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

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

违反劳动合同可以追究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这一损失。

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可以借鉴。但要注意的是,新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不是无限的。如《法国劳动法典》(1981年)规定,如果新雇主得知事情真相时,雇员的原劳动合同已失效(定期合同的合同已满;或不定期合同的辞职通知期限已到;或原劳动合同解除已超过15天),则新雇主的赔偿责任即行终止。

4、关于特殊情况下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或企业合并、破产等。这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亲自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各自依据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得由他人。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又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但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在一定条件下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特殊原则之一就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原则。一般地,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只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请求一般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我国已进入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其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停产整顿、重组、破产或兼并、转让等情况。可以考虑对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的履行问题作出适当规定。

5、关于保证金的问题。

多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厂方向新招用的职工收取定金。有人认为,这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加以禁止。应当如何看待收取定金的现象呢?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履行而预付给他方的一定金额。一些企业为了防止工人不辞而别,扣押工人身份证件并收取定金。扣押职工个人证件的作法是错误的,但收取一定的定金,是否就一定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进一步探讨。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有些国家将抵押金条款作为禁止性合同条款规定,也有的国家对此问题区别情况而定,还有的国家对保证金的保值方式进行了规定。

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中,不宜简单地一律规定禁止收取定金,而可以对此问题作一些调查研究,区分收取保证金的不同情况,然后考虑对用人单位或雇主收取和返还定金的条件和具体数额加以适当规定。

6、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

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我国以往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尚未出现“中止”的概念,但是,中止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应当予以规范。

7、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从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的情况看,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从《劳动法》及随后的有关部门规章的内容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三类,即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将我国劳动法与其他国家的劳动法比较,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规定内容最全面,条款也很具体。除中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很少有包括行政、经济、法律三方面责任的。而且,我国的立法中对三类责任的规定也很具体。

我国现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根据解除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及劳动者个人对解除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了两个补偿标准,即设置了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上限补偿标准和不设上限的补偿标准。我认为,鉴于目前许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十分困难的情况,可否考虑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比较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以确定一套既能体现保护劳动者应得权益又能避免使企业负担过重的补偿标准。

应否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

有不少人认为,下岗问题是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是一个过渡性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我个人认为,该法不应回避此问题。理由是:第一,职工下岗涉及的人员范围广。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可能遇到下岗问题的职工人数还会增大。对于涉及如此大数量人员的问题,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第二,下岗问题并不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政策造成了许多国有经济单位冗员多,加之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等因素,使得通过社会解决下岗问题也有诸多困难。再者,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必然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下岗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就是在现在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会出现因经济状况不好而造成下岗的问题。因此,中国的下岗问题将长期存在,不是一个“过渡性问题”。

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该如何涉及下岗问题呢?下岗问题其实就是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27条中已有规定。目前的中央政策中也是将下岗作为经济性裁员予以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应在分析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做法的基础上,对《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展,并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解决企业职工下岗问题应执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下岗人员要考虑的因素;二是由谁决定和如何决定下岗人员,即下岗的程序。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范文第2篇

为深入了解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近期我们专题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通过调研不仅深度了解了基层纪检组落实“三转”工作取得的成效,也发现了基层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如何破解其履职作为所面临的困惑提出了对策思考。

一、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支持履行监督责任氛围不浓。一是部分单位的“一把手”支持纪检组“三转”态度不坚决,仍习惯用过去的思维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组不能种别人的“田”的意识未得到全面树立。如有的党组虽然支持纪检组负责人按要求退出分管纪检监察业务外的工作,但是在工作推进中又总会时不时地给纪检组安排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业务,让纪检组负责同志牵头或协调落实。这种在分工上明确退出,推进中又要纪检组参与的情况,令纪检组很为难,不干是“违令”,干了属“越位”,尺度不好把握。二是党组成员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抓工作未形成常态,多数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里,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和督促分管领域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不强、氛围不浓、力度不够,重业务、轻党务现象较突出。三是一些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监督的认识有偏差、不理解,认为纪检组是在找茬子,或多或少存在排斥和反感心态,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的意识不强,氛围不好。

(二)落实监督责任成效不够明显。按照中纪委和省、州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构“三转”的要求,各级纪检组均相应向单位党组提出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业务,但在退出后如何履行好自身应负的责任却没有清晰的思路,“三转”后抓什么?如何抓?很多没有找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座谈了解的情况看,众多纪检组的工作仍是停在教育预防和制度建设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未得到实质性落实,得罪人的事,很多人不敢、不愿、不想主动抓、积极抓,即使抓了也是避重就轻处理,生怕引起驻在单位同事的反感和误解。从执纪问责的效果看,目前相对抓得较好的工作就是作风建设监督,案件查办则都倾向于办理上级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自主深挖线索查处的案件很少。与此同时,对同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普遍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着手,同级监督工作效果不理想。

(三)队伍建设难以适应工作需求。一是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参加座谈的人员普遍反映,要落实好纪检组监督责任,单靠纪检组现有的人员力量是无法保障。从目前州直单位纪检组人员配备的情况看,重点职能部门一般有2人,同步配有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但也有受单位编制限制只配1人的,即仅有纪检组长本人。很多部门管辖的二级机构都未配有专职纪检员,纪检监察工作缺编、缺位现象突出。纪检组人员配备偏少、下属二级机构无专职纪检员等问题的客观存在,给落实监督责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纪检干部业务不熟。目前,很多选配到纪检组岗位工作的干部多是半路“出家”,业务不熟、不会办案等现象较普遍,一时较难适应执纪监督问责的基本需求。三是工作经费保障不够。众多纪检组都没有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所需开支均得向驻在单位申请,工作越多、申请越多,间接增加了纪检组履职的压力。

二、基层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面临问题成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顺导致履职难。目前,派驻纪检组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接受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双重领导。纪检组长同时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的双重身份,必然影响其处理面对问题的态度和力度。身为纪检组长工作上得无条件服从和落实派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在自身福利待遇同驻在单位紧密相联的情况下,又得考虑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感受和单位的集体利益。在这种体制下,当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和要求不大一致时,就时常令纪检组左右为难,给监督职责的正常履行带来影响。

(二)激励机制不优导致履职难。从现行的工作考核考评甚至干部任用机制看,对纪检组及其人员的考核考评等都是与驻在单位挂钩,必然导致纪检组考虑维护所驻单位的利益要多一些。如工作考评涉及的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一旦驻在单位获得好评,不仅能为单位干部职工带来福音,其本人同样也可享受应有的奖励。这就使很多纪检组因担心查办案件影响单位评先评优,而不愿深挖或上报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办驻在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又如纪检组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成长进步民主推荐等事项,都是在所驻单位进行,因担心评优获差评、推荐丢选票,进而使很多纪检组干部不想严格履职、不愿执纪问责。

(三)能力素质不强导致履职难。“三转”前,担任纪检组长往往被看作是解决政治待遇的岗位,对执不执法、监不监督、问不问责没有人过多过问,并且纪检组长还可分管其他业务,日子相对比较好过。“三转”后,随着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主责的提出,一些纪检组的干部感受到了能力储备不足的恐慌,再加上很多纪检组的干部自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至今,一直未参加过业务培训,执纪办案业务不熟,一时很难以适应“三转”后的履职需求,也就导致落实监督责任的成效大打折扣。

(四)思想认识不高导致履职难。少数纪检组干部片面地理解“有为才有位”,担心“三转”后如果专司纪检监察业务在单位会被边缘化,担心自己不管业务会减少进步的机会,说话办事会失去“话语权”,未转先怯,进而对落实“三转”、落实监督责任持消极态度,甚至想尽快换岗转岗。有的虽然退出了不应分管的工作,但不是真心愿意,甚至有的还是带着情绪退出,心底还在留恋退出的分管业务。“要我转,不是我要转”的心态,致使一些干部对转后如何履职不愿动心思研究、聚精力落实,工作成效转与不转一个样,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思想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履职的效果。

三、保障基层纪检组有效落实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职责,营造落实“两个责任”氛围。抓好纪检组的工作,光派出单位重视不行,还需要所驻单位党组的重视。要从严督促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着力为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营造良好环境。一要强化责任落实督办。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最近省委下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对促进“两个责任”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纪委要围绕明晰的责任内容,安排领导分块分片对部门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对其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具体要求,让其明确职责任务,主动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宣传。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安排人员深入部门宣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让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全面融入到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心中,让干部从思想上加深理解,进而主动守纪作为,切实消除纪检组履职顾虑

。要在地方主流媒体开辟专栏,刊登刊发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作法,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两个责任”落实的良好氛围。三要强化责任落实追究。曾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必须强化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以此起到警醒教育的好效果,让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二)突出重点,细化提出履行监督责任任务。在当前纪检组主动履责面临压力大的情况下,纪委要在突出主业主责的前提下,紧密围绕中纪委、省纪委提出落实监督责任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基层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内容,力求通过一些更具体的工作要求,层层传导工作压力,推动监督责任落实。从当前纪检组履职面临的突出问题看,可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纪检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年度工作监督计划,经所驻单位党组审定后报上级纪委监察局备案,对未列入监督计划并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工作,所驻单位党组不得另行交由纪检组牵头或参与协调。二是纪检组每年应围绕所驻单位工作,突出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1-2个廉政风险防控岗位,重点加强监督;对被列入重点防控监督岗位的负责人,每半年须向纪检组书面报告一次廉洁从政情况,年终由纪检组牵头,对其履职情况组织测评,测评结果列为其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对党组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先征求纪检组的意见,经纪检组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研究。四是纪检组要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对监督发现属职权范围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查;对超越查办权限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须按规定上报纪委监察局,所在单位党组、纪检组不得压报、瞒报。违者,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明确这些内容,则可使纪检组的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为纪检组履职提供尽责依据,在追究监督责任时提供量纪参考,不至于使其应承担的责任无限扩大,面临无穷的责任而不知所措。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范文第3篇

省委组织部《关于学习永安市八一村的经验做法 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建设的通知》(闽委组通〔〕92号)和市委《关于深入实施“168”基层党建工作模式的通知》(明委〔〕45号)文件下发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于今年2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定目标、建机制、当先锋”亮岗履职活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亮岗履职活动)。活动开展后,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的领导多次到我局开展调研和具体指导,并对这项活动的开展给予了充分肯定。现将我局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领会精神,确定活动载体

今年1月18日,我局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了省委孙春兰书记在我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和市委黄琪玉书记20__年1月8日在全市深入实施“168”基层党建工作模式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相关的文件,认真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公安队伍实际,对如何借鉴“168”基层党建工作模式,抓好公安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后,市局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深入到处、室、所、队开展调研,组织各支部书记到永安八一村实地参观学习,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后,市局党委一致认为“168”基层党建工作模式的特点是无岗无责的农村党员设岗定责,而公安机关的党员都有岗有责,怎样让广大党员民警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履职,就应该亮岗履职,将党建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一岗双责”,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互动,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市局党委经过反复研究,确定工作思路,决定于20__年2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在市局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定目标、建机制、当先锋”亮岗履职活动。定目标:基层党组织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做到发挥“三个作用”、建设“三个一流”、实现“三个走前头”的目标。即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实现机关党的工作走前头、机关党员走前头、机关工作走前头。建机制:以落实领导机制、完善责任机制、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来确保目标的实现。当先锋:制定评选标准,激励各支部、党员争当“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市局党委将在年底表彰5个“先进党支部”、 1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20名“优秀共产党员”。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工抓好落实

我局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夏钢为组长,市局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亮岗履职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局机关党委。市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陈新华为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徐荣平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活动的安排部署、检查指导、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工作。各支部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支部亮岗履职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局党委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每季度对分管警种(部门)党支部亮岗履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解、检查指导,对活动开展不好的支部进行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履职较差、任务完成不好的支部委员进行谈话帮助,促使支部委员发挥好带头作用。机关党委按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检查督促、整体推进”的要求,重点指导6个不同警种的党支部开展亮岗履职活动,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个支部委员联系1至2个党小组(大队、科、室),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掌握联系点每个同志的履职情况,对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履职较差的同志及时提醒帮助,共商改进办法。

三、细化岗位职责,实行绩效考评

市局党委按照“三级联创”活动的要求,将亮岗履职活动由局机关延伸到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将所有工作纳入到亮岗履职活动考评范围,要求各单位制定“年度亮岗履职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设立每个党员民警(从支部书记到在职党员,延伸到入党积极分子和一般民警、职工、协勤人员)“亮岗履职情况逐月登记簿”,对每个同志承担的工作任务分解量化进行细化,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ab岗)、责任科室(大队)、责任领导和数量、质量、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具体要求。每个党员民警撰写承诺书,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开承诺,经支部大会通过后,张贴在公开栏上。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党员义务、学习态度、工作作风、完成任务、遵纪守法等)。市局根据年度所有工作内容,研究设计制定了全市公安民警亮岗履职活动考评软件,利用公安局域网,对全市公安机关三千多名党员民警进行职责量化,每位民警将通过网上工作日记将一天的工作进行上传,接受考评(现试行阶段)。同时,各支部每月将每个人亮岗履职考评结果,按“好”、“中”、“差”三个档次或考评分值,在支部网站或公开栏里进行公布,并上报市局机关党委。市局机关党委在市局公安网上开设的“亮岗履职情况逐月公布栏”,进行统一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形成对比压力。各支部每季度召 开一次支部大会,进行讲评,对履职好的同志给予表扬;对履职较差的同志,责令其在党员大会上做出解释和说明,限期整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支部每季度开展一次“党员先锋岗”评选活动,在每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评选推荐1-3名候选人上报机关党委,经考核研究后,给予通报和授牌。目前,市局机关党委所辖二个党委、一个总支, 29个支部,554名党员。经党支部推荐,市局机关党委考核研究,现已评选出60名第一季度“党员先锋岗”。机关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半年召开一次支部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促进亮岗履职活动的有效开展。

四、抓好典型示范,促进全面开展

我局党委注重发现培养典型,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方式,促进活动的开展。市局机关党委按照市局党委的意图,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确定了6个示范点,先后召开了促进会、实地参观学习会、典型经验交流会,组织各支部负责人、党务工作者相互学习促进活动的开展。各支部也能发挥创新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好亮岗履职活动。目前,我局在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领导的多次指导下,在亮岗履职活动中形成自己特色的党支部。如:市局机关第六党支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支部)建立网上亮岗履职党建室,设立栏目,将亮岗履职方案、流程、学习体会、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等上网公布;市局机关第四党支部(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警卫处支部)分别建立支部、个人亮岗履职档案,完善内页资料,量化考评结果;三钢三化公安分局党总支建立亮岗履职活动党建室,将亮岗履职活动方案、考评办法、个人岗位职责、党员承诺书、逐月登记表、考评结果、党员先锋岗等上墙公布。同时,我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和“三级联创”要求,重点对列东派出所和白沙派出所开展亮岗履职活动进行指导。列东派出所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提出“163”工作法:即建立1个适合基层派出所工作实际的运行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任务分解、公开承诺、组织实施和考评奖惩等6个工作步骤,充分发挥党支委的核心带头、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3个作用,最终实现争创全市“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先行派出所。

五、通过亮岗履职活动解决的问题

一是解决了“三级联创”不好联、不好创的问题。各县(市、区)公安局党委是属当地党委管理,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进行考核,上级公安机关单纯的党建联创,比较空,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果,现在把所有的工作与党建工作联在一起,创优争先的氛围也就带动起来了。

二是解决了以往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考评“两张皮” 的问题。以前,分开考评,各考各的,各基层党组织往往更重视业务考评成绩,形成党建工作有应付和走过场的现象,现在捆绑在一起,“两张皮”的问题自然解决。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范文第4篇

《作为担当就在我身边》交流研讨

担当就是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担当适用于任何部门和单位组织,作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延伸,担当同时又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作为一个城市的一员,既然生活工作在这个城市,必然承担着奉献和享受的双重关联,在各种不同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热量,从而铸就了这个城市的有序发展,尤其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形势下,更应该具有担当的精神,而这种担当不仅仅是勇于担当,还必须是善于担当,必须担当。勇于担当是对待所承担工作的责任心问题,既然在这个岗位就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责无旁贷地完成该岗位所安排的各项任务。善于担当是对所承担工作的完成表现的能力问题,要求岗位责任人各方面素质都要高,完成工作任务尽善尽美,不留后遗症。必须担当是指令性的硬标准,是不计代价和成本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法律、规章要求每个人必须担当责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刚性的,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受到法律机制的追究和惩处。同样,一个组织、一个单位都有着自身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对所属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规定,也是要求相应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作为党员,就要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这些,都是在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

不论一个团体、一级组织,还是一个人,都免不了面对责任。而承担责任,就是担当。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职、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共产党员身上是否真正体现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

由于担当赋予了更深刻的含义,所以担当形成的前提条件必须成熟,只有成熟的前提条件,才能真正体现担当的价值和长远意义。以人为本,是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同时也是担当的前提条件,我们做出的任何事情必须靠人去完成,而这些事情都是为人服务的,出发点和终点都围绕着人这个中心。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中,强调人不仅仅有生存上的需要,还有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等等。而这些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已经满足了,要实现真正的担当,还必须一步一步做起。

善于担当应该是梯级模式,是建立在勇于担当的基础之上。善于担当是发挥聪明才智和工作艺术的担当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承担的责任都不尽同,都有各自不同的岗位,正是这些不同的岗位才组建成为一个有序城市的框架。社会是个大熔炉,情况非常复杂,管理和承担责任肯定会遇见很多历史的,现实的,突发的,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处理这些要依靠善于担当的这一部分人,也就要求了这一部分人的素质和能力。如,政法部门如何把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搞好?经济部门如何把经济搞好搞活?建设部门如何做好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如何提供优质服务?农业部门如何引导农民发家致富?等等。只有在勇于担当的前提之下,才能造就一批善于担当的中间环节,这个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必须担当是在勇于担当和善于担当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担当的最基本面,是直接和人或者事物接触的一大批人。他们是在上面两个担当之下,面对矛盾和问题必须去解决处理,没有退回的余地,是责任心,态度,能力的具体体现。

担当是需要勇气,需要智慧,需要态度,需要能力的,社会有序发展需要担当的精神,充分发挥我们每个人,每个部门的作用,期盼具有这种担当精神的人存在于城市的各个阶层,发扬担当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来实现人民的发展需求。担当,要大力弘扬奉献精神。我们面对的既有大量日常工作,有一些需要破解的难题,甚至有难以预料的急难险重任务。有奉献精神,才能在目标任务面前殚精竭虑,奋发有为;有奉献精神,才能在困难和障碍面前奋勇当先,舍我其谁;有奉献精神,才能在生死关头为人民利益奋不顾身、豁得出去。乐于奉献,敢于牺牲,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崇高品质,理所当然也是我们的担当。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的重要意义

社区无职党员是指在社区居住的没有担任任何职务的党员,主要包括离退休党员、非离退休没有担任任何职务的党员、个体私营党员、下岗流动党员、自由从业人员(含待业者)等,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有着最经常、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言行直接代表和影响着党的形象。在社区无职党员中建立和完善“设岗定责”制度,为他们搭建发挥作用的载体和舞台,切实解决部分社区无职党员“无权管事、无岗履责、无需理事”的问题,有利于增强社区无职党员的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激励约束,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开展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用岗位的形式把规定的党员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具体化、明细化,能够充分调动社区无职党员参与党建工作、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党员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切实增强基层党建工作活力。各街道(镇)党(工)委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指导思想

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为核心,以促进党员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创新活动方式为手段,引导和激励无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自觉践行党员先进性要求,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带头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服务群众展示党员的形象,树立党组织的威信。

三、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任务,激发和调动社区无职党员参与基层事务管理、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按需设岗,因事设岗。从社区实际出发,合理设置、调整党员发挥作用的岗位。坚持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便于党员领岗履责和考核监督。

3、以人为本,因人设岗。充分考虑社区无职党员的素质、特长、年龄、体能、居住等情况,尊重党员意愿,发挥党员特长,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鼓励党员自愿参加“设岗定责”,适时适度,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给党员工作生活增加负担。

4、以岗定责,强化考核。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和责任人,量化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赋予党员相应权力,做到责、权、利统一。加强考核监督,定期总结表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岗位责任落实。

5、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体现就近便利、注重实效的精神,防止操作程序过于繁琐。及时调整充实“设岗定责”内容,逐步扩大“设岗定责”范围,确保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四、岗位设置和职责内容

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和加强社区党建工作,重点在以下方面设岗定责。社区党组织可结合各自实际增减岗位。

1.党建工作岗。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督促和帮助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等转移组织关系、参加党的活动;担任“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协助健全党组织;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居民群众意见和呼声,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参政议政岗。支持社区居民自治,关心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动参与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为解决社区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出谋划策;积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当好社区干部的参谋助手。

3.民主监督岗。对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进行监督;监督社区“两委”班子和社区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社区事务、财务公开情况,尤其是社区低保发放、困难群体救助等工作。

4.公益服务岗。带头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积极动员有服务能力的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职人员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主动为社区居民服务,协调各方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

5.文明新风岗。牢记“八荣八耻”,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开展科普知识宣传,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带头抵制封建迷信;构建新型和谐邻里关系。

6.环境美化岗。协助社区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建议和配合社区党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自觉维护社区卫生,组织开展环境保洁、绿化、美化等义务劳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7.治安维护岗。组织各类法制教育、法律咨询和安全教育;带头参加社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及时报告突发性事件,主动调解居民纠纷,疏导群众情绪,消除不安定因素,创建“平安社区”。

五、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

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以下基本环节操作。

1.科学设岗。结合社区党员队伍状况和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地设置党员发挥作用的岗位,并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职责,使大多数社区无职党员都有发挥一技之长的可选岗位。岗位设置要力求涵盖基层工作的各个方面。

2.党员认岗。党员自愿认领岗位并向党组织申报,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无职党员都要主动申报认领岗位;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党员,经本人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认岗。可以采取一岗一职、一岗多职、多岗一职等方式,确保具备履岗条件的党员都能找到适合的岗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3.组织定岗。社区党组织公布党员岗位名称、主要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采取党员民主推选方式,每个岗位推选适合人选,社区党组织对党员申报岗位进行讨论审定,综合考虑各方面条件后确定上岗人选。

4.公示明岗。取得上岗资格的党员与党组织签订履岗责任书。社区党组织把每个岗位的履岗人姓名、岗位职责、服务承诺、联系方式,通过公开栏或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公布,增强党员荣誉感和责任感。

5.自觉履岗。搞好对上岗党员岗前培训,引导党员明确“设岗定责”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要求,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社区无职党员履行岗位职责记实簿、履行岗位职责考评表等台账,加强具体工作指导。

6.考核评岗。采取个人述岗自评、群众民意测评、党支部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党员履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对岗位职责履行好的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将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推动“设岗定责”工作深入开展。

六、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街道(镇)党(工)委要把规范完善“设岗定责”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大力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造社区无职党员发挥作用的条件;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工作指导。

2.统筹谋划,深化拓展。把开展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列入深化“十面红旗创建”活动、争创“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和争当“五个好”党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创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结合,并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