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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范文第1篇

生存金不要忘记认领

不久前,周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营销员打来的电话,原以为对方要推销保险产品,没想到竟是提醒她生存金即将给付。“每年向保险公司交钱,现在终于轮到我拿回一些了。”对于突如其来的生存金周女士颇感意外,而实际上,这笔钱是合同中早已约定的。

营销员告诉她,公司即将按登记地址寄发“款项给付通知书”,在此之前先要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既可以本人前往保险公司指定地址领取,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银行转账汇款给她。“现在银行卡信息外泄很常见,安全隐患比较大,我觉得还是亲自领取比较安心。”于是周女士选择了“直接给付”的领取方式。不过到了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周女士却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1个月后营销员为了推荐保险新品,才再次提醒了她“该领生存金了”。

像周女士这样粗心的投保人其实并不少见,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存金无人认领,特别是一些年代久远的保单回馈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曾经投保了一份拥有生存金返还的保险产品,那么不妨查看一下是否到了生存金给付的时间,以免忘记。

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等拥有返还功能的产品会按约给付教育金、养老金、满期金等,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现金领取方式,同样不要忘记按时领取。

可能你会问,保险公司会寄发“支付保险费通知书”,就不能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领取生存金吗?其实,保险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确有这一流程,只是基于种种原因无法与领款人取得联系后只好作罢,这其中也有消费者本身的原因,比如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即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后通知保险公司并非难事,随着科技的进步,只要一通电话或是上网登录账号,就可以轻松修改保单通讯地址了,只是很多投保人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上面所说的生存金无人认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取得联系,而他们本身又不记得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所导致的。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于切断了保险公司与自己之间的桥梁,不仅会造成各种通知书无法送达,还可能导致本身利益受损,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像家财险这样与保险地址有着密切关系的险种,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将地址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出险后遭到拒赔。

转账支付保费要卡上有钱

地址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还可能导致忘记缴费,与忘记领取生存金相比,后果可是严重多了。对于选择分期缴纳保费的投保人来说,按时完成支付任务需要很细心,即便采用到期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可能发生问题。

“我原本是用工资卡转账支付每年保费的,单位变动后我的工资卡也换了银行,原先那张卡上的余额全都被我提出来了,结果到了今年缴纳保费的时候,因为卡上没钱,保险公司就没有收到保费,结果我的保单被停了。”网友“小郁”可不止一点郁闷,“保险公司还说,要想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所有的投保流程还要再走一遍,保费还可能更贵些。”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送达是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更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平、公正。但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面临“送达难”,并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何破解“送达难”,逐渐成为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送达难”问题,各级法院和法学界相应提出各种构想、方案,如放宽留置送达条件、扩大签收人范围等。本文在综合我国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法学界提出的理论构想、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现行送达体制下构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破解“送达难”。

论文关键词 送达难 送达地址 确认

一、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诉前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予以认可,司法文书材料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该制度的构想是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诉讼前的延伸。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的做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式提出“诉讼地址确认书”制度。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意义在于自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后再次确认推定送达原则。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仅是将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措施,提前到诉讼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填写。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想另一个立足点是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是现今学界的共识,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题中之义。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可以自主约定发生诉讼后的送达地址,这正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综合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特点和实践经验,笔者对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作如下定义:当事人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基于自愿原则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约定送达地址,若发生纠纷,法院可以依据该地址进行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签收的,自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内容分析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个要点:

(一)适用范围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于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方为强势的国家机关,没有必要进行送达地址确认。人身关系属性的民事活动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虽然在关系发生时可以预见可能产生纠纷,但是在人身关系发生时约定送达地址与人类情感相悖,即便作此规定也没有人会选择适用,因此也没有设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必要。

(二)适用原则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必须基于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没有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非己所愿的行为。送达地址确认应当在双方友好协商下进行约定。

(三)附条件生效性质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目的在于进行诉讼时可以对送达地址予以确认,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该条款方生效。

(四)表现形式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表现形式为书面形式,可以包含在合同条款中或签订独立合同,但应当有收件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果双方约定的书写地址不详,如仅约定到某某街道,则法院应当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并且条款应明确告知条款性质,让当事人清楚填写后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若因本合同发生民事纠纷,本人确定如下地址为诉讼期间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上述确认地点寄送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若发生变更,本人将更改合同或告知法院,未及时更改、告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等。

(五)法律后果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法律后果与现行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法律后果一致,即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适用范围在于民商事案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可以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于众多条文肯定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地创造其相互间的私法关系。“所以未设明文,乃视为当然也。” 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每个人都需要私法自治制度,只有这样他才能在自己的切身事务方面自由地作出决定,并以自己的责任处理这些事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与协议管辖制度一样,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程序,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非硬性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二)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加重了债务人在进行诉讼时确保所提供地址的准确性和变更后及时告知的责任。债务人担负债务提供明确联系地址予债权人,若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债权人,这项制度加附在债务人的义务本身亦是善意履行债务的要求。因此,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三)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符合推定送达原则

推定送达是国际通行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留置送达制度和公告送达制度是推定送达的集中体现。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诉讼之前的延伸,符合推定送达原则。

四、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优势

(一)有效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性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拖延诉讼时间

当今中国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道德体系遭受到了极大挑战,我国民众因社会变革迅速,尚未培养出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社会诚信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只是依靠传统道德和法律规范来约束,如此难以避免钻法律空子的“老赖”或失信人员的出现。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可以在源头就将债务人躲避送达的想法中断。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便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只要按照送达地址通知,即可直接安排开庭时间,进行案件审理。另外,明确当事人居住地址,可以有效避免管辖权争议。民事纠纷大多规定按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至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被告常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项制度由被告对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予以确认,明确了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民事送达制度中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司法实践中登报公告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变相利用拖延诉讼时间的做法将无法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保障债务人的实体权益,避免债权人恶意虚假诉讼

市场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公有制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模式,普通民众不再局限于固有土地,各种新兴职业的出现和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求学人员,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与经常居住地址不一致是普遍现象。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来确认管辖法院的重要原因。

人口流动性大,不仅造成“送达难”,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诉讼欺诈的契机。我国现行送达体制下,被告经常居住住址一般由原告提供,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一般送达地址为被告身份证住址及原告提供的经常居住地址,在上述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措施。在被告缺席情况下进行判决,基本等同于进行一个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的程序而已。

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避免诉讼欺诈的发生。由当事人自行提供送达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要求更改或告知法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减少法院“送达难”,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送达问题已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让本就人手不足的法院系统常常因为人员问题捉襟见肘。进行送达意味着需要两名法院干警和一名驾驶员花费半天的时间在外奔波,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让这种配置显得有点奢侈,因此有些法院出现乘坐当事人车辆或者送达方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抵触情绪,甚至引发信访或者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瑕疵。

而且,现行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留置送达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法院已经向其有效送达过法律文书的当事人,这意味着法院已经花费司法资源在首次送达上,而法律文书的首次送达正是民事案件送达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构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以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式将确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时间提前到首次送达之前,并且赋予该种约定或者确认该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解决“送达难”问题、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良好途径。

(四)无需更改现有法律规定,避免立法冲突

相比其他解决“送达难”的举措,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优势在于并未违反任何强制性法规,与其他现行送达制度也没有存在冲突,无需修改现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予以认可。在各地法院积累实践经验后,再建议修改法律条文。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范文第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培训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订立。

根据公司()发(司)字第()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培训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派乙方赴________进行国外培训,培训期计________天。

第二条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将培训中所学之操作技术、工程技术、管理技术及文件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条公司根据支付培训费数额,要求乙方必须在公司服务伍年,作为签订本培训合同之条件。

第四条乙方若在服务年限内自动离职或辞职需向公司退还一切培训费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培训交通费、住宿费、餐食费及其他培训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即某方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培训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附件

9.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或请双方同意的______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范文第4篇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 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 **采购条件

3.1 双方进一步承认,在****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 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 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 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 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公司协商并在****公司登记其将向****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 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 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 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 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 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公司地址变更通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铁塔公司 需求 规划 4G网络

一、规划概要

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信息通信技术发生深刻变化、发展最快时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历来是维护国家安全、增强综合国力和丰富公民生活的关键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国家竞争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通信基础设施作为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对推动“宽带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动“互联网+”战略实施,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将有利于减少电信行业内铁塔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提高行业投资效率,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增强企业集约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从机制上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同时,为了更好的引领铁塔公司由被动满足需求走向主动营销,最终达到需求与规划的平衡,有效衔接国家 “十三五规划”,积极将铁塔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确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地位,引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铁塔公司有必要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原则

通过研究三家电信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及其网络发展指导意见可以了解到,三家电信企业未来网络布局和各自的发展策略。

移动公司在其规划期内要积极应对竞争,实现三领先和一确保,进一步“做广、做深、做厚”。网络覆盖重点逐步由广域覆盖延伸至深度覆盖,按需进行多站型分场景深度覆盖规划建设,实现从水平蜂窝结构向立体异构网结构转变;同时与市场用户终端策略相匹配,科学评估网络状况,适度超前规划网络容量,以用户感知作为出发点,采用多样化容量提升手段保证网络容量。

联通公司将会在实施“移动宽带广覆盖专项”的基础上,开展LTE覆盖滚动实施,聚焦高速数据连续服务能力提升,迅速完善4G网络,打造4G精品网,提图1 电信企业需求收集与整合流程图升移动网络竞争力;积极推进3G网络轻载减负、优化调整;推进2G终端向4G终端的更新换代,坚定推进2G减频,择机安排2G退网。

电信公司将会加快网络转型,由3G/4G协同发展转变为4G发展为主,至2016年底基本实现4G网络全覆盖,承载移动业务全IP化转型。发挥制式优势,持续完善乡镇以上深度覆盖,改善城区网络小区边缘覆盖。随容量需求升级载波聚合,打造用户体验比较优势。

根据移动通信网络发展状况来看,目前移动4G网络发展最好,已基本完成重点行政村的网络覆盖,联通其次,电信最差。考虑到三家电信企业4G网络制式的差异性及未来市场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结合上述三家电信企业发展策略,铁塔公司在基于集团关于规划需“遵循近细远粗、统筹规划、深化共享、主动牵引、创新发展等五大原则”的前提下,以电信企业4G网络发展为导向,4G目标网为基础,编制各地市站址规划。对于移动需求,应充分考虑共享联通和电信已使用的站址,新建站址需求也应充分考虑电信和联通近3年来的需求,尽可能共建,严格控制独建站址数量;对于联通需求,应优先在自有2G/3G站址上进行4G网络建设,以共享移动和电信已使用站址为主,以共建为辅;对于电信需求,全部按照共享现有存量站址资源,原则上不再考虑独建。

三、规划流程及方法

在站址规划编制方面,铁塔公司应遵循“先存量后新建,需求+预判相结合”的原则,将站址规划工作分为电信企业需求收集与整合及铁塔公司主动预判两部分,输出电信企业需求整合站址库、主动预判站址库,结合存量站址库从站址密度、站间距、仿真等角度验证规划准确性,最终输出规划站址库。

3.1电信企业需求收集与整合

在对电信企业需求进行收集整理后,将需求站址与存量站址库按照不同场景下现有平均站间距进行整合,确保站址布局合理。同时参考存量站址库中的共享评估结果进行站址评估,并区分直接共享和改造共享两种情况。利旧改造存量站址无法满足需求,确须采取站址新建方式解决时,应将距离相近、覆盖目标相似的需求加以整合。电信企业需求收集与整合详细流程图如图1所示。

需求收集与整合过程中需遵循的原则:

1、分类评估,初步掌握各个存量站址的可共享能力及共享条件。

2、存量站址可用性受限时,应充分考虑挖潜改造方式,优化其资源承载能力。

3、优先考虑存量共享,其次考虑新建共享;

4、两家及以上在相近位置区域提出建设需求时,应进行资源整合,实现共享;

示例1:某地有一电信企业站址需求(联通需求1),在其附近(城区130米),有现有其他电信企业的站点(移动现网站2),在满足机房、天面、隔离度和站址偏移控制量的前提下,利旧现有站址满足新增需求。如图2所示:

示例2:某地有两个电信企业站址需求(联通需求1,移动需求2),两者相距距离为100米,且在其附近未有满足覆盖要求的存量站址,则在考虑两家站址偏移容限范围基础上,兼顾两家网络建站效果、社会效益、工程难度及造价等因素,选择综合最优的站址位置新建共享,进而避免重复建设。如图3所示:

3.2铁塔公司主动预判

充分发挥需求预判的价值,提高需求整合效率,在电信企业规划编制前,铁塔公司根据城乡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并通过研究三家电信企业网络发展策略、使用网络优化等技术手段主动预判电信企业站址需求,提前获取的站址资源,主动向电信企业推介。作为引领电信企业需求的重要手段,主动预判主要分为基于网络差异性存量站址需求预判、基于网优数据的需求预判、专项规划和分网格需求预判四部分。

3.2.1基于网络差异性存量站址需求预判

由于三家电信企业在市场发展策略(竞争)、网络建设周期、网络制式及频段等方面的差异性,加之政府相关部门对共建共享考核力度逐年加强,各电信企业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较大差异。铁塔公司对三家电信企业站址资源接收后,如何挖掘、盘活现网站址资源以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是铁塔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在基于网络差异性存量站址需求预判中,首先确定不同地市网格最小平均站间距,通过其中一家电信企业与另外两家电信企业间存量站址的站间距比对,筛选出大于各网格最小平均站间距的站点,三家电信企业分别输出需求站址,然后经过站址合并―去重―导入地图验证,最终输出预判站址。

3.2.2基于网优数据的需求预判

在基于网优数据需求预判方法中,针对路测中的弱覆盖路段,投诉多发的区域,MR测量中指标差的小区和仿真中弱覆盖区域,或者借助第三方力量,获取电信企业网络运行和业务发展信息、网优站址需求发现网络覆盖不足,主动预判电信企业需求,形成储备站址。

3.2.3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中的新建城区、旧城改造,高速、高铁等重要交通干线及4A级以上重要景区等区域,品牌效应强,是电信企业重点部署网络的区域,应积极掌握政府部门对不同区域站址建设要求,获取土地、房屋、引电等站址资源。同时应根据电信企业不同区域的覆盖策略、网络制式和频段、覆盖指标和容量指标等要求,结合地市对应的各网格目标网站间距和建议挂高,制定完善的站址预判方案。

3.2.4分网格需求预判

在分网格需求预判方法中,依据不同类型地市、不同网格、不同场景内不同电信企业目标网络站距要求判断各网格完成目标网覆盖所需理想站址数,结合网格内理想站址数和网格内现网站址数差值初步确定该网格内需新增站址数量。该预判方法中,首先利用“环形法”或者“覆盖半径法”查找覆盖空洞,然后利用“几何中心法”确定最优新增站址位置。

以市区为例,利用环形法,假设市区内现有网络结构的平均站间距约为300米左右。依据现有站址数据资源,通过现有站址数据资源自身的距离查找,需找第二近基站中大于600米以上的站点。所查找到的站点均为周边600米范围内无基站的站点,及该区域即为覆盖空洞的区域。本次查找到的站点作为空洞覆盖基准标记,如图4所示;利用覆盖半径法,在Google地图上以现有基站为圆心,半径150米画圆,如图5所示,找到圆未覆盖的区域,即为覆盖空洞,在覆盖空洞内结合周围站址情况,保证网络结构合理情况下,预判新增站址。

在利用“几何中心法”确定最优站址位置的过程中,根据第一步获取的覆盖空洞,查找其周围每三个存量基站等距的点,这些点围成的圆心位置即为新增站点的位置。如图6所示,A、B、C点为环形空洞外某电信企业站址,根据网络结构合理性且距A、B、C点位置相等,确认X点为新增站址位置。C、D、B点为环形空洞外该电信企业站址,根据网络结构合理性且距C、D、B点位置相等确认Y点为新增站址位置。X和Y相距较近,则红色圆区域属于优先选择区,且等距点X、Y可以合并,取圆心位置为新增站址位置。

通过电信企业需求收集与整合及铁塔公司主动预判站址,则可以输出相应的规划站址需求库。利用网格站址密度对比,网格内基站数与行政村数量占比对比,判断站址规划的合理性,同时利用仿真结果分析验证站址规划的准确性。

四、仿真结果分析

对不同电信企业的规划站址和所有物理站址(存量站址+需求整合+需求预判)进行仿真,存量站址按现网天线挂高、方向角、下倾角设置,规划站址根据规划的天线挂高、方向角、下倾角设置。如果仿真结果满足该电信企业目标网覆盖要求,则认为站址规划合理,如果不满足则需对覆盖差的区域进行站址调整,调整后再进行仿真验证,直至满足电信企业目标网覆盖要求。本次仿真以区域内网络现状问题分析、网络规划结果效果验证以及辅助网络优化调整等为目的。

以某市区内移动规划站址为例进行仿真分析,仿真市区面积为68.94平方公里,仿真地图采用市区5m电子地图。规划期内移动新增需求站址68个,其中收集需求站址42个,主动预判站址16个。

上述仿真过程中,移动RSRP规划期末≥-103dBm占比提升为5.74%,规划期末≥-103dBm覆盖面积提升3.96平方公里;规划期末RS SINR有所改善,覆盖面积有所提升,深度覆盖、空洞补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达到仿真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