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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中级论文

土建中级论文

土建中级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毕业设计质量;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土木工程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016-02

河北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创办于1950年,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丰富的办学经验。从早期的房屋建筑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发展为建筑工程专业、交通土建专业,直到现在的土木工程专业、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已积累了60余年的办学经验,拥有完善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机制;为河北省、京津以及周边地区的建筑、道路、桥梁、交通等行业的研究机构、设计院(所)、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输送了大批合格的土木工程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河北省、天津市的土木工程行业和土木工程教育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与综合性。通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进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分析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因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本科毕业设计质量的检查具体体现在:(1)毕业设计(论文)前期至中期工作阶段。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条件(选题质量及指导教师情况)及组织管理、学生状况、中期检查等情况进行抽查、评分。(2)毕业设计(论文)后期工作(答辩、评分)阶段。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情况进行抽查、评分。(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阶段。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抽查、评分。必要时,抽调部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送外校评审。(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阶段。召开总结评议会,总结检查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经验,研究进一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写出评估报告,提出对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的修改意见。同时,组织申报、评选本年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指导教师。在评价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为更加可过的评价学生毕业设计质量。本文提出运用模糊评价理论来评价学生毕业设计质量。

一、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理论和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与其他确定性评价方法不同,它在评价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影响学生毕业设计质量的不同因素。首先用U={u1,u2,…,um}={选题质量,学生能力,毕业设计质量}等不同评价指标。V={v1,v2,…,vn}=优,良,中,及格,差表示不同评价指标所处评语集合。

1.首先构建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本文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特点,构建了二级指标,二级评价指标可以更加清楚的实现指标值的量化。根据每个评价指标ui(i=l,2,…,m)对确定评判等级的影响程度不同确定权重模糊子集A,A={a1,a2,a3,…,am}其中ai为因素集中ui的权重值,ai≥0且ai=1。

2.设不同评价指标因素ui又包含s个二级评价指标,其评价指标集为ui,ui={ui1,ui2,…,uis},对应的权重Ai={ai1,ai2,ai3…,ais},ais表示uis在ui中的权重,ais≥0且∑ais=l。

3.设评价等级可分为n个等级,其评价集V={v1,v2,…,vn}=“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4.对每个ui的m个因素按作综合评价。从ui到V的模糊关系用模糊矩阵Ri来描述。

5.然后再根据以下的模糊运算关系得到目标的综合评价分数。

Ri=r11 r12 K r1nr21 r22 K r2nK K K Krm1 rm2 K rmnB=A·R=(a1,a2,a3,K,am)or11 r12 K r1nr21 r22 K r2nK K K Krm1 rm2 K rmn=(b1,b2,b3,K,bn)其中,rmn表示因素指标uis对于第j级评语vj的隶属度。

二、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在毕业设计质量评价中的运用

1.确定评价指标因素集。依据模糊不确定性综合评价理论,确定土木工程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所示。

2.评价指标等级。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质量评语集合分为v={v1,v2,v3,v4,v5}={优,良,中,及格,差}五个等级。

3.评价因素权重集。各指标因素权重集在表1中已列出。

其中一级指标权重为A=(0.20,0.60,0.20),二级指标权重为A1=(0.25,0.25,0.25,0.25),A2=(0.17,0.25,

0.17,0.17,0.07,0.17),A3=(0.50,0.30,0.20)。

三、结语

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利用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特点,构建了毕业设计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然后提出利用模糊综合评价,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大大提高了学生毕业设计的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毕业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陈水利,等.模糊集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土建中级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技术问题

0 引言

岩土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后续设计、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国内岩土工程勘察行业执行的各级规范标准种类繁多,虽然不同规范标准中关于同一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差异,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磨合,国内主要勘察行为主体在勘察技术方面观点基本达成一致。因此,勘察单位想要提升自身竞争力,就需更多地从细节上着手,创新勘察思路、优化勘察成果以及提升勘察成果实用性。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理论与经验关系、加强与设计沟通、各类等级划分以及提高经济性等方面出发,对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同仁有所帮助。

1 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

1.1 重视理论与经验的有机结合

土力学、工程地质等理论都是岩土工程勘察中常用的基本理论,而这些理论多少都带有半理论半经验的特点,特别是许多计算公式、参数取值等都来自于经验的总结。

一名优秀的岩土工程技术人员,除了要拥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外,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品格。对于每一条规律、每一个计算公式,都要深入了解其内涵、背景知识以及适用条件。而技术人员经验积累的过程可用以下3个步骤概括:“根据理论分析预测现场观测预测与现场观测结果对比分析,总结新的理论”,由此看出经验的积累与理论相互关联、紧密相连。

因此,岩土工程勘察中理论与经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目前许多勘察技术人员过分注重经验,相对忽略了对理论的重视,既限制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勘察技术新人的长远发展。

1.2 加强勘察与后续设计的沟通交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中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详勘前所应搜集的资料作了明确要求,除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地面整平标高外,还需掌握包括拟建建筑物结构形式、规模、荷载情况等资料。勘察人员需要掌握这些资料,就是要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因为勘察成果的使用者就是设计人员,勘察人员只有在勘察前充分把握设计的意图,才能有针对地开展勘察工作,相应的勘察结果也才更实用、更高效。例如:现在较为常见的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勘察前必须明确结构基础形式以及连接方式。

当前,部分勘察技术人员没有认识到勘察与设计沟通交流的重要性,造成最终勘察成果针对性不强,甚至导致项目返工。在后续的勘察工作中必须加以重视。

1.3 认清各类等级划分对工作量布置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等级划分,例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以及建筑物安全等级等。这些等级的划分对勘察工作量的布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前,应首先严格按照分级标准开展项目各种等级的划分,进而安全、经济、合理地确定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1.4 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勘察经济性水平

在努力完成勘察任务的过程中,如何在满足有关勘察规范标准的基础上优化勘察方案、提升勘察效率、降低勘察成本是全体勘察人一直努力探索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同一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不同勘察主体完成所需成本的高低,也从侧面反映了相应主体勘察技术水平的高低。当前岩土工程勘察实践中,许多方面还是具备进一步节约成本条件的,例如:相关规范虽对桩基一般性孔深入桩端以下深度有“需同时满足3~5倍桩径且大于等于3m,而大直径桩大于等于5 m”的要求,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作变更。例如:若勘察方案所布一般性孔深60m,而控制性孔资料显示50m孔深处具备作为桩端持力层的条件,并且符合桩基设计的要求,则勘察负责人可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将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由60m调整为55m,相应的工作量减小、造价降低,也即经济性水平得以提高。此外,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有关所需开展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也是另一处富有经济性余量的环节,勘察技术人员可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关注。

1.5 注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的学习

勘察主体所从事的一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都是以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为依据的,脱离了规范标准,各类勘察活动都将可能变成空泛、盲目的活动。这些规范标准中详细地阐述了勘察工作开展的目的、所需完成任务以及勘察工作的评价等问题,所有勘察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对这些规范标准的学习研究,充分掌握各类规定条款。以便在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避免工作量布置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的出现。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对规范标准中条文说明,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每个条款、准确把握条文说明中所蕴含的信息,切实提高自身专业理论水平。

2 结语

岩土工程作为服务于工程建设的一门应用科学,其研究的问题就是工程建设中提出的各类问题。本文从理论与经验关系、加强与设计沟通、各类等级划分以及提高经济性等方面出发,对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给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有所启示,共同努力,为推动国内岩土工程勘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而奋斗。

【参考文献】

[1]金承满.初探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J].岩土工程界,2008,11(10):25-26.

[2]叶国琳.初探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J].山西建筑,2009,35(16):127-128.

[3]唐发明.分析钻探勘察技术的重要性与应用[J].建材与装饰,2008(7):296-297.

土建中级论文范文第3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各个方面提出了全面的、可操作执行的要求。但由于规范中的个别条款过于笼统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存在矛盾,导致不同工程技术人员在应用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勘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本人将根据近20年来的勘察经验,分别从岩土工程勘察分级、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取值等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和对策,旨在抛砖引玉,期望岩土工程师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应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地反映岩土体特征,最有效的服务于建设工程。

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的依据是: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以下简称“岩土规范”)的3.1.1条文说明对工程重要性等级的解释是“《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建筑结构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以下简称“地基规范”)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等级,都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很难做出具体划分标准,故本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30层以上的可定为一级,7~30层的可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可定为三级。”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以下简称“高规”)将工程重要性等级进行了细化并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与地基规范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本相同。反映在规范中的内容归纳有“甲级包括: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超高层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乙级包括以上不属于甲级的高层建筑”。《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程》(SY/T0053-2004)指出:油气田及管道重要性等级都为一级。

通过上面的叙述发现同样的工程不同规范出现不同的勘察分级。如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在“高规”中定为甲级(即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而按“岩土规范”的规定,勘察等级应为二级。显然在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相同的条件下依据规范不同将会出现勘察分级的不同。

因此,建议“岩土规范”继续引入“地基规范”的设计分级,并参照“高规”的勘察分级。将工程重要性分级的条文说明按以下理解并划分。

一级: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

二级:不符合一级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多层建筑;高度2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物或较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多层建筑和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多层建筑;有一至二层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一层地下室的建筑。

三级:6层及6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

地下洞室、岸边工程、管道和线路架空工程、电厂、水泥工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应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2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

“岩土规范”的4.1.20的1条“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该规范的4.1.17对高层建筑指出“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但对其它建筑没有指出控制点的要求。而“高规”指出“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一方面“岩土规范”与“高规”在控制点数量上面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岩规对控制点比例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

本人认为,在勘探点数量及比例上的处理措施是: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栋建筑的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个,乙级的不应少于4个,丙级可适当减少勘探点,密集建筑群的勘探点可相互共用。不同类型的勘探点宜均匀布置,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对于甲、乙级勘察每栋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丙级不少于1个。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3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

“岩土规范”4.1.20-2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则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每个场地每个主要土层取6个土样或做6次原位测试就够。合理的数量与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性的变异系数以及场地邻近已有资料的掌握程度等因素有关,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高规”4.1.7条规定“每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如何理解“每个场地”,若单栋建筑物,每个场地是指该单栋建筑物所在场地,若为二栋、三栋或为一个小区呢?勘察单位大都将每个场地视为一次勘察的范围。土性指标的变异性,用空间场中少数几个点的取样得到的力学性质去预测整个空间场地性质,必然会产生不确定性。点数越少,空间场地越大,不确定性也就越大。所以不考虑一次勘察范围的大小、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将其理解为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大于等于6件(组),就算满足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尤其是一些勘察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施加操作中,勘察单位往往断章取意,将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变成原位测试数据不少于6组,这就更加可笑了。

本人针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措施是。

首先,对能采取原状土样的地层(如:粘性土)应该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以采取原状土试样为基本控制指标;而对于不能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如:碎石土)才可以原位测试数据做为控制指标,以土试样作为定名的依据。

其次,对于样本数量,应该参照“高规”对样本数量进一步明确,即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每栋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宜少于6件(组)次;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在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米~2米,以下及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当样本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密勘探点。

4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

“岩土规范”12.1条指出“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12.1.2-4又明确规定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地下水的腐蚀性,但对有环境水污染的地区,应查明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规定:“上海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无侵蚀性,在地下水有可能受环境水污染地段,勘察时应取水样化验,判定其有无侵蚀性”。各地执行各自的地方规定、规范的条文。

规范既然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的口子,就是岩土工程师应该去充分把握的。岩土工程师应该从场地的环境条件、附近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上游影响范围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确认为微腐蚀性后得出结论是可以作为乙级及其以下勘察等级的腐蚀性评价依据的;对于甲级建筑甲级建筑应该按规范取样试验论证。最好对不取水样评价的场地由地方勘察单位(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整理腐蚀性评价材料,提出建议及其依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作出结论,再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结论形成文件就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了。比如:桂林本身就是山水甲天下的城市,漓江水质本身就可以接近或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而上游又有桂林市政府保护漓江水质的一系列措施,再依据目前已有的水质分析资料得出“桂林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为微腐蚀性”的结论是完全可行的。

5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取值

“岩土规范”3.2.2条的表3.2.2-1提出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对岩石进行分类,但未明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平均值还是标准值。在实际工作中某石灰岩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是65MPa,而标准值是58MPa,于是按平均值划分为坚硬岩,按标准值划分为较硬岩。而在“地基规范”中就明确是标准值。

因此,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的取值应该是取标准值。

6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在勘察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勘察规范中一些不十分明确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有出入的内容,岩土工程师应灵活把握,避免教条,使岩土工程勘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 高大钊.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 岩土工程疑难问题答疑笔记整理之二[M].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5] 吴建春.浅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常见问题[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7).

[6] 何镇彬,张卫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J].建筑科技与管理,2009(5).

土建中级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土地利益分配是在国内城市经营实践中广受争议的问题。文章首先讨论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活动的适用性,并运用该理论,探讨了一种新的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即国家凭土地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城市政府经营土地获取级差地租,土地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土地资产经营是我国现阶段城市经营中的主要内容。近几年,我国城市土地经营发展迅猛。从1980年深圳市率先试点收取土地出让金开始,到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已达5500亿元。据国务院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在不少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由于城市土地使用权价值特别高,又涉及国家、城市政府、供地企业、土地使用者、居民等多方的利益,是一个矛盾集中的利益交汇点,使土地成为城市经营中一个极为不易处理的问题。在城市经营实践当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甚至连连不断。因为土地问题涉及多方利益,所以利益分配成为土地问题的核心。利益分配恰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土地问题解决的顺利与否。因此,城市土地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成为具有相当实践价值的一项课题。针对国内城市土地经营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马克思地租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尝试探讨一种新的城市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以期在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实现城市土地利益的恰当分配,供国内城市土地经营实践借鉴。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经营的适用性

马克思地租理论原本考察的是农业这个特定领域的资本收益分配问题,要将其应用于我国当前进行的城市土地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的条件。

(一)市场经济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正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城市土地的配置。所以,市场经济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城市土地经营领域是满足的。

(二)明确的土地所有权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及受益对象。如果所有权不明确,则其它行业资本可自由进入,农业参与全社会的利润平均化,使形成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流出农业部门。而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也就是说,我国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有具体的绝对地租受益对象。

(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实行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而且无论是划拨土地还是有偿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都载明了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明确而稳定的。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我国的城市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明确分离的,如前文所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单位或个人。这种“两权”分立的城市土地制度,使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应用变得必要。

(五)土地等级差别

在城市土地中,“等级差别”更加明显,表现为区位、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等方面的差别。这些方面的差别使得城市土地产生了不同的使用效果,区位差别导致了运输成本、信息成本和市场影响面等方面的差别,基础设施差别导致了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等方面的差别,环境状况的差别导致了健康状况和主观心理满足程度等的差别。所有这些差别,共同支撑着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和存续。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中国,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以适用于城市土地经营领域,解决城市土地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应用马克思总结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城市经营中的土地利益分配的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考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地收益的分配规律。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平均利润归租地农场主,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下面将马克思地租理论具体应用于城市土地经营活动,提出一种城市土地分配机制。

(一)国家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没有联系的地租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原因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后,党和国家着力推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对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国家凭借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无条件地对使用者收取绝对地租。而且,绝对地租与土地区位、基础设施状况和环境状况没有联系,无论开发什么样的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绝对地租的标准是一致的,无论租种什么等级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单位绝对地租都是相等的。所以,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绝对地租,其收取标准应该具有一致性。使用者都按相同标准交纳绝对地租,与使用者的身份无关。只有当土地所有者——国家直接使用土地(如军事用地)时,绝对地租才不会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绝对地租标准还应该是确定的,这一点毫无异议。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之间没有互动机制,绝对地租不会因为级差地租的增加而增加。但是,绝对地租应该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对应于绝对地租的收取,国家也有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应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土地所有权的稳固性;其次,国家还应该监督城市政府对土地的经营,使它的具体经营行为合乎规范,对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方向合乎规范等。

(二)城市政府经营土地收取级差地租

我国城市土地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无论是土地所有者国家还是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都不可能直接经营城市土地,因为城市土地经营与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息息相关,只能由城市政府来进行。这意味着,城市政府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着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效。所以,要充分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并合理分配利益给城市政府。城市经营的具体方式,是先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等,将土地规划成某种特定的用途;再进行拆迁,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将“生地”变为“熟地”;最后进行市场招标和拍卖,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具体的使用者。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相联系而发生的地租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等级的差别,形成的原因是对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是指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上所产生的地租。级差土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等量的资本而有不同的生产率,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这些投资,无论是连续追加到哪一级土地上,一般都会提供出不同的生产率。这些追加投资提供的生产率,只要高于劣等地原来的生产率,就会产生超额利润,并形成级差地租Ⅱ。

城市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土地的利用规划、土地的整治、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配置前的增值环节,也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形成的主要环节。级差地租Ⅰ是土地因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较优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是因为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回投资产生的。对城市土地而言,肥沃程度无关紧要,而地理位置受城市规划影响巨大,城市规划改变了特定地块在整个城市当中的相对位置,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而城市政府在特定地块上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既是在改变地块的相对位置,也是在对地块的生产力连续追加投资,也就是既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也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Ⅱ。例如,一块被征用的农用地,原本位置偏避,交通不便,水电不通,远离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那么它的出让金会很低,可收取的地租很少,但是城市政府将其规划为建设用地,使其位置由郊区变为市区,然后再投资将土地平整好,将道路铺通,将水电接通,将其它服务设施修建齐全,那么该地块的出让金会大幅增加。因此,级差地租主要是由经营土地的城市政府所创造。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级差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都是本身附着在土地上的等级差别引起的,从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出租使用权这点上看,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等级差别。而上述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无论是第一形态还是第二形态,都并非国家提供的土地本来就能带来的,而是城市政府的投资经营带来的,其实质并非真正的“地租”,而是城市政府投资的“租金”。城市政府的投资被附在了城市土地上,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被租用,一起产生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种级差地租理应由城市政府获取。

为了提高城市土地的生产力,产生级差地租,城市政府必须进行先期投资。这种投资的资金需求是巨大的,仅靠税收无法满足,必须从生产力得以提高从而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本身得到补偿。从城市经营的实践来看,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都比较大,全国城市每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缺口达4000亿元左右。在进行土地经营后,它们都是依靠土地出让金收入进行滚动投资,以满足先期投资的资金需求的。因此,城市政府也需要获取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获取的方式是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与级差地租相对应,城市政府也有相应的义务。除了前文所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整土地供给结构,配合国家掌握好土地供应这道经济“闸门”;(2)切实履行用地协议,不随意中止使用期限,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对土地市场进行充分的市场运作,公开操作程序,避免权力寻租,最大程度实现级差地租;(4)规范土地使用用费收入的使用途径,将级差地租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经营,以及用于弥补因土地经营而给居民造成的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

(三)土地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农业资本家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是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他们像工商业资本家一样,按投资额获取平均利润。在我国城市的土地经营中,土地使用者也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即租用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者是不能参与超额利润的分配的,只能按投资额获取平均利润。当然,利润的平均化不是在土地市场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这有赖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土建中级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马克思地租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1日

土地是一切劳动产品的“生产基础”,也是农业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而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三中全会关于土地的决定,无意让我们看到了对于农民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多的保护。为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实现社会公正,是9亿农民的心声,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如何保障我国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三农”问题中的核心焦点,基于此,本文也将重点研究在城市化进程中,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

地租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不管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有一个共同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地租理论在分析地租的形成和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研究社会主义地租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指导。

1、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情况下,不管租用什么样的土地,租用者都必须交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形成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的存在是土地所有制的产物,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表现形式。

2、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产生级差地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经营垄断,土地质量差异仅是产生级差地租的自然基础。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马克思认为是土地肥力和位置差异形成级差地租I,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采用集约化经营方式则形成级差地租Ⅱ。

3、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一部分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能够生产出某些其他地方无法生产出的珍贵物品。比如,某些地区出产的特殊农副产品。这些产品按照不仅大大超出生产价格,而且以超过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这里所说的垄断价格与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存在的使农产品按照超过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而形成的垄断价格不同。

二、我国农民土地收益分配现状

作为一个世界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三农”问题也一直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过后,一部分农村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转移到了城市,但绝大多数农民仍留在农村,土地仍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仍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大量农民因此失去土地,同时也失去了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征地补偿问题造成的屡见不鲜,从而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怎样保障失地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是政府征地过程中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农民土地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征地补偿费,但在实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农民实际只能分得土地收益的极少部分,因而被占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极大影响。一方面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农村土地低价转让,导致土地国有化进程中大量珍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从农民手中以征用的形式获得土地资源,而被征用土地很多却被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征地给予了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费,但是征地补偿费中的级差地租不能准确地到达农民手中,农民关于土地的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引起农民的不满,造成众多。中国的农村随着高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引发了一系列土地产权的变化以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由此在国家、集体、农民、开发商四个责任主体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下,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保障,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我们政府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决定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否能够早日实现。

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I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所有。而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放投资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收益分配理论,土地收益应该按以下顺序分配:

1、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的分配。在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在集体、政府、开发商三者之间,集体是土地原始所有者,绝对地租应该归集体所有。绝对地租以征地补偿费的形式归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垄断地租是以特殊有利的自然条件为基础产生的,而这种特殊的自然条件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不属于某个人或组织,因此垄断地租应归全体公民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取得,但在实际中一般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2、级差地租I的分配。级差地租I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的肥力和位置差异,包括地块与市场距离的远近、交通运输、通讯条件、不同的人口密度等因素。从影响级差地租的因素来看,可以分两种形态来对待,属于自然条件影响方面的,应归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开发者共同所有,级差地租I-1由以上三者共享;而对经济条件影响因素,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受土地所处的不同位置产生不同影响,位置不同也造成其周围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主体的不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级差地租I-2应当归投资环境的投资责任主体所有。在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如果周围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来自政府,这部分土地的级差地租I-2,应归政府所有;远离城市和政府驻地的级差地租I-2,应该由村集体占有。

3、级差地租Ⅱ的分配。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连续追加投资,因生产率提高而产生超额利润转化成的级差地租。它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对土地直接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1,第二种是对土地间接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在第一种形态下,对耕地的连续追加投资,在农地转为非农地用途中,可能不产生效益(级差地租Ⅱ-1-l),原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可产生部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1-2)。因此,在补偿中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和征用前后的土地用途,从而要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享到这部分补偿。级差地租Ⅱ的第二种形态,根据形成地租的不同特征,细分为由市场基础设施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1,以及由社会性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Ⅱ-2-2。级差地租Ⅱ-2-1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交通电讯等基础设施上的不断投入而形成的,因此这部分应该由国家或各级政府所有;级差地租Ⅱ-2-2主要由社会展开性地租形成,该部分的地租应归基础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代表这些基础建设单位所有,但实际上这部分地租往往归开发者所有。

级差地租是土地转让价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级差地租Ⅱ在农民收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是级差地租正在不断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性和我国农业生产的低效造成的,必然会影响到转让收益价格,减少农民收益。解决级差地租减少有效的措施是降低社会生产的价格,其措施是:一是在金融市场上给予一定的援助政策。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小额信贷,解决农民的资金问题,鼓励和帮助农民进行投资,以保证农民获得级差地租II;二是技术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扎根农村,形成长期、稳定、有效的制度,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我国农业个人生产价格,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保障我国农民收入;三是政府的土地管理不仅应坚持基本原则,而且还要有灵活的策略,积极帮助农民扩大市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总之,如何保障我国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合法收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也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心声,能够有效地降低因为征地补偿不足引发的各种,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极大地缓解社会矛盾,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好基础。但是,本文仅仅从土地收益分配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除此之外,政府更应该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还值得学者进一步研究,本文在此仅作简单讨论,不足之处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1]许明月.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与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2]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