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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维护良好的水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38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实现全部达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9.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2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河流生态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水总量控制。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取水总量均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并以此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县水利局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河道、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将取水许可审批总量作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建设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南水北调、引黄、地表水、地下水和中水等多种水源利用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合理调整和确定不同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地下水漏斗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严格的地下水禁采或限采,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项目,不予批准;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先做水资源论证报告,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质,不得直接排放,保证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县水利局要根据我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

(十一)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积极推进大功引黄灌溉工程建设,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加快雨水集蓄工程以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河渠湖库连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生活生产生态供水水网体系。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三)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以及使用自来水的用水大户,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以《省用水定额》为重要参考指标,核定各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并加强监督和考核。公共供水单位应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纳入计划管理的公共供水用水户用水量。对超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十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农业节水,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以电力、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强化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推进生活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积极推广生活节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步伐,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开发利用项目,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规划。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六)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取水大户和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应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划定水功能区控制边界,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排污单位的水质水量监测。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有关单位要将本地水域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能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快引黄等调蓄补源工程建设,扩大补源面积,逐步缩减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住建、工信、统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一)加快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建立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水文等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县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及时监控信息,强化公共监督。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二)电力(含核电);(三)电子;(四)纺织;

(五)核工业;(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机械(含汽车);

(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

(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十三)商业;(十四)石油化工;

(十五)石油天然气;(十六)通讯(含邮政);(十七)物资管理;

(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医药;

(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算审查等。

(四)招投标咨询:包括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与标底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投标咨询。

(五)投资、融资咨询。

(六)项目管理咨询。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8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具有与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合作承接国外投资咨询业务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一)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公立医院即将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面对医院改革的深化,医院的薪酬制度该进行怎样的改革,怎样发挥出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是增强医院竞争力的重要问题。本文就绩效工资的定义、医院绩效工资改革的必要性、实施原则、指标、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医院 绩效工资 模式 管理

Explore of hospital performance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abstract]Public hospital is implementing performance salary system, facing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hospital, the hospital's salary system reform of the how, how to bring out the incentive effect salary system, it is to enhance the hospital competition important issues.This paper performance-based pay the definition, hospital performance salary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 index, management, and other aspects.

[key words] hospital performance salary model management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医疗卫生体系将日趋完善。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新型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是医院面临的新课题。在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中,绩效工资与绩效管理如何进行有机的结合,每个医院管理者必须考虑和解决的这一重要问题。

1 医院绩效工资的定义

国务院2006 年出台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与标准;绩效工资则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按照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分配差距[1]。

2 绩效工资改革的必要性

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的目的就在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工作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使广大患者能够在医改中得到更多实惠。医院的绩效工资要和医疗服务收入紧密挂钩,这就要求医院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实行分类考核,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真正体现按“绩效分配”的原则,有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充分挖掘工作人员的工作潜力,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医院可持续发展。2009年9月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这是继今年年初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取消了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改革的又一重要环节。

3、实施绩效管理的原则

实施绩效工资管理需要把握好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实、兑现承诺;(2)科学考核、及时反馈;(3)人才是绩效管理的第一资源;(4)以人为本和科学激励;(5)制定科学、规范、可行的绩效管理方案;(6)双向沟通和目标一致;(7)绩效管理要与岗位配置管理、薪酬管理以及医院的战略管理相结合,体现组织的绩效价值[2];(8)行政管理人员承担义务并全员参与;(9)尽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10)动态、持续的员工培训与质量改进。 (11)领导重视绩效反馈,正确区分责任; (12)尽量达到业务流程和劳力资源流程的最佳结合。

4、绩效工资实施基本模式

根据公平激励理论,医院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中的岗位工资按照统一模式设计。基本模式如下: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特殊支付+绩效工资+特殊绩效考评工资其中,特殊绩效工资按照不同层次人员绩效考评的特点确定。岗位工资的确定就是按照同工同酬设计,根据技能评聘要求来设岗位工资的确定就是按照同工同酬设计,根据技能评聘要求来设计,做到不同系列的医护人员在不同的岗位层次上具有可比性。在工资的晋升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以个人岗位的升迁作为晋岗标准。(2)以适应岗位技能的提高为晋(降)档标准,(3)参考个人绩效的评价为标准,如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业绩绩效医护人员晋(降)档标准。(4)由于个人成长指标的提高,如学历的提高等晋档标准[3]。这样设计就拓宽了管理、技术、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发展道路,有利于形成积极的人才发展渠道,形成比较合理的岗位晋升轨迹。

5、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

医院战略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绩效指标的制定既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又要有所难度激人奋斗。绩效指标通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相互监督,定期考核,将整个绩效管理体系与医院、各科室和各岗位绩效管理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患者满意度,使医院整体实力得到加强,最终实现医院战略目标[4]。 绩效指标的制定与分解要根据各科室、各岗位特点,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确保绩效指标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6、加大绩效工资的监督管理

要保证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必须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公立医院在过去的绩效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结果而轻过程的现象。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加大外界的监督力量,医疗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在实际考核中不断改进考核方法,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绩效。注重患者的参与和监督,控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绩效体系的有效运转。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投资和管理的,然而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对医方的经济补偿机制不合理,医疗服务的价值被低估造成医疗服务价格在医疗费用中所占比例不合理,药费往往高于技术性收费。在新医改的推动下,绩效工资改革的推行,必然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和医生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叶金国,张世英,论当前国有企业的岗位工资制度改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7):78.

[2] 黄远春.对岗效薪级工资制的认识和思考[J].中国劳动.中国劳动杂志社,2003,(9):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