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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学论文

公司金融学论文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公司金融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浪潮逐渐发展起来的,同时又随着现实的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本文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公司管理中金融理论现状,对公司管理中金融理论的作用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公司管理中金融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

公司管理;金融理论

公司金融理论主要用于研究公司的现金流动情况和运作规律,它源自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公司金融理论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本文通过对公司金融理论的分析,对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并对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1 公司金融理论的现状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越来越远离基于公司财务管理的方向的初衷,而从经济角度来看,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司融资微观经济学理论。因此,企业融资和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多的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融合。通过交叉融合其他各种理论,提高企业融资理论的现实解释力。公司金融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向。下面我们分别对三个方面进行简单评述:

1.1 金融契约理论

由于契约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家已经开始探索一个更为深远的问题,即企业获得投资者的资金时,决定金融契约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最优金融契约的表现是什么。在对参与融资过程主体行为的行为分析中,最终得出该如何确定融资契约的各种条款。所以契约是由双方的最优选择行为决定的。对于公司管理来说,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该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适当分配。相比较而言,短期债权对控制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有一定的作用,而长期债务对支持企业扩张有一定的效应。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最优融资结构应该是二者适当的权衡。

1.2 战略公司金融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产业组织理论和公司金融理论彼此分离模式的打破,产业组织理论逐渐意识到公司的竞争战略选择并不是简单的在市场结构中来讨论竞争策略,事实上还会受到公司融资政策的影响。因为从现实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公司资金来源的不同会明显影响到公司采取的竞争战略。与此同时,公司金融理论研究已经意识到了其他一些方面,企业的债务水平有一个上限,上限是由企业与竞争对手保持隐含的各种动机阴谋的大决定的。而这个激励的大小又是由市场需求、行业中彼此竞争的企业数目、以及市场上其他各种因素决定的。公司的融资选择不是简单的从财务成本计算考虑的,公司融资决策还要考虑面对的竞争对手公司资金存在怎样的影响,为了避免公司在竞争中由于资金问题遭受到各种不利影响,因此出现了所谓的战略公司金融。

1.3 行为公司金融

伴随着行为经济学的不断发展,经济学家们开始考虑如果市场是理性的,而企业管理者是非理性的;或者企业管理者是理性的,但市场是非理性的,或者两者都是非理性的等各种假设。在这些假设中,企业财务决策显示和主流金融契约理论完全不同的特征。基于这些理性的假设公司金融研究被称为行为公司金融理论,主要基于卡尼曼等人发展的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探索了金融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不对称而不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行为公司金融当前的研究主要针对一些不同的融资实践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基于行为的角度解释,目前还没有形成我们所期待的逻辑一致的理论体系。

2 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

青木昌彦曾经说过:离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它的制度与习俗历史来选择哪种公司治理结构最适用于转轨经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确定转轨经济公司的管理理制度时,经济学家必须根据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每个公司治理结构操作模式的具体情况,这些条件能否在转轨经济中得到,以及如何有效地实现这些条件,使我们都不能忽视过渡的过程中逐步演化路径。在这种背景下,在对我国公司管理研究中,也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制度。

2.1 公司金融理论研究中两大因素

公司的管理结构。因为中国经济转型中存在国家整体的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形成了一个完全不同于英国和美国市场主导的公司治理机制模型。在我国公司许多利益相关者中,高度集中的股权,贷款银行缺乏“相机治理”的力量等多种负面因素,核心控制股东贷款银行和中小投资者违反已成为主要的问题。由于缺乏平衡机制,这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系统环境,企业财务目标和金融行为的影响巨大。因此,公司管理中要注意金融理论的影响。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在转轨经济背景下,我国股票市场背景和定位成为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融资,以减轻解决方案的工具,各种转换系统的合作的结果是资本市场功能失调,投资强,很难和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这将对公司的实际金融决策产生一系列影响。

2.2 公司金融理论的作用

在所有有组织、目的、实际性质的活动中,管理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元素,管理随着社会进步不断的发展完善,公司是大家一起工作来创造财富的地方,管理在公司的组织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公司金融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金融行为的解释性研究和最优金融决策研究。

2.2.1金融行为的解释性研究。

通过对公司金融行为的解释性研究,根据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确定特定的金融行为的决策者,推导公司财务决策。不像西方经典的公司金融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公司治理,金融决策者是为了达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我们的国家,约束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在对方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条件,这可能决定最终的金融决策行为。

2.2.2最优金融决策研究。

在有关上市公司的最优金融决策研究中,首先需要确定金融决策的目标函数是什么,然后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理念。在古典的公司治理理论中始终强调“股东中心主义”。但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公司目标并不是股票市值最大化或者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产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上市公司的最佳金融决策研究中,金融决策目标函数什么要首先被确定,然后在确定不同公司治理的概念。在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总是强调“股东中心主义”。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利益最大或股票市值最大都不再是公司的目标,而是要与利益相关者联系起来。

3 公司管理中公司金融理论的发展

虽然公司金融理论刚刚开始发展,但已经有很多文献通过建立模型来解释传统金融理论,解释了异常的投资和融资行为。金融理论研究发现,投资者心理和行为偏差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类理性造成的缺陷,特殊的制度因素也会导致投资者行为偏差。政府经常为达到目的来出台各种政策刺激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环境和供需关系的影响,而不仅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经营业绩和分配政策。所以上市公司的股票有虚假的价格可能是非常大的作为一个新的金融研究领域,行为公司财务本身也存在广泛的研究空间,真正的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配置行为研究也将推动行为金融理论进一步改善和发展。例如可以构建一个全面的模型,而且还可以检查非理性投资者和管理者共存的公司,决定他们的市场和公司之间的交互行为所造成的偏差的总体经济资源配置错误程度,这种错误的资源分配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是否可以能够纠正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本配置行为和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新的机会。中国的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开发过程短和不成熟的特点,决定了中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环境和传统的理论背景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面临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企业治理结构,在中国背景下的市场参与者普遍存在不完全理性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司管理是描述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结果,并没有一个主流国际公司管理模式。我国家现在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公司管理结构和公司管理的发展方向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不确定的。西方公司是基于金融研究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实质仍然是投资者为核心,并且由于它的股东对所有已发行股票,债券的债权人也可以贸易流通,所以最大化公司的价值本质就是最大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市场。但我们的国家有完全不同的条件:首先,公司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不能交易循环,债权人都在追求企业财务安全的本金偿还性;其次,大多数股票的股东只有有限的协议转让权利,转移价格大约等于净资产,所以,这部分的不可转让股东如果想最大化其价值,必须拥有净资产价值最大化;可交易股票的持有者在市场流通转让、股票价格最大化成为追求的目标。以上三个部分公司投资者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公司的财务决策优化的目标函数有不同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任佳宁.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研究[J].金融经济,2012(2)

[2]李艳荣.公司金融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J].财经科学,2006(12)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2篇

    会计财务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1]杜兴强,曾泉,杜颖洁.政治联系、过度投资与公司价值——基于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11(8):93-110.

[2]杜晓瞭.产权性质、债券融资与过度投资一一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2012(8):23-28.

[3]范海峰,胡玉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实证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2):44-50.

[4]黄少安,钟卫东.股权融资成本软约束与股权融资偏好——对中国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进一步解释[J].财经问题研究,2012(12):3-10.

[5]黄乾富,沈红波.债务来源、债务期限结构与现金流的过度投资——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J].金融研究,2009(9):143-155.

[6]蒋琰,陆正飞.公司治理与股权融资成本——单一与综合机制的治理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2):60-75.

[7]姜付秀,伊志宏,苏飞,等.管理者背景特征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J].管理世界,2009(1):130-139.

[8]李维安,姜涛.公司治理与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财贸经济,2007(12):56-61.

[9]刘昌国.公司治理机制、自由现金流量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研究[J].经济科学’2006(4):50-58.

[10]罗进,李延喜.管理者过度自信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一一基于信息透明度的视角[J].技术经济,2013(12):112-117.

[11]毛新述,叶康涛,张頓.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测度与评价——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检验[J]会计研究,2012(11):12-22.

[12]潘敏,金岩.信息不对称、股权制度安排与上市企业过度投资[J].金融研究,2003(1):36-45.

[13]庞明川.中国的投资效率与过度投资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7):46-52.

[14]屈冬冬.制度环境股权再融资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_屈冬冬[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1):43-50.

[15]盛明泉.预算软约束、过度投资与股权再融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4):84-90.

[16]唐雪松,周晓苏,马如静.政府干预、GDP增长与地方国企过度投资[J].金融研究,2010(8):33-48.

[17]唐雪松,周晓苏,马如静.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及其制约机制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7(7):44-52.

[18]汪平,孙士霞.自由现金流量、股权结构与我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问题研究[J].当代财经,2009(4):123-129.

[19]王晓梅.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研究——基于原始股东视角看IPO融资[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5):49-54.

[20]王彦超?融资约束、现金持有与过度投资[J].金融研究,2009(7):121-133.

[21]魏明海,柳建华.国企分红、治理因素与过度投资[J].管理世界,2007(4):88-95.

[22]邬国梅.控制权收益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来自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经驗证据[J].当代财经,2008(5):115-119.

[23]肖浩,夏新平.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权益资本成本[J].管理学报,2010(6):921-925.

[24]杨华军,胡奕明.制度环境与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J].管理世界,2007(9):99-106.

[25]杨兴全,张照南,吴昊旻.治理环境、超额持有现金与过度投资——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0(5):61-69.

[26]杨兴全,魏卉.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因素综述与启示[J].新疆农垦经济,2011(8):75-80.

[27]叶康涛,陆正飞.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4(5):127-131.

[28]俞红海,徐龙炳,陈百助.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自由现金流过度投资[J].经济研究,2010(8):103-114.

[29]张洪辉,王宗军.政府干预、政府目标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J].南开管理评论,2010(3):101-108.

[30]祝继高,陆正飞.融资需求、产权性质与股权融资歧视一一基于企业上市问题的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2(4):141-150.

会计财务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1] 曾永艺, 吴世农, 吴冉劼. 我国创业板高超募之谜: 利益驱使或制度使然[J]. 中国工业经济,2011(09): 140-150

[2] 张强, 张宝. 机构投资者情绪、承销商声誉与融资超募: 来自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证据[J]. 经济经纬, 2012(02)

[3] 衣龙新, 杨峰. 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超募”动因分析与实证检验[J]. 深圳大学学报, 2012(03):112-117

[4] 衣龙新. 市场热度、券商利益与 IPO 超募[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2(05): 85-91

[5] 郭泓, 赵震宇. 承销商声誉对 IPO 公司定价、初始和长期回报影响实证研究[J]. 管理世界,2006(03): 122-128

[6] 蒋顺才, 蒋永明, 胡琦. 不同发行制度下我国新股首日收益率研究[J]. 管理世界, 2006(07):132-138

[7] 徐浩萍, 罗炜. 投资银行声誉机制有效性——执业质量与市场份额双重视角的研究[J]. 经济研究, 2007(02): 124-136

[8] 张丹, 廖士光.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情绪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9(10): 61-68

[9] 夏峰, 谢咏生, 张霖等. 创业板投资者整体情况及交易行为特征分析[J]. 证券市场导报,2009(11): 42-47

[10] 刘文虎. 基于 Malmquis 指数的中国股市羊群效应测度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 2009(08):72-77

[11] 郭海星, 万迪昉. 创业板 IPO 发行定价合理吗?[J]. 中国软科学, 2011(09): 156-166

[12] 郭海星, 万迪昉,吴祖光. 承销商值得信任吗——来自创业板的证据[J]. 南开管理评论,2011(03): 101-109

[13] 庄虔华, 张文, 郭良鹏. 创业板投资行为分析[J]. 证券市场导报, 2011(12): 49-57

[14] 张强, 张宝. IPO 发行成本与中介机构声誉——来自中国创业板市场的证据[J]. 证券市场导报, 2011(12): 4-10

[15] 刘志远, 郑凯, 何亚南. 询价对象之间是竞争还是合谋——基于 IPO 网下配售特征的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 2011(03): 35-44

[16] 陈炜, 吴世农. 交易信息、订单簿透明度与投资者订单提交策略[J]. 证券市场导报, 2012(12):66-73

[17] 张亦春, 洪图. 创业板 IPO 市盈率与超募率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券商声誉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证分析[J]. 厦门大学学报, 2012(03): 42-49

[18] 范汉熙.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抑价现象理论研究[J]. 管理世界, 2011(05): 176-177

[19] 陈见丽. 承销商声誉、融资超募与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基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2(03): 47-57

[20]王彦超.融资约束、现金持有与过度投资[J].金融研究,2009(7).

[21]冯巍.内部现金流和公司投资.经济科学.1999(1).

[22]何金耿,丁加华.上市公司投资决策行为的实证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01(9).

[23]郝项超.公司治理、财务信息质量与投资者保护——基于最终控制人视角的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24]郝颖,刘星,伍良华.基于内部人寻租的扭曲性过度投资行为研究.系统工程学报.2007(2).

[25]刘昌国.公司治理机制、自由现金流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研究.经济科学.2006(4).

[26]梁光红,龚蜜.公司过度投资国内外文献综述[J].财会通讯,2011(12).

[27]李青原.会计信息质量与公司资本配置效率.南开管理评论,2009(2).

[28]李青原.会计信息质量、审计监督与公司投资效率[J].审计研究,200%4).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法制,金融控股公司法,法治

金融业的发展也许最能演绎“分久必和、和久必分”的哲理。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着分业的壁垒,[①]走向混业的春天。众所周知,金融业作为与国民经济休戚相关的高风险行业,其稳健运行必然以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监管为前提。面对在现行金融法制缝隙中顽强生存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不仅仅是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的要求,更主要的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经验的启迪: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解析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另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的国家。在这两类国家里,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的国家正日益在世界金融领域占据主流地位。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例如日本1997年《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立法的背景及原因相同或相似

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国家,大多数同美国一样,是以往对金融采取“分业经营”的国家,其颁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着力推动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的基本原因是相同或相似的。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传统的限制跨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体现出政府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竞争,保证现存机构获得一定利益,降低银行破产可能性,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价值追求。但是,从本质上看,限制竞争的分业经营型的金融体制是缺乏活力的体制,削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的同时,也使得各个金融机构丧失进行金融创新求存,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活力。[②]在日本,1995年初东京协和、安全两家信用社遭挤兑濒于破产;9月,第二地方银行之一的兵库银行创下战后第一家银行倒闭案。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旧有体制,激发金融业的竞争活力,以效益求生存、求发展,成为各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席卷全国的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浪潮,如德国等全能银行模式国家的综合化全球化金融机构较“分业经营”模式国家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处显现出多元化经营的明显优势。面对严峻的竞争压力,如何在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改变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实力,成为“分业经营”模式国家必然面对的难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从而有助于范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的达成,[③]促进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依然遵循“分业经营”,各个子公司独立运作,这使原有分业监管体制仍可有效运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以美国为例,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才最终废除分业制度,但在此之前,分业经营之墙上的裂缝实际上早已被越撕越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联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第20条进行了富有弹性的文字解释,[④]即只把银行与以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为禁止建立系列关系的对象,而银行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子公司只要解释不是以“证券业务为主”,就可以拥有合法地位。通过对法律的弹性解释,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便可以通过其证券子公司从事一部分证券业务。实践表明,这种在法律夹缝中成长起来的混业经营增强了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多元化经营为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超市”的经营方式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这些都满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要。[⑤]实践的发展推动立法的进步,立法的完善保障实践的进一步成熟与规范。随着实践中金融机构的体制创新直接促使新型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现,规范和保障新兴金融机构的运作,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以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为例,其总则是由日本银行法(第一条)、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法(第二条)、日本外汇银行法(第五条)、日本保险业法(第四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五条)、日本存款保险法(第六条)的一部分修正所构成。整备法的附则中则将日本独占禁止法第一百十六条删除。[⑥]可见,整备法并不是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重新立法,而是在即存的金融关系法的基础上统一追加、修正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创设所必要的法律条文,从而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为核心,以独占禁止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为补充的系统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系。此外,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亦具有明显整

体修法的性质。[⑦]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⑧]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⑨]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⑩](2)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例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103条(a)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经营金融业务(Financial in Nature)、辅助金融业务(Incidental to such Financial Activity)或补充性金融业务(Complementary to a Financial Activity),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11]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12](3)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另外,由于金融机构透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跨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其旗下子公司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亦在所难免。[13]有鉴于此,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规范的构建包括:转投资的限制、资本充足性要求、金融防火墙和控股公司的集团援助机制等方面。(4)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二、现实的反思: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金融法制架构缺陷之检讨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三类“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二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使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新疆德隆集团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北京市,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就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种类和数量来看,毋庸讳言,其种类之多、发展速度之快,着实令人惊讶!然而,各类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真的如此蓬勃、充满阳光吗?实际上,我国现存的诸多所谓金融控股公司亦面临着许多发展的阻力和危机。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使其先天不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下在法律的空隙中自发地产生与发展的。虽然现实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大量涌现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学术界亦在众口一词地鼓吹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14]但是,时至今日,在我国任何政策、法律、法规中,不仅尚无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规则,甚至连“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字样亦十分鲜见。即使是2002年1月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在海外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但仍未对于国内是否能够发展、以何种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任何说明,当然,令人感到稍许振奋的是,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此解释为:“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也许这一修改是为金融机构跨业经营以及立法的制定埋下伏笔(当然,这只是笔者乐观的想法)。但是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金融立法的存在严重滞后性条件下,[15]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的现状也许不可能朝夕改变,其在法律空隙间产生和发展,并长期处于脱法状态必然使其先天不足,并可能蕴含着极大风险。

其次,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法律空隙中自发地成长的。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如此盲目发展,其风险之大可以想见。仅以我国企业集团投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例,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仅直接违反国际通行“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而且其完全可以利用掌控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发行市场“圈钱”或发新股,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交易市场获利。从而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16]除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其他类型金融控股公司中,当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时,亦将导致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若不堪言。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规模巨大,其是发生经营风险,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这并非是耸人听闻,要知道“防患于未然”在成本和收益方面都要优于“亡羊补牢”。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架构之缺陷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制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群。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无明文规定,但同时各法律对此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就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存在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这个法律灰色地带上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正是这个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才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不可否认,这条法律灰色地带亦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架构的缺陷,缺陷的存在亦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在许多方面处于脱法状态,这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关注。

第一,我国金融法制架构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问题,在前文中已多次谈及,再次涉及其一是为了保证文章论证的完整性;其二亦主要是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之必要性。首先,以美、日之立法趋势观之,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进行金融法制的基本改革,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及国际竞争力,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及全球化潮流下必要之作法,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乃成金融现代化发展必须之法制架构。[17]其次,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是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制定的,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防止关系人交易、异业间利益冲突等弊端的监管束手无策。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全面修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亦不现实。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虽然未必能够完全解决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的种种问题,但是对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仍可提供基本规范和原则可循。再次,上世纪80年代末在全民致富热中出现了公司热,为了对形形的公司进行整顿和规范催生了《公司法》。历史如此相似,在新世纪的曙光中又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热,形形的金融控股公司亦亟待着《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调整与规范。

第二,我国金融法制单一的“安全与稳定”的法理念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无不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大潮中,为提升本国(地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贯彻“效率与竞争”的法理念。[18]我国的金融立法则更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在法律规则中则表现为限制性规范较多、强调外部监督、严格分业经营等等。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本身就是竞争的社会,其对效率的追求愈益明显。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开放时间的临近,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其经营效率已是当务之急。可以假设,如果我们仍然一味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而忽视其对效率的追求,当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内金融市场纷纷被蚕食,而国内金融机构失去生存空间之时,还有什么金融安全与秩序可言。因此,改革金融法制的法理念,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基础上努力促进金融机构“效率与竞争”,才能有能力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实质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法理念及目的即在于此,毕竟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效率与竞争,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实质上亦是在寻求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协调。通过立法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通过立法亦是促进金融法理念的更新与进步。

第三,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现在最让人尴尬的是,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我们归谁管。以前,我们归中央金融工委管,现在金融工委撤销了。国资委公布的直属国有大型企业里也没有我们。”中信集团一位负责人如是说。[19]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经营与监管模式的形成,是从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至1998年颁布《证券法》得到最终确定的。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从而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设立“法人防火墙”,以隔离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降低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特别是银行业、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及工商业之间的经营风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却不断打破传统的“隔离”,冲破现有的监管束缚。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对其集团公司监管者将面临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混乱的内部交易,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人、债权人都难以了解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因而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集团公司)监管弱化,甚至于处于零监管状态。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就使得原有经济体系中独立的行业风险转化为系统风险,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其扩大化为数倍于原独立行业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分业经营”的法律空隙中开出的金融控股公司之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顽强的生存发展。一方面,各类企业纷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亦在零监管条件下扩充实力,四面出击。好一派繁荣的景象![20]然而,无论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还是现行金融法制架构,却都透出种种让人难以释怀的忧虑。金融控股公司在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此条件下,要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将其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就必须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在法律层面对现行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合理规范和有效监管。

三、制度的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基本框架之构想

“存在即是合理”。的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符合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并也在某种承度上代表了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方向。但是,“存在”并不代表“放任”,可以任其发展。实际上,为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经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但因种种原因,该《办法》并未出台。然而,实践的需要呼唤着立法的完善。在下文中,笔者仅就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本架构谈谈粗浅看法,以期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和金融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立法形式及监管机构之选择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与调整往往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甚至《信托法》以及即将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也往往采用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以实现全面监管,以防止挂一漏万。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框架中,要整合各部金融法律,在其中修订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内容,并使其协调与配套,这显然不是几年内能完成的工作。如前所述,当代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以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的配套法规完备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此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于整体修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并不存在难度,只是这种新型立法方式在我国尚未被应用过而已。实际上,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都已被广泛采用。利用先进的立法技术、立法模式进行法律制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许最需要的并不是经验和智慧,而是擅于学习和勇于接受新鲜事物的精神和魄力。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须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立法成本,加快立法速度,而且亦有利于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配合,减少法律冲突与空白。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的选择,学界和实务界早已有了多种方案。[21]但是根据2002年2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分业监管基本格局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且修改后的《保险法》以及正在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也并没有打破目前监管格局的动向。因此,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基础上,探索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的合理结构,应当是近期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发展方向。在实践中,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2]2003年9月18日召开的金融监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规定: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23]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然而,这种安排依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监管各方都对此不承担责任,或者相互争夺监管权;其次,现有的监管机关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由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然是分业监管,必然会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盲区。[24]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例如,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这样,一方面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在对各子公司实施有效分业监管的同时确保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监管,从而与国际上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相衔接;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在立法中明确综合监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使其具有权威性。

(二)经营模式与基本名词概念之厘定

如前所述,我国“无名有实”的金融控股公司种类繁多且组织结构各异,给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依据国际惯例,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分类依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之经营或仅持有股份而管理各子公司之不同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事业控股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25]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笔者认为,应当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锁定于纯粹控股公司。因为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并不涉足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集团公司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子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对企业的内部整合和外部兼并与重组等。而对监管机构而言,直接规定集团公司的披露要求,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别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监管的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26]而对于企业集团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实业的现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亦应当予以禁止,以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名词定义”条款(第4条)中直接而明确地将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主要名词,如控制性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关系企业等进行了界定。这种立法技巧在我国立法中较少采用。在我国法律中往往是规定基本原则、制度等主要内容,再由“实施细则”、“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于法律不明确的名词和制度精确化、细致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立法,尤其是法律制定的“粗线条”,显然不是一种科学、高效的方法。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法在我国作为新鲜事物,其中必然涉及诸多新型名词与概念。因此,笔者认为,亦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中专设“名词定义”条款的立法技巧,在我国立法中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子公司等名词予以准确界定,以立法的精准和严谨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可定义为:对一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控制性持股,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自身并不参与事业经营,并依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三)经营规范之构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效率与风险并存的组织体,各国对于其无不积极构建相关金融法制,对其资金的运用及转投资等事项加以限制,并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平稳运营。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经营规范: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所以转投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任务之一。但金融控股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是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金融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所谓防火墙,乃一学理上之名词,乃防止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后所产生之利益冲突及不当联结行为。[27]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1)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2)规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安全的“防火墙”;(3)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防范内部交易导致利益冲突,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28]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定。而且这也有助于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子银行遇到问题,金融控股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推卸责任并允许银行破产,由中央银行(包括未来可能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清偿存款的责任,而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却不受惩罚。

(四)监控机制之确立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除了明确其监管机构之外,在监控制度设计方面还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的构建。

首先,事前监控机制。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公司制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引进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以强化内部监控。另一方面,在我国金融立法中,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日益受到重视,[29]《金融控股公司法》亦应顺应法制发展的潮流,指导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此外,立法还应规定主管机关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审查股东、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以加强事前的资质评价。

其次,事后监控机制。事后监控机制是从外部防范金融风险或者说是以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如前所述,我国应当建立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事后监控机制则主要是围绕着主管机关监控职权行使而设计的。(1)财务报告的提交: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其财务资料、交易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2)主管机关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权: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健全经营,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检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项;(3)主管机关的紧急处置权:金融控股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碍健全经营时,主管机关除予以纠正、限期令其整改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处分;(4)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

四、难以言尽的问题: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

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多次谈及,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空隙中顽强生存并日益壮大,国务院亦正式批准中信集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法律的颁布却远远滞后于现实的需求,调整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仍不见踪影,甚至并未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无独有偶,翻开我国金融立法的历史长卷,1977年11月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直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才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其中央银行地位;1999年4月,国务院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着手实施“债转股”,而直到2000年11月才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政策银行法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至今已半年有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仍在审议之中。此外,在我国金融法律中许多条款使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由XX部制定”的字样,可是正当金融机构大规模实施改革和发展,急需各类法律、法规规制和保障之时,这些与法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却迟迟不见出台,由此造成各金融机构无法可依而各行其是。由此可见,金融法制滞后性问题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伴随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那么,反观国外金融立法状况,我们仅以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为例,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发源地的美国,其金融集团是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颁行之后才得以迅速发展的;日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过程中,为了组建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其先于1997年6月在参众两院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1998年6月在立法的指导下金融监督厅才开始正式运作;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7月9日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中亦于多个条款中使用“由主管机关另定之”的字样,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关——台湾“财政部”,在法律颁布后至11月1日正式实施前短短数月内先后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结合案件审查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十余部法令规章,从而确保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可操作性、整体系统性和权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而金融法制则是金融业安全与效率的保障。立法的滞后不仅妨碍了金融业的安全与效率,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立法的滞后也使得人们对金融业的发展缺乏合理的预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协调与秩序。在我国,在我们正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却如此突出,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法治传统的缺失,尤其是政府法治传统缺失是造成金融立法滞后的最根本的观念因素。在政府的某些人看来,法治就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当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出台改革方案时却可以超脱法治的束缚。没有立法的约束,政府可以一拍脑袋、灵机一动,在既没有充分论证,又没有立法保障的条件下,大胆地提出方案(也许谁都能举出一两个例子来)。失败了不怕,不承担责任,还可以从头再来,并为此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摸着石头过河”、“改革也是要交学费的”。除政府大胆地“摸着石头过河”之外,立法机关受到“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亦是我国金融立法(乃至经济立法)缺乏应有的预期性和超前性的原因之一。在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他们也缺乏沟通、缺乏配合、相互脱节。在政府出台金融改革方案前很少甚至没有向立法机关咨询、通报,请求相互配合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立法机关亦高高在上按部就班地依照立法规划运作,甚至于立法机关的法律颁布数年之后,政府的配套法规规章却仍迟迟不见踪影,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应有的权威性。当然,除政府和立法机关原因之外,审视我们自身,作为法学工作者或有志成为法学工作者的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亦没有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在改革中,总是由经济学家发现问题、探讨问题并在理论上为政策寻求支持推动着改革的前行,而直到改革政策或方案出台,法学工作者才被改革的脚步惊醒,跟在经济学家的后面匆忙地为改革寻找法律依据,提供立法建议。“债转股”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如此,银监会设立的问题亦如此,而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似乎还未曾引起法学工作者应有的重视。法学工作者的这种对于改革的冷漠和研究的滞后有时并不是出于谨慎和理智,而是一种迟钝和麻木(当然,这也包括笔者在内)。

改革开放已经历时20余年,20余年的风风雨雨已经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今天我们又在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奋斗。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引起立法修改频繁以至于滞后而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先积累经验后形成制度的话,那么在我们已经确立并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今天,忽视法治手段的运用,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还要“摸着石头过河”盲目发展(“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是在未知领域探索,带有盲目性)的话,则只能被认为是保守。我们需要利用法治思维而不是传统政治思维去考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方案。为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经验(包括先进的金融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动向,经过全面而审慎地论证,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并推动改革政策和方案实施,这才应是我国金融政策决策乃至经济决策的基本方式。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滞后性,再一次呼唤着我们以法治思维检讨和促进金融改革的发展。在金融领域(乃至经济领域)政府和立法机关理应紧密配合,以一种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推进金融改革的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法学工作者亦理应走向经济学家的前面,从制度的被动解释者转变成为积极的构造者和推进者。这或许是改变我国金融立法滞后性的一种思路和途径。

注释:

[①]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2月联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②]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③]范畴经济是相对于规模经济而言的,通常用来形容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比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该类产品具有成本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范畴经济的优势在于:(1)行销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透过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样性金融商品,满足客户一次购足的需求;(2)资讯的取得:透过资讯整合,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所有商品及客户资料,这些资料可在他种服务中加以利用;(3)组织的改造:促进金融组织功能调整及再造;(4)商誉的建立:金融组织内拥有各种专业人才及设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提高商誉;(5)风险的分散:金融组织拥有各种类的商品并且从事多样化的投资,有助于分散其业务风险。参见阮品嘉:《金融跨业经营法制上的选择及其业务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92期,2003年1月。

[④]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美国“1933年银行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

[⑤]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⑥]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⑦]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开放金融业跨业经营的限制,因此在该法中首先即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有关银行成立以证券业务为主的联属公司(第20条)以及银行与其州证券业务为主公司间董事的相互兼任(第32条)等限制,并在《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第4条C项下增订第八款(Section 4(c)(8)),从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与联属公司之间关系。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虽然未直接在条文中修正、追加其他相关法律之条文(这实际上已经遭到台湾地区学者的批评。参见王文宇著:《控股以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但其亦是在原有《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公司法》和《金融机构合并法》等的基础上,对以上各法中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运营、监管等规范缺失、冲突之处予以系统规定。2001年7月《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并于其1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台湾地区又相继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书件及审查条件要点》、《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十余部法令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系和内容。

[⑧]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⑨]例如,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美国确认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督,而各金融子公司仍由其各自主管机关监管。

[⑩]例如,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并于1998年成立金融厅;韩国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亦拟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组织法》以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从而实现一元化跨业金融监管。

[11]参见阮品嘉:《金融跨业经营法制上的选择及其业务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92期,2003年1月。

[1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2)论文集。

[13]王志诚:《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规范与监理机制》,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六十四期,2000年12月。

[14]笔者利用中国学术期刊网输入“金融控股公司”字样进行检索,其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论文七十余篇,而且几乎全部是改革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和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观点。

[15]对于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笔者将在文章第四部分“难以言尽的问题: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中详述之。

[16]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与前景》,载于《经济导刊》2003年第10期。

[17]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18]所谓法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法、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参见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刘鸿雁:《金融控股暗香浮动:分业政策下的“混业”热望》,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3日,第29版。

[20]一位集团公司老总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这也许更能反应当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势与状态。参见季红、刘畅:《解读金融控股公司》,载于《经济导刊》2002年第10期。

[21]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1)尊重现有的金融监管结构,通过加强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来解决监管问题;(2)在多家监管机关中采取以一家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3)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变化,将原有的多家监管机关合并成一家综合监管机关,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4)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立几个监管机关,各监管机关分别从其目标出发对所有金融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22]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

[23]刘鸿雁:《金融控股暗香浮动:分业政策下的“混业”热望》,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3日,第29版。

[24]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25]纯粹控股公司,又称“投资控股公司”,此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经营事业,仅持有子公司之股份,而由其所掌控之各子公司负责事业。事业控股公司,又称“营运控股公司”,此种公司除了持有股份外,其自身尚有经营事业。参见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6]参见胡小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载于《北方经贸》2002年第8期。

[27]王文宇:《金融控股公司法评析》,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77期,2001年10月。

[28]参见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设立监管“防火墙”的思考》,载于《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29]例如,已经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都增加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霍恩(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 徐孟洲。金融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行动者网路理论;转译

一、引言

金融服务业集聚是指通过金融资源与地域条件相互作用,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生成金融地域系统的变化过程,以及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制度、政策文化在一定地域空间大量集中的现象和状态。金融服务产业总是以集聚的形式出现并形成金融中心。由于金融服务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对金融服务业集聚机理的研究。虽然近几年关于产业集聚的研究很多,尤其对于制造业产业集聚机理的研究相当成熟,但是对于生产者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对金融服务业形成机理与影响因素,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通过反映相关利益者各方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空间特性,对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进行解释。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

Leyshon等学者采用区位因素、集聚效应、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集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居民收入和层次、已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其溢出效应、居民的金融素养、金融文化是导致金融机构集聚的主要因子。Gehrig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因子分为向心因素和离心因素。向心因素包括规模经济、信息溢出效应、市场的流动性等,离心因素则包括市场进人限制、政府的直接干预、企业垄断等。

Davis首次将企业选址理论运用到金融产业集群形成的研究中。他认为金融中心是金融企业活动和集聚的地区,金融企业选址的关键是看能否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净收益。因此,金融企业在进行区位决策时,主要考虑供给条件、需求条件和规模经济三个要素。他通过对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查发现,在大都会区域,不论是大、中小型的金融服务产业都倾向形成集群。因为他们有相同的需求,即专业的劳动力人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业联系,如会计业、保险精算业、法律咨询业等。有了这些相关产业的配合,将可以更加接近市场,减少交易成本、透过彼此知识与实验之后的分享,从中发展与改革出新的技术。

Naresh R.Pandit等学者采用了产业集群动态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三大金融产业集群的比较研究,认为集群效应影响公司的成长以及新进入者的数量,同一金融服务中心的不同的金融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Taylor等对伦敦的金融服务业集群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由地理邻近和面对面接触而发展密切的人际关系是伦敦金融服务业集群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过程。熟练劳动力、顾客和供应者三者关系的地方化对金融服务企业的创新和产品、服务的递送很重要。Vernon认为,城市吸引着具有巨大不确定性、需要面对接触的产业和服务业,并以纽约港为例,纽约港便利的交通和巨大的市场吸引了批发商,批发商带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引来了全国性公司的核心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集中在一起能够促进为熟悉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

金融地理学的信息流理论是对金融集聚内在动因的直接研究的主流学派。Porteous、Thrift等人认为信息流是金融中心发展的先决条件,而金融业也可被理解为“高增值”的信息服务业。Porteous强调塑造和发展金融中心的背后力量,大致上可以从“信息外在性”、“信息腹地”、“国际依附性”、“路径依赖”和“不对称信息”来解释。这背后力量是金融中心地位兴衰的决定因素。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简称ANT)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Bruno Latour)等为核心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巴黎学派提出的。他把人类行动者与“自然现象”看成是“行动者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把社会技术集合描述为人与非人行动者的异质网络,试图对技术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进行整合,并把技术的社会建构,向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建构扩展。

ANT最初被广泛用以解释社区或组织中技术的采用。技术是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结果,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产品,所以其成功与否,或者是被组织、人群采用与否要依赖于技术和社会两个方面。技术精英并不能保证产品能够被社会接纳。后来,ANT得以推而广之,被人们作为一种方法论理论基础,进行了跨学科运用。在地理学,ANT把城市作为城市参与者网络(Urban Actor-network)来看待,从而获得对城市能级的判断,并以此解释连接它们的全球网络。至于默多克(Murdoeh)提出的探索时空相互作用的“联合地理”(geography of asso-ciations),其探索时空相互作用或者遵循循环的关键内容也是以ANT作为研究方法论基础的。马丁(Martin)曾在研究中运用ANT理解地理信息系统在厄瓜多尔的利用。

ANT关注社会一技术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或参与者(actor)如何共同塑造技术形态、社会扩散和地理特征(Monteiro and Hanseth,1996;walsham,1997)。参与者可以看做是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中介的实体,它不限于人类,也可包括技术、文本和组织群体。总之,ANT是一种描述参与者相互作用、联系和影响的方法,这种提倡追随参与者及其运动、传播或循环的理论主张受到了西方地理学界的响应,宾厄姆(Bingham)和思里夫特(Thrift)就很推崇(2000),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地理事象的方法论基础。

基于ANT的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重点考虑行动者之间相联系的特性和当地、外部力量之间的互动平衡,强调网络互动中的成本、权力关系和价值观,为资源利用、机制互动、技术创新和参与者维持控制权、价值的条件提供战略指导。

三、金融服务业的联系特征

总体来说,金融企业间的联系主要包括:1,正常业务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客户一样,享受另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保险公司到商业银行存款、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证券、银行购买保险等。主要包括: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品向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银行、基金公司购买保险,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2,。是指一类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点、人员等

优势,另一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只承担责任,风险基本不转移,最典型的是商业银行销售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和现金业务,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证券公司代销业务。3,合作。是对合作双方资源的利用,与相比,前者实现了资源共享,但相对风险也发生了一定转移。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变为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在分析自己客户情况后有针对性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并主动销售。主要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贷资产转让,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合作。例如,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股票、债券等。

众多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聚集在一起联合提供金融服务;共同利用信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的培养也随之聚集。企业之间的频繁联系和交往形成的网络联系,为进一步加强合作、降低成本、促进互惠共赢、进而实现集群式发展提供了条件。从利益相关者方面来看,股票的发行、上市、买卖牵涉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方面。股票交易中技术运用、文化认同、经济核算、社会效应等都可以纳入到ANT中进行分析。

四、行动者网络的构建

网络是对信息技术专家和地理学家都很重要的概念,在地理学里,网络的概念已经变得时髦起来(Smith,2003)。ANT把网络看成是不同种类联盟者的组合。参与者网络理论认为,行动者组成的网络是如通过“转译”(translation)连接起来的。只有通过转译,行动者才能被组合在一起,建立起行动者网络,在网络之中,行动者之间被期望能建立起稳定的关系。转译反映了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有获得成功的转译,才能形成利益的共同体。本文通过“行动者”和“转译过程分析”两个方面,分析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

(一)网络参与者招募

我国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与国家的金融体制紧密相关。1995年后我国实行金融体制的分业经营。由于金融市场上的各项创新业务蓬勃发展,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以证券市场为例,也就是中国的投资机构者不断进入证券市场组成参与者网络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以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网络参与者(见表1)。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中传统的投资者,长期以来一直是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体。我国自1987年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以来,证券公司发展速度惊人,成为证券市场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08年共有证券公司107家,其中上海有15家,北京有16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占绝大比重,他们的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对不足,迫切需要专业投资咨询服务。从1992年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展到现在,目前共有证券咨询公司96家,其中34家位于北京和上海。

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至2000年6月底,即“老基金”发展和整顿阶段。自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设立并成为最早的一批投资基金以来,我国出现了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共有75只基金和47只基金类证券,这些老基金绝大多数是封闭式契约型。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直至2000年6月底,管理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对老基金进行清理和整顿,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作。第二阶段是2000年6月开始至今,即“新基金”起步和发展阶段。2001年国内首家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成立。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61家基金公司,其中上海有29家,管理着302只开放式基金和53只封闭式基金,基金总资产占总市场交易值的比重逐年增加。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在发展的早期,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范围重新作出规定,但保险基金还是只能投资有限的领域。1999年保监会开始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也开始允许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券。2003年保监会又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可投资的企业债评级水平。从各年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数量相对保持稳定,保险资金目前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在2003年3月,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被批准直接投资股市,相关规制进一步放宽,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这些措施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参与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2002年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QFII数量达54家,其投资的额度不断增加。QFII的引入丰富了网络中的参与者,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转变。

银行。虽然银行还没有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但是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都使得银行成为证券市场关键的一个节点。另外在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培育更多的网络参与者。

(二)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参与者网络理论(ANT)看来,参与各方的利益各异,这关系到技术的采用,将他们的利益进行转化(translation),达成利益共同体是网络建立和趋稳的关键。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图1)。

随着网络行动者的不断参与,网络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交叉思维能力,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信息的通道,使每个企业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存量成倍提升。无论是正常业务往来、、合作或者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人力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着大量的、适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创新能力。

信息溢出可以使证券市场参与者集结在一起,可以使区内金融服务业的信息量倍增中受惠。非标准化信息是不能被媒体如实传送的软数据。传递非标准化信息可能会引致信息解译上的误差,而这些问题很多时候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要准确的诠释或理解非标准化的软信息,必须了解该信息的具体背景和制度文化。不能完全依靠普通传媒如互联网的传递,只有面对面地交流才能获得这些隐性的信息。随着证券市场网络中行动者的不断扩大与进入,只有这些金融服务业集聚在一起,才能共同地开发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而获得共同的利益。上述各个被征召的主体,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集聚。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司金融;融资;利润分配;财务状况;发展前景

公司金融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浪潮逐渐发展起来的,如何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筹集资金,如何让公司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如何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公司金融理论随着现实的需求而不但完善,在公司的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公司金融理论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综合,更加重要。公司金融理论涉及公司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

一、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

(一)解决公司融资难题

公司金融理论诞生之初,其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公司的融资难题,对于公司而言,不管是公司成立还是扩大再生产,融集资金是基础。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公司融资方式可分为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根据金融中介所起的作用,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融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和内部融资。只有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融资安排,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外部环境对企业经营决策的约束,才能实现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我们可以以长城汽车为例来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缺点。

1.股权融资。其特点是效率高,财务风险小,融资成本高,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的变动,可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等。长城汽车于2003年首次发行H股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7,210万元,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为该公司产量的提高和研发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持。2011年9月28日,长城汽车A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第四家A+H股上市公司。公司的名声大振,此次融资净额为389437.23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投入发动机、变速器、车桥及制动器、内外饰和车灯等汽车核心零部件的扩产项目。从一个民营企业到一个A+H股的大公司,依靠着股权融资,长城汽车成长迅速,依靠着皮卡和SUV等核心产品,长城汽车行业排名升至第10位。

2.债务融资。其特点是公司财务风险较大,融资成本较低,利息的支付具有冲减税基的作用,使投资者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3.内部筹资。其特点是自主性强,成本和风险低,数量有限等。在发行A股后,利用募集资金,长城汽车对其子公司进行了增资,加强了控制权,此外还利用超募资金永久性的补充了流动资金。

在融资过程中,除了考虑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缺点,还必须考虑资金成本和公司的资本结构。实际中,在比较各种筹资方式时,使用个别资本成本;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进行追加投资决策时,使用边际资本成本。在资本结构方面,从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中的净收入理论、净经营收入理论和折中理论,到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中的MM定理、米勒模型、破产成本模型和成本模型,公司金融理论对于资本结构的研究不断深入,其目的就在于使企业融资成本最低,达到最优的融资结构。

(二)衡量投资项目可行性

在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特别是对于金额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衡量项目的可行性特别重要,公司金融理论提供了一系列的投资评价方法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在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现金流量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投资有关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是评价项目是否可行的基础性指标,以现金流量衡量各方案获利能力及其优劣,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强调了货币资金的流动性。只有当净现金流量大于零时,企业进行投资才是合理的。

(三)评价公司财务状况

如何评价一个公司经营好坏,前景如何,研究其财务状况是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而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又是财务分析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决策人,还是潜在的投资者或者政府监管者,财务分析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财务分析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财务状况综合评价五个方面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评价。

1.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负债经营能力和安全程度的指标。2010年以来,国家对于楼市进行了宏观调控,一些房企的资金链紧张,银监会曾对60家大型房地产企业集团的进行调研,有18家平均资产负债率超过70%。而在房地产业内,公认的资产负债率安全范围为60%-70%以内。

从上表可以看出,保利地产的资产负债率从2010年开始显著增加,其经营安全性降低。

2.营运能力分析。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反应了企业销售能力和流动资产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从下表可以看出保利地产的存货周转率在近两年明显降低,说明了房地产调控以及银根紧缩都影响了其经营与发展能力。

3.盈利能力分析。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有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销售毛利率是公司销售净利率的基础,没有足够大的毛利率,企业便不能盈利。而净资产收益率反应所有者投资权益的投资报酬率,几乎把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重大方面都能体现出来。保利地产销售毛利率维持在正常水平,但由于地价成本高而房价没有上涨,其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有所降低。

4.成长能力分析。成长能力是指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水平。保利地产作为房地产龙头企业之一,其净资产收益率的明显下降,说明了房地产公司资产规模增长幅度降低,行业的成长速度降低。

5.财务状况综合评价。目前广泛应用的评价方法有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沃尔评分法。杜邦财务分析法是根据各主要财务比率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财务指标体系,综合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

杜邦财务分析法的作用是解释指标变动的原因和变动趋势。它以权益报酬率为主线,将企业在某一时期的销售成果以及资产营运状况全面联系在一起,层层分解,逐步深入,构成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6]杜邦财务分析法不仅很较好地对企业赢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做出了评价,还能够帮助管理者迅速意识到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作用十分显著。然而杜邦财务分析法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对于公司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反映不足以及过分重视短期财务结果而忽略长期的价值创造等。

(四)优化公司利润分配

如何分配股利是很多公司面临的难题,公司和股东面临着当前与未来利益的矛盾,面临着分配与增长的矛盾,股利政策的双面对立效应及其争议性仍未得到解决,但是公司金融理论分析了影响股利政策的模型以及不同类型公司在股利政策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市场中公司的股利政策有积极的作用。

1.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的关系。股利政策无关论认为股利的支付与股票价格无关,当投资预期收益>资金成本率时,不分配股利对股东更有利;当投资预期收益=资金成本率时,分配与否对股东财富没有影响;当投资预期收益

相反,“一鸟在手”理论认为,股利发放多少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此外,差别税收论认为,股东倾向于获得资本利得而非股利,从而乐于选择低股利政策,因为资本利得的实际税率低于股利的税率。但是对于那些交易成本高,希望保持流动性的股东而言,现金股利较好。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分红少或不分红的现象,这也是中国股市投机现象严重而投资无法进行的一个原因,2012年1月13日,沪指收报2248点,与2001年年中时期沪指最高见到2245点相近,A股十年零涨幅,十年涨跌两茫茫,让无数股东话凄凉。新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股东的回报,对分红安排进行具体规划,细化对股东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及比例。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导致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改变目前的分红现状。

2.现金股利政策的选择。当公司投资机会较好、较多时,少支付现金股利会提高公司的增长能力,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当一个公司保留现金过多,超过未来投资需求时,则应支付现金股利,这样对于股票价格的稳定以及公司投资的吸引力都会增强。此外,盈利能力、负债程度等也是影响现金股利政策的因素。

二、公司金融理论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资产定价领域对资本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实证和质疑,产生了行为金融。行为金融以及管理决策行为的研究推动了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的发展。行为公司金融关注两种非理性对公司资本配置行为及绩效的影响:资本市场投资者及分析家非理性和公司管理者非理性。行为公司金融的发展说明了人的作用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更加接近于实际情况。行为公司金融理论认为,公司管理者的非理性往往体现在过度乐观和自信,虽然这种表现有增加公司价值的一面,但在产品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不完美的条件下,与理性的融资行为整合,很可能会导致过度的兼并收购和过高的并购价格,增加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

作为一个新的金融研究领域,行为公司金融本身也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对现实的资本市场中公司资本配置行为的研究,也将推动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发展时间短和较不成熟等特点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所在环境与传统的理论背景存在一定差距,在当前面临的特殊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下,我国的市场参与者普遍存在不完全理性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公司金融的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研究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对于中国公司运用公司金融理论进行管理的建议

公司金融理论对于公司财务管理的各个阶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公司的管理制度很不完善。运用公司金融理论对公司进行管理,能够使公司的发展更加合理,决策更加科学,在宏观方面,也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如何提高中国公司运用公司金融理论进行管理,我们可以给出一些建议。

(一)建立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现代的公司应该建立适当的财务治理结构,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财务权限。中国拥有着五千年的文化,一些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一些企业领导人依靠自己兴趣进行决策,而不进行实际的分析调查,从而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

(二)坚持诚实信用观念。中国的公司中存在着很多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把报表做的漂亮点,给业绩考核贴金,获取信贷资金等。这些行为在短期内或许会有利于管理者或公司的利益,但研究表明,财务报表舞弊引发该股票市场价值的下降幅度将是舞弊额的500至1000倍。只用坚持诚实信用的观念,正确的利用财务报表在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方面的作用,才能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目标。科学的财务目标具有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和考核作用,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合理运用各种评价指标。公司金融理论中用于评价公司的指标有很多,但是每一个指标每一种评价方法都有其实用范围,只有充分了解其适用性和使用前提,才能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决策提供依据。

公司金融理论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依然没有停步。公司金融理论服务于公司的财务管理,从资金的筹集到投资的决策再到利润的分配,公司金融理论对于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来公司金融的发展将更加接近实际,进行分析的方法将更加先进,对于财务数量的分析将更加重要,只有利用好了这个有力的武器,一个公司才能更好的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进行财务决策,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租开悉,何进日.财务管理学[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9

[2]李艳荣.公司金融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J].财经科学.2006(12)

[3]杨建玲.企业管理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

[4]朱武祥.行为公司金融理论及其发展[J].经济学动态.2003

[5]尚秀芬.国外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的发展及述评[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4)

[6]刘肖玲,宋刚.浅谈杜邦财务分析法[J].金融经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