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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

稽查管理论文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电力营销稽查,是指电力企业为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相关法律政策和管理标准为基础依据,对整个营销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稽查内容主要是围绕“量、价、费”开展,例如服务质量、电价电费、电能计量、业扩报装等业务。在这里大致介绍以下3点:①营业业务。它是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相关。稽查具体内容有是否将标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是否按期进行、标准执行状况如何等。②电费抄收核对。抄表、核算、收费三道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确保没有质量问题,尤其是新型管理模式较为电子化和智能化,员工必须熟练掌握这些知识。③用电检查。营销稽查除了内稽外,还包括外检工作,即对客户的用电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政策执行力度等加强检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2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营销稽查的应用

某电力公司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余年的发展,规模已从当初的十几人扩大至2000多人,占地面积达2.85×105m2,年营业额逐年增长。进入21世纪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公司内部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尤其是在营销稽查管理方面,针对出现的弊端,加大了稽查力度,自2004年执行起,公司利益有了明显提升,由于服务优越,所以用户越来越多。然而,在最初执行时,由于缺乏经验,实际稽查运营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公司人员对营销稽查认识有失偏颇,容易将稽查和检查工作混淆。其实,用电检查主要是排除潜在危险,而营销稽查则主要是为了规范内外部各种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以防出现窃电、漏税等违法现象。由于认识不清,职责划分不明确,虽企业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效果并不明显。其次,营销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方面,较为复杂,量化难度很大,而为保证营销质量,还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考核。同时,受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因素影响,各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目标,但与实际情况稍有不符,也就无法实现。此外,作为一种优越的管理模式,闭环管理在当前企业活动中备受重视,但实际稽查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形成闭环管理,例如计划制订不切实际;未分析弊端存在的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结果执行力度较弱等,使得营销稽查难以发挥实际效用。

3如何提高营销稽查水平

3.1建立新的电力营销稽查管理方式

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电费计算和电价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同时要做好营销管理和营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而且要贯穿整个业务的始终。建立完善的电力营销稽查的分层级负责、专业化管理、查改结合和闭环管理等新的管理模式,积极有效推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

3.2不断完善稽查管理制度

不断扩大营销稽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按照工作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评价标准等要求对营销业务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照章处理相关业务,提高营销基础管理水平。

3.3稽查管理内容不断规范化

善于发现各营销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部门和部门间、专业和专业间的管理漏洞,并对此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对规范化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营销业务的需要,对电价电费、电能计量、用电检查、供用电合同、用户档案资料等不断规范化。

3.4创新稽查管理手段

要坚持内查和外查互相结合,运用营销业务技术支持平台进行周期性专业稽查和不定期的专业稽查,通过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稽查功能模块完成稽查工作的流程。

4信息化营销稽查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计算机和现代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对数据库管理系统加以利用,实现营销管理和稽查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通过对各项营销工作的全过程跟踪分析,并从数据库中挖掘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作为营销稽查的基础依据,最终提高稽查管理水平。系统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由稽查员检查各种类型的报表,对其运作管理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明显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则作为无问题报表存储到原处,之后再下发到公司各部门;如果存在异常,应及时向上级汇报,经现场核实无误后,进行稽查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给领导,同时保存、下发到有问题的部门。按照用户需求,可将该系统分为以下三类:①管理类,又可细分为欠费类、减额类、违约金、差错记录等;②违约窃电类,又可分为单价变化类、变更用电、计量配比、变线损等;③实抄率类,又可细分为划零类、电量突增突减类。系统的主要功能有:依靠营销全过程系统提供的数据接口,按条件查询出营销系统中有问题的数据,并对其进行处理;对营销全过程系统发行数据的错误进行监督,生成异常数据报表,现场被核实、处理后上传文档,实现数据共享。

5结束语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作为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

稽查可以视为属于一种对税收制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成其既定的税务稽查目标与责任的创造性活动。其功能主要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

重要手段,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支柱,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1】因此,在我国目前“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但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现实日益复杂,随着税收实践的发展和税收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不完善也日益突出。如: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稽查机

构缺乏独立性,地方政府的干预较严重;税务稽查法制的不完善,税务稽查立法层次低,部分税务稽查的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稽查成本较高,不符合税收的最小征收费用原则等。这些缺陷将影响税务稽查功能的实现,以至于影响我国税法和税收法治的实现程度。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税务稽查制度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二、背景与问题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李鹏《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11】参见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载《税务研究》,2001(6)。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二00三年里稽查大队在工作中开展了以转变工作作风为重点的“三不”、“三转变”活动,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作风和工作态度的转变,增强廉洁办案意识,经过一年的实践大队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二00四年年初大队领导提出了要在“三不”、“三转变”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案透明度主旨的活动,全面加强和改进燃气稽查工作。

为此我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向有丰富经验的部门或人员多方请教和了解情况,其中发现在全国行政机关开展的“阳光政务”活动与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接近,为此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并结合大队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在稽查大队开展创建“阳光稽查”活动的构想,进而向大队领导提出活动建议,该建议得到大队领导的高度重视,很快得到了班子成员的一致通过,并于3月份开始在稽查大队实施创建“阳光稽查”活动。

随后我们出台了稽查大队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实施方案讨论稿,经过科队长会议的讨论修改和征求职工群众意见,进而形成了正式的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下发的各科队要求贯彻执行,在方案中我们明确提出了创建“阳光稽查”活动的目标是:

(一)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由过去的推门就进、进门就查、查了就罚、罚了就走的“冷面杀手”的执法行为,改为查辅一步到位、留下一份建议、规范一户行为、反馈一种评价、赢得一份信任、传播一种文明的“阳光使者”。

(二)让执法行为更透明。做到每办一件案子都达到寻“铁证”、做“铁卷”、办“铁案”,努力营造“公平、公证、公开、公允”的办案诚信环境,打造一支“公正执法、文明服务、程序透明、廉洁行政”的执法队伍,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结合,以优质的服务提升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实现效能稽查、科学管理、与时俱进,为完成总公司各项工作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阳光稽查”活动的具体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在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设立“阳光大厅”。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阳光大厅”,以公示栏、揭示板等形式,全面公开燃气稽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稽查大队人员机构设置、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制度、稽查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举报的途径和方法等。进一步强化办案程序和处罚标准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是开展“阳光稽查”教育。为进一步强化稽查队员的“阳光稽查”意识,我们对稽查队员进行四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①燃气稽查工作制度培训;②燃气稽查业务、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培训;③燃气执法标准用语;④廉政教育。聘请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外教授课,并采取口试笔试考核、模拟办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整体队伍素质,为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奠定基础。

三是制定并完善“阳光稽查”工作制度。通过反复的讨论和修改,我们制定并完善了“阳光稽查”工作制度近二十余项,主要包括:执法办案规定、“十条禁令”、限时办结制度、执法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追究制、首问负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人员文明用语等。规范整体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为“阳光稽查”活动提供制度保证。

四是明确稽查工作职责,规范稽查工作程序。通过建立制约机制,理顺工作职能,使稽查工作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工作程序,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燃气稽查业务流程,实行受理、稽查、审查、执行的“四步式工作程序”,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二是统一执法量罚标准,按照“罪责罚相当”原则,违章案件量罚必须适当,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超越权限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从而达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三是统一稽查文书,各业务科室在实施燃气稽查时,必须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手续,做到“一口对外”;四是统一档案资料管理,所有的稽查档案资料统一由稽查大队派专人管理,并实行借阅制度,以达到各业务科室之间资料和信息的共享。

五是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深入燃气用户和供气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并下发了“阳光稽查”征求意见调查表,聘请公、检、法、司等社会各界人士为义务监督员,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便于用户通过多渠道监督稽查工作,确保“阳光稽查”活动的质量和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以来的成效

开展创建“阳光稽查”活动一年来,稽查大队已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树立燃气稽查公正、公平、公开的新形象。

(一)办案更加廉洁透明

执行一小时汇报、处罚决定审批和案卷审批等制度后,大队逐步实现了办案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特别是新领导班子上任后,我们又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了各项监督体系,并制定了执法办案流程图,使执法办案程序更加周密严谨,更加符合工作实际的需要。

办案程序、处罚标准、执法办案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的公开,全面增强了办案过程中的透明度,用户可以对办案过程直接进行监督。同时监督举报电话、征求意见调查表的公布和下发,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洁意识。二00四年大队共查办各类违章案件百余起,全面实现了所有结办案件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廉洁办案举报零举报的奋斗目标。版权所有

(二)服务意识得到强化

创建“阳光稽查”活动开展一年来,全体稽查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发生了更明显的转变,过去那种“冷、横、硬”的办案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取而代之的是处处体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执法办案新风貌。尤其是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在转变服务态度等方面时刻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亲自带队到各供气管理部门联系工作,上门征求意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重视服务态度和服务作风的转变,体现“执法不忘服务”的工作宗旨,用实际行动服务于基层,从而大大增强了联合打击窃气等违章行为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出稽查工作“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电网公司SG186营销系统的全面应

用,电力企业售电量、电价执行、线损管理以及电费管理等

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对大量繁杂的营销数据进行核

查分析已成为营销稽查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SG186营

销系统是一套以实际营销业务应用为基础的面向工作流的

系统,导致很多营销稽查人员无法找到准确的工作切入点,

给数据分析和稽查管控带来不便。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在

电力营销中的作用突显而出。

论文关键词:电力营销;营销稽查信息;稽查监控;

电力营销工作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作业分散、流

程复杂、时效性高、与客户接触点多等特点,容易发生因人

员业务素质、政策理解、工作态度等差异,导致政策或标准

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保证营销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电

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集中、统一的实时稽查监控手

段应运而生,该系统对营销关键指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

进行集中监控与稽查,规范员工营销服务行为,规避违规用

电情况,净化供用电环境,塑造品牌形象,实施成效分析显示,

稽查监控系统的应用是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是

一个能有效提高营销业务的管控力、加强日常业务的执行力,

提升客户服务的监督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可以促进营销整

体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营销信息稽查系统概述

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具体业务是通过稽查主题管理,完善

稽查监控主题库,利用稽查主题库所提供的主题,对供电应

急处置、经营成果、营销工作质量、营销服务资源中不正常

现象以及应用系统产生矛盾数据进行监控与稽查,提交可疑

问题;利用发现的可疑问题,通过稽查任务管理,实现档案

修正、营销制度完善。最终对电力营销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管理效益进行评价。营销稽查监控系统既实现了与SG186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合,又与用电采集系统、数据中心数

据、收费平台进行了连接,实现了各部门、各专业营销数据

的全面集成。从而可以对营销经营指标、工作流程关键节点、

数据质量、服务资源等营销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稽查监控。

系统可以根据管理者不同时期的管理要求灵活设置各项监

控指标阀值,还可以按照月、周、日的监控频度对不同营销

业务进行监控,可满足不同营销业务的管理要求。通过监控

对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存在异常的供电单位、线路、台区、

客户,以及重大服务事件进行稽查监控,查找异常原因,采

取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供电质量及停

复电情况、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理,对新装增容及变更用

电、供电合同管理、抄表管理、核算管理、电费收缴及账务、

用电检查管理、95598业务处理、资产管理、计量点管理、

计量体系管理、电能信息采集、市场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信

息管理论文)、报表管理监控等业务主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

控。系统包括10个业务类,抽象出7个功能域、39个功能项、

146个功能子项、5类非功能需求、5个监控主题类、27个监

控主题子类、126个监控主题、187个监控指标,。

二、部分功能在营销体系中具体的应用

1、居民大电量:依我县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

全县居民生活售电量167803万千瓦时,其中城镇居民生活

售电量为10223万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售电量为157580

万千瓦时,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202千瓦时,农村居民生

活户月均用电量122千瓦时,冬夏空调及取暖用电高峰时期,

城镇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317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户月

均用电量188千瓦时,依据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状况,我

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居民大电量主题中设置监控阀值

600千瓦时,对于每月户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

现场稽查或派发异常稽查工作单,自2013年5月份我公司

开展此项业务稽查以来,共计查处违约用电及定比定量不合

理的用户389户,追补违约用电费38.88万元,更改定比定

量不合理用户149户,有效的堵塞了营销中的管理漏洞,提

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2、农排大电量稽查主题,我县为农业排灌大县,农民

自留地较为分散,排灌呈季节性较强,排灌主要集中在每年

的春冬两季,主要为一变一井,或一变双井,每台机井平均

负荷为32KW,排灌高峰用电时期月均机井用电量达到8500

千瓦时以上,处于农排低谷时期,89%用户用电量为0千瓦

时,根据我县农排的实际状况,我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在农排低谷时期设置监控阀值为1000千瓦时,在农排低谷

时期阀值超过10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现场稽查,自营销稽

查监控系统上线以来,共计查处农排用户违约用电现象37

起,共计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85.34万元。

3、超容用电主题,该系统设置超容用电量阀值为用户

的配变容量×用户使用天数×24小时。某大工业用户配变容

量为315+315,配变总容量为630千伏安,计量方式为高供

高计,两台配变合并用电,2013年1月该用户报停一台配变,

SG186中使用配变容量为315千伏安。2013年4月营销监控

系统中显示该用户4月份用电量为315500千瓦时,该用户4

月份理论用电量为315千伏安×24小时×30天=226800千瓦

时,,超容用电39.1%。公司稽查人员迅速对该用户展开现场

检查,经现场核实,该用户擅自将报停的配变启封用电。属

违约用电行为,追补基本电费315千伏安×23.3元=7339.5

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4679元,共计追补电费22018.5元。

三、结束语

通过营销稽查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我县供电公司在营

销稽查工作建立了事前有预测、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跟踪的

新型营销稽查监控体系。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全过程、实时的

在线监控和稽查各营销系统的数据质量,实现了营销稽查监

控的闭环管理,营销管控工作达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面提高了营销业务管控力、日常业务执行力和客户服务监

督力。为电力企业“三集五大”改革和城乡营销一体化运作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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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12(2):77-79

[2].闫刘生.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北京,中国

电力出版社,2002

[3].于崇伟.电力市场营销[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

[4].张戈.电网经营企业客户盈利能力分析的必要性

[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6,(2)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税收博弈;激励相容约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5)03-

【收稿日期】2005-01-25

【作者简介】孙华阳(1972—),男,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

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平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外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导致税收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从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实践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是理论基础薄弱,稽查定位模糊。

199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与此相适应,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也比其他分局高靠半格。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

真正要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首先,日常稽核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后者;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往往会误以为税法刚性不强,变通余地较大,自身的偷逃税行为未必会导致收益减少;或者认为在发生偷逃税行为后,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贿赂税务人员、寻求地方保护等,使自己不受处罚或免受处罚。如此一来,税收处罚就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纳税人就会更多地“逆向选择”,通过偷逃税来增加自身的利益。

三是制度安排存在缺陷,让当事人讲真话的手段不多。

目前,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都重视了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掌握程度与前几年相比,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相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日常经济活动中涉税信息量大、面广、采集难度大等特点,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还是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税务稽查让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呢?从目前税收实践来看,在税务稽查环节,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促使被查对象交代偷逃税事实的激励机制,这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被动。

四是以收入考核为主,激励机制单一。

目前,一些稽查部门将稽查收入总量作为考核稽查人员的唯一指标或主要指标。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成员努力程度以外,还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税务稽查的结果。由于条件所限,组织很难准确观察到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只能观察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收入任务,稽查人员很可能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形成“道德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使其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要保障纳税人政策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完善税收博弈机制。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现阶段在税收政策制订和调整过程中应该引入征求意见制和听证制,并加大税收政策的披露力度,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政策参与权。

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制度制订中的参与权,其实质是将税收博弈环节前移,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负,从而减少在结果博弈中选择偷逃税的概率。在税收实践中,确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时采用的民主评税议税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民主评税议税产生的税收定额,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偷逃税减轻税负的策略取向。

当然,有了好的制度,还要通过法律救济作为保障,以使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为此,有必要设立税务法院,专司税务司法救济工作。

其二,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和组织体系。

进行税务稽查只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威胁,其作用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发现真正的偷逃税行为。而且实施税务稽查是受成本约束的,不可能为了取得充分、真实的纳税信息而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消除信息孤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同时,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税务稽查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成为可能。为此,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国税、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合并,组建若干个跨省(市)的大区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垂直领导。在大区稽查局下,设省、市两级稽查机构,撤销县级专门的稽查机构,省、市范围内全部实行一级稽查。同时,将税收征管中的日常稽核和纳税评估等具有检查实质的工作统一归并到税务稽查部门。建立比较独立、超脱的稽查部门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减少税务稽查成本,真正实现“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目标。版权所有

其三,要完善执法办案手段,增强工作有效性。

税务机关经常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干扰,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额外负担。因此,必须合理确定税收检查面,并且一旦实施稽查就必须将事实查清。根据对税收博弈模型的分析,检查和处罚都是防止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有效措施,而且高处罚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因此,应该控制稽查面,使深化稽查深度成为主要的目标取向,通过稽查选案质量的提高,使稽查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税收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而且是税务机关与多个纳税人的重复博弈。当对一个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或纳税人一次偷逃税行为不处罚或从轻处罚时,纳税人就会进行更多次或有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偷逃税。但是,处罚过重同样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处罚过重会使某些纳税人由于无力负担而无法实施,使处罚流于形式。因此,也不能单纯依赖严厉的处罚,而应该采取较为灵活适度的方法。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当稽查部门获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困难时,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证实自己诚信纳税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则反证稽查部门的偷逃税假设成立,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

其四,要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发挥声誉机制作用。

声誉是一种博弈策略投资,由于税收博弈一般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重复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考虑自己的声誉,因为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通过改进声誉,可以提高自己未来的价值和收益。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对稽查结案的纳税人建立稽查档案,作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以确定一个免检期,并作为推荐评定诚信纳税企业的主要依据,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诚信纳税者在受到社会尊重与信赖的同时,实实在在地降低纳税成本,促进生产经营。对发现有涉税问题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管理待遇,如对偷逃的税款,不仅要补缴,还要加收滞纳金、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实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内增加稽查概率,以及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等。

其五,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相容性激励”。

要加大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凡是进入税务稽查部门的,均应通过资格认定。积极探索和推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协查制度,建立依托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并将工作质量与稽查人员的收入报酬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稽查人员一旦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清除出稽查队伍。对违反法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

要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选案环节,除了专案检查的案件外,尽量通过选案软件进行选案。在检查环节,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并将复查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在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在执行环节,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降低内部监督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覆盖面广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人机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同时,要丰富监督制约的形式,将外部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有效补充,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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