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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本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工资基准与程序,各子公司在本制度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工资管理的统一性。

第二条员工工资的确定依据,主要考虑所担当的职务,包括职务的易难度,责任大不与后果的影响范围,职务工作的业绩,能力,态度以及在职务工作中实际作出的贡献。

第三条本制定适用于在册的全体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的工资,各子公司主管负责管理,其工资报酬水平按市场价格决定,其工资报酬在各了公司费用预算内支出。

第四条集团采用保密工资。员工不得将个人工资数额告知集团内员工及相关人,也不得打探其他员工工资具体数额。

第五条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退休金组成(如下图所示-图略)

对集团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可以采用年薪制,具体对象和薪金金额确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工资的计算期间,一年为12个月,一月为21.5元,一天为8小时。原则上缺勤工作一个月扣除1/12年基本工资,一天扣1/21.5月基本工资,一小时扣1/8日基本工资,以及其它工资性收入。

第七条工资的支付日为每月的28日。奖金的支付日为次月10日,如遇支付日为公休或节假日,在公休日或节假日后一天支付当月工资或奖金金额。在作出必要扣除之后,工资或奖金的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八条员工工资在支付前,作如下扣除:

(1)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的政府规定的首先个人的经费;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的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契约中规定的部分。

第九条员工辞职或聘在办完相应手续,结清相关关系后,公司向本人或直系亲属全额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

第十条员工在各种缺勤情况下,对其月基本工资作出扣除。

(1)因私缺勤。凡迟到,早退与因私外出者,为因私缺勤,作如下扣除:

--月累计不满30分钟,扣除1小时实发工本工资;

--月累计满30分钟,扣除4小时实发基本工资;

--月累计满6小时,扣除1天实发工资;

--月累计满10小时,扣除3天实发基本工资。

(2)旷工缺勤。凡无正当理由缺勤与无故缺勤或事先不向主管请假、事后不向主管说明者,为旷工缺勤;月累计满18小时(或2日),扣除全月基本工资;月累计满42小时(或5日)予以辞退。

(3)事假缺勤。凡因私不能出勤并获主管同意者,为事假缺勤;连续不满一月或年累计不满两个月者,予以辞退。

(4)公伤缺勤。凡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缺勤,为公伤缺勤,不扣除基本工资。按工伤算,一个月基本工资支付。

(5)病假缺勤。凡非业务原因负伤与疾病治疗期缺勤,以及因公负伤的康负期与其它生理或心理疗养期缺勤,且有市级医院证明者,为病假缺勤,作发下扣除:

--不满一月,扣除月工资40%;(按病假或公伤前月基本工资)

--超过一月,扣除月工资60%;(同上)

--超过三月,扣除月工资80%。(同上)

(6)因公缺勤。凡公司派出学习培训,法定产假,法定婚丧假与其他非纯粹私人原因缺勤者,为因公缺勤,原则上一月之内不作扣除,一月以上应当扣除工资。

第十一条年薪制工资的发放办法是将年薪金额的70%发放到每个月,其剩余薪金由年终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发放年薪制工资的员工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并将其业绩有效与薪酬挂钩。

第二章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基本工资是基于员工职务工作任务的一种工资报酬;与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工资状况的管理过程,以及出勤时间直接相关。基本工资中包含保底工资。

第十四条保底工资是均等的,凡是在册员工,保底工资一律为200元。凡是下岗员工,一律拿保底工资200元。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按下列基本工资等级表确定工资等级,以及等级调整。

表一:基本工资等级表(略)

第十六条初任员工工资等级,原则上按下表确定。(参阅表2)对于转职者,可以与人力资源经理协商,经总经理确定。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初任员工基本工资等级确定表(略)

第十七条基本工资的薪等界线由下列决定:

薪等界限表(略)

第十八条基本工资调整,包括两方面,薪级升降与薪等晋退。

--薪级升降。根据每月的绩效考核指标,半年综合评价超过要求,升一级,未达到要求,降一级。(至15级止)

--薪等晋退。根据全年的综合考核,超过要求,晋一等(晋等时靠上限),薪有金额,达不到要求,退一等,退等时靠下限薪级金额。

第十九条连续三个月业绩考核为差者下岗,下岗期间拿保底工资,经人力资源部提议,部门经理会议讨论,下岗后三个月内依然不合乎上岗或岗条件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奖金

第二十条奖金发放的依据,原则上为工作业绩,以及在职务上作出的特殊贡献与现金流量的管理过程直接相关,或对经济成果作贡献,或对节约费用开支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工资与奖金同属报酬体系,或者说同属员工薪酬收入。在薪酬水平一定情况下,工资高则奖金底。本公司根据管理上的要求,提高那些与经济成果直接相关部门的奖金比例,同时提高行政支持系统部门的基本工资比重。

第二十二条奖金包括:业绩奖、销售奖、回款奖、年终奖。

第四章津贴

第二十三条凡制度工作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八小时工作的延长作业时间。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主管认可的加班时间,按加班者小时基本工资的如下标准计算加班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为120%;

--法定日加班的为150%;

--法定休假日加班为200%。

第二十四条出差津贴:凡离开工作所在地到外省市出差,按职务等级支付出差津贴。

职等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

津贴额(元/日)2030405070100140200300

第二十五条凡相同国家认定的特殊技能与技术拥有者,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主管认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或与所担职务直接相关,予以支付特殊津贴,津贴额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凡按制度工作日出全勤,予以支付全勤津贴,每月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管理职务支付管理津贴;以此相对应,管理职务担当者不享受加班,特技,全勤津贴。(表略)

第二十八条凡病假缺勤超过半年,领取病假津贴。

病假津贴(元/月)=法定最底生活费标准×瞻养人数

第五章退职金

第二十九条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及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下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将按相应的支付标准支付退职金(补偿金)。

第三十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金。

--因违法乱纪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公司不允许辞职却擅自离开公司者;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退职金的理由成立者。

第三十一条退职金的支付标准

--在本公司工作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实收基本工资。

--在本公司不满一年但满半年可按一年计算。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本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工资基准与程序,各子公司在本制度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工资管理的统一性。

第二条员工工资的确定依据,主要考虑所担当的职务,包括职务的易难度,责任大不与后果的影响范围,职务工作的业绩,能力,态度以及在职务工作中实际作出的贡献。

第三条本制定适用于在册的全体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的工资,各子公司主管负责管理,其工资报酬水平按市场价格决定,其工资报酬在各了公司费用预算内支出。

第四条集团采用保密工资。员工不得将个人工资数额告知集团内员工及相关人,也不得打探其他员工工资具体数额。

第五条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退休金组成(如下图所示-图略)

对集团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可以采用年薪制,具体对象和薪金金额确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工资的计算期间,一年为12个月,一月为21.5元,一天为8小时。原则上缺勤工作一个月扣除1/12年基本工资,一天扣1/21.5月基本工资,一小时扣1/8日基本工资,以及其它工资性收入。

第七条工资的支付日为每月的28日。奖金的支付日为次月10日,如遇支付日为公休或节假日,在公休日或节假日后一天支付当月工资或奖金金额。在作出必要扣除之后,工资或奖金的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八条员工工资在支付前,作如下扣除:

(1)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的政府规定的首先个人的经费;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的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契约中规定的部分。

第九条员工辞职或聘在办完相应手续,结清相关关系后,公司向本人或直系亲属全额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

第十条员工在各种缺勤情况下,对其月基本工资作出扣除。

(1)因私缺勤。凡迟到,早退与因私外出者,为因私缺勤,作如下扣除:

--月累计不满30分钟,扣除1小时实发工本工资;

--月累计满30分钟,扣除4小时实发基本工资;

--月累计满6小时,扣除1天实发工资;

--月累计满10小时,扣除3天实发基本工资。

(2)旷工缺勤。凡无正当理由缺勤与无故缺勤或事先不向主管请假、事后不向主管说明者,为旷工缺勤;月累计满18小时(或2日),扣除全月基本工资;月累计满42小时(或5日)予以辞退。

(3)事假缺勤。凡因私不能出勤并获主管同意者,为事假缺勤;连续不满一月或年累计不满两个月者,予以辞退。

(4)公伤缺勤。凡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缺勤,为公伤缺勤,不扣除基本工资。按工伤算,一个月基本工资支付。

(5)病假缺勤。凡非业务原因负伤与疾病治疗期缺勤,以及因公负伤的康负期与其它生理或心理疗养期缺勤,且有市级医院证明者,为病假缺勤,作发下扣除:

--不满一月,扣除月工资40%;(按病假或公伤前月基本工资)

--超过一月,扣除月工资60%;(同上)

--超过三月,扣除月工资80%。(同上)

(6)因公缺勤。凡公司派出学习培训,法定产假,法定婚丧假与其他非纯粹私人原因缺勤者,为因公缺勤,原则上一月之内不作扣除,一月以上应当扣除工资。

第十一条年薪制工资的发放办法是将年薪金额的70%发放到每个月,其剩余薪金由年终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发放年薪制工资的员工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并将其业绩有效与薪酬挂钩。

第二章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基本工资是基于员工职务工作任务的一种工资报酬;与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工资状况的管理过程,以及出勤时间直接相关。基本工资中包含保底工资。

第十四条保底工资是均等的,凡是在册员工,保底工资一律为200元。凡是下岗员工,一律拿保底工资200元。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按下列基本工资等级表确定工资等级,以及等级调整。

表一:基本工资等级表(略)

第十六条初任员工工资等级,原则上按下表确定。(参阅表2)对于转职者,可以与人力资源经理协商,经总经理确定。

初任员工基本工资等级确定表(略)

第十七条基本工资的薪等界线由下列决定:

薪等界限表(略)

第十八条基本工资调整,包括两方面,薪级升降与薪等晋退。

--薪级升降。根据每月的绩效考核指标,半年综合评价超过要求,升一级,未达到要求,降一级。(至15级止)

--薪等晋退。根据全年的综合考核,超过要求,晋一等(晋等时靠上限),薪有金额,达不到要求,退一等,退等时靠下限薪级金额。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十九条连续三个月业绩考核为差者下岗,下岗期间拿保底工资,经人力资源部提议,部门经理会议讨论,下岗后三个月内依然不合乎上岗或岗条件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奖金

第二十条奖金发放的依据,原则上为工作业绩,以及在职务上作出的特殊贡献与现金流量的管理过程直接相关,或对经济成果作贡献,或对节约费用开支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工资与奖金同属报酬体系,或者说同属员工薪酬收入。在薪酬水平一定情况下,工资高则奖金底。本公司根据管理上的要求,提高那些与经济成果直接相关部门的奖金比例,同时提高行政支持系统部门的基本工资比重。

第二十二条奖金包括:业绩奖、销售奖、回款奖、年终奖。

第四章津贴

第二十三条凡制度工作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八小时工作的延长作业时间。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主管认可的加班时间,按加班者小时基本工资的如下标准计算加班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为120%;

--法定日加班的为150%;

--法定休假日加班为200%。

第二十四条出差津贴:凡离开工作所在地到外省市出差,按职务等级支付出差津贴。

职等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

津贴额(元/日)2030405070100140200300

第二十五条凡相同国家认定的特殊技能与技术拥有者,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主管认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或与所担职务直接相关,予以支付特殊津贴,津贴额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凡按制度工作日出全勤,予以支付全勤津贴,每月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管理职务支付管理津贴;以此相对应,管理职务担当者不享受加班,特技,全勤津贴。(表略)

第二十八条凡病假缺勤超过半年,领取病假津贴。

病假津贴(元/月)=法定最底生活费标准×瞻养人数

第五章退职金

第二十九条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及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下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将按相应的支付标准支付退职金(补偿金)。

第三十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金。

--因违法乱纪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公司不允许辞职却擅自离开公司者;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退职金的理由成立者。

第三十一条退职金的支付标准

--在本公司工作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实收基本工资。

--在本公司不满一年但满半年可按一年计算。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促进教职工工作绩效为导向,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三、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

(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教育局核定,核定的公式是:

学校用于教职工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全市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1-5%)×(该校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1)

5%是市教育局统筹用于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名优教师奖励三项分配金额数。其中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占二分之一以上。

(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分配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绩效考核奖、考勤奖、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视实际情况设立其它奖励项目。

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考绩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绩效考核奖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

考勤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日常考勤情况。根据学校对教职工个人的考勤结果予以发放,一般一月统计公布一次,教职工当月事假三天或病假一周以上的该月不发放考勤奖。考勤奖占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

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各校要科学合理安排教职工课时(工作量),课时(工作量)津贴标准由学校自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中层机构数和控制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中层岗位津贴。各校要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对班额人数比较多或经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继续倾斜。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职工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奖励对象一般为教学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学科任教教师,特别是教学质量较好的任课教师,以及在教育管理服务育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教职工。

其它奖励项目的设置要有利于教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

考勤奖、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一学期发放一次。

四、教职工绩效考核及绩效考核奖发放

学校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下同)。考核优秀、合格的按相应系数发给绩效考核奖,考核基本合格和缓聘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和落聘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处分而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党支部(总支)书记(不含党总支下分设的支部书记,下同),副校长(含校长助理,下同)和其他规定享受校级领导待遇的人员参照学校行政人员工作量折算标准折算工作量。其中专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教育工会主席等实职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经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30%、110%发放绩效考核奖。

其他教职工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20%、100%发放绩效考核奖。

成教专干、幼教专干、教育辅导会计和基建员的绩效考核按原渠道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后,将结果反馈给学校,由学校按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奖发放办法发放绩效考核奖。

教职工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考核当年。

按事业单位考核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到龄退休人员,绩效考核奖按合格等次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放;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记等次的试用期内的新录用教师,试用期内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转正后的第一个学期按合格等次发给绩效考核奖。其他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五、校长的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校长(指镇级以上学校的校长,下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校长岗位津贴、校长绩效考核奖和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集体奖中的一部分。校长岗位津贴视学校规模确定,小学规模36班以上、初中规模24班以上学校的校长岗位津贴每月800元,其他的每月600元,有下属学校的,下属学校班级数1/3可以计入镇级学校的班级数。专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教育工会主席的岗位津贴每月统一为400元(资金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绩效考核办法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按120%、100%发放给绩效考核奖,考核基本合格的不发放校长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奖金发放见第七点。

校长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当年。

六、名优教师考核和名优教师津贴的发放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名优教师的倾斜。名优教师津贴由市教育局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发放。发放对象是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特级教师和*市、*市级名师名校长以及*市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的年津贴为10000元,*市级名师名校长的年津贴为6000元,*市级名师名校长的年津贴为3000元,*市级骨干教师年津贴为1000元。以上各项津贴都要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发放,若有重复,就高不就低,名优教师的考核仍按《*市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年发放一次。

七、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及考核奖发放

为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设立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教育局每学年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分配的依据,获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学校,市教育局分别给予该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相应的考核奖励(校级班子成员除外)。同时给予该校校级领导集体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奖7000元、6000元、5000元。

八、有关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要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学校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包括承包人、分承包人、劳务公司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含农民工,下同)。

本办法所指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由常平镇人民政府委托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办)负责制定,同时委托镇城建办、*市劳动局常平分局(以下简称劳动分局)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章用工制度

第四条在我镇施工的有招用工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建立用工制度,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自招工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市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的劳动合同),并同时在镇城建办指定的银行为每个工人开设银行工资账户。

第五条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日期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发放由*市建设局和*市劳动局制订的《*市建筑工人工资手册》。劳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的村劳动服务站备案。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处,特殊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签处。工人应由本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从事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工人则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本工程所用工人劳动合同报送总承包企业备案。总承包企业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进行监管。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人保存,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报送村劳动服务站或总承包企业备案。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按建筑班组或工种分类建立工人名册,施工单位在名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施工单位每次变更建筑工人时应加附新变更人员的名单。建筑工人名册一式四份,一份由建筑班组负责人保存,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由工程所在项目部保存以随时备建设、劳动主管部门查验,一份报送城建办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自工程动工之日起10日内,根据建筑工地的实际用工情况,填写《常平镇施工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电子信息化监控管理企业资料情况表》,报城建办和劳动分局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进行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工人平安卡的培训、考试工作,工人领取平安卡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资预储

第十一条镇城建办行使对建筑项目工资预储金账户进行监管的权利。工资预储金按照工程的工人工资数额与计算基数(根据工程总造价不同而定)相乘定取,工人工资可选择工程合同价或工程预算价两种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价法中的工人工资是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的20%资金计算。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位造价低于测算标准的,按城建办现行的相关规定标准测算(测算标准不影响工程各方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价法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经市建设局备案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预算,按预算中单列的工程工人工资数额。

第十四条计算基数根据总投资不同分别定取,计算标准如下:

1000万元以下50%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4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0%

1亿元以上20%

第十五条工人工资预储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由城建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监管,专项用于每月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报建手续前,在城建办约定的银行开设工资预储金账户并一次性缴纳规定的工人工资预储金。城建办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己开设专用账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项目,核办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工人工资预储金余额必须保证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人工资,当少于规定数额时,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及时补足。

第十八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核定,到城建办申请解除监管账户。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一般应在当月的上旬结算上月的工人工资。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使用零散工从事清理建筑垃圾、建筑设备以及装卸建筑材料等任务的,可不列入按月支付工资范围,但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任务完毕当日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结清全部工资。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当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全额付清建筑工人工资。

对劳动任务结束后,建筑工人离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3日内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人名册,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按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由施工单位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企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督促和监管好分包企业按时上交工人工资支付表,汇总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报送镇城建办办理银行发放工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姓名、银行账号、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支项目和金额,应扣除项目、金额等,并督促各班组落实工人持平安卡、工人工资手册并由本人签名签章确认,不得委托签名或由班组长代签。

第二十三条镇城建办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人工资支付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

银行在收到工人工资支付表后,应将工资款发放到工人工资账户上,并打印好发放工资明细表,送建设单位存档和施工单位公示。

第二十四条工资发放后,施工单位应将工资发放的明细表在施工工地门口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工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于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施工单位提出或向相关部门反映;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工人认同公示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有权向劳动分局和城建办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

(二)支付工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其他侵害工人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镇劳动分局和城建办不定期到建筑工地向工人了解工资发放情况,并提供热线求助电话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工人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工人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分局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施工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

(二)支付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分局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城建办加强对工地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工资档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的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强制责令停工。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九条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条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第三十一条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行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资支付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及时支付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裁决机关申请复议,原裁决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经复议维持原裁决的,如企业不执行裁决,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体罚、殴打、拘禁或者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劳动者的投诉、报告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