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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数额。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一年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以及合计数。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从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一、信用风险披露制度介绍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一个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直到1995年才在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56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公布的格式及公布的对象、范围、地点等均未作明确说明。为满足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需要,2000年11月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要求上市银行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披露银行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并就不良贷款率、重组贷款和贷款风险集中度等有关指标予以明确。同时要求上市银行对信用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由于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均是在2000年年底前的,对各类风险的分类和定义描述仍然停留在原有阶段,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最新要求不尽一致。

2002年5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该办法是在考虑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办法针对银行资产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提出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披露标准,其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条款基本涵盖了第1号、第2号和第7号披露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关于信用风险披露要求为标准,对四家上市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四家银行信用风险披露情况分析

随着贷款五级分类法的推广和运用,有关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和手段也日益具体和完善。从各上市银行的年报来看,有关信用风险的披露相比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而言更为丰富和具体,在披露手段上也遵从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用风险总体情况披露。从四家上市银行的总体披露情况来看,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界定、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披露方式以定性披露为主。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基本界定为各类贷款业务和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等贷款性质的业务;各行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基本为信贷审批、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三分的组织架构;关于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各行也主要从建立审贷分离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考核和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重点监控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除了招商银行披露正在积极建设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之外,其他银行没有披露有关措施,这说明尽管各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不断趋于系统全面,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信贷资产质量披露。在信贷资产分类程序和方法方面,各行均明确了1999年(含以前)使用的期限法(通常称为“一逾两呆”分类)和2000年后的“资产五级分类法”,但对五级分类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却缺乏详细披露。从信贷资产质量来看,从2000至2003年,浦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逐年下降,分别为10.3%、8.11%、5.53%和2.7%,民生银行也从2000年的5.72%降至2003年的1.6%,招商银行从2000年的16.59%降至2003年的4.18%.单从比率来看,可以说四家上市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非常乐观。

如果对不良贷款率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结果不尽其然。无论是按照“一逾两呆”还是“资产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都是不良贷款额÷全部贷款所得的比率。首先,分析“分母因素”可以发现,深发展、浦发、民生和招商银行的贷款业务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如深发展银行2000—2003年的贷款额分别为145.7亿元、534.65亿元、841.15亿元和1101.2亿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67%,2002比2000年增长477%,比2001年增长57%,2003年比2001年增长106%,比2002年增长30.9%.即使如此,深发展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在四家银行中仍处于末位,浦发、民生和招商三家银行的业务均以超常规的速度迅速扩张,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张与不良贷款率下降可以说不无关系。其次,从“分子因素”-不良贷款额的绝对值来看,个别银行较上年甚至大幅增长。如深发展2002年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93.85亿元,比年初增长18.24%;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合计97.64亿元,增长了19.28%.事实说明,在贷款规模急剧增加的前提下,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贷款的大规模增长是导致不良贷款率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不良贷款的绝对额却在不断增加,上市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乐观。各行依靠扩大贷款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率似乎很有效,但并不能掩盖实际蕴涵的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大,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关于逾期贷款,除了深发展之外,其他三家银行都对逾期贷款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账龄分析,其中浦发银行对呆滞和呆账贷款均按细化的分类标准予以披露,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划分的标准较粗,且只对呆滞贷款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呆账贷款没有披露。对贷款重组以及重组后的逾期贷款,四家银行均进行了相关披露。

(三)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披露。关于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本文共统计对比了三项指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指标值逐步降低,从2000年的平均值8%左右降为2003年的3%左右,贷款分布行业主要集中在石化、电力、电信、房地产、公路、运输等方面。随着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各行的贷款分布将进一步趋向煤电、高科技行业。从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这两项比例指标逐步降低,基本符合≤10%和≤50%的要求,但是民生、浦发和招商银行在2000至2003年期间都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其中浦发和招商银行尤为明显。分析说明,各上市银行单一客户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的集中风险正逐步分散,但依然呈现出不平衡和波动形态,还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相关政策建议综上分析,当前我国上市银行无论是信用风险制度还是现实披露状况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一方面,上市银行有关风险方面的披露规范有待更新完善,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颁布时间较早,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较为粗线条,还未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风险的最新概念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尽管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信用风险概念和披露内容保持一致,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也更为具体,但总体来看,披露要求仍停留在基本阶段,缺乏更为体系化的信用风险披露规定,对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缺乏系统的定量分析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是当前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和全球符合标准的大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在当前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领域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管理理论和管理手段均提出了挑战。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将信用风险考核指标体系化、标准化,在考核不良贷款率的基础上,加大不良贷款绝对额的考核和奖惩力度,对不良贷款率下降而不良贷款额上升的银行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防止银行利用新增贷款降低不良率的行为;其次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4月。

2.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会计研究》,2002年3月。3.《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成员国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的现行作法的调查报告》,中国银监会网站。

4.项有志、郭荣丽,《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会计研究》,2002年11月。

5.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5月21日下发。

6.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银行风险评级指引》,2004年1月下发。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3篇

管理操作风险的原则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阶段,操作风险曾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个定义意味着操作风险可能引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理解,是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银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银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但对于如何界定操作风险引发的间接损失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其他类型的风险发生引发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或者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引发其他类型风险发生而造成的财务损失,但难以把握的是,间接损失数据是应当归入操作风险损失,还是归入其他类型风险的损失。后来,在新资本协议定稿之际,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事实上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

参考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现阶段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的原则:

(1)全面管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总部和国内外分支机构都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操作风险损失。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控制力应该渗透到银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执行。

(2)政策及时调整。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尚未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订监管规则,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方针、政策也都处于变化当中,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应随着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3)成本与收益匹配。管理操作风险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商业银行的管理措施必须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通过付出合理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银行经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不切实际地追求零操作风险并不可取。

(4)严格问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操作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阶段,应坚持严格问责的原则。银行内部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严格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操作风险的分类

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体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七类,每一类还有相应的子类。但如何根据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分类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不少国内商业银行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因此,在新协议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或许是当前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按照新协议中规定的操作风险的四类诱因,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类别大体可以分为:

(1)由于银行业务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当或偏差而没有及时完善,导致操作或执行困难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比如,内部或对外流程不适当;责任分工不明确;文件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对银行不利;文件记录内容不全面;合同标准文本中空白条款填写不完善或不正确;风险管理报告不充分;财务报表披露不充分;新业务或新产品已经在前台办理,相关的文件没有及时传达到前台;对前台相关业务的新规定没有及时传达到员工;对业务流程要求执行不力等。

(2)由于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这类操作风险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人员风险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前者为银行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违规或违法操作,单独或参与骗取、盗用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或工作疏忽,其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者为员工的自身能力与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符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由于IT技术或技术应用环境失灵造成系统服务中断或造成错误的服务,或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如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风险;系统功能问题或系统失效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法律或公共责任风险;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等。

(4)来自外部的主观或客观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如交易对手通过诉诸法律而使交易无效(并非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与外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冲突;反洗钱活动不力;业务操作违规;对客户的隐私和数据保护不力;外部采购或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第三方中断必要资源的风险;火灾、洪水、其他自然灾害等。

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未来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总部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总部其他部门、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等构成。

在这个管理层级体系中,董事会应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蓝图和体系框架,审议并批准操作风险基本管理制度。评判操作风险状况,对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整个银行机构能够识别、衡量、监督及控制操作风险。确定整个银行操作风险可以接受的水平,监控整体操作风险状况是否符合本行的操作风险偏好,对特殊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特殊情况等。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管理政策、基本管理制度,评估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监控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识别相关管理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决定为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或行动方案。

商业银行总部是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以及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计量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就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及拟采取改进措施和行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协调、监控、督导总部其他部门及各一级分行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和执行高级管理层的决定,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负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及其占用的经济资本状况等。

商业银行总部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报备牵头管理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程序,贯彻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积极掌握和运用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模型和经验,识别本部门存在于产品、业务、流程方面及其他方面的操作风险,并确保在推出新的产品、业务、流程及IT系统前,对其内在操作风险做出充分的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对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主要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暴露及操作风险事件进行持续监控,完成本部门操作风险状况的汇总、归集和分析工作,按时报送牵头部门。

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负责本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实施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的汇集、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机构报告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向本级机构负责人汇报。对辖内各部门及下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政策执行督导和检查,汇集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状况。通过自我评估等方法识别对实现工作目标有负面影响的各类内在因素(如本机构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组织的变化及人员流失率等)及外在因素(如经济状况的波动、产业技术的改变、政策形势的变化等),制订或完善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该由识别和确定、量化和评估、缓释、监控、规避、报告等环节组成。

从操作风险的识别来看,首先要通过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操作风险事件来识别操作风险。由于操作风险表现程度上的差异,在确定操作风险事件时应根据对操作风险的历史经验、未来操作风险预测、潜在损失金额、潜在损失频率等因素,将操作风险事件进行一定的分类,如一类操作风险事件、二类操作风险事件和三类操作风险事件等。

操作风险的度量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最难以做到的。根据国际活跃银行的经验,一般是通过量化方法,归集和分析银行在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各类操作风险,全面衡量银行总体操作风险承受能力。随着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借助战略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技术,引进关键风险指标、战略风险评估、自我评估问卷、操作损失分析等方法,建立完整的操作风险度量体系。

操作风险缓释实际是银行操作风险的“出口”。我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操作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和预期损失相匹配原则,以及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在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操作风险事件可以考虑采取接受风险、减少业务量、实施外包、购买保险、调整流程、计提准备金、加强人员培训等不同的操作风险缓释措施。

操作风险的监控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另外一个难点。操作风险事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没有IT手段的强力支持,有效地监控操作风险几乎是一句空话。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IT手段建立操作风险的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的信息应纳入整个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中。在风险缓释措施难以奏效,风险监控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业务产生的盈利无法覆盖可能带来的损失,应果断限制开展具有高操作风险的业务。

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考虑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制度。完整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应涵盖报告内容、报告人员、报告频率等要素。操作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操作风险类型,所有因操作风险事件产生的相关数据和损失原因,关键风险指标KRI、战略风险评估结果、自我评估问卷结果、操作损失分析结果,对监管机构、董事会稽核委员会、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结果等;无论是商业银行总部的职能部门,还是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都应该设立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的报告人,由报告人负责报告辖内的操作风险状况;应区分报告的内容,确定操作风险报告的频率,有临时性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对于重大操作风险事故或案件,应采取特事特报的方式,不设时限规定,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信息。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首先,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对操作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营造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操作风险管理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其次,根据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计划实施的流程进行操作风险识别,同时建立及时归集操作风险损失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现阶段就应着手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实现连续、实时地监控和评估整个银行总体操作风险,确保总体操作风险水平在董事会确定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同时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根据操作风险数据对操作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三,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培训,保证各级员工获得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新入行员工,应在上岗前将岗位的操作职责及操作技能作为培训的必要内容。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控制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从2007年4月起,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进入国内的金融市场,抢滩市场份额。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坚守传统的业务和市场,还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更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提高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刻不容缓。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2006年12月8日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制定了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迫在眉睫。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控制。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发展战略。

一、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

内部环境是商业银行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银行的纪律和架构,塑造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的控制意识。良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由于中行、建行、工行、农行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经过金融体制改革,先后成为上市公司,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明确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审计的日常运行。要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履行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商业银行应当结合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2003年以来,建行、工行等商业银行实施的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的内部控制方案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相关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震惊世界的1995年霸菱银行倒闭案例是由于新加坡分支机构利森的舞弊行为所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井口俊英11年进行了3万多笔交易造成11亿美元的亏损,实质反映银行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完全失灵,银行总部与海外分支机构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农行邯郸县金库管理员监守自盗,用2,000万元购买体育;中行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5人集体舞弊案,96笔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体外循环”长达2年之久,说明银行相关关键岗位之间职责分离不清,监督控制制度没有确实落实,就会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审计要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把银行所有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各个部门、岗位和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建立有效的报告和纠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及时有效报告纠正。

(四)健全人力资源政策。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政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其经营目标。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传统体制下运行了很长时间,在用人机制上存在着“近亲繁殖”、“同事同行同监督”、“控人失度”与“用人失察”并存的现象,在激励机制上存在着“激励不足、惩罚不利”的现象。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完善健全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员工的聘用、培训与辞退;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罚,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商业银行的管理部门制定正式或非正式的职务说明书,逐项分析并规定各工作岗位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树立“知人善用”的思想,完善招聘和选拔制度及操作程序,对新聘员工进行银行文化和职业道德导向和培训,对违法违规违反制度准则的任何事项,制定纪律约束和处罚措施,制定奖励和激励作用的薪酬计划,避免违法不道德的行为,根据阶段性的业绩评价结果,进行晋升奖励。

(五)加强内控文化建设,培育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银行文化。商业银行为了扩大生存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的教育,导致银行系统不断出现银行资产流失。而只有重视加强内控文化建设,使“守法守规、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从董事到普通员工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层在内控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银行的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

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内控制度基本原则”报告中原则指出,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识别和持续评价有关风险,特别是对银行经营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重要风险。《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总则也将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尤其是设立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均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英国渣打银行总部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主要的业务部门均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对本部门所有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对业务操作风险进行矩阵设置管理,并对每项业务的进展相应产生风险报告,对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标出风险等级,操作系统与授权严格分离,一项业务完成,系统会自动产生报告,以监控系统中发生的行为。对重大和例外事件必须报告风险委员会,同时同样报告给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正常情况下每月例行。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借鉴国际上银行先进风险管理经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不仅对银行的内部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全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等评估在,还应对银行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支付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报告和持续监控,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和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常用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规避,即改变或回避相关业务,不承担相应风险;风险承受,即比较风险和收益后,愿意无条件承担全部风险;风险降低,即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风险分担,即金融资产的套期保值,设立风险头寸管理制度等方式来分担一部分风险。采取对风险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全程跟踪反馈程序报告制度,避免银行资产的损失。

三、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从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六个方面详尽阐述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内控措施指引,各银行总行、一级和二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基层网点要充分理解,认真学习,并针对各自部门业务类别特点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深刻认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一)内控全面性原则,即内部控制覆盖贯穿银行各种业务和事项的流程,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点;(二)内控第一原则,当内控制度与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发展目标、经济效益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内控制度;(三)内控备案原则,采用书面文档形式对内控制度建立、实施情况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内控建立与实施的可验证性。

四、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是银行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控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银行内部、银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银行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主要包括:

(一)提高信息质量。信息是银行各类业务事项属性的标识,是确保银行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银行日常经营业务活动需要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可用性。银行可以通过会计资料、管理资料、调研报告、计算机信息、专项信息、内部资料等,获取内部信息;可以通过银行协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市场调研、网络媒体和监管部门,获取外部信息。

(二)完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信息的价值必须通过传递、反馈和使用才能体现。1、银行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保证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透明高效;2、信息在银行内部各层次之间、银行与外部有关方面之间及时沟通反馈;3、重要信息需及时反馈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4、员工诉求有顺畅的反映渠道。

(三)提高信息系统的高效、安全和稳定性。银行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控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银行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反舞弊机制。舞弊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它是银行重点加以控制的领域之一。银行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同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确保反舞弊机制落到实处。

五、健全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控建立与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加以纠正,保证内部控制的实施。银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定期根据内控评价部门对内控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报告。银行内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示存在的内控缺陷。内部监督形成的报告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确保发现的重要问题能及时送达至治理层和经理层;同时,建立内控缺陷纠正、改进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效力。银行各级层面、各业务部门也要定期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提出改进纠正意见,报请上级管理层面,并以此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政府是四大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客观上存在着政府目标与银行经营目标相矛盾,将政府行政行为作为商业银行的综合社会贡献指标,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考核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价指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是基础,建立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是依据,落实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是手段,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是载体,健全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是保障。我国各商业银行构建完善内控体系,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免疫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枫.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思考[J].西安金融,2007.3.31.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5篇

一、银企关系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银企关系是国家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内部性联系,资金分配不存在市场交易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走向商业化,银企关系发生剧烈变化,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归还贷款,从而制约银行业务运作。在企业负债中,银行为最大债权人,企业的巨额债务,加上企业偿债能力差,直接激化了银企矛盾。

二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削弱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的能力。因为企业债台高筑或大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倒逼银行不良资产猛增,直接削弱了银行支持企业生产发展的能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银行都是责、权、利对等的追求收益最大的理性经济人,银企关系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市场——价格(利率)”机制,在尊重和维护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实现其协调和运作。

二、新型银企关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银企关系表现为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选择、规范经营、融合生长五大基本特征。

(一)独立自主

独立自主强调必须承认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是有其自身利益的经济法人,必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论是企业还是银行,都是市场的参与者,必须确立其独立自主的经济法人地位。

(二)平等互利

作为市场的成员,企业和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作为资金借贷的双方,它们又是互利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和各种服务;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也离不开企业的需求。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并得到银行的各种服务,而银行获得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企业和银行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

(三)相互选择

市场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这就要求银企之间进行公平、自愿、机会均等的竞争,实现相互选择。银行不再承担对一批固定客户提供贷款的责任,而是选择效益好、信誉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基本客户。同时,企业也要选择实力强劲、诚实信用、服务周到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以满足对资金和各种服务的需要。

(四)规范经营

市场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各种利益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其严密而完善的游戏规则,恪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依法规范经营。这是保证市场活动正常进行、避免混乱和无序、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持他们之间正常关系的前提条件。

(五)融合生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混合生长。这是被历史所证明的市场经济成长的一般规律。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限制银行业对工商业的直接投资和经营,强调分业经营,但金融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仍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今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都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联姻,以产业为基础,以金融为核心,多功能、全方位发展的,金融产业集团有助于银企双重效益的实现。

三、银企双向选择机制下银行对企业的财务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十分注重贷款市场的调查和预测。随着我国贷款市场的变化,贷款管理日益重要,对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要求已不是原先那种按贷款程序操作的操作型,而需要具有较高分析能力的信贷管理人员。

银行放贷时主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三方面的财务分析。

(一)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

银行对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掌握分析依据、把握分析要点的基础上,对贷款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这也是对信贷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1.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年报中的“重要事项”是银行进行财务分析的依据

审计报告是审计专业人员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的职业判断。银行可将审计报告作为分析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了解审计报告的类型,掌握不同审计报告的区别,是正确应用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的前提。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四种类型。信贷管理人员可通过审计报告中的关键词来判断企业被出具的是哪一类型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除……有待确定之外,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由于……原因,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企业未能公允的反映……”。如2006年审计人员由于无法查证st天桥来源于青鸟华光投资收益的可收回性,因此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变动、关联交易、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其他事项。银行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客观地判断企业盈利增减变动的真实原因。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存货管理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企业原材料价格一直下降,则“先进先出法”将大幅度拉升成本,导致当期利润的下降,但这并非企业主观行为所导致,而是政策变动所引起的。再如新税法“两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5%,这将大幅提高部分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税后净利,同样,当期利润的上升也并不是企业主观努力所致,而是税收政策变化的结果。

年报中“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半数以上成员变动,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司解聘、新聘董事会秘书的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7)托管、承包、租赁情况。(8)市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9)其他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等。因为“重要事项”对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银行要重点关注。如科龙控股股东变更重要事项,导致顾雏军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ST猴王为其母公司猴王集团提供了3亿元的货款担保重要事项,对ST猴王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会计报表分析是银行进行财务分析的核心

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十大财务指标,借助于对比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分析方法,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企业成长性。一个具有盈利能力、具备偿债能力、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企业是银行的首选。

银行还特别关注企业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旨在判断企业有无为取得银行贷款而造假的可能。“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成本费用)”,这一等式揭示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的关系。收入与成本费用之差利润并不是一个虚无的数字,它最终要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3.银行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现状及前景的分析

银行从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也是银行信贷分析的重要方面。如果一个企业的运行情况严重脱离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那么,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应受到特别关注。如在水产品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而蓝田股份2000年农副水产品收入约13亿元,高于同业平均值约3倍,引起信贷分析者的重视。

4.银行对企业进行现场分析

必要时,银行可通过现场调查,判断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现场调查结果是判断会计报表真实程度、确定贷款或投资对象的核心依据。如银广厦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向一家德国公司销售萃取产品,通过现场调查(因特网),发现其主业是机械产品而非萃取产品,从而得出银广厦虚列收入,有造假行为的结论。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分析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很多因素是不可量化的,银行为了避免贷款风险,保障贷款安全收回,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信用分析。定性信用分析主要是对被分析企业的“性质”要素进行评估的方法,通常可采用5C、5P、5W方法。5C指贷款人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和环境条件Condition。5P指贷款人People、借款的Purpose、还款能力Payment、还款保障Protection和贷款展望Prospective。5W指银行对贷款企业信用风险分析、借款人是谁Who?为何借款Why?借款人以什么作担任What?何时还款When?怎样还款How?

(三)贷款五级分类风险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其特点是以借款人最终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风险,对五类贷款实行分层控制,银行针对贷款的不同形式,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特别是明确了各项还款来源的主次地位,突出了主营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地位。因此,银行特别是信贷管理人员会借助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实际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加强贷款管理。

四、银企双向选择机制下企业对银行的财务分析

企业衡量银行的优劣和对银行的选择可以通过银行资本充足性、银行表外业务及银行报表三方面进行财务分析。

(一)银行资本充足性财务分析

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应着重分析银行财务状况,用从量向质转化的观念去看待银行,即根据资产风险管理原则,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进行分析。按照国际《巴赛尔协议》规定的标准,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或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8%。资本充足率过大,说明资本不能被充分利用,影响利润水平;比率过小说明资本量太小,负债或借入资金过大,影响银行信誉。

(二)银行表外业务财务分析

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指账外资产。有时,银行为了逃避贷款规模控制和比例控制或出于某些原因,将发放的部分贷款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虽然《巴赛尔协议》列举的表外项目有些在我国银行并不存在,但其中一类重要的表外项目,即《巴赛尔协议》所称的“贷款的替代形式”在我国同样面临。如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可为贷款及证券提供担保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承兑和备用信用证对银行来说是或有负债,也可以说是或有资产,《巴赛尔协议》将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定为100%,可见其风险很大。要真实衡量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必须将这些表外业务考虑进去。

(三)银行报表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报表,企业在确定其所计算的比率和其他指标时,一定要有所指向,这是运用各种数据的前提。如对商业银行的未来趋势分析,企业财务人员应以某个商业银行的历史资料对比该商业银行以往年度的做法,来观察和分析比率指标的变化,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作出鉴定。再如,当某个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达不到公平的评价和鉴定该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目的时,还需要把该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指标与该商业银行所属的全行业的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这种与全行业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相对准确地判断该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