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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申请书

农村建房申请书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2.规划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引 言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农村房屋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一法律缺陷,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在财产权利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实现,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加紧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建设。在这里,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作些尝试性探讨,以期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农村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而且应是无房户,否则便是擅自处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 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权能的需要。 农村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农村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由于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内容

目前,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予以具体规范,如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 第57号令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8月15日修正。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具体 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该办法执行。某些地方性规章如广东省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1日的《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11日颁布的《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等,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设立了地方性法律规范 .在我国,农村范围广,人口多,农村房屋产权全国没有设立统一登记,使农村房屋与城市房屋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不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设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已成必要。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参照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应包括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种类、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程序、期限制度和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规制等内容。

(一)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原则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 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 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救济原则。 就是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撤销登记。因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屋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并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2、赔偿损失。 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事人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内容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

(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种类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是一种普查式的登记,一般不涉及到房屋权属的实质性变化。

2、初始登记。又可称原始登记,是指申请人在 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

3、转移登记。是指当事人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4、变更登记。是指房屋 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变更登记所针对的事项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因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的行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是实现债权的担保要式登记行为。

6、注销登记。是指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注销登记是一种职权行为,它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便可为之。

(五)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公正的保证,它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树立行政权威。不同的行政行为,对程序的实质要求不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应设立申请程序、受理程序、调查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和归档程序。

1、申请。 是指权利人因设定房屋产权而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房屋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登记 的行为。申请 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受理是指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而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料的实质性内容负责。资料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备,形式欠缺的,登记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是指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登记机关对予以受理的请求应及时指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画测绘图。

4、公告。公告是指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告的形式应让社会公众方便获知。公告应保留合理的期限,一般应为30天。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5、听证。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欲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对质,查明有关事实真相。登记机关做好听证记录。听证程序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它因利害关系人有相应的证据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房屋登记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启动听证程序。

6、决定。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决定予以核准登记,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或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决定准予暂缓登记。对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或临时建筑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7、归档。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六)期限制度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权益。为了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设立期限制度是必要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包括两种,一是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作为的期限。如申请期限、异议期限。权利人应在房屋有关权属事项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主张权利,及早确定有关权利的归属,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利害关系人应在房屋登记机关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二是房屋登记机关作为的期限。如登记期限、受理期限、调查期限、公告期限、听证期限等。房屋登记机关应在一定期限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及时确定 房屋权属关系,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七)农村房屋产权证书

农村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登记 机关对权利人颁发的证明持有人享有房屋产权的法律凭证。农村 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一种权利凭证。 农村房屋产权证书记载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 ,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参考资料:

1、建设部1997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2001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申请。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6、有关继承的问题处理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建设秩序和国土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乡村违法建设用地行为的发生,根据《__县推进规划发展村庄建设实施细则》(__办发[2015]21号)及县住建局、国土局、康居办共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乡土地及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成立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环卫、国土所、文广站负责人和各村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长、城管环卫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国土所、城管环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国土所、城管环卫承担。

3、成立乡用地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乡域内建设用地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4、各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会计负责受理村民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守土有责”各村区域内的土地,村支部书记为责任人,不得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占用“一分一厘”的基本农田搞建设。

2、“动土有据”个人及单位用地在符合__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待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杜绝无手续建设,否则一律强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用土有益”用地必须符合利用规划,各单位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招、拍、挂,本着公开、公平、价高者得的原则,努力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1、坚持规划先行。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一户一宅。沿县、乡、村道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一户多宅”,村民建房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政府签订退出多余宅基地协议。

3、坚持先批后建。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禁止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原有住房是危房,需要翻新或拆除新建的;

3、住房紧张且居住条件恶劣的农户,或没有条件到集中居住区建房、县城购房的农户;

4、附近没有集中居住区或没有条件启动集中居住区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且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1、建房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和原房屋照片。属异地审批建房的,还应提供《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及宅基基本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数等。村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审查。

2、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现状图,并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领导小组提请乡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向县住建局、国土局建房和用地审批备案材料

,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3、建房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向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申请放验线。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牵头,会同城管环卫、国土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图,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明确职责。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在村辖区内的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2、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3、凡是在乡域范围内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到乡人民政府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对违章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将给予施工队所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10%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施工工具。

1、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干部抓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年内每出现一起违章建筑,扣罚村支部书记5000元工资,处罚包村干部1000元;若出现多起违章建筑,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若全年未有一起违章建筑的村,奖励该村支部书记2000元。

2、申请建房户应交纳二万元保证金到乡财政所,以审批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审批的保证金全额退还,村民不得未批先建;通过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的保证金变押金,待按审批要求建设后退回、若不按审批要求建房的则保证金变罚金。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原则上在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拓展区外,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建房,在2014年市级规划确定的保留村庄内,允许原宅翻建;需出宅新建的,必须进入市级规划确定的扩建村庄。各村应严格按照保留村庄和扩建村庄目录,做好本村居民的解释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1、申请建设民房的,由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需提供:农户建房书面申请书、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独生子女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台账复印件、父母(长辈)挂靠协议等材料)。拟建房户一定距离范围内已有建筑的,建房户应当先行征得已有建筑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村委会不予受理建房户的建房申请。

2、村委会应当对建房户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在村组内部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再将建房申请表集中转报国土、建管部门;初审不同意的,应当向建房户说明理由和依据。

3、国土、建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定期提交联合会审小组进行讨论,原则上联审会议每季度由书记或镇长主持召开1次。

4、通过联审的申请建房农户,自愿提交《七都镇农村建房承诺书》,建房以“苏式”为基本风格,由镇建管所提供多种房型施工图供建房户选择参考,并按图施工。

5、建房申请经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由国土分局开具《准建证》,建管所开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放样关

为杜绝一户二宅、建新不拆旧的现象发生,在自建民房放样前一律全部拆除原有旧住房。

农户建房申请经批准后,必须由镇国土、建管、城管、村主任四方到齐才能按图放样,由村主任负责通知,缺少一方不准放样。放样后,须经农户、工匠、国土分局、建管所、城管队、村主任签字确认,放样图纸一式四份(国土分局、建管所、城管队、村委会各一份),然后移交给城管队管理。镇城管巡查组如发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放样擅自开工的,应当通知该户立即停工,并通知国土、建管、村主任对该户进行放样复核,如有超面积的立即拆除。

三、严把过程关

放样后,在农户建房过程中,巡查组要经常查看建房情况,查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并会同村干部一起,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回访(第一次在做基础时按放样图确认一下面积,确认四址是否与审批时一致、第二次在一层结束前再按图确认一次、第三次在做屋面前再按图确认一次),并由农户和工匠签字,填写好复核表报国土分局、建管所和城管队。

建房期间,村(社区)、镇建管所应经常联合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建房户进行安全检查,主要针对脚手架、井架、脚排等建筑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排除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把验收关

依据放样表和复核表,由镇国土、建管、城管、村主任四方共同到实地进行验收,确认农户严格按审批要求,不超面积、不超高度建造后,准予通过验收。违反规定的,将不给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