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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意见

律师工作意见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积极履职为立法工作

贡献力量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律师这一特殊职业,使律师能够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人士,了解各行各业各个层次群体的意见和呼声,正如徐沛荣代表所言:“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使我较全面客观地了解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和矛盾,当人大代表使我能够有机会更多地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我一定倍加珍惜机会,为人民代言。”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几年来,她先后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每部法律草案都逐条逐句研究,结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毫无保留地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作为长春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她对长春市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倾注了大量心血,先后参与了《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长春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长春市饮水条例》等十余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每次都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她还积极参加有关立法听证会,如《长春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草案)》,特别是在《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针对长春盛行的养犬风,一些养犬户违法养巨型犬,随时到处遛犬,极大侵扰民生,给百姓日常生活安全带来恐慌以及发生违反条例的事情,老百姓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的问题,她直言长春市虽然有《养犬管理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她提出条例应明确详细的有操作性的执法主体以及执法程序的书面意见。为使我国能够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稳定,她说:“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多花点心血、多付出一点劳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更好地得以实现,作为一名律师人大代表,我的职业让我时刻追求公平正义座右铭,百姓、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人民将我选为他们的代表,我就应无私地为他们代言”。

为将立法工作做得更有针对性,她还亲自进行调研工作,如就吉林省建筑行业工人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根据其建筑工程款诉讼中了解到的情况,对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困难,以致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她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向省政府提出《关于预防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几点建议》,提出政府的各部门须在监管中依法办事建议,后来在省政府制定相关行政规章中予以采用。

为民代言积极参加

法律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另一项重要职权。作为律师人大代表的徐沛荣更是积极履职,她在法院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的大会上发言说:“被聘为法院的监督员,我既感到无尚光荣,同时更倍感人大代表肩负的沉甸甸的责任,无论工作多忙,一定认真履职,用我的的专业知识做好司法监督工作。”一次,她在参加市法院组织的一起当事人因继承案件不服法院判决而举行的听证会上,在听完法官对案情的介绍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后,徐沛荣代表基于专业的敏锐性直言不讳地指出,能够举行听证会的案件案情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多,关系民生民意大问题,不要说不懂法律的人无从下手,就是对一直从事法律的工作者而言,不通过阅卷,也很难马上拿出正确意见,因此她提出要阅卷后发表意见。她说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严肃的,作为一名律师人大代表,更应无愧于人民对自己的信任,老百姓有道理,我一定为百姓主持正义。同时她还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项人大代表参加听证会制度,保证听证会人员既有代表性还要有专业性,同时要明确听证程序、听证内容,使人大代表的监督真正能发挥应有作用,又不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

热心助社会无偿提供

法律服务

律师行业属第三产业,是有偿服务业,律师可以为钱但绝不能惟钱,更不能惟利是图,绝不做与律师职业目标相悖的事情。徐沛荣代表从事律师的那天起,就对自己说:“无理的案件,不管当事人给多么高的费,我都拒绝,特别是对那些欺压百姓和千方百计非法侵吞国家和他人财产的案件,坚决不予。相反,对那些经济较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其权益又确实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我要义不容辞地为他们无偿,用我的法律知识为他们伸张正义。”记得有一位家住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的聋哑农村姑娘陶春梅被车撞成严重残废,她的两个妹妹也都是聋哑人,父亲也有残疾,全家连维持生活都很困难。小姑娘的母亲来到兢诚律师事务所要其诉讼。徐沛荣了解到她家情况后,决定与本所律师常莉明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在诉讼及执行程序中,仅去法院和人大等机关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就跑了上百次。见到陶春梅一家生活陷入困境,两位律师还拿出3000元钱资助她们,同时动员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捐款1万元,还主动联系省慈善协会捐助其2000元,并帮助联系民政部门办理了低保。从当律师的那天起,每年徐沛荣代表都要无偿几起案件,20多年来,她为数以万计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徐沛荣说:“能够为百姓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为实现人间的公平正义是我毕生的追求,但我个人的能力太有限了,我当了人大代表后,一定用人民赋予我的权力为人民多做点事。”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律师 辩护权 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1.069

O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to Realize the Right to Counsel

YANG Che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000)

Abstract Our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to counsel provisions increasingly perfect, the right of defense lawyers to provide a solid legal basis, but to really achieve, but also inseparable vigorously protect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case of. Currently, affected by various factors, judicial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lawyer failed to fully guarantee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hich is to play a lawyer litigation functions, maintain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and other adverse effec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lawyer to explore how to make the authorities handling the safeguard mechanism to achieve the right to counsel from the details.

Key words lawyer; right to counsel; protection mechanism

1 办案机关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新刑诉法已经施行两年多,确实看到了让律师欢欣鼓舞的积极局面,但我们不能只看好的一面,也应该认识到在我国律师辩护权中令人堪忧的行使现状,具体表现为公检法办案机关在诉讼中的不同阶段给律师制造不同的障碍,给律师的工作造成阻碍。

1.1 律师会见权仍存在障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障碍,不是法律制订得不好,而是侦查人员与看守所人员执行不好造成的。终归还是侦查人员和看守所人员法律素养不高造成的。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上级只看结果不论过程,不管侦查人员使用何种手段,只要能够抓到犯罪嫌疑人并让他们招供,就算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也以此为指导思想,从而对程序的价值重视不够。另外看守所在制度上属于公安机关的附属物,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制约,有时候为了配合掩护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看守所也会尽量拖延律师会见当事人。

1.2 阅卷权得不到保障

没有良好的阅卷权保障,律师辩护权何以实现?基层法院承办法官、检察官不配合律师阅卷,或者无视法律以各种荒诞的理由推迟律师阅卷,比如由于办案人员工作量大,未能及时阅卷,当律师提出需要阅卷时,办案人员便以自己都未阅卷为由拒绝律师阅卷。另外,对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不得进行阅卷,无疑加大了法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并且审委会定错的案,没有人来承担责任,这就降低了作风的风险。做错了事情不用承担后果,便容易犯更多的错,领导做事情就会减少周全的考虑而增加“拍脑袋”决策的数量。

1.3 办案机关硬件设施不全

有些基层司法机关的经费有限,没有条件置办扫描仪,仅有的复印打印机也十分老旧,收费还是外面打印社的几倍。而刑事案件的案卷动辄上十本,复制案卷的费用最后都是由当事人来承担,会给某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刚入行的新手律师,自身的拍照复制条件十分有限。《高检规则》中关于律师阅卷的法条中规定: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办公室数量都不够,更罔谈给律师提供阅卷室并且派员协助了。

1.4 办案机关只接受书面意见

办案机关只接受书面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口头辩护意见不予记录在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此法条可以得知,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的辩护意见是可以进行口头陈述的,并且检察院对于辩护人口头提出的意见是应当记录在案的。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某些检察院对于口头辩护意见通常都是不予采纳,要求律师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才会附在案卷中。这样的要求无疑是为了减少检察院的工作,但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

律师辩护权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只是列出了比较突出的几个,其他比如态度冷漠、限制庭审发言权、对调取证据申请置之不理等问题也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其一,控辩双方不平等的状态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制约控方的法律水平的提升。其二,律师无法正常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2 办案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原因

2.1 “讼师”职业受限由来已久

在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中有“讼师”、“讼学”的存在,可是封建统治者害怕给予民众过多的权利会危害到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权威,历代的法律制度都对讼师的活动加以严格的限制,如设立了教唆词讼罪。《唐律・斗讼》还禁止讼师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将收费的代拟辞状行为一概视为犯罪,而不论其内容虚实。这些限制都极大地制约了讼师作为职业合法的发展,导致讼师的工作主要都是在庭外进行,而不能像律师一样在公堂上辩论。古代的地方官员一贯抱有“官本位”的思想,对敢于挑战他们权威的讼师有着本能的成见,讼师在当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反而容易因为言辞不慎惹祸上身,使自己面临被惩罚的危险。

由于统治者如此引导,古代的民众和官员视讼师为“刁顽无理之徒”,通过耍嘴皮子赚钱,不管在哪个朝代讼师的社会地位都不高。

2.2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发展时间较短

到清朝末期,八国联军入侵将律师制度带入中国。在领事裁判权的实施中促进了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并进一步刺激了中国社会中对律师的需求。虽然律师制度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历经坎坷,在新中国建立后的30年时间里几度兴废,在1979年随着法制的重建,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

也就是说,在中国律师辩护权的持续发展的历史只有短短30多年的时间。正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不仅普通民众对律师辩护权的认识并不清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行为是给他们的工作制造障碍,办案机关对律师工作阻碍的原因也由此而来。

2.3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工作的现实原因

我国基层司法机关、侦查机关编制较少,干警的工作量巨大,他们大多十分疲惫。尽管辛苦,可他们的待遇并不高,有的法官自嘲其为法律民工。而与机关的低待遇相对的是他们认为有求于他们的律师却拿着高于他们工资几倍的收入。这样的差距所带来的不平衡的心态,使得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难有着良好的心态配合律师行使辩护权。另外,现在仍有部分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主力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大都是以前部队退伍回来的军人或其他行业调入的人员,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在他们思想中更多的是军人服从的天性和从领导思维中沿袭出来的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3 办案机关需要建立更有利于实现辩护权的保障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非常具有各国特色的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成果和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如果注重一些细节上的修缮,在维护律师辩护权上将会有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突破。

(1)提高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消除对抗意识,树立共同体观念。在新刑诉法实施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办事”的核心原则,建立起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不能将控辩双方的地位认为是严格的对立状态,应该要认识到律师加入刑事诉讼不仅有利于司法公正更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消除对抗意识,树立共同体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职能,才能正确面对律师及律师的工作。

(2)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扩大阅卷权的对象。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就可以进行阅卷,但是如果检察院故意为难,即使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材料,也搪塞律师推迟阅卷。对此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如规定最迟自案件移送审查3日后,律师要求进行阅卷的,除法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让律师阅卷。并加入处罚措施,律师对法检两院干扰阅卷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如果接到投诉,则需要对案件负责任人进行罚款、警告等处罚。增加律师阅卷权的对象, 规定律师可以对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进行阅卷。合议庭、审委会讨论中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是不应该允许“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存在。

(3)办案机关要推广数字化办公,加大硬件设施升级的投入。在数字化普遍的当今社会,国外的法院多媒体、无纸化办公都已经非常普遍。推广数字化办公不仅能够与时俱进更快与国际接轨,也能够很好地提升工作效率。在保障阅卷权,给律师复制案卷提供便利这一方面,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做了一个非常好的表率:在硬件上买了高速扫描仪,在机构设置上还成立了案件受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在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材料之后,工作人员将卷宗扫描成数字图像格式,这样一来厚厚的卷宗就变成了一张小小的光盘。这样的数字化办公减少了律师阅卷的时间,也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给检察院和律师都节约了不少的开支。

(4)办案机关内部应建立律师接待制度,畅通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的渠道。由于受传统观念、习惯的影响,或是工作量大的原因,办案人员普遍不愿意接待律师,使得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的渠道十分不畅。为此,办案机关应建立律师接待制度,包括接待的时间、地点、人员、材料的接受及笔录的制作等,制度建立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律师在了解了一个办案单位的规章制度后,自然会执照执行,这既会解决存在的障碍,也会提高律师及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还可避免不规范接见的现象发生。

没有良好的辩护权的保障,就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公检法看似正当的对辩护权造成的阻碍,阻碍的是中国法制前进的脚步。每一次法律的修订中都会涉及无数的利益纠葛,但是一部法律修订完成颁布并不代表法治工作的完成,它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法制是否真的能够前进并不取决于一部完美的法律,而是取决于在执行法律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机关实现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核心是要转变工作人员的观念,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念不转变,所有的政策都会找得到对策,再优良的机制都能找得出漏洞。

参考文献

[1] 陆洋.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D].辽宁大学,2013.

[2] 余为青.刑事诉讼平等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诉前协调、调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7、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指派 为法律顾问工作联络员,负责甲方与顾问律师的具体业务联系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事务。

2、应当将其所有法律事务优先交由乙方律师办理。

3、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由双方另订委托合同,乙方应按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给与适当的优惠。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武汉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 方: 乙 方:x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我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过去的一年是第四届理事会任期内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现第四届理事会任期目标的重要一年,是深圳律师业发展最快的一年。截止20__年6月30日,全市律师事务所从去年同期的195家发展到202家,其中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所49家;注册执业律师从2772人发展到3200人,增长了428人,增长率达15.4%,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全国也是罕见的。全市律师业务创收首次超过10亿,达10.6亿,全市律师的纳税总额达9767万元,比去年上升了22%。去年,市律协被广东省政府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的称号,深圳律师正在用自己的辛勤劳[文秘站网-]动创造着深圳律师业的辉煌。

在过去的一年里,第四届理事会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上级律协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律师的配合参与下,积极履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能,围绕“监管与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卓有成效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发挥律师职业特长、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一)召开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律助理的17名律师座谈会,组建了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选举了正、副团长,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特殊作用,使法律助理的工作重心从协助人大常委立法向“一府两院”的监督延伸;(二)积极鼓励律师参政议政,推介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今年深圳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1名,市人大代表5名,区人大代表5名,担任市政协委员10名,区政协委员15人,两会期间,他们提交了20余宗具有建设性的议案和提案,表达了深圳律师的呼声,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部分已得到落实;(三)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如在“银商事件”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分别联系零售商协会和深圳银联召开研讨会,发表律师意见,调解双方法律纠纷;组织律师配合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进行调研;为深圳地铁一、四号线、机场扩建工程提供法律服务;适用清朝法律处理涉香港政府对深圳边民土地征收的赔付案件;在西部通道建设项目的群访事件中,律师及时向政府反映群众要求,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协调的桥梁,最终使决策机构改善相关方案,平息了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律师及时劝解新华苑小业主放弃上广州游行的极端作法,引导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并得到胜诉,维护了社会安定,得到了政府的赞扬;(四)先后组织律师召开研讨会,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深圳房地产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草案出具修改意见,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五)印度洋海啸发生后,律协及时组织了赈灾捐款活动,现场拍卖律师提供的拍卖品募集捐款13.4万元,全市律师共为海啸捐款达30.9万元,捐款数额位于全省各市律协之首。律协还发动全市律师为省教育基金、延安“深圳律师希望小学”捐款,组织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律师全年提供法律援助案件2987宗。如有位老律师九次赴贵州,义务为当地农民土地纠纷案件;有位律师奋不顾身协助民警抓获逃犯,捐助贫困失学儿童;(六)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网。华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通“12355”全市青少年免费维权热线,设立了深圳市义工联工作站,担任义工联常年法律顾问,深宝律师所为妇联、总工会担任义务法律顾问,为广大妇女儿童和800多名外来女工维护权益,开通了爱心热线“27780979”,积极参与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中。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根据司法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围绕“三项教育”和“三个规范”的要求,全面配合市司法局在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建章立制、整改验收等各项工作中,组织八个小组对全市律师所进行检查验收。在教育整顿中,成绩突出的25家律师事务所得到了表彰,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律师代表参观了晟典、星辰、君道三个规范化建设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万商、金唐、仁人三家律师事务所还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二)加大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全年受理148件投诉案件,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调解结案49件。决定不予处分和撤销案件的63件,对8名律师、4家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或“训诫”处分,对6件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司法局处理,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4名严重违法违规的律师吊销了执业证书;(三)全年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纠纷12件,其中调解结案8件,及时化解了律师间矛盾。

三、支持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全年共受理个案维权15件,其中处理完毕10件。有位律师在海南被当地派出所违法扣留,律协闻讯后,立即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使律师得以释放。某律师反映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律协立即与市公安局协调,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二)《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草案)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经过多次的沟通协调,八易其稿,得到了公、检、法、司、海关五家单位的基本赞同,有望尽快出台。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深圳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拆除律师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得到全国31个省市代表团代表的附议,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三)经律协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今年律师保险费为86.4万元,人均保费为288元,比去年下降10。赔付额却比去年提高了1000万元,赔偿最高额达1.7亿元;(四)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救助办法》,使律师的救助有了制度保证,使部分律师得到及时救助;(五)关心新入行律师的执业状况,召开“新入行律师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心声,以便律协更有力的扶持;(六)关注老律师的现状,召开了“在深执业二十年老律师座谈会”,倾听他们对律协工作的意见,征集深圳律师发展的历史资料,为纪念深圳律师发展25周年纪念活动增加了素材;(七)组织理事与深圳中院召开座谈会,就加强律师对法官办案质量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受到了法院的重视;(八)邀请市地税局领导和各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召开研讨会,反映了律师在税收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特别就聘用律师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探讨,坚定了税务部门实施固定税率的决心。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一)举办专家学者就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30多场,全年参加这两类培训的律师达21,100人次;(二)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模式。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培训体系中,使得培训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开放性;(三)举办了的“20__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邀请资深律师对290名实习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上岗培训;(四)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北京大学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五)加强对律师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引导,编撰《深圳律师论文集》,共征集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六)组织律师参加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律协代表对深圳律师的制度改革作了主题发言,得到与会代表的关注和肯定。(七)年检注册前,组织未达到积分要求的律师以看讲座录像的方式进行补课,使业务培训工作在规范考核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会员专业需求的服务。《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一年来,初步形成了以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研讨、律所培训为主,全国性业务培训研讨为辅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体系;(八)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组织律师对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推进以立法的形式使律师参与国企改革;(九)组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律协工作站,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WTO事务法律服务;(十)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组建律师讲师团,与有关行业协会举办业务研讨会。通过网上公开报名,推介律师担任国资委控股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团,应聘深圳市

工商银行法律顾问职位,参加广东省华资企业律师顾问团,直接为律师业务拓展创造条件。五、打造专业品牌,推进规模化建设

(一)举办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为主题的第二次深圳律师论坛,来自深圳、香港的律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分配模式、文化品牌等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组织召开了房地产、刑事、民事、公司、婚姻家庭、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律师见面交流会,房地产专业律师人才交流会,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的律师所已逐步向专业化律师所转型,有的还成立了组建专业律师所的筹备组,专业从事劳工赔偿的劳维律师事务所已获省司法厅批准开业;(三)邀请专业化建设较为成功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作“建设专业律师事务所需注意的问题”主题演讲会,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四)就律师提议借鉴香港大律师制度,建立深圳律师诉讼中心事宜,向全市律师进行调查,并就律师提出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向省司法厅提出专题报告;(五)召开“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研讨会,以晟典律师所的内部分配模式为基础,进行推介和研讨。

六、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律师职业形象

(一)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交流机制,定期举行媒体记者座谈会,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及海外媒体在内,对深圳律师业的报道达100多次,去年律协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新闻报道单位,同时获得三项个人优秀报道奖;(二)与深圳法制报推出了“律师周刊”专栏,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深入报道;与深圳商报社共同合办每周一次的“法律在线”专栏,力求系统全面的宣传深圳律师的良好形象;(三)出刊六期《深圳律师》杂志,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鼓励律师进行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杂志质量和可读性;(四)对深圳律师协会网的版块进行了增改,增设了案件合作、服务指南、律所推介、律师风采等互动性强、贴近律师生活的栏目,由律师自荐担任了许多栏目的版主;(五)组织百名女律师“庆3.8义务普法宣传活动”,展示了女律师风采;(六)庆祝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组织400多名新执业律师在莲花山邓小平塑像前举行宣誓仪式及大型法律讲座、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誓宣传活动;(七)与广东省南粤之声电台合办普法节目《说法》,节目覆盖珠三角、港澳地区,扩大了深圳律师的影响;(八)组织深圳律师艺术团开展了全市律师音乐舞蹈大赛,为律协年会提供了文艺演出,赴深圳监狱,为数千名服刑人员和坚守在一线的监狱干警,举行了“关爱行动”的演出和法律咨询活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均进行了报道,得到社会一致好评。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一)积极履行与香港律师会签定的《关于扩大业务交流、强化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组织律师代表团访问香港律师会,组织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三名香港律师参加了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在全市律师中公开选拔了12名律师前往香港知名律师楼实习,学习香港同行的先进经验;(二)组织十多家律师所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加强与香港企业界的交流;(四)开展深港穗三地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深港穗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讨会”,就婚姻家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五)全年接待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新加坡仲裁委、香港专业教育学院以及天津、陕西、内蒙古、浙江、四川、中山、惠州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境外来访20余次,宣传深圳律师业发展状况,学习兄弟律协的先进经验。

八、强化律协自身建设,积极服务广大律师

(一)《律协章程》的修改是加强律协自身建设的重头戏,也是巩固律协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律协成立了章程修改小组,前往香港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律协章程,经八易起稿,五次理事会讨论,两次公开征集意见,力求制定一部能促进深圳律师业稳定发展的“小宪法”,修改后的《律协章程》将在本次代表大会由各位代表审议;(二)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的经费使用;(三)全年共召开会长办公会14次、召开理事会8次,审议讨论了章程修改、规章制定等数十起重大事项,理事均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理事职责,全年无一理事无故缺席会议;(四)继续强化秘书处履行服务职责的能力,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营造了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解决了长期困扰律协的人事立户权问题,免除了55万购置房产税,树立了秘书处服务意识,增强了秘书处的执行力;(五)全年共办理律师事务所机构办更事项201件,办理律师市内转所事项291件,办理执业证遗失、损坏补证事项55件,申领和发放新律师执业证636本。独立承担了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在人手少、任务重、时间紧,并且在保证秘书处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年检注册顺利进行,目前已经完成第一批201家律师事务所和3075名律师的年检注册;(六)关心律师健康,组织全市律师进行年度体检,邀请保健专家为律师举办医疗和健身讲座,传授保健知识,邀请形象顾问为律师着装提供专家意见;(七)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组建深圳律师足球队、羽毛球队等八个律师运动队。组织深港律师足球对抗赛,组织首届律师高尔夫球赛,举办第四届律师运动会,组织律师参加市司法行政单位首届运动会,并取得单项冠军和总奖牌冠军的好成绩,丰富了律师的业余生活,为律师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增强了律协的凝聚力。

九、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党委换届工作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组党〔20__〕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律协党委隶属于市民营工委领导后,律协积极配合市民营工委及律协党委,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梳理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健全各律师所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律协党委换届工作,特邀市民营工委领导向理事会通报了律协党委的换届事项,配合筹备和组织了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律协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为即将开展的的律师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了组织基础。

过去的一年,经过理事会的努力和律师们的广泛参与,律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律协工作与广大律师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集中表现在:推介律师参政议政的力度不够;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不够;制度维权机制建立不够;推进律师所专业化、规模化建设效果不够;律协自身建设和会员管理工作的质量不够;对律师的宣传力度和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不够;为律师开拓案源和对新入行律师的扶持力度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各位代表,律协下一步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律师业整体素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深圳律师业的新一轮发展。为此,我们将做好如下工作:

一、开展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对律师所规范化建设的检查督导,继续探索“两结合”体制的最佳途径,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解决好律师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执业思想问题。

二、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争取公检法司海关《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早日出台;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改工作;争取解决好聘用律师的定额纳税问题和律师档案保管权的问题。

三、鼓励律师执业为民,履行社会职责,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增强和扩大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的作用,使律师的作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不断提高专业定位意识,努力打造专业品牌,推动更多的专业化律师所开业;加强对设立律师诉讼中心建议的调研;鼓励律师所之间的合作合并;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综合竞争力。

五、不断改进培训模式,邀请从事实务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举办讲座;加强对律师所内部培训的监督力度;健全专业委员会例会制度,吸收优秀律师加入专业委员会;加快制定《业务收费指引》和《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工作进度;尽快使律师参与国企改制法定化;以专业委员会为龙头,建立专业律师讲师团,运用普法的形式开拓律师业务。

六、健全律协的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以听证为中心的纪律查处程序规范;组建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完善律协与会员的沟通渠道,加强理事会与律师代表的联络;强化秘书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结纠正会员管理工作的不足,打造团结和谐、业务精通、高效运作的执行机构。

七、继续办好《深圳律师》杂志;做好深圳律师网的改版后续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律师说案”电视栏目;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旅游活动,发挥律师艺术团的作用,争取在全省的文艺汇演中取得优异成绩。

八、开展深圳律师成立二十五周年的纪念活动,回顾总结深圳律师的发展史,收集深圳律师发展史料;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在律师业改制中遗留的老律师工龄及社会保障的问题,表彰一批对深圳律师业做出贡献的老律师。

九、配合律协党委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律师前往延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看望延安“深圳律师希望小学”的师生。

律师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8)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9)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10)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1)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2)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3)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4)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