台总统府和总理公馆。其他高级公务员如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处长(指部级处,如企划预算处)、各院部的次长(副部长)、政务次官、秘书室长和前总统秘书官、国会议长、国会副议长及国会议员的秘书室长、辅佐官、交涉团体的政策研究委员在任期间,政府提供官宅,卸任后搬出让给继任官员居住。

(二)主要功能

官邸将官员职位和住房相挂钩,是专为国家和地区部门行政长官建立的私人居所。多数是居住功能与办公功能两用,可以举办社会活动、会见宾客、召开正式会议或政府临时会议,还可以展示和维护国家或地区形象。一些国家的官邸还是当地的外交和旅游胜地。

(三)官邸类型

各国对官邸的分类略有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工作办公官邸、生活居住官邸、个人休闲官邸三大类。

俄罗斯总统官邸,除克里姆林宫作为工作官邸外还有3套官邸,分布在索契、莫斯科州等地,包括度假别墅。俄总理官邸现在莫斯科郊外。为休假及宴请国宾等需要,俄罗斯各地还分布着一定数量的非领导人专属官邸。此外,地方首长均有官邸,但一般均作为办公地点。

在日本,政府官员办公官邸和居住用房官邸分开。官邸是指“首相官邸”,是日本首相办公的地方,而国家提供给首相和高级官员居住的居所则叫做“公邸”。日本的公邸是国家公务员宿舍的一种形式,分为“免费宿舍”和“收费宿舍”。除首相外,参众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内阁大臣、最高法院大法官、检察总长、审计长、国立国会图书馆馆长等人,可以免费使用预算范围内的公邸。日本各都道府县的知事也有公邸,对外大多称为“知事公馆”。而都道府县一级公务员因各地调职问题也配备有宿舍。市町村一级公务员则不安置宿舍。公邸所需的桌椅等办公用品也会予以提供。

(四)建造标准

各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官邸建造标准。

日本首相官邸始位于东京市中心。它是一个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1层到5层有首相、副首相及官房长官等高级官员的办公室,以及内阁会议室、贵宾室等办公设施。地下的一层则设有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在应对大规模自然灾害等突况下启动运转。日本首相公邸实际上和官邸都在一个大院内。除了有首相居所功能外,公邸内还设有茶室等接待外国宾客的房间。

印度政府为国家官员及王室成员在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等地设立了35个官邸。印度总统官邸面积约2万平方米,主体建筑有340个房间,每年维护费用超过10亿卢比,约合1亿人民币,仅电费就近700万人民币。除总统府以外,印度政府为公务员配备的官邸共分11级,最高一级是部长官邸,最低一级是不带厨房的单身宿舍。目前,新德里约有300座部长级官邸,其中较高档的是中央部长们的77座官邸,其他200多座的主人则包括高等法院大法官、军队领导以及一些委员会的主席等。部长官邸多集中在新德里的市中心黄金地段,离政府办公区域非常近,一般为两层小楼,独立成院,标准上限是:建筑占地766平方米,房屋基座面积183平方米,可包括8个卧室,4个佣人房,2个车库。印度部长官邸门口均有警察站岗。

全印度最漂亮的马哈拉施特拉邦邦长官邸,坐落在孟买一个半岛尽头,大约占地50公顷,将近1公里长的邦长官邸由茂密的森林、金色的沙滩、数块葱绿的草坪以及精致无比的花园组成。官邸内有直升机停机坪。官邸里除了有邦长的私人别墅外,还有几座别墅分别为客房、宴会厅及会议室。

法国对于官员保障住房最大面积有严格限定。高级公务员住房大小与付费标准根据职务需要与地位确定。担任部长以上公职的,一般可以享受完全免费的职务用房,标准是家庭1人~2人住3房套间,3个人住4房套间,4人~5人住5房套间。80平方米成为法国部长们的“居住标准”。国家资助的部长公寓最大面积限定为80平方米,部长家庭中每增加一个孩子,房屋的面积可以扩大20平方米,而超标面积的住房费用必须由部长本人承担。

(五)使用管理

官邸只限于官员自己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跟随官员入住官邸的可以是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一旦孩子成年就需要搬出官邸或者缴纳房租。官邸使用只限官员任期内,一旦卸任就须搬出。任职期间入住,卸任后搬出。由于官邸一般都是当地著名建筑,有的官邸还定时开放供游客参观。居住在其中的官员都不得将官邸租赁给他人,甚至也不允许将大量的亲戚带入官邸居住。政府派专人监督。

印度官邸制度源于1963年颁布的《政府住房分配办法》,根据该办法,官员不能把分配给他们的官邸出租给其他人。

(六)管理机构

官邸,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由专门机构配置设施和修缮管理。

除了国防、铁路等少数自成体系的部委之外,印度多数部级及部级以下官员的府邸或宿舍的建造和维护,由城市发展部下属的中央公共事业局管辖。

日本首相官邸的警备工作由日本警视厅首相官邸警备队负责,周边道路上还有9个警视厅机动队负责轮换巡逻。

(七)运维费用

绝大多数官邸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官邸,包括其中的家具,都被视作是政府的财产,根据现有财力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家具、维护保养,从购买到日常的使用和维护均由政府预算支出。获得官邸住所后,可以根据现有财政水平添置家具,作为官邸配套设施。

日本公邸,国家配备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财物,免费提供给他们及其家属使用。

俄罗斯的多数官邸和加拿大总理官邸是古式建筑,年久失修,需要翻新保护,预算较大,都曾引发抗议。

德国总统住在总统府里面,每月按照规定要缴纳一定的租金。德国官邸的所有维护保养费用包含在官员的一项家庭补贴中。如果官员开始使用官邸,那么这项补贴即用于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不再另外发放。官员搬出官邸后,这一补贴再继续支付。

印度官邸装修维护费用包括内部装修、空调以及园艺等,费用偏高。据统计,2012~2013财年,花在维护保养这300座部长级官邸方面的费用为6.26亿卢比,平均在每座官邸上花销的钱可以在新德里的卫星城购买一个两室住宅。

在日本,享受免费居住公邸的高级官员的住宅中,应配备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财物,免费提供给他们及其家属使用。公邸修缮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燃气费等费用均由国家负担,除此以外的个人用品则需自己负责购买。收费宿舍需按月缴纳使用费,由工作单位每月从工资内扣除。

(八)公开监督

在官邸监管层面,很多国家规定官员住房和官邸开销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并建立严格的纠错机制,防止政府高级官员谋取住房特权。

各国都规定官邸内活动开销需公示。在日本,包括首相公邸在内的公邸各项花费都需定期向外界公开。

美国政府会有“监督员”、“稽核员”记录官邸使用情况,其中包括有谁居住在官邸中,对不当使用官邸的官员进行检举等。此外,公众也可以参与监督,利用“腐败热线”向政府举报违法使用官邸的官员。美国官邸被视为政府财产,如果官员想将官邸占为己有,等同于“盗窃”政府财产,一旦官员被“稽核员”发现,将被罚款、驱离等。

在新西兰,部级官员、国会议员在使用政府补贴方面尤其受到严格监督。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新西兰副总理兼财政、基础设施部长比尔・英格利希。由于英格利希作为国会议员的选区在南岛南部小镇迪普顿,于是他将自己在议会工作时间之外的家庭主要居住地申报为迪普顿,每年领取议会提供的住房补贴。事实上,他绝大部分时间均居住在惠灵顿的一幢自有住宅内。2008年11月国家党赢得大选,英格利希从反对党国会议员摇身一变为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因此可以领取更多的住房补贴。他仍然住在原来的自有住宅内,不过每周领取的住房补贴比原来多出数百新元。新西兰《自治领邮报》于2009年7月对此事予以披露,称虽然英格利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让公众觉得有“钻政策空子”之嫌。在舆论的压力下,英格利希很快将多领的住房补贴退还政府,并宣布虽然按规定他可以领取住房补贴,但今后将不再领取。受此事件影响,新西兰其他部级官员和国会议员也纷纷自查是否在领取住房补贴方面有违规行为,有的还自觉减少了住房补贴的领取金额。

(九)私房监督

官邸制和官员私人住房保障、登记和监督制度结合。官员和国会议员自行购买房产,虽然属于个人和市场行为,但需如实申报,更不能或以权谋房。各国都对享受官邸制待遇的官员的私房进行有效监督,要求以官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义购房数量、面积、住房交易、薪酬等必须公开透明。

在俄罗斯,除官员的国内房产等财产受到监督外,海外房产也开始成为监管官员财产的新方向。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有议案提出,要求严格禁止本国官员和议员拥有海外资产、海外存款和外国公司股票,违者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卢布罚款,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俄罗斯2009年通过的法令规定,国家公务员在购买住房时将依据其家庭状况、工作年限、房屋面积等获得一次性购房补贴。

(十)离任管理

官员离任不得带走官邸内任何公家财物。

日本官员离职后,需在20日内交还公邸。

印度正部级以上官员官邸腾房规则是,前任要在一个月内搬出,为后任腾房。议员资格一旦因其退休、辞职或其他原因中止,原则上应该在一个月之内退出官邸。

二、美国官邸制

(一)适用范围

在美国逾3.3亿人口中,有近51.1万名民选出来的政府官员。很多官员任职于州政府或当地政府。法律规定政府应为他们当中少数人提供官邸,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这一人数很有可能少于100人。这仅有的一部分官员,只包括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城市市长,另外还有部分大学校长。一些公立大学、博物馆等公立文化机构也给校长或负责人配置住所。

美国副总统官邸位于华盛顿西北部的海军天文台,是一栋三层小楼。一小部分州给州议会议长等官员也配备了住宅。

联邦政府的各部部长、国会议员享受住房租赁津贴,需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一些国会议员甚至长期居住在办公室。

基于安全理由,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必须居住官邸,市长则可选择自愿放弃居住官邸的权利,自购居所居住。

(二)白宫官邸

白宫作为美国总统的官邸,是总统办公和居住的地方。白宫始建于1792年,位于华盛顿市中心,占地7.3万多平方米,是一座带有英国乡间别墅风格的建筑。从1800年第二届总统亚当斯起,历届总统均以此为官邸,绝大多数总统在任期间都居住在白宫。“白宫”代表美国政府,是一种政治权利的象征。美国总统官邸制对于离任总统何时搬离白宫、新任总统何时入住这样的细节也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1.主要功能。白宫的主要功能是总统及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总统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居住用所;总统举办社交礼仪活动、外事接待、文化活动的场所;对外接待参观的场所。

2.建设规模。白宫主体建筑分为主楼和东西两翼,有底层、一楼和二楼共3层。东翼供游客参观,西翼是办公区域,白宫建筑共有132间。总统的椭圆形办公室位于西翼内侧。主楼底层有外交接待大厅、图书室、地图室、瓷器室、金银器室和白宫管理人员办公室等,厅外是南草坪。外交接待大厅是总统接待外国元首和使节的地方。东大厅曾是美国总统及其家属举行婚丧大事的会场,现在举行总统宣誓就职仪式、记者招待会、酒会、圣诞舞会、文艺演出等。绿厅举行正式酒会。红厅多由总统夫人使用。主楼的二层是总统家庭居住的地方。南草坪举行正式欢迎仪式,可以起降总统的直升机座机。

3.设计原则。白宫的设计方案由美国总统华盛顿决定,要求体现宽敞、坚固、典雅三原则,给人一种超越时代的感觉,决不豪华。

4.管理机构。白宫由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拥有,是“总统公园”的一部分。国家公园管理局与国家公园基金会合作,通过私人资源的支持,保护国家公园未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及其价值。国家公园管理局归内政部(DOI)管理。根据职责,美国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和保护自然资源,并负责有关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原住民和夏威夷原住民领土事务和美国岛屿地区。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内政部负责警察或安全事务不同。

5.维修资金。按照传统,美国历任总统都可以重新装修白宫的居住区,装修一般由总统夫人负责,规模有大有小。据测算,每年至少需要3万5千美元才能保证白宫不至于破败。专门的重大专项维修及人工所需经费,国会可以适当拨款。按照美国当前规定,新总统上任后,国会拨款10万美元进行装修,如果要修理公共房间必须得到白宫维护委员会批准,超支则需自掏腰包或靠捐款。部分总统没有接受联邦拨款,自掏腰包进行装修。

6.饮食开销。总统全家在白宫的生活伙食开支也是自掏腰包。白宫后勤部门负责提供月度账单,每个月结算一次。

7.对外开放。白宫每星期二至星期五对外开放。从1800年起开放参观,供游人参观的部分主要是白宫的东翼,包括底层的外宾接待室、瓷器室、金银器室和图书室,一楼的宴会厅、红厅、蓝厅、绿厅和东大厅。总共开放了十余个房间,每年来此参观的人数达200万人。

8.工作机构。总统办公室都在白宫内,还包括内阁会议室、时局值班室、总统紧急情况行动中心等机要设施,特工处提供不间断安全保护。

白宫办公厅是美国总统办事机构之一。它既是美国总统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又是汇总情况、拟订方案以备决策的机构。白宫办公厅的高级官员一般由美国总统的竞选班底组成,也就是其密友和亲信担任,少数职位由竞选班子以外的学者或专家担任。该机构是为总统个人服务的,其班子由总统任命,无须参议院批准,因此不受国会的监督和约束。白宫办公厅主要官员包括白宫办公厅主任(白宫幕僚长)、总统助理兼白宫办公厅副主任、总统助理兼内阁秘书、总统助理兼第一夫人办公厅主任、总统助理兼总统副顾问、总统助理兼政府间事务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联络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立法事务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总统个人事务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公共联络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日程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特别项目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白宫军事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讲话撰写办公室主任、总统助理兼新闻秘书、总统助理兼行政秘书、负责国内政策的总统助理兼国内政策理事会主任、负责经济政策的总统助理兼全国经济理事会主任、负责管理与行政的总统助理、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顾问、总统顾问兼美洲国家特使、负责政策和战略的总统高级顾问、负责政策发展的总统高级顾问。此外,根据总统要求,还可以设置若干副助理或特别助理等。

白宫还设立若干重要的行政机构,相当于白宫的“政研室”。美国总统许多重要的决策和规划来自于白宫政策研究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家药品控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是根据《1946年就业法案》成立的,最初隶属于总统办公室,1953年根据美国政府的“机构重组计划”成为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还任用三十多名学有所长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分析国内各部门和国际经济问题,评估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准备每年的《总统经济报告》,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向总统提出政策建议。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前身是“预算局”,成立于1939年。办公室编制20人,设有主任、两名副主任以及负责预算、立法、行政、经济政策、能源(自然资源、科学)、国家安全和外交等事务的多名主任助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查各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序,协助总统维持一个有效的政府;制定有效的协调机制,协助总统加强政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帮助总统准备预算和制定政府的财政计划;审查和控制政府的预算,帮助总统制定改革政策,尤其是及时向总统报告政府的财政负担。

政策研究办公室由国内政策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组成,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帮助总统制定、协调和执行国内经济政策,同时也在其他的政策方面向总统提供建议。国内政策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主要负责审查总统国内经济政策的研究和执行情况,协调联邦政府各机构间的合作。国家经济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主要负责协调总统经济政策的制定,向总统提供经济政策建议。委员会还负责保证经济政策决策的实施。

环境质量委员会是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根据《1970年环境质量改善法案》,专门成立了“环境质量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供专业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根据法律的要求,委员会负责评估、协调联邦政府的行动,向总统提供有关国内和国际环境政策方面的建议,为总统准备向国会提交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审查联邦政府各机构和部委执行有关国家环境政策的各法案的情况。

国家药品控制政策办公室是根据《1988年国家反法案》成立的。办公室编制14人。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家控制的政策、目标、优先次序和实施手段,每年的年度报告,提出反战略和国家反的预算报告。在组织、管理、预算等涉及反活动的各个方面向总统提出建议。同时,也负责审查政府各机构履行反战略的执行情况。

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是根据《1976年国家科学和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次序法案》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负责为总统提供科学、工程和技术分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的政策、计划和联邦政府的各种项目。从科学方面对各个领域的问题包括经济、国家安全、医疗、对外关系和环境等问题向总统提供建议。对于联邦政府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努力的规模、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是根据1963年1月15日总统11075号行政命令创立的,原名是“贸易谈判特别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成为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个机构,负责处理贸易协定,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授权,贸易代表被赋予了诸多新的权力,包括执行“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大使,直接对总统负责,全权负责处理有关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切活动,包括讨论、召集会议和谈判,以及在OECD内涉及贸易和商品问题的事务,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其他多边机构中涉及的贸易问题和其他多边和双边的贸易谈判。设有副代表四人,三位在华盛顿,一位驻在日内瓦。其他成员包括:纺织品谈判首席代表、特别贸易谈判代表以及负责农业、亚太地区、中国、国会事务、环境和自然资源、欧洲和地中海、日本、监督和履行、北美事务、政策协调、媒体、WTO和多边事务、西半球事务的多名贸易代表助理。

美国贸易代表也是美国进出口银行(the ExportImport Bank)和海外投资公司(the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的董事会成员,是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国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9.卸任过渡期。总统在卸任前后有7个月的“过渡期”搬离白宫寻找新住处。过渡期从卸任前一个月开始,这一期间他们享受特殊的过渡津贴。

(三)州长官邸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官邸,给州长提供州长官邸,供州长和本州第一家庭使用,州长及其家属在任期内就住在州长官邸里面。州长官邸不仅是作为每个州第一家庭的主要居所,也是当地面向全国的一个品牌形象。

1.配置标准。在美国,政府官员的官邸有大有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分配要看当地或是州政府的安排而定。一般而言,政府官邸配备的都是一些基本的家具,供“官员生活办公所用”,例如桌椅、餐具、银饰等。日本与此类似。

2.维护资金。官邸的购买、日常使用和维护费均由政府预算支出,居住者只需交纳象征性的年租金1美元。

对邦、州当选议员(含参众两院)实施住房租赁津贴补贴制度,补贴的原则以“体面、舒适”为基准,具体数额由议会的金融委员会审定。

3.开放参观。州长享受免费提供的官邸这项特权的前提是必须将官邸向公众开放。这些官邸大多已历经上百年,本身就是博物馆了。州长一旦住进了官邸,就要允许群众常来参观。

阿肯色州州长官邸一楼多为州长及本州第一家庭正式招待来宾之用,对外开放,每年要接待大约1.6万人参观。接待人员都是志愿者,由一些年过半百的女士组成。二楼为行政办公专用,三楼的房间是州长全家的私人卧室,不对外开放。

4.居住选择权。如果州长自己不在州长官邸居住,而在外面住,政府不会再为他花一分钱。住在开放的官邸,对州长家庭生活就不方便,所以很多州长宁愿放弃免费的州长官邸居住权。有些州长鉴于子女上学期间的通勤便捷性,选择继续住在原有私宅,不搬进官邸。

5.官邸历史。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州没有州长官邸。其中有的是从来就没有州长官邸,也有的原来有过但后来或因过于老旧只好放弃,还有的州州长不住官邸,州政府只好将其出售或改做博物馆等其他用途。

佛蒙特州的州长住房是一套简易一居室,只有一室一厅,在州政府行政办公楼的阁楼里面,让州长在急需的时候有个落脚的地方。州长们不愿意住,就不能享受住房、餐饮等补贴。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马萨诸塞和罗德岛4个州没有州长官邸。其中亚利桑那和加利福尼亚曾经有过州长官邸,但是后来消防部门检查时认为存在火灾隐患,没有人愿意住在那里,改成了博物馆,归属州立公园系统,对外开放参观。现在加州的州长自己租房住,租金由一个非营利机构赞助,州政府只提供维护与运营费用。马萨诸塞州是美国人均收入排名第三的州,经济实力位居全美第11,但是没有州长官邸,建州长官邸的提议一直没有被州议会通过。

其余45个州的州长官邸年代不短,很多还是一百多年前的古老建筑。它们有的由州政府出资修建,也有很多是民间或团体机构的捐赠。这些年代久远的房屋,大多数当年都算得上富丽堂皇,而且积累了厚重的历史。但是时过境迁,内部设施对于现代生活而言相当落后,而且由于政府的预算有限,它们往往疏于维护,给那些“第一家庭”特别是他们的主妇带来很多困扰。即使州政府给州长提供住房,有的州长还是宁愿住在自己家里。

阿肯色州1950年建成州长官邸。州长官邸设有书房、晨间起居室、宴会厅、会客厅、餐厅。从亨特州长的第四任期开始,设有残障通道,为那些在视力、听力或其他方面存在障碍的游客提供特殊参观服务,圣诞节期间对外开放。官邸每星期至少有3次官方活动。

北卡罗来纳州的州长官邸始建于1883年,落成于1891年,是北卡罗来纳州的骄傲和历史的体现。官邸是一个宴请大小团体的尊贵场所,也是举办私人商业会议的称心之地。它包括宴会厅、餐厅、起居室、办公室、地下室和储藏区,占地面积约为3255平方米。宴会厅和餐厅可以用来举办正式活动宴会,但是非正式聚餐可以在书房或晨间起居室进行。

6.工作人员。以北卡罗来纳州为例,该州州长官邸的工作人员分为三部分。除了州长和第一夫人的贴身工作人员之外,州长官邸还有许多其他工作人员在为官邸的正常运行而努力工作。北卡罗来纳州高速公路巡警队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在官邸内负责行政场所、州长和第一夫人以及官邸来宾的安全保护。官邸内另外一类重要人员就是导游或讲解员。讲解员每年提供1,200多个小时的志愿服务。第三部分工作人员是托管人员。托管人员只能在安全级别最低的官邸辅助机构内活动。他们在整个官邸内负责各种不同的工作,除了官邸内的日常事务外,托管人员还负责官邸的清洁、园艺、景观甚至烹饪。

三、英国官邸制

英国首相官邸就是唐宁街10号,建于1680年,18世纪以来为英国历届首相官邸和办公处。它位于英国首都伦敦西敏市内,西敏区白厅旁的唐宁街是一所乔治风格建筑物。唐宁街10号是君主的御赐礼物,面积狭小,长年缺乏维修,建在沼土之上,历史上是第一财政大臣的官邸,19世纪之前,常由其他官员入住,自从第一财政大臣一职由首相兼领后,就成为英国首相官邸。其设计朴实的黑色木门,缀上白色的阿拉伯数字“10”,成了人所共知的标记。唐宁街10号象征英国政府的中枢,也是英国政治的权力核心之一,是一座极具历史价值的地标。

唐宁街内除了英国首相官邸之外,还有财政大臣官邸(唐宁街11号)所在地,英国外交部、国防部、卫生部等。

1.主要功能。唐宁街现在是英国首相的办公场所、内阁成员的集会场所、国家大事的商讨场所以及首相家人居住的府邸。首相会常常在会议室和晚宴厅接见社会各界和各国领导人。

2.官邸类型。英国首相官邸除了唐宁街10号之外,还有一处乡间住所,即位于白金汉郡占地1000英亩的契克斯庄园,用为个人住宅。唐宁街10号用于办公、会议、会见等用,契克斯庄园则是个人消闲,举行社交活动。

3.官邸产权。英国现有官邸多数不是政府或者议会使用国家预算专门为高级官员修建,多来自于原所有者对国家的捐助,甚至现在仍旧是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拥有产权,只是专门“借给”政府,当做官邸使用,比较典型的是契克斯庄园。

4.日常开销。官邸的流动成本如市政税(包括垃圾清运等)、水电暖气费用等,由居住的大臣自己负担。如果大臣把分配给自己的官邸作为第二住所,那么这些流动费用则由其所在部门负担。

由理事会拥有的乡间别墅类住宅则情况各异,由拥有者和使用者商议决定,也沿袭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一些惯例。

官员在官邸里举办仪式、招待活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举办的部门自行承担。比如首相在唐宁街10号举行招待会,费用来自纳税人的税收。

5.费用公开。内阁办公室负责将由政府预算支付的官方活动花费细目在内阁网站上公开。财政大臣等重要部长举办招待活动也要对外公示举办了什么活动、请了哪些人、支出了哪些开销等,以接受公众监督。

6.建设规模。唐宁街10号一楼最有名的房间是内阁室,二楼有早餐厅、国宴厅、书房及第二会客厅。其中最大的为国宴厅。客厅内所挂名贵油画大部分借自博物馆和画廊。首相官邸内有不同的会议室和晚宴厅。

7.工作机构。唐宁街10号除了是首相的官邸和首相的办公室外,还有首相的秘书、助理和顾问都在首相官邸内工作。首相每天会在唐宁街10号与阁僚和智囊制定政策,而一般的机要部门如国会、财政部和外务部距唐宁街10号也只有数分钟的路程,所以首相很容易取得情报和联系。君主所居住的白金汉宫就在附近,方便首相定期前往白金汉宫向君主汇报政事。

四、国外官邸制的启示

(一)官邸制是中央和地方高级民选官员在任职期间保障其住房需求的有效制度,需要实行在任居住、离职搬离的动态管理机制。官邸制的突出特点是专供在任的党政首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居住,不在职则人走家搬。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员必须强制要求居住在相应的官邸内。

(二)官邸制需要有一套完整统一的官员住房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维修、监督、公开参观等制度做保障。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级总的政策原则要求下自行决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但是不能奢华浪费。中央政府应制定官邸制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保障并监督各地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施高级官员的住房制度。

(三)官邸制需要和公务员住房保障、申报、监察制度结合起来运行。政府支持各类公务员购买、承租、共建商业住房,为公务员提供只租不售的低价租赁住房或者基本购房资金补助。国外的公务员住房实物性补贴都以小户型为主,满足低端公务员需求或其他层次公务员的基本需求,一部分公租房可以优先安排给公务员。部分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推行政府建房、官员低价租房的制度。国家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房市状况,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住房待遇标准,对于超过住房标准的,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规定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防止干部以权谋房和多占公租房;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公务员的住房待遇进行公开。

附:官邸制与外国公务员住房制度

官邸制与公务员住房制度紧密关联,各国的公务员住房制度也会影响到官邸制的制定与实施。国外实物型公务员住房保障通常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以只租不售的租赁型住房为主,例如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特殊岗位宿舍、政府持有产权的公务员公寓等;二是重点保障的对象是年轻或低端岗位的公务员,例如提供给单身或低端公务员租赁型住房通常含有政府“暗补”贴租,因而租金低于市场价格;三是只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适当兼顾一定职务的改善性需求,不包括享受性需求,例如实物型保障住房通常都是“小户型”,家庭人口多的一般也只有60平方米/套至80平方米/套。

一、美国政府根据公务员的级别采取不同的住房福利制度。

1美国政府民选的联邦、州、市等主要高级官员,法律规定政府应实行官邸制,享受官邸、住房租赁补贴。基于安全理由,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必须居住官邸,市长则可选择自愿放弃居住官邸的权利。官邸的购买、日常使用和维护费均由政府预算支出,居住者则只需交纳象征性的年租金1美元。

2美国联邦、州普通议员(含参众两院)实施住房租赁津贴。由于联邦、州参众两院议员工作地点和家庭生活地点的不一致以及工作的流动性质,他们一般在议会的工作地点(联邦和州的首府)租住房屋,由此,法律规定可给予联邦、州两级当选议员适度的住房租赁补贴,补贴的原则以“体面、舒适”为基准,补贴的具体数额由议会的金融委员会审定。

3凡收入在地区家庭平均收入线以下的公务员家庭,和其他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人士一样,可以申请并享受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的住房置业援助项目。此外,美国的一般公务员享受公务员信贷联盟提供的优惠房屋贷款和优惠的房屋维护改造贷款。公务员信贷联盟是一个合作型的非营利金融组织,为公务员提供优惠的购房置业贷款,是公务员信贷联盟信贷服务的重要内容。所有入会的政府公务员均可向公务员信贷联盟申请最长为15年、最大额度为12万美元的低利率贷款,用于购买房屋。公务员信贷联盟还为公务员提供优惠低利率房屋维护改造贷款(最大额度为3万美元),有效地提高了公务员已购房者在住房维护上的消费能力。

4美国警察还有警察购房优惠政策。警察购房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警员到低收入家庭住房社区内购房,实现社区内的多元化,利用警察自身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降低社区犯罪率,同时也帮助警察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此项目可使芝加哥警察每人最高可获5000美元的可核销的延期贷款,申请的警察在该区的住房居住满5年后,此笔贷款可予以核销。

二、英国公务员购房没有特殊优惠。多年来,英国一直实行市场化住房政策,目前大约有70%的人和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除了向穷人提供低房租住房和实行优惠销售之外,国家公务员和普通居民基本上都由自己购买住房,政府公务员也不例外。英国政府公务员的薪金中不包括住房补贴之类的补助。他们只是作为政府部门的雇员,根据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以及资格程度,拿不同等级的工资或奖金。公务员在抵押贷款购买住房时,也与其他普通居民一样按市场原则没有特殊优惠或待遇。2004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了一项总值达35亿英镑的计划,计划在三年内建设七万多套经济住房,其中的6000套供给急需住房的教师、警察、护士等低收入的公共部门职员。

三、新加坡公务员用约占工资一半的公积金购房。新加坡的公务员用公积金购买住房,并且政府规定一个家庭不能同时拥有2套公有住房。新加坡出台《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政府公务员按每个月工资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政府和公务员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也就是说,每个公务员享有工资40%的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缴纳公积金的人,可以用公积金储蓄支付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但不得用于支付房租。同时法律还规定,购房者向各类银行借贷的住房贷款,也可以用此公积金来分期付款。这实际上使居民购买住房的全部款项都可以用公积金偿还。公积金制度使政府积累了大量的住房建设资金,因此新加坡居民的住房总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四、法国很早就开始实施“公职人员职务用房制度”。根据规定,公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获得公立部门提供的相应住房,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向政府部长级高官及政界要员如议员、公职部门负责人提供住房;二是中下级公职人员因异地任职、需要居住在工作地点邻近的地方,或因安全问题需要有可靠住房;三是由于薪水或职务原因难以获得理想住宅者。中下级公职人员如果无住房就无法工作者,也参照部长以上的公职标准分配住房。如果只是一般需要分配职务用房者,则应缴纳正常租金标准一半的房租。法国公务员享受住房补贴。法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工资大致相等,是最低工资的两倍,但是公务员福利优越。公务员每年可领13个月的工资,还享受着不少于25种的各类补贴。在补贴中,主要三项为住房补贴、家庭补助和物价补贴。法国普通公务员和工人用3年零1个月的工资就可以购买到一套4居室使用面积约为85平方米的独立房屋。

五、日本公务员实行福利型公务员住房政策,主要采取公务员宿舍和住房租金补贴两种形式,住房租金只有市场价的1/5。日本早在1949年就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宿舍法》,之后相继制定《国家公务员宿舍法施行令》、《国家公务员宿舍法施行规则》和《公务员住房补贴规定》等法规,形成了一套国家公务员住房制度。公务员宿舍分为三类,即官邸、免费宿舍和收费宿舍,都由国家单独投资建设、维修和管理,由系统分配,实行低房租,月租金占月工资收入的1%~7%。不住公务员宿舍的,给予适当补贴。日本公务员福利待遇高,对公务员的住宅采取若干特殊的优惠政策,公务员租房要比老百姓便宜很多,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例如,在东京三田和北青山的高级住宅区内,一套100平方米住房的月租金为50万日元,而公务员只需支付6万多日元就能租下。为此,财务省计划将公务员住房的租赁价格提高20%~40%。尽管如此,高级住宅区的公务员住房租金仍不到市场价的1/5。租住公务员宿舍是有时限的,不能终生享用。日本政府明确规定,不做公务员、退休或死亡时,必须搬出公务员宿舍(年老单身或身体残废者除外);居住官邸或免费宿舍的,不符合条件时,要立即搬出或更换。一旦辞职或离开国家机关,房子必须退回。如果是居住自家房子,公务员还能享受住房补贴。为了降低财政负担,日本政府正在进行改革,欲经10年的努力废除一万多套公务员宿舍,将入住公务员宿舍的人员比例下调为公务员总数的1/3。

六、瑞士公务员只租房。瑞士房价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在苏黎世市区或风景区的房价高约15000人民币/m2~40000人民币/m2。瑞士人均收入相差不大,超市售货员的年薪合人民币20万,也就是说一套100m2的住宅相当于其3年~6年的总收入,而且还可以享受零首付,50年按揭。但由于福利好,瑞士人没有买房的压力,因此租房的居多。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第4篇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审判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法官作为国家公权的行使者,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责任,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希望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法官要履行好法官的职责,除了具备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官职业所需要的一些素质。即要拥有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备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等。

但多年来,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在我国一直被忽视,把法院等同于行政和其它部门,尤其是《法官法》实施以前,对法官的选任几乎与其它机关没有任何特殊要求,导致一些根本无法适应法院工作的人员进入到法院工作,虽经长期的培养教育,现仍有一批法院工作人员法学理论水平低下,缺乏现代司法理念的人留在法院队伍中,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就通海法院来说,现有干警43名,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仅有2名,其他41人有的是高中毕业就进入法院,有的是化学、财会、纺织等专业毕业的大专生、中专生,没有经过法学理论的学习就直接进入法院工作,这些人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法律业余大学、党校法律专业、函授、自学考试等学习途径,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本科文凭。现还有22人参加法律专科升本科的函授学习。在文凭滥发的今天,文凭与水平相称的人廖廖无几。今年通海法院12名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果只有一名通过考试,就是例证。我们一方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有文凭但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却有一大批。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召开的队伍建设工作会都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

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一)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职业意识是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基础。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意识:一是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要有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已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要有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有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要有效率意识,迅速、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思想,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何保护。六是要有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已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自觉提升职业的神圣事业感和使命感。七是要有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尊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八是要有廉洁意识,做到清廉如水,一身正气,执法如山。

在法官的职业意识中,公正意识是核心,公正是法官的生命,是法院形象的基础。失去公正法官将一无所有,失去公正法院作出的裁判就无公信力可言。

(二)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工作“定纷止争”来实现社会正义。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经验,同时还必须具有熟练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法官不可能通晓所有审判领城的理论与实务,因此,必须实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在不同岗位所需的业务特长,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审理案件,解决纠纷。

(三)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按理,法官办理案件,只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排除自身能力因素影响外,就不应当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出现。但我们现在为保证司法公正,法院内部有不计其数的规章制度要求法官遵守。这还不算,法官还需要遵守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还有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廉政措施也要求法官遵守,目前要求法官遵守的有关廉政、审判纪律方面的规定可以汇编成一本书,但不公正的问题仍然不能杜绝,这说明了仅靠制度管人是不行的,制度总有漏洞,制度的监督落实也使我们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保证司法公正的根本措施不是制度,而是法官自身公正理念的确立。我们要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教育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使“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和品格,融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让“公正”成为扎根于每一位法官内心深处的坚强信念,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谁也拿不走、抹不去。做了不公正的事,会自责和不安,会有出卖自已良心和人格的感受,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

(四)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第二,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的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三,要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通过厚其待遇,达到隆其地位的目的,以此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三、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的标志和必然结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和省法院赵仕杰院长在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均明确指出: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整个系统工程中,要通过确定法官的员额、法官的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公正。主要从七个方面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

(一)改革法官的遴选工作制度。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第二,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录用的法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工作,使上级法院的法官有足够的经验积累。

(二)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院领导干部首先是一名法官,必须具备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条件,同时他还是法官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才干、管理能力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三)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在中国,人们习惯地认为,只要在法院工作的人都是法官,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现在全国30多万名法院干警,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占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左右,有许多法院还达不到这个比例。就通海法院来说,现有干警43名,有法官资格的仅有23名,除掉院领导4人和从事后勤工作的2人,在审判岗位上的只有17人,仅占干警总数的四分之一多一点。绝大部份人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工作。因此,在现有编制内,确定法官员额,减少法官数量,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同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法警单独系列管理。现在法官所承担的与审判有关的一切辅工作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承担。法官的唯一工作就是专心研究案件、审理好案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成为专家型的法官。

(三)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法院现有的一部份法官将列为法官助理使用。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它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又一配套制度。长期以来,书记员一般是成为法官的必经阶梯。随着形势的发展,法院增编补员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有的是硕士生。他们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如果再按先做书记员、后当法官的落后选任方式,许多优秀的法官人才从事几年的简单、繁重的书记员工作,其法学理论知识得不到充分利用,潜在的业务能力得不到发挥,浪费了有限的人力资源。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的身份,建设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要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到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型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性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法官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于理论的实际应用,着眼于提高法官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改革法官惩戒制度。要全面落实有关法官法惩戒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

四、通海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总体思路。

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将法院干部队伍的构成,化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几类人员。按照其担负的职责,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是核心,是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其它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辅助人员。对法官的选拔、任用、管理应有别于其它人员,标准高、要求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前提,每一个法院都必须由一定数量的高素质法官来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才能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要造就一只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推行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法警系列单列管理等制度是必要的制度保证。在这一系列制度中,法官员额制是关键。只有推行法官员额制,才能把法官的数量大幅度削减,以保证每一个法院的法官队伍都由本院最优秀的人组成。法官队伍的精英化、职业化通过员额制确定之后,推行法官“相对高薪制”就势在必行。只有“厚其待遇,隆其地位”才能维护法官的尊荣,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大批优秀法律人才积极参与法官职业的竞争,只有激烈的竞争,才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法官职业收入低,法院花费大量财力和精力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有一部份已离开法院去从事律师或商务工作。法院需要吸纳的优秀法律人才又不愿进入法院工作。近几年,最高法院和其它一些地方各级法院,为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也曾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人员做法官,但报名者廖廖无几。有的法院甚至无人报名。究其原因,就是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高,法官的工作苦、承担的责任大、对法官的管束严,但法官的收入却很少,法官职业对高素质的人没有吸引力。如不尽快提高法官的生活待遇,法官队伍将限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法官职业化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将是一句空话。

(二)通海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根据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精神,通海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推行法官员额制为核心内容,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严谨、道德高尚、廉洁文明、视公正为生命的职业法官队伍。具体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根据我院近几年的案件受理数量和递增幅度,结合现有法官人数及素质状况,以确保公正高效、全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为标准,在全院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出7-8名素质相对较高的主审法官,负责审理全院的诉讼案件,其他未入选的法官和一部份现职书记员列为法官助理。用机构改革中县编委确定给法院的事业编制,向社会招收一批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作为专职书记员。司法警察除本院现有法警外,全部向社会聘用临时法警。

第二,主审法官的选拔任用。主审法官必须是本院综合素质最好的法官,必须选好、用好。计划用4-5个月时间组织五场考试,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确认。五场考试为:

1、业务素质考试。按照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将主审法官区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并以此确定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主审法官主要考《行政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的考题,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意见。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3、法庭审理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可邀请外地法院法官、本县人大代表、律师、到法院打过官司的当事人、一般群众作为考评人员,法庭审理结束,由他们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

4、公文写作能力考试。主审法官必须具备基本的调查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内容确定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等,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当场完成来进行考核。

5、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判决书是审判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优秀的判决书能有效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不可争议性都可以通过判决书充分得到体现。熟练制作判决书是主审法官必备素质。可用一天时间对应试者考查三个判决书的制作能力:

1)选一个案情复杂,且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

2)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

3)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

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依据。

通过上述五场考试,基本能反映应试者的综合素质,优胜者将被确定为本院的主审法官。

(三)主审法官的职责

主审法官被任命后,本院每年受理的一千多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有由主审法官负责审理,他们的职责只负责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送达、通知当事人、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记录、提押人犯、执庭等与审判有关的辅工作全部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来完成,以保证主审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审好、判好每一个案件。

(四)主审法官的待遇

既然主审法官是本院最优秀的法官,他们所担负的责任重大、素质要求高、受管束严,必须实行“厚其待遇,隆其地位”的政策才能推行这一制度。计划实行主审法官“相对高薪制”保证实施。具体方案是,被任命为主审法官的人员,实行年薪总额3万元,除国家正试发放的各项工资外,不足3万部分用法院交财政的诉讼费返还部分补足。同时对我院已实施的《案件质量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修订,对主审法官的办案质量和其他人员的工作质量每月评查,进行奖惩。把相对高薪与案件质量挂钩、与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挂钩、与法官的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挂钩。

(五)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考一任,能上能下。届满重考落选的,降为法官助理。其他担任书记员取得法官资格和上一次未考上主审法官的法官,届满重考,成绩优胜者将被任命为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以此彻底打破队伍建设中的论资排辈、一劳永逸、不思进取及上不易、下更难”的常规,使法院队伍建设走上一条人人有危机感,有上进心,人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保证通海法院的法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法官职业化建设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后继有人。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第5篇

美国检察机构概况

美国在独立前就有总检察长这一职位,当时职责很不明确。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英国殖民者总检察长的代表,仅限于参加制作海盗、凶杀、偷窃等案件的公诉书,指控破坏宗教活动者以及出席大陪审团调查案件。

美国独立后,总统迫切需要高级祛律顾问以协助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司法法案(1787年),授权总统任命一名总检察长以及联邦检察官。当时,总检察长只是内阁的一名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与联邦检察官没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自1870年成立司法部,总检察长即兼任司法部部长。从此,他肩负双重职务,既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顾问又是司法部的首长。总检祭长的主要职责是向总统提供法律咨询;在向其提出要求后,为总统提供非法律问题的咨询及为政府其他部首长提供法律建议;负责监督以美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政府官员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并且有责任指令联邦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履行职责。

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机构非常庞大,可是绝大部分业务与检察无关。据1972年官方资料,部属21个机构中,唯独名为“联邦检察官”的机构具有控诉职能。联邦检察官分别在联邦各司法管辖区按照案件管辖履行控诉职能。就刑事诉讼论,触犯联邦刑事法律的一般犯罪案件,联邦检察官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刑事控诉。在大陪审团提起公诉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权向大陪审团提供有罪证据并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大陪审团审查证据后,决定提起重罪公诉的,由检察官制作公诉书,提交主管法院,一旦向法院呈交公诉书,以后的诉讼程序概由检察官负责,大陪审团无权过问。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出示有罪证据,与被告律师进行辩论。此外,检察官有权撤销控诉;与被告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辩诉谈判。

美国多数州政府仿效联邦政府,也设检察长这一职位。在州检察长领导下设置类似联邦司法部并结合本州具体情况的机构。这种机构的简繁程度不同,有的州只有民事、刑事、公路和鉴定四个处;有的州则有十几个处、局。这个机构所属各部门的业务大多不是检察性质的。

州检察长的职权是由州宪法、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的,各州检察长的职权很不一致。有些州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则州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尤不明确。依据州成文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其职权如下:(1)州检察长既是州政府和立法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州政府官员、立法者提供咨询,又是行政官员,有权指导政府各局、委员会实施政府计划;(2)有权为有关法律实施机构提供检察官、犯罪侦查人员、法医学等专业人员,(3)必要时,可以派其助手去法院、劳改部门或警察机关协助工作;(4)有权提起诉讼和撤销起诉,有权进行和解协议;(5)大陪审团调查案情事实时有权出席。依据习惯法的规定,州检察长的职权吏为广泛。州一级,除检察长,往往配备检察官,是州政府的公务员。其职责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开始进行刑事诉讼。

绝大多数州,在其管辖的县、区等地方政府设检察机构,数额各州不等。如得克萨斯州设254个县检察机构、肯塔基州设120个县检察机构。有些州在县以上划司法区,一个司法区跨越几个县。这样的州,往往就在司法区设置检察机构,管辖几个县的检察事务,如俄克拉何马州划为58个县,设36个司法区。

地方检察机构,一般称为检察官事务所,其规模通常由当地诉讼多寡而定。在大城市,诉讼多,检察机构较为庞大,事务所可在百人以上。如洛山矶, 1967年有216名助理检察官,随着案件增多,现增至五百余名。规模大的事务所,设首席检察官,余者称助理检察官。有的县、区、市,诉讼少,检察机构规模就小,最小的只有1~2人,甚至还是兼职的。据1973年统计,全美国约有2,700名首席检察官,而受雇承担检察事务者约55,000名,其中三分之二在县和地方政府工作。

首席检察官的职权是:(1)负责行政人事管理,如聘员、提级、培训、财务预算和经费开支等事项;(2)在其管辖范围内,与社会团体建立公共关系,这种关系往往通过新闻界、律师界或其他直接途径而确立;(3)制订有关的业务政策、措施,如劳改政策、措施等。规模大的检察官事务所的首席检察官很少出庭办案。

助理检察官的职权是:(1)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撤诉有决定权;(2)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案情。有些案件,检察官事务所可派本所的侦查员参与侦查;(3)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并出示有利于政府的证据;(4)检察官一般没有逮捕权,可是在其管辖区内往往有权介入警察的逮捕。

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检察长之间没有领导、监督、管理的关系。州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多数州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协调、帮助的关系,如合并管辖起诉、提供咨询等。具体做法各州不尽相同:有些州,检察长一年召开一次或二次全州检察官会议;有的州,检察长每两月召集一次地方检察官会议;有的州,检察长每年向县检察官讲两次课;有的州检察长要求地方检察官定期报告工作。第二类:有些州,检察长对地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无权过问。第三类:只有三个小州,检察长有权直接监督地方的起诉工作,并对一切刑事诉讼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