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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王鸿举此举,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同。尤其是他对人大的敬畏之心,殊为难得。

这里,不妨让我们看看发生在近期的另一件事。2009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在环保局调研,当人大代表邓成明刚谈到群众反映的汽车尾气问题时,环保局长丁红都强行插话。邓成明认为,作为一个人大代表,问题还没提出来,就被局长呛了回来,且不留谈论余地,于是愤然离席。

两件事情,折射出的是政府官员在面对人大时截然不同的态度。同样是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前者是点滴举动流露着对人大的敬畏,后者却是对人大代表的漠视。

官员打断人大代表的发言,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涵养问题,由此反映出的是官员对待人大监督的态度问题。目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政府官员对于人大的态度,是无所谓的多、敬畏的少。长期以来,一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官员,缺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起码的尊重。他们有的并不认为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予,而认为是上级领导的提携或有其他“贵人”相助;有的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虚应故事,大而化之,浮皮潦草,全然没有要接受人大监督的诚意;有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大会议,永远是正职不出现、副职凑人数……在此背景下,王鸿举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场宣读辞职报告,向授予自己权力的人大做出负责任的交代,并表示应有的尊重与敬意,这种清醒的权力自觉意识,尤为可贵。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王鸿举主动到会宣读辞职报告,表面上,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尊重,实际上,他透过在座的几十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看到的是他们背后的三千多万重庆人民。所以说,官员尊重人大,实际上是尊重宪法和法律;官员敬畏人大,实际上是敬畏授权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广大人民群众,敬畏的是人民的权力。官员只有对权力的来源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更加明确与牢记为政的宗旨,尽心尽责地为人民用好权,谋福利。

王鸿举宣读辞职报告,本应是政治生活的常态,如今却成了稀缺现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人大自身地位、作用的反思。尽管宪法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头脑中,对人大仍然停留在“橡皮图章”、“表决机器”、“没有实权”的印象上,而人大也甘愿充当“配合”的角色。甚至一些人大工作者也甘居“二线”,畏首畏尾,怕越权行事,使得人大难以充分地履行相应职责。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199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

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

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

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

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以便司法能够自治),司法权力还需要分工行使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以便实现司法民主),另外,还需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以便实现司法的尊荣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

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司法的独立、权威,与司法判断的内向思维独立进行、司法官员的克已自持超脱中立,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三、法官是否真的具有豁免权?

持“法官拥有豁免权”观点的人士认识到,法官不应当象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被牵进一些琐事之中而混同普通公众人物,这与社会对法官尊严的期待存有距离。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尊严与超脱?换言之,法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还是公众的义务?如果法官在审判权力行使之外,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或者随意介入社会生活,因而形成了实际的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这一关系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普通的公民法人)能否向身为法官的对方主张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官能否主张拥有豁免权利而免于履行义务?

在中外法制史上,不少国家法制对法官有这样的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与社会接触,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不能看报、不能回家,暂时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所在,有些国家还将这一义务加在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身上。这些在我们看来近乎苛刻的规定表明,为了司法的中立、超脱进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强制要求司法者必须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法官免于陷入社会生活的纠缠,使其能够公正地自由心证、独立司法。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现司法尊荣还有一定的制约因素。“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本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人们尊敬法官是因为法官主持正义,代表社会的良心和公正。如果法官违背自己的职业准则,,玩弄法律,那么,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腐败,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急剧下降,也导致了人们抗拒法律的情绪增长。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按法律明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受案费也强行立案。有的法官到处揽案,几乎把自己变成了商人。有的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颠倒黑白或显失公平的判决。”(蔡定剑:《对法官挨打的思考》,《中国青年报》1999年10月13日)。

由此看来,为保证司法尊严,法官克已自持、不事张扬并免于琐碎生活的干扰,这应当是法官本人的责任,而非普通公民的义务。如果法官基于一个一般人的身份介入生活(如进行讲学、研究、宣传等不为国家法律和职业纪律所禁止的兼职活动,进行监护、继承等普通公民的民事行为,或者实施与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不符的行为),进而与其他公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则法官本人此时不再是法官,而是与对方平等的主体。既然是平等的主体,那么就不存在义务的豁免,也就是说无论职业身份如何,双方都不拥有豁免权利。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大学生村官督查通报范文一

关于2013年全县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督查通报(文章来源:xhredstar.gov.cn 日期:2013-5-14 10:32:35 作者:新化红星网 )

各乡镇、国有林场党委,上渡办事处党工委:

为进一步了解全县大学生村官的在岗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确保我县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近期,县大学生村官办深入乡镇和村、社区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我县开展大学生村官工作以来,在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生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助大学生村官成才成长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乡镇党委重视,管理较为严格

乡镇党委把大学生村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给予人、财、物保障,形成了县、乡、村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了大学生村官日常有人管、工作有人带、困难有人帮。桑梓镇、游家镇、曹家镇、金凤乡、琅塘镇、西河镇、槎溪镇、炉观镇等乡镇党委对大学生村官严要求、严管理、严教育,大学生村官沉得下、待得住、干得好。如:游家镇对抽调在镇机关跟班学习的3名大学生村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其余在村履职的大学生村官每周到镇签到2次,并汇报工作情况;炉观镇在大学生村官填报出勤情况时严格把关、实打实,有效地增强大学生村官的纪律观念;桑梓镇大学生村官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管理到位。

2、积极搭建平台,促进成才成长

县乡两级按照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的相关待遇,给予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关怀。乡镇党委适时抽调大学生村官到机关的部门站所跟班学习,或参与乡镇阶段性重点工作,管区和村给大学生村官交任务、压担子,帮助大学生村官掌握了涉农政策,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能力。大学生村官普遍反映,农村基层是锻炼人的大熔炉,是成长进步的大舞台,是汲取知识营养的大学校,都在成长进步。

3、立足岗位履职,奉献聪明才智

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能够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处理村级日常事务、协助镇村完成阶段性重点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游家镇、上渡办事处、西河镇、洋溪镇、槎溪镇、琅塘镇的大学生村官脚踏实地,安心本职,在岗在位情况较好。如:上渡办事处上渡村村主任助理邹彪与村干部一样按时上下班,成为村主任的得力助手,为本村启动新农保和基层党组织“五个一”工作法的总结推介做了大量工作;上梅镇工农村村主任助理伍秀娟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工农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努力加以改进。

1、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方面:乡镇对抽调在机关跟班学习的大学生村官管理相对规范一些,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在岗率较高。但有少数乡镇对大学生村官过分包容,疏于管理。比如,少数乡镇在上报工作月报表时,对出勤情况不严格审查,有的甚至签字也由大学生村官本人代签。督查发现,少数大学生村官无任何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2、执行考勤制度方面:大学生村官在请销假方面手续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口头请假的多,书面请假的少,先斩后奏的多,履行程序的少。今年上半年,大学生村官参加了公务员考试的报名、培训,绝大多数都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个别大学生村官以参加考试、培训为名,长期不在岗履职,自由散漫,作风漂浮,不能珍惜在基层工作锻炼的机会,没能利用基层这个施展才华的平台,也辜负了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期望。电话报考勤方面做得较差的有:袁琰、周卓佳、康晓军、王叶红、刘杰、张永松、李艳梅。

3、大学生村官主动履职方面:少数大学生村官尚未进入角色,把自己当作局外人,总认为自己所做的是一些日常性的琐碎小事,意义不大,无关紧要,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高。有些大学生村官被动工作的多,主动找事做的少,有的甚至感到整天无所事事,碌碌无为,虚度光阴。

4、大学生村官的精神风貌方面:一些大学生村官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指导思想,把考上公务员作为唯一出路。因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他们普遍感到压力巨大,前景黯淡,经历失败之后,精神萎靡不振,消极思想比较严重。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及建议

下一阶段,我们要正视问题,剖析原因,强化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

县大学生村官办负责对全县大学生村官进行宏观管理,各乡镇党委书记是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委员和所在村党组织书记是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乡镇党委要全面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着力解决擅离岗位、人浮于事、自由散漫的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借调大学生村官,确需短期借调使用的,须报请县委组织部批准,并到县大学生村官办备案。乡镇党委组织大学生村官到机关跟班学习、培训的,也要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和县大学生村官办。要给大学生村官定岗定责,使他们有事干。要落实考核激励机制,坚持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增强他们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服务工作

切实关心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要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机制,乡镇班子成员联系培养1名大学生村官,所在村党组织书记加强帮带管理,联系培养人和帮带责任人要与大学生村官多交心谈心,加强工作指导,进行心理疏导。乡镇每月要组织召开1次大学生村官座谈会,提供一个汇报工作、交流心得、相互学习、反映诉求的平台。要妥善解决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餐宿不便的问题,让他们安心工作,舒心生活。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学习时间,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各种考试,支持他们多渠道择业。

3、进一步健全大学生村官考勤制度

大学生村官有事必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大学生村官请假参加各类“公考”的考前培训,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大学生村官工作月报表由乡镇组织委员严格审查把关,签字盖章。县委组织部、县大学生村官办将对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解聘处理。

新化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

5月14日

大学生村官督查通报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最近,石家庄市采取市级抽查、县级普查的办法,对全市935名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

为此,市委组织部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大学生村官长期在外帮助工作的通知》,并集中时间,抽调专门力量,对大学生村官在岗在位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先后到元氏、高邑等8个县36个乡镇的80个村,对80名村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暗查。从暗查情况看,73人在岗,7人不在岗,其中6人请事假,1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0天以上。市委组织部在暗查的同时,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逐人进行了检查,并以县市为单位召开大学生村官工作汇报会,对每人发言的镜头统一形成影像信息,附一张近期免冠照片报市委组织部存档。据上报情况统计,全市935名在职村官中,有4人休产假、1人因病请假不在岗,1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0天以上。

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对大学生村官在岗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之后,石家庄市召开了县(市)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科长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给予坚决纠正。对有的地方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对大学生村官在岗管理不严,对个别大学生村官不在岗,甚至长期脱离农村工作岗位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对大学生村官“6+1”岗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严肃批评,特别要求对长期脱岗的大学生村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给予解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要坚持工作在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截留或长期借调大学生村官”的政策规定,今后若发现有借调情况的追究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的责任,对大学生村官按脱岗处理,达到规定时间的,给予解聘。同时提出岗位锻炼规范要求,按照“在村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有计划地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和到信访、综治、农业等岗位锻炼,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个月”的规定,县委组织部要统一制定培养计划,规范档案记录,严格控制岗位锻炼时间。会上还明确了责任要求。对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其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现有大学生村官借调到乡镇以上机关单位帮助工作的地区,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年月日

大学生村官督查通报范文三

各村党(总)支部,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两支队伍作用,带领、指导、配合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按照《双桥集镇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履职情况督查方案》要求,双桥集镇组织部于7月22日对有关村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履职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督查了6个村,分别是张巷村、刘碾村、杨集村、双李村、姚庄村、团结村。重点对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在岗在位情况、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村级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村干部及群众评价情况等等进行了了解查看。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导的方式,提出整改要求。

二、存在问题

1、部分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工作日志记录情况不够完善。

2、少数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参与村级工作的程度不够。

3、有的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与群众交流不足。

三、整改要求

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要严格遵守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协助村“两委”班子,认真谋划做好各村级各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党建水平,充分发挥选派干部、大学生村官两支队伍作用。

中共双桥集镇委员会

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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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以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等不同,依据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以便进行考核、培训、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从而最终达到人岗匹配,实现人力资源有效整合的目标,以更好地完成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使命与任务。对检察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是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

一、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界定及性质

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界定依据,应当立足于促进检察业务专业化,促进检察业务人员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一切为该专门职责提供辅助工作的人员均为辅助人员。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组发〔2013〕11号)指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是不能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主要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各种服务的综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即在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做一些辅助工作的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主要从事与检察业务有关的事务性、辅、技术性工作,如整理材料、整理卷宗、打印文书、去看守所提人等等。检察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二、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的比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专门增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检察官的职位数额应当受到严格的控制。在检察人员分类框架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需要通盘考虑,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

(一)确定员额比例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70%、75%、80%和85%左右。其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分别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类检察人员员额配置参考方案为:

(二)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

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职务层次设置、职数和需要使用特殊职务名称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制度的构建

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制度是由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录用、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指出: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管理办法,根据其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规范。

(一)检察机关辅助工作人员基本职责

检察辅助类人员的基本职责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务性、辅、技术性工作。

1. 检察官助理

(1)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3)制作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4)接待来访,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进行初步审查;(5)监视检察监督对象的活动,向检察官报告检察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6)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临时代行检察员职务,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2. 书记员

(1)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2)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3)统计案件、保管案卷;(4)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3. 检察技术人员

(1)接受指派,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2)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检察辅助人员享有的权利

(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四)担任检察辅助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