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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调查报告

农药调查报告

农药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1、一般情况及临床表现

2010年7月20日约12时左右高淳县阳江镇北固村徐子标家午餐,主食为米饭,菜肴为长豆角烧鸡、炒黄瓜。共同就餐者7人。人员组成:徐子标(户主)、孙如锦(户主老婆)、徐红民(户主儿子)、徐丽云(户主女儿)、曹雷(户主女婿)、曹玉洋(户主外孙)、曹诗颖(户主外孙女)。晚餐继续食用午餐剩余的长豆角烧鸡,次日上午6时30分左右,曹玉洋、曹雷相继出现恶心、呕吐症状,无其它明显临床症状。曹玉洋症状较重,于2010年7月21日7时左右就诊于当地卫生室,给予654-2静脉滴注后症状未好转。21日下午5时左右曹诗颖亦出现呕吐症状。夜间10时左右,曹玉洋家人发现其呼吸急促,立即送高淳县阳江镇镇卫生院就诊,约20分钟后死亡。随后,曹雷及曹诗颖被送高淳县人民医院就诊。2010年07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徐子标、孙如锦相继出现呕吐症状,随之立即就诊于高淳县人民医院。经过医院对症治疗后,徐子标、孙如锦、曹雷、曹诗颖中毒症状消失,生命体征平稳。

2、卫生学调查

事发家庭位于高淳县阳江镇北固村三组徐子标家,在2010年07月20日中午前没有共同就餐史,上述7人在当日中午及晚间共同就餐,有5人出现恶心、呕吐等类似症状。孙如锦自述其自家于本月18日对其门前的蔬菜进行杀虫施药,使用药物为溴氰・毒死蜱,施药浓度0.15%;施药后至出现中毒症状前天气晴好,没有下雨;事发家庭20日晚间除徐子标夫妇及徐红民外,其余四人住一房间,使用气雾剂灭蚊后,续用蚊香熏杀,房间内药物浓度较高。

食谱:2010年07月20日午餐食谱为:长豆角烧鸡、炒黄瓜、米饭;晚餐食谱:中午剩菜(长豆角烧鸡)、粥、饼。

食品来源调查。长豆角:自家菜园内采摘,本月18日已进行杀虫施药,使用药物为溴氰・毒死蜱,施药浓度0.15%;鸡、黄瓜为阳江镇市场购买,未见同样购买者食后出现异常症状;米、家庭用调味品该户一直长期在食用。

现场状况:该农户家庭内物品零乱,调查人员在该农户的碗柜上发现未使用完的成品溴氰・毒死蜱,锅台上尚有未食用完的剩菜(长豆角烤鸡)、饼、熟的小瓜菜等食品。农户卧室内驱蚊剂的浓度较高。

发病人员与时间:曹雷、曹玉洋于2010年07月21日晨06:30出现中毒症状;曹诗颖于2010年07月21日下午5时左右出现中毒症状;徐子标、孙如锦于2010年07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出现中毒症状。具体中毒人员、时间、症状、潜伏期及转归见表1

3、实验室检测

现场采集患者20日吃剩的长豆角烧鸡、施药用剩余的溴氰.毒死蜱、饼、熟的小瓜菜、次日饺馅[长豆角(为21日市场购买)、猪肉]、调查时在中毒患者家蔬菜园内的长豆角(调查前夜间已下雨)进行检测,结果见下表2。

4、病因判断

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看,所有中毒人员均有共同的就餐史(2010年20日中午及晚上);食谱中原料有明显的农药污染来源,农药溴氰・毒死蜱为复合农药(主要成分拟除虫溴氰・毒死蜱);中毒者就住的环境中驱蚊剂的浓度较高(主要成分拟除虫菊酯)增加中毒的强度;现场采集食物样品检测结果显示:2010年07月20日徐子标家长豆角烧鸡中含有较高浓度的溴氰・毒死蜱;20日食用的其他食品、21日食用的食品及被雨水浇过的长豆角中均未能检出高于检出限的溴氰・毒死蜱。

结合临床症状及检查结果,可认定为一起因食用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5、讨论

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1][2],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我县是农业大县,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农药使用非常广泛。伴随多年的农药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生产性农药中毒呈逐年下降趋势[3],非生产性农药中毒防治工作任务突显。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虽非农药中毒的管理范畴,但在农药中毒社会防治中应增加农药污染的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正确使用和食用有农药污染的物品与食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付卫东.一起由甲胺磷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的调查[J].苏预防医学,2005,16,(01).

农药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推进农药管理法制化进程,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3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和山东省2013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药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农药检定所所长会议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大力开展农药法制宣传培训,推进农药管理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全省农药监管体系,以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整治、加大抽检力度、开展农药质量提升行动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以“依法治理,科技促进,提升质量,确保安全”为总体目标,开展“全面提升农药质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的“双提双保”行动,使全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目标是:

(一)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年底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87%以上。

(二)假证、冒证、伪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三)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确保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检打联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确保假冒伪劣及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五)抽检农药产品1370个以上,检测准确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条例》出台后,将《条例》实施前一个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地要采取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电视讲座、印发解答画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安排《条例》培训,由省负责市一级师资力量、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办理登记人员的培训,市一级负责对基层农药执法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县负责经营人员培训,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条例、负责同志熟悉条例、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条例。同时启动《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全覆盖。2012年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已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部分蔬菜主产区已经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所有高毒农药。但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宣传发动不充分、申报登记不积极、登记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以致造成登记备案不彻底、把关不严格,使登记备案工作流于形式。2013年要着力抓好“两项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经销企业和产品备案率,实行登记备案时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登记信息。

(三)深化禁限用农药监管工作。2012年通过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禁限用农药整治取得明显成效,蔬菜、水果中禁限用农药检出率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2013年要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和销售的农药行为、瓜菜果茶生产过程中限用农药使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限用农药检出率进一步降低。

(四)开展农药专项抽查行动。省农药检定所要结合农时季节,在农药使用旺季,对小麦、玉米、果树、蔬菜用药、大棚用烟剂、种衣剂、卫生杀虫剂等组织开展专项抽查行动,抽样数量不低于1370个。对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力度。通过采取市场抽检、群众举报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农药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有效成分为零;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未登记隐性成分;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内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的农药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地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坚决杜绝应付、推脱、瞒报和“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对大案要案查处有力的单位省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六)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绿牌、黄牌、红牌”分类管理。对没有发现问题、群众口碑较好的纳入“绿牌”管理,进行重点帮扶;对标签、质量违规企业纳入“黄牌”管理,全省市场抽检时必须抽其产品;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在全省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并建议农业部按法律程序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纳入“黄牌”、“红牌”管理的企业在整改结束前对涉及的产品暂不办理续展登记,并实行重点监管。

(七)做好农药“四培育”先进评选活动。继续开展“四培育”活动,树立我省生产、经营和监管领域的标兵。继续组织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赴省内外学习考察,扶持优秀农药企业和产品做大做强。

(八)继续做好农药广告和农药产品展销会的管理。规范农药广告审批程序,各级负责本区域内的农药广告监管,省农药检定所要及时公布农药广告审批文号,为农药广告市场监督提供证据。要及时了解农药广告市场形势,收集违规农药广告证据,不定期组织举报,形成违规农药广告举报制度,加强农药广告监督管理。继续组织对各类农药交易会、展销会的产品进行监管,通过对参展企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以省厅名义下发文件,组织全省农药监管机构进行查处,同时通报省公安厅,协同查处。

(九)做好各种农药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小宗特色作物用药联合登记试验财政补助;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完善示范推广补贴模式;继续组织蔬菜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做好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及农残标准制定项目的实施。

(十)推进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条例》修订出台后,农业部门主要管理农药登记和经营许可“两证”,农药市场实行全程监管,责任更加重大。随着农业部农药监管工作任务下移,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登记备案,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经营单位评估、管理,农药风险评估,农药药害调查处理等都应以农药管理单位名义开展,所以我们建议市要建立农药检定所,县有条件的建立农药检定所,也可在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农药检定所的牌子。乡镇要明确1名农药监管人员,由省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培训及业务指导。农药监管机构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禁止农业行政部门、农药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经营、推销农药,禁止向企业乱收费。

(十一)强化农药管理队伍自身建设。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各级监管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通、专业精、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努力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十二)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高度重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切实加强预警分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人员安全事故的,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救治,按规定如实上报信息;对发生使用农药后作物出现药害症状的,首先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处理;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当地政府处理较为困难的,应急预案2级以上的,要及时以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由省农药药害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调查鉴定,要做好协调工作,根据鉴定及检测结果,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提出处理建议。

做好《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强化人员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维护、样品检测、信息、配合协调等工作,尽最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认真开展信息统计和农药价格调查工作。省农药检定所要把所有农药监管机构人员、农药经营单位、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登记人员、农药登记、续展、药效试验等信息在山东农药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企业和监管单位服务。

各地要认真完成农药价格和供应情况调查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要求,每年3~12月要逐月开展例行调查工作,并分别在3、5、7、9月份进行4次全国性的重点调查。

以农业部项目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增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农药市场案件查处、管理信息“一地、区域联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把农药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市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禁用高毒农药销毁、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情况的检查,分析当地农药施用风险点,采取措施,做好正面宣传,排除隐患,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阶段性总结,发现新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省药检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监管不力的,特别是发生高风险农药和作物农药残留严重情况的,将约谈有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底农产品质量考评的扣分依据。

(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市从2013年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通过“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并以纸质文件,向省农药检定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以数据和典型事例为依据。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3)。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3~4月,组织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和工作年会,部署2013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表彰“四培育”活动先进单位,通报违规生产企业。

(二)4月,制定全省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做到全省全覆盖。

(三)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抽查活动。4月,组织小麦用药抽查;5月,对部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6月,组织蔬菜、果树用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抽查;7月,组织卫生杀虫剂抽查;8月,组织玉米用药专项抽查和种衣剂抽查; 12月,组织大棚等保护地用烟剂抽查。

(四)6~10月,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治理活动,对涉嫌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

(五)6~11月,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活动,与“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相结合,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农药经营业务基础知识,增强农药经营人员识假辨劣、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其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的能力。

(六)7~10月,对近几年市场抽检中涉嫌生产假劣农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七)7~10月,开展农药经营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数量、人员素质、资质等,为制定《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准备。

(八)7~11月,继续在全省开展“四培育”活动,加强对农药交易会的监管工作。对各市(县、区)大案要案进行宣传,典型案件给予奖励。

农药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二章药政工作职责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兽药质量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

(三)组织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国家兽药标准,审批、国家兽药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五)组织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

(六)负责进出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注册、审批进口兽药,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公布《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批准国外兽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

(七)负责审批开办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决定部管产品品种,核发批准文号。

(八)负责菌、毒、虫种的管理和进出口的审批。

(九)负责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的药政工作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中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纠纷。

(十一)组织培训全国兽药管理人员。

(十二)国家授权有关兽药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

(二)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地方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兽药新制剂。

(三)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通报兽药质量情况。

(四)负责考核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兽医医疗单位的制剂室,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规划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布局。

(五)审批已有国家兽药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兽药品种的生产,决定发给或撤销标准文号。

(六)审批国家已注册的国外兽药的进口、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负责出口兽药的出证工作。

(七)处理、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八)审批兽药广告。

(九)指导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的兽药管理工作和兽药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培训兽药管理人员、兽药监督员。

第五条地区、市、县畜牧(农牧)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和上一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兽药管理规定。

(二)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

(三)调查、处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事故和纠纷,决定行政处罚。

(四)向上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兽药监督员应具备药剂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和检验技术知识,并在国家药政、药检部门任职。

第七条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管理行使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监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执行兽药药政法规。

(二)向所属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并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可疑的兽药,有权按规定抽样送兽药监察所检验处理,并严格取缔假劣兽药。

(五)对兽药广告的宣传品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向本辖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监察、检验工作职责

第八条中国兽药监察所是农业部领导下的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兽药监察所受同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级兽药监察所的指导。

第九条中国兽药监察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的监督,抽检兽药产品和对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技术仲裁。

(二)参与国家兽药标准的拟订和修订。

(三)负责第一、二、三类新兽药、新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质量审核及复核试验,并提出报告。

(四)负责兽药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参照品和生产、检验用、毒、虫种的研究、制备、标定、鉴定、保管和供应。

(五)开展有关提高兽药质量、制订兽药标准、检验新技术的研究,承担国家下达的其它研究任务。

(六)负责国家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工作。

(七)调查兽药检验工作,了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兽药质量的意见,掌握全国兽药质量情况。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和生物制品厂监察室的质量监督工作。

(九)培训兽药检验技术人员、推广检验新技术。

(十)开展国内外兽药学术情报交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工作,并定期抽检兽药产品,掌握兽药质量情况。

口岸兽药监察所还负责进口兽药的质量检验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兽药地方标准,参与部分国家兽药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三)负责兽药新制剂的质量复核试验,提出试验报告。

(四)调查、了解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指导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制剂室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并协助解决技术上疑难问题。

(六)负责本辖区兽药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七)开展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标准、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兽药产品的审批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厂生产兽药产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申请批准文号,申请批准文号须提交下列资料、样品:

(一)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配方及原料、辅料的标准(一式两份);

(三)生产工艺(一式两份);

(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一式两份);

(五)三个批号的产品样品,送检量为一次检验量的3-5倍(附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检查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受理的,经签章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应在3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兽药监察所收到畜牧(农牧)厅(局)已审核的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和送检样品后,按规定的兽药标准复核检验产品样品,并提出检验报告送畜牧(农牧)厅(局)和申请企业。合格的,经畜牧(农牧)厅(局)审核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

兽药监察所应在收到兽药产品生产申请表和送检样品后60天内完成复核检验工作。畜牧(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十四条兽药监察所对送检的产品样品要留样观察。有效期限的产品应保存到有效期后1年,一般药品应保存3年。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制定的兽药优级品企业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定及兽药监察所质量复核合格的可申报省优产品。被评定为省优产品的,经中国兽药监察所质量复核合格后,可申报部优产品。

第五章兽药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各级兽药监察所应通过产品检验、生产现场调查和抽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兽药,进行兽药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兽药监察所检验的兽药必须填写检验报告单,列出各项检验结果及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应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检验报告单报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八条抽检外地生产的兽药,发现不合格的或质量有疑问的,应报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由畜牧(农牧)厅(局)做出处理决定或会同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之间对兽药产品的检验方法或兽药质量的评定有分歧意见时,可共同会检或报送中国兽药监察所仲裁。

第二十条兽药监察所对辖区内生产的兽药产品,应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标准、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情况、不良反应、用户反映、质量情况和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兽药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兽药监察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报告制度;

(二)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检品收办、检验、报告、登记、收费制度;

(四)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标准品、标准溶液保管、制备制度;

(六)品、毒剧药品保管制度;

(七)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八)药品、试剂、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九)动物饲养管理制度;

(十)安全保密制度。

第六章兽药质量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兽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三方,对兽药质量有争议时,可在药品有效期内或负责期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申请质量仲裁。如果兽药争议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争议方省级畜牧(农牧)厅(局)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论的可向农业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接到兽药质量仲裁申请后,根据申请仲裁的内容,可直接裁决或指定兽药监察所进行仲裁检验后裁决。

第二十四条兽药监察所接到畜牧(农牧)厅(局)指定的检验仲裁任务后,要向与仲裁相关的各方进行调查,了解发生争议的实际情况,制定仲裁检验方案,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十五条抽检样品要根据仲裁检验方案,从发生质量争议产品的同批未开封包装中抽佯。如果投产品已用完,可抽检生产企业留样观察的样品。如果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留样观察,无法验证产品质量时,仲裁机关可根据申请仲裁一方提供的样品检验结果进行裁决。

兽药监察所应会同争议各方共同进行抽样。抽样必须从同批产品中随机取样,产品残存数量较多时,应从5个包装中分别抽样,混合后检验,样品要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兽药监察所根据仲裁检验方案,必须按该产品标准(以国家药品标准、地方标准的顺序)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单,报送畜牧(农牧)厅(局),同时分送有争议的各方。

第二十七条畜牧(农牧)厅(局)应根据兽药监察所的检验结果(如需做动物试验的,还应根据动物试验结果)作出裁决。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受理质量仲裁申请的畜牧(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或试验结果后,30天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中的一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的裁决不服时,可向农业部申请复裁,由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最终仲裁检验,报农业部裁决。

第二十九条裁决机关受理仲裁案件后,对有争议的残存产品,在仲裁期间应予封存,不准销售或使用。

第三十条仲裁经费(包括产品检验费和动物试验费等),应由责任一方承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伸裁机关裁定,按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章违章兽药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以上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本辖区内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违章兽药案件。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收的假劣兽药,应会同有关部门并有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销毁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查处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先行封存,待取得检验结果后,再按规定处理。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封存待查的兽药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30天内作出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查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销售的违章兽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将兽药检验报告单和处理意见通知产地或销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执行处罚。违章兽药由查获当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农药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北京,2012年4月11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天福茗茶的碧螺春、张一元和吴裕泰的茉莉花茶等茶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灭多威;而被调查的九家茶叶品牌的18份茶叶上均含有至少3种农药残留。

4月23日,一个令业界更为吃惊的消息传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了其最新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

绿色和平呼吁这九家国内茶叶企业和“立顿”立即对供应链进行整治,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立即停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减少茶叶种植中的农药使用量。

“中国的茶叶消费量居世界之首,而我们的调查,是在消费者最常喝的茶叶里发现了多种农药,”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婧说,“这些茶企在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绿色和平先后在北京、成都和海口对九个茶叶品牌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这些品牌包括:吴裕泰、张一元、中国茶叶、天福茗茶、日春、八马、峨眉山竹叶青、御茶园,以及海南农垦白沙绿茶。绿色和平随机购买了价格在60元至1000元一斤的18种茶叶,品种涵盖了绿茶、乌龙茶和茉莉花茶等。此外,绿色和平于2012年3月在北京随机购买了四份“立顿”牌袋泡茶,品种分别为红茶、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这些样品均被送至具有国家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被调查的九个品牌的所有茶叶样品上均含有至少3种农药残留,检出的农药种类总数高达29种。其中6个样本含有10种以上农药残留,而日春803铁观音竟含有多达17种农药残留。同时,“立顿”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样本均含有农业部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此外,“立顿”铁观音被发现含有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禁止使用在茶树上的三氯杀螨醇,而“立顿”绿茶则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茶树上使用的硫丹。

“要解决茶叶上的农残问题,农药减量势在必行。”王婧说。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茶叶生产中的农药使用的问题,并开始制定农药减量政策。2011年6月农业部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将全国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20%”。2012年1月,农业部又明确提出“今年将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提高蔬菜、水果和茶叶的绿色防控覆盖率”。

此次调查同时发现,天福茗茶的碧螺春、张一元和吴裕泰的茉莉花茶等11份茶叶被检出含有农业部明确规定不得在茶叶上使用的农药灭多威,而八马和日春的四种铁观音则被检出同样在茶树上被禁用的农药硫丹;同时,在海南农垦的白沙绿茶上,还查出国家早在2009年便明文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氰戊菊酯。同样,“立顿”四份样品共含有17种不同的农药残留,其中绿茶和铁观音上的农药残留多达13种,茉莉花茶中亦含有9种农药残留。这17种农药中还包括有7种是欧盟尚未批准使用的,例如硫丹、三氯杀螨醇和联苯菊酯。

“‘立顿’自己宣称只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虫剂,使用最少量的化学药品,但事实证明,这些承诺都是空头支票,”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婧指出,“‘立顿’的市场遍布全球,它很清楚,这样的茶叶若是在欧洲,肯定是不允许出售的。也就是说,‘立顿’正在将这些达不到欧盟要求的产品卖给无数不知情的中国消费者。”

灭多威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剧毒农药,研究表明长期暴露于该农药会破坏人的内分泌系统。而硫丹毒性高且能在人体内累积,低量接触就能产生急慢性的影响,可能影响男性生育能力和胎儿健康。

农药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抓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保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目标, 以强化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提高广大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为重点,以完善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为抓手,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目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和用药水平,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科学用药,降低农药残留,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行动,实施“八项清查”行动,使全省农药质量有所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用药水平显著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药害事故引发。具体目标是:

(一)清查农药生产企业。对涉嫌违规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对农药登记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处理情况进行清查。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二)清查作物用药。对主要作物用药进行清查,向农民推荐小麦、玉米、蔬菜、果树等作物主用农药;对小宗特色作物无药可用进行调查,采取财政补贴登记试验,使我省特色作物有农药可用。

(三)清查农药经营单位。对全省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开办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清理,对不够条件的经营单位建议工商部门取缔农药经营资格。

(四)清查农药经营登记备案。确保全省农药经营门店经营农药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并将备案产品张贴上墙公示。

(五)清查禁限用高毒农药。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全部实现定点经营和政府储备制度,做到实名制购买,实现可追溯管理;推进高毒农药废弃物的回收。

(六)清查农药广告和展销会。各地负责本级媒体的农药广告、展销会的审查和监督,整顿虚假、误导农民的农药广告。

(七)清查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使用农药。规范农药购进、分销、使用程序,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药使用登记制度。

(八)清查农业部门履职农药监管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农药,已涉及的通过改制、出售等形式与农业行政部门脱钩。明确农药监管机构、农药经营门市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人员。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9日~3月30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各种媒体,通过在《农业知识》杂志上开展大奖赛、设立百日整治专栏等形式,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影像、报纸有文章,期刊有专栏,大力宣传开展百日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整治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农药质量安全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6月15日)

3.农药质量整治。一是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农药生产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业部和山东省农业厅近年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包括已吊销登记证或专供出口的产品)。三是对韭菜、生姜、芹菜等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农产品进行暗抽。由此追溯农药使用情况,发现有使用高毒农药等严重问题的由分管厅领导约谈农业局局长。四是加大农药执法力度。通过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抽查、群众举报、农业部通报等手段,发现制售假劣农药信息,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农药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对于添加高毒农药,滥用高毒农药,价值比较大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五是清理整顿涉嫌违规企业。根据在全国和全省植保信息会上搜集的线索,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窝点”非法生产农药行为。六是对抽检问题较多的农药生产企业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度。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由山东省农业厅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续展登记;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在全省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产品不得纳入政府招标行列,并建议农业部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4.农药经营整治。一是经营单位调查。全省开展农药经营单位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名称、地址、人员状况等,建立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开农药经营单位有关信息。各市要认真填写农药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并按时上报。二是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扎实推进农业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项目,以项目为依托,建立全省高毒农药监管网络平台。进一步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溯源管理,构建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着力抓好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保证经销单位和农药产品100%备案,登记备案时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产品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信息。四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在去年推广农药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五是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充分利用农业科技培训项目,定期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政策、技术、知识和诚信等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六是强化农药广告、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各市要对电视、电台、报刊的农药广告进行集中检查清理,发现有违规刊登农药广告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刊登媒体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农药展销会的监管,通过对参展企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并进行重点监管和严肃查处。

5.农药使用整治。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研究制定并公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推荐品种目录,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使他们掌握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标准的用药记录本,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易违规使用、易产生药害、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推进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补贴。继续扎实开展农业部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补贴项目,总结完善示范推广补贴模式。各市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上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路子。四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农药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农药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工作,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五是制定规范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记录表格,对鲜食农产品基地的农药使用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5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