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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工作方案

家访工作方案

家访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家访领导按照履行“两个责任”要求,向科级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上门宣传政策规定,强调纪律规矩,要求常吹廉洁风,当好廉内助,守住纪律线,把好幸福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精选2020对科级党员干部开展家访监督工作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为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加强对我委科级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xx市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开展家访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x办字〔20xx〕x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对科级党员干部开展家访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举措。既体现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了解科级党员干部的家庭成员情况、思想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搭建组织与科级党员干部家庭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促进沟通和了解;更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对科级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引导科级党员干部家属当好“贤内助”“廉内助”,发挥家庭监督、社区监督的作用,排查廉洁隐患,促进科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二、家访主体

家访监督主要由负有主体责任的委党委和负有同级监督责任的市纪委派驻市工信委纪检组开展。委县(处)级领导干部与市纪委派驻市工信委纪检组副组长共同对分管的处室及委属单位科级党员干部开展家访监督。

三、家访对象

家访监督的对象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科级党员干部。对以下四类科级党员干部重点开展:

1.新交流、提拔、重用的(统称新任科级党员干部);

2.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

3.有轻微违纪或有苗头性反映的;

4.分管领域发生重大腐败问题的。

四、家访的方式和内容

家访监督采取与受访的科级党员干部及家属开展进家入户“拉家常”式座谈进行,突出宣讲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听取情况反映,实地察看了解,帮助解决问题。重点完成三项任务:

1.“两个责任”上门。家访领导按照履行“两个责任”要求,向科级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上门宣传政策规定,强调纪律规矩,要求常吹廉洁风,当好廉内助,守住纪律线,把好幸福门。

2.“两项情况”报告。受访的科级党员干部向家访领导如实报告家庭成员情况、思想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情况和接受社区监督的情况。

3.“两份承诺”表态。受访的科级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分别签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和《党员干部家属守廉助廉承诺书》,向组织表达廉洁从政、守廉助廉的决心和态度。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委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市纪委派驻市工信委纪检组副组长要站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高度,主动履行“两个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对科级党员干部家访监督工作。受访的科级党员干部要积极配合,认真接受监督。

(二)时间要求。对科级党员干部的家访应有计划开展,要突出四类重点家访对象,同时兼顾好其他家访对象,确保任期内家访对象全覆盖。对新任科级党员干部的家访,在其宣布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展的,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市廉政办。

(三)对接承办。对科级党员干部的家访由委机关党委和组织人事处具体承办,市纪委派驻市工信委纪检组配合,并分别负责向市廉政办汇报家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数据根据《关于对纪律建设“四必谈”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的通知》(x廉办字〔20xx〕x号),数据计入《纪律建设“四必谈”统计表》中,每月x日报市廉政办。

家访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涉法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前些年,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了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插手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如有的单位在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办案,有的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修改后“两法”的颁布实施,此类现象大幅度减少,但以前一些执法部门办案中遗留下的问题至今难以解决。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执法机关的接访部门应及时与本单位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该树立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司法机关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工作中要注意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主管范围可能不甚了解,有时会出现“有病乱投医”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接访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好有关问题。例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的工作大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

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全国人大内容来看,来信中约34%、来访中约75%属涉法问题,涉法问题中的70%左右是不服设区的市一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申诉。在当前群众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单位应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工作,关键是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坚持“一把手”接访制。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把手”亲自接访,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一把手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同时,一把手接访便于领导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接访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点名预约案件主办人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利用赶集、庙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版权所有

家访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x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x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家访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县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扎实开展信访工作,现将2018年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教育局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2018年初组织召开了信访矛工作专题会议,对信访工作做出布署安排。成立了以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武彬同志为信访办公室主任。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的工作原则,对教育系统所有的信访问题,实行局领导、机关科室包乡包校,形成了教育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职能科室直接抓,相关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二、领导班子接访值班制度。

教育局班子成员每天轮流到信访接待室接访值班,班子成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值班安排在公示栏公示,方便师生群众来访。接谈人员认真做到“四个问清”,即:反映问题基本情况问清、主要诉求问清、历次信访情况问清、受理情况写清。热情接待,耐心沟通,向来访人宣传《信访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相关规定,告知来访人应依法逐级走访。简单信访案件做到现场处理,复杂信访案件及时批示交办相关股室、学校,并安排专人跟踪负责,直至案件办结,信访人息访罢诉。

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共接到上级批转交办信访网电案件34起,其中来信案件15起,网上投诉3起,电话信访1起,县委书记短信2起,来访案件13起:京访1起、省访2起、市访1起、县访9起;32起案件中受理告知15起、不予受理3起、不再受理14起。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同意15起,满意度评价应评15起,参评15起,对办理单位满意15起,满意率100%。

信访网电所有案件已全部办结录网。

四、巡视组移交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共接到中央第一巡视组移交案件4起,省委第5巡视组移交案件5起,省委第7巡视组移交案件7起,接到相关信访事项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信访事项研判会议,王县长参加会议并做出重要指示,会议成立以为组长的包案领导小组,抽调教育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调查组,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对相关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副县长王修利和局长等工作人员还亲自到信访人家中,实地查看信访人家庭情况,与信访人倾心交流,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并进行慰问劝解,稳控信访人思想情绪。

目前巡视组移交的案件已全部办结上报,信访人情绪稳定。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018年,县教育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信访矛盾7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5起,有力维护了教育稳定大局。

县教育系统没有因矛盾调处不当引发的群体恶性事件。

六、特殊利益群体稳控化解情况

1、群体基本情况

我县原民办教师群体共涉及6048人,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工作等政策均已落实到位,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按照原民师认定名单逐月进行发放。

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共涉及234人,现户籍在我县的有 196 人,其中:已就业136人,尚未就业 59 人,死亡1人。未就业人员已落实了“六包一”包保责任制,其名单已纳入公安大情报管理。

2、稳控化解情况

按照“四定、四包”要求,严格落实“四包一”包保责任制,制定了原民办教师群体、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重点人“四包一”包保责任表,同时配合属地单位制定了“六包一”包保责任表,包案人员包政策落实、包宣传教育、包思想转化、包化解稳控,做到“一人一案、一人一档、一人一组、一人一策”,要求分包责任人经常到重点人所在单位、乡镇及家中走访,和重点人谈心声,交朋友,结对子,了解其思想症结,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促使重点人转化。结合当前的精准扶贫工作建立了贫困人员清单,对涉及群体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了精准扶贫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脱贫帮扶计划、帮扶措施明白卡,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就医、就学、就业等现实困难,依法依规主动进行帮扶救助,共救助125人次,切实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目前原民办教师群体重点人员19名,已转化17名;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重点人员6名,已转化5名。对暂未转化的原民师邓成军、孟安子、中师生乔娜娜3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分化孤立和监管稳控化解措施,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适时掌握其动向,确保将重点人稳控在当地。

截止2018年12月到龄(60岁)原民办教师3004人,养老补贴资金291910元已发放到位。我县原民办教师群体、1999、2000级中师生群体基本稳定。

七、下步工作

今后,我们将强化信访基础工作规范化办理,严格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把矛盾稳定的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越级信访案件的发生,坚决杜绝京访、省访案件。同时认真落实信访老户、特殊利益群体重点人的日常排查稳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家访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

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

(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02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

(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

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

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

(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

涉法上访是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以致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部门之间、系统内部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

(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七)健全完善条例。以明确职责、行为为重点,突出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工作的各方面,增强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