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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申请表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1篇

二、评分标准:现行的独立技术移民的批准分数为115分,入围分数是70分。1.职业技能:要求有一定的学历,属需有职业培训的职业---60分;要求有一定的学历,属普通专业人士的职业---50分;要求有文凭,并拥有一个职业目录内的职业---40分。在计分移民类别中,职业技能打分一直都是“重头戏”,申请人的技能分将与澳洲就业市场密切相关。移民局将根据人才需求的动向来决定职业技能得分。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职业都列在“职业技能表”(SOL)中,列表之外的职业不得申请,而且职业列表将会根据澳洲的劳工市场需求定期作出修改,并会提出优先的职业需求类别。所有的澳洲独立技术移民申请人都必须首先通过澳洲“有关评估机构”的职业评估,当职业评估通过后,也就是获得了相关职业技能分,才可以进一步向澳洲提出移民申请材料直接寄往澳大利亚审理中心。2.年龄分:(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的年龄)18-29岁――30分;30-34岁――25分;35-39岁――20分;40-44岁――15分。3.英文分:具备功能英文能力(IELTS每科5分)-15分;具备流利英语能力(IELTS每科6分)-20分。4.特殊工作经验分:如果您的职业技能得分是60分,并且在过去的四年中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可得10分;如果职业技能得分40、50或60分,且在过去的四年中有两年以上相关或非相关工作经验,可得5分。5.紧缺职业加分:如您从事的职业是澳洲政府在移民类别中提出的紧缺职业,同时又有澳洲雇主给你一个职位雇佣担保,可得10分;如您从事的职业是澳洲政府在移民类别中提出的紧缺职业,但没有澳洲雇住给你一个职位雇佣担保,可得5分;6.澳大利亚学历加分: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前在澳大利亚完成了一个12个月以上全日制的澳洲学历课程,并获得文凭或技能证书以上的学历,可得5分;如果申请人在递交之前在澳大利亚完成了一个12个月以上全日制的澳洲学历课程,并获得博士学历,可得10分。7.配偶技能得分:如果您的配偶在申请时与您一起申请,同时又满足了技术移民申请的基本要求,即获得职业评审通过,英语达到IELTS5分以上,可得5分。8.附加得分(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任何一项可得5分):在澳大利亚政府指定的项目中投资A100000达一年以上或在澳洲有合法工作6个月以上工作经验,是职业列表中的职业,或流利使用英语以外的外语,获得可您的学位,或者拥有澳大利亚三级翻译资质,可得5分。9.亲属担保加分:如果您不具备申请独立移民的计分要求,而您在澳洲又有亲属愿意为您提供担保,那您将会获得在澳洲亲属的担保分数:(亲属关系是: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阿姨舅舅、姑妈叔叔等)15分,所以一样有资格申请移民。

澳大利亚部分职业评分表:

40分专业:急救中心职员、生物医学工程助理、分理处会计师、 建筑审查员、化工技术员、民用工程技术员、商品交易人员、计算机支持技师、牙齿卫生清洁师、牙齿理疗师、残疾人服务人员、电气工程技师。

50分专业:商业和管理、保险公司精算师、公司秘书、 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教育管理员、生物医学工程师、环境和土地管理员、卫生信息管理员、经营管理顾问、广告专家、档案保管员、商业信息人员、经济师、统计师、政策分析员、市场调查分析员、政策和计划管理员、公共关系人员、医疗保健、针灸师、生理解剖学者、药剂师、儿童护理师、医疗行政人员、药物酒精顾问、新闻媒体。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资助对象;认定;问题;对策

一、目前高校确定资助对象的主要途径

(1)由学生本人反映家庭经济贫困状况,并提出资助申请。(2)学生家庭所在地县民政局、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出具贫困家庭证明。(3)由学生本人反映贫困状况,经贫困生评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划定资助对象。(4)老师通过调查饭卡、电话费等消费情况了解学生平时的生活水平,进而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作出评估。

二、目前高校在确定资助对象工作中面临如下典型问题

(1)夸大家庭贫困程度。2008年,在调查的159名学生中,有102名学生提出了享受助学金申请,多数申请人把自己家里的经济情况描述得非常贫困。有58位学生称家里有长期用药的病人,有27位学生的父亲和母亲因病不能工作,有37位学生或单亲、或父母下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18位学生家庭经济较好。这些学生平时穿名牌服饰,用价值两三千元的高档手机。究其提出申请原因,有的是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有的是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减少完成学业的成本。这些现象的本质是,学生及其家庭对国家助学金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2)隐瞒贫困事实。2006级有位学生,家里一个月只提供150元的生活费,在贫困生认定时,她却没有提出申请,也未告诉辅导员。后经同学反映,辅导员多方了解,核实情况后,为她申请到助学金。经交流发现,该学生比较自卑、敏感、自尊心过强。(3)基层提供虚假证明。生源地的基层组织,或因老乡情义,或因地方保护等多种原因,不经认真核实迁就学生意愿,出具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的困难证明。(4)民主评议欠真实。民主评议时,同学们彼此只能从申请人平时吃、穿、用等情况来判断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导致因信息不全面而无法做到评判与事实完全相符,还有的同学由于掺入了个人感情,在评议时不能完全做到客观、公正,造成有限的助学帮困资源不能完全让真正需要的贫困学生享受,这势必会造成极大危害。

三、资助对象不当认定的危害

(1)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并获得助学金,将助长申请人及其相关联的学生的不良品性,如不诚信、自私、以自我为中心、做事无原则等。(2)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获助学金,不仅申请人完成学业的困难得不到缓解,还会因心背歧视感而严重影响身心健康。(3)资助对象认定不当会影响学校乃至社会公信力。申请人及知情者会对助学金的实质、资助对象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产业质疑,以为一切都是假的,一切都靠社会关系。(4)资助对象认定不当会导致学生对辅导员的工作态度、能力,甚至人格产生质疑,造成辅导员的威信丧失,并严重影响师生关系。总之,从方法和结果任意一方造成国家助学金认定不当,不仅不能实现助学金的基本目标,还会对学生、辅导员、学校和社会造成危害。

四、解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探讨

(1)加大宣传、引导的力度。大力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让学生、家长乃至社会都了解政策、领会政策,特别要理清奖学金和助学的区别。只有认识到位,学生、家长、各级基层组织、教师才能自觉地按政策办事。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培养自强自爱的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努力做到无私、有爱心、讲诚信、办事讲原则等。(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践证明,谁也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却能做到方法上的公开、透明和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在今年的认定工作中,笔者采用了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工作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较好地完成了3个班60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认定。具体做法是:首先,宣讲国家政策,要求每位学生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其次,组织班、团干部收集、整理全体学生对资助对象评定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根据集体意见,讨论并拟定详细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拟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民主推选评议小组成员;最后,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公布、公示评议结果,进而确定资助对象。由于整个流程是公开、透明的,未受到资助的同学心理上也是平和的,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关系和谐,增进了学生对老师、学校和社会的信任。(3)重视与提出申请而未能获得资助学生的事后交流。这是一项集教育、安抚为一体的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对“认定”过程的回顾、评估,以师生交流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进行心灵抚慰,让他们能正确面对事实,愉快地学习和生活。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必要且应即时到位的工作环节。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十九条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

(三)民事、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二十六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在人民法院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诉讼费。

人民法院判决受援人胜诉的,诉讼费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判决受援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的;

(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三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第三十七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4篇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助理工程师申请表范文第5篇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个人退休申请书怎么写你知道吗?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个人退休申请书模板,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个人退休申请书1尊敬的ZZ:

申请人:__,现年65周岁。本人自二00二年至二0一0年,先后任__村村主任、__村副书记、存档之书记。由于下列几种原因,我申请辞职退休:

一、按规定村两委换届时间已到,为保持领导干部年轻化,我自愿辞职退休。65岁的我身体、精力、健康状况一年不如一年,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对于村内复杂的事务,倍感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支部书记一职;况家中尚有老母亲已85岁高龄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对我的工作牵扯很大;自己的文化程度等各种原因已不适合继续任职。

二、在我任职期间,大胆放手地发挥板子成员的作用,村两委成员中,他们二人都是德高望重,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其中牟忠福同志是70年的高中生,80年代大学毕业于中共垦利县党校;在双河村村委也有近二十年的工作经验,曾任双河村党支部副书记等职务,是个优秀的领导干部。

三、为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在我任职期间,大胆地培养新生力量,把有政治修养、文化素质的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这些新党员年轻有为,是坚强的后备力量,是村内各项工作的骨干。基于上述条件,我满怀信任把工作托付给他们。

四、在我的有生之年,除调养好自己的身体之外,还继续发挥自己的余热,尽心尽力的辅助村两委做好工作,做一个合格的老共产党员。

希望上级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2尊敬的王主任:

您好!

本人正式向您提出病退申请。我叫张士良,男,1971年出生,现年40岁,1992到招待所参加工作至今。

1997年在东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随着病程的延长,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自今年2月份手指时常感到麻木,同时伴有视物模糊,总认为可能是偶发因素吧,可是之后的很多天,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同时还有严重的动脉硬化,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给我会诊,会诊结果:我现实的身体的状况,已具备很多糖尿病近期及远期并发症的高危因素,并且现在所患的这些并发症据现在的医学手段是不可能再缓解了。当我了解了这些的时候,我很难过,难道这一生就这样完了吗?我从事了近20年的工作,怎能更好的胜任?思前想后,现实的健康状况给工作已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还会给领导本已很忙的工作增加无谓的麻烦,我深感内疚。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3新站区社会事业局:

王维胜,男,20__年9月6日生,系三十头镇卫生院在职职工,于20__年6月参加工作,20__年5月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现已年满60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

田树忠,男,20__年12月6日生,系三十头镇卫生院在职职工,于20__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取得高级工资格,聘任在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__]66号文件精神:“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5):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__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该同志符合文件中提前退休条件,因区划交接,一直未予办理。

现报告贵局予以办理王维胜同志正常退休、田树忠同志提前退休手续。

特此报告!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4县委组织部:

职,__,男,1959年6月生,1977年7月参加工作,现系县委办驾驶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人连续工龄已

接近30年,基本符合提前退休条件。鉴于本人患有心脏病,驾驶过程常出现胸闷等现象,现身体日渐不适驾驶工作,恳请县领导及组

织人事部门能否考虑本人一贯敬业表现和高度负责态度,参照《中共__县委__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周委〔200_〕32号)文件精神,请给予照顾办理提前退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3档职务工资,不胜感激!

申请人:_

个人退休申请书5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县镇小学教师(曾用名),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现年55岁,中专学历,小教高级。本人1976年7月毕业于二中高中部,1977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恢复高考后考入师范学校就读,1981年7月毕业,现教龄35年。

三十几年来,我先后在乡、镇小学部任教。在这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中,本人始终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历经沧桑,我呕心沥血。我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几年中,我教过的学生近千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社会的建设之材。而如今,我已年半百有余,两鬓斑白,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但我心中感到无比的荣耀。

三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听力减退,记忆力更是退得惊人,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丢三落四常发生,刚刚做过的事情,立马忘得干干净净,再加上患有高血压头脑常发昏。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我虽然尽心尽力去做,

但效果确不佳。我真担心,怕误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辜负了家长对自己的希望。因而特向上级领导提出退休申请,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6尊敬的学院领导:

本人某某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14年8月份提前退休。本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1978年参加工作,工龄37年。现任某教究室×。

近三、四年来,我的身体状况陆续出现各种问题,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一个合格教师的职责。根据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有关条款(见申请书末附录),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有关领导考虑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受国家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单位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一个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成为单位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