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以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并将成为今后各国经济发展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各国政府在不同阶段都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一定扶持办法,尤其在税收方面,获得良好效果。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了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将一部分政府收入让给企业,帮助企业降低技术创新成本、提高收益、增强发展积极性,进而将科技成果转变为强大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完善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手段

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凡是执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避免出现泛滥优惠。但是培养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企业范围,也应注重加强对具体项目、产品或环节的优惠,这样除了一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之外,还可通过某一个具体项目带动整个企业发展;②允许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的提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其销售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并在重点扶持项目上适当提高比例,这种方式比过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方法更便于操作;③可将科研培训费用据实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职工教育经费提高了比例,但是由于研究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培训费,如果全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有失公允;④建立企业税前科技开发准备金。对于一些正在发展,但是规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其一定比例的收入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避免由科技研发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造成企业失去了科技发展的信心。

二、税收的间接性优惠转变

间接性优惠对税收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利于促进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我国应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尤其对企业科研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装置、设备、房屋等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基础上给予优惠。也就是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根据一定比例特别折旧,如果采用国产设备,还可获得更多优惠,让企业后顾无忧,更好地加大科技发展步伐。经实践经验证明,通过加速折旧的办法,可有效促进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因此,在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方面,应充分考虑加速折旧,尤其允许一些特殊企业自由折旧。另外,以当前社会风险基金的发展状况来看,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开发基金,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投资额实行计提,且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开发技术风险,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到科学技术投入、科技设备更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实现高科技产业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在我国过去的科技税收优惠方面,大多关注企业税收,而缺乏对个人收入的优惠考虑。以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通过给高新技术产业个人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有保障作用。因此,以我国当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努力:一方面,鼓励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风险投资,对于个人由高新技术产业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升个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鼓励个人加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对于企业中的高科技人员,可减免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如实期免税或者定期减半征收等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鼓励与支持,将更多的社会资源倾向高科技人员,提高科技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四、地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限于一定区域的企业范围内,实际上应转向具体的开发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处于高科技产业区,都可获得税收优惠。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东部地区等改善过去直接优惠政策的方式,以间接式优惠为主,在各区域内不断完善各项服务与配套措施,逐渐构建更多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初期,采取各种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进程,鼓励更多企业走上科技创新之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论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无论在高新区之内还是在高新区以外,都应该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政策倾向等,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划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并给予有区别的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投资等级制度,加大对科技成果的验收与鉴定,便于国家统一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规范性发展。

五、实现消费型增值税

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大了企业负担。因此,应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化。通过应用消费型增值税,基本所有项目都可以按照凭证中证明的税额实行抵扣,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流动性资产,都根据发票中的注明税款抵扣,实现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统一,提高增值税的监管,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担忧与成本,促进高新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并鼓励更多企业加入到科技创新发展中。

参考文献:

[1]李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涉外税务.2006(6)

[2]郭宁、汪涛.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与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7(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第2篇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现阶段“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这要求我??着力自主创新,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国内外相关研究均表明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近年来科技税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利用税收政策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系统性、针对性、优惠环节、优惠方式、激励力度和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税收激励体系主要涵盖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层次为法规,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全国部门规章,内容众多,诸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等;第四层次为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梳理。目前,促进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优惠和流转税优惠两方面。

1.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优惠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比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则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大体包含以下8个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享受减免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超额扣除;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中具体政策不一一而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职工个人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后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已实施了多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些优惠政策或多或少地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的成本,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但这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由前文的陈述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等“打补丁”形式,政出多门,缺乏全面、系统法律法规,且法律级次较低。法规出台仓促,政策简单罗列,缺乏总体规划,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间,不统一且缺乏长期稳定性,加大了企业执行难度。此外,科技税收政策激励目标针对性不强,优惠针对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容易导致企业滥用税收政策或者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不到优惠,增加企业寻租的空间,进而影响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达不到促进企业形成较强的自我创新机制和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二)税收优惠环节和优惠方式选择不合理。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自主创新成功的企业终端环节,发挥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当前技术创新最为艰难的研发起步阶段,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研究开发这些重要环节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未能发挥积极有效的“雪中送炭”作用,所以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效用有限。此外,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也不尽合理,我国目前主要使用定期减免、设定优惠区域、针对企业的税率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手段,而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别准备金、税收还贷和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面动力不足,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收益,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成本。这种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很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创新”,为了享受优惠税率而“伪高新”,这一局面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科技税收政策对人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研发人员的创新发明、技术入股、技术成果转让、高科技人才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一直激励不足甚至缺失,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基本集中在院士、特聘教授、外籍专家以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金津贴的科技人员,认定条件狭窄且门槛较高,普通研发人员难以惠及。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较于国外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总体而言,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

(四)科技优惠政策操作复杂且缺少有效后续管理机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链条较长,标准高,适用范围较窄,纳税人很难准确评估和利用,申请和办理程序繁琐、手续复杂,等待时间较长,许多设计很好的激励政策落实较难,政策红利无法凸显。此外,受到人力资源、自身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继续管理方面,税务及相关管理机关存在核实不及时、认定不规范等问题。总体而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操作规程要求以及后续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以下改进和完善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统筹不同税种之间的法规,建立系统规范的科技税收优惠体系。比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促进法》,以“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为一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为二级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为三级项目的、层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政策法案,增强相关法制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位,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税种优惠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项目或行为为优惠对象,明确其可享受优惠的范围,即“以产业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此外,制定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从研发到最终进入市场各环节的“一条龙”税收激励体系,从项目开发直至最后市场化,且可以消除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问题,增强科技税收法规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二)扩大间接优惠范围,加大间接优惠力度。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因此国外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递延、税收饶让、提取风险准备金等间接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府推行的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间接优惠方式应该考虑如下因素:利于企业设备投入和资金收回的折旧政策,利于企业科研经费投入的税前抵扣政策以及技术开发基金政策。对当前已经存在的政策我们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扩展优惠范围,延长优惠时间;对于我国还未建立的税收政策,我们要根据国情具体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惠政策。这种转变,将显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快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显著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三)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加大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力度,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应当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性技术人员的工资,允许全额扣除,并鼓励企业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活动的人力投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人员的数量和支出金额,鼓励短期内还不能盈利的企业利用该政策开展研发活动。

完善个人所得税对创新性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建议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放宽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所得、提供技术服务所得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等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优惠等激励措施,以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第3篇

一、新旧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所谓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和扶持重要产业部门的发展、引导资本注入特定的产业、项目或地区,给予特定企业或企业部门、行业的减轻或免除所得税负担的方式,税收优惠是现代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社会与经济发展目标,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激励和照顾措施,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引导企业从事国家所孤立的经济行为,有效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调节收入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进而在总体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2 新旧所得税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比较分析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原所得税税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以下几点政策:

(1)定期免税与低税率政策。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高新区内新办的并且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免征,减征政策还是低税率政策的这样的优惠幅度都是相当大的。

(2)税前扣除项目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对此有两类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优惠规定:一是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乘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如与高新技术企业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情况,第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有限额比例限制,外资企业则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这也是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一种表现。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旧的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这种预先设置区域条件的政策规定,背离了公平原则,造成了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引发了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区内的大规模迁移,加大了企业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个行政区划之间争投资、抢税源的内耗。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上述规定,概括地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迈上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突现税前优惠、兼顾税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科技创新面临巨大机遇,同时也使科技园区面临巨大挑战。

二、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2008年4月14日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正式。根据国家科技部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范围,高新技术是一个“广义概念”,覆盖的领域和行业遍及电子、医药、制造、材料、农业、能源、环境等多领域。参照国家科技部等部委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①电子与信息技术;②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③新材料及应用技术。④先进制造技术,⑤航空航天技术。⑥现代农业技术,⑥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⑧环境保护新技术,②海洋工程技术。④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在此的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申请、审查、认定、公示与备案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要经过复审,不合格会取消资格。有违规行为也会取消资格,并在5年内不予申请。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已经了解了这么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知识,以下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

2 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根据下图所示,从微观的角度看,有四个方面来影响企业,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影响,从而又影响到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下面我就试着分析一下它具体的作用。

3 企业所得税微观方面的影响

(1)对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影响。对主体的影响比较简单主要就是低税率优惠,但要求是必须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较原税法,投有了高新技术园区的地域限制了,为了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由区域税收优惠向产业税收优惠转变,更大范围的让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但是这个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的条件在上一节里对作了具体的介绍,关于这一点企业必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来调整,以符合要求。

(2)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的影响。企业既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应用者。由于科学技术创新是一项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活动,是一项商业活动,技术创新所蕴含的高额利润会诱使企业不断地尝试创新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

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等规定正是从制度上做出安排,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将事前鼓励与事后优惠相结合,给企业造成一种全程激励,为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领军力量和最大受益者创造激励环境。

(3)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风险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构架上,新税法突出了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国家新的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不分内外,不分地区,不分经济性质,均一视同仁。二是对风险投资者和高新技术企业都应有优惠政策,而优惠的重点应是风险投资者。三是适时介入与退出。为了鼓励创新和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要在投入初期的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上予以鼓励和支持,化解和释放部分风险,四是从税收政策上鼓励风险投资逐步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管理形式。

(4)针对当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见解和想法。

第一,优惠环节应从结果优惠向过程优惠转变。将税收优惠的重心由直接生产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变。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重点从以企业为主体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把在生产活动中已运用或待开发、正在开发中的技术作为优惠对象。同时,为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应建立科技项目的认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制度,在年度终了时对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测评,把企业收人分为全部高新技术项目收入和部分高新技术项目收入,按照其占总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根据全年纳税情况进行年终调节,多退少补。

第二,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要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因为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损失上,可概括为“扶弱”,它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刺激新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品结构上,可概括为“创优”,它偏重于引导,强调的是事前优惠,带给企业的是长期利益,值得重视。目前,国际上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趋势是: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存在很多好处的,只要企业加以利用,做好每年的税收筹划工作,那么企业一定会得到利益最大化,对社会的发展也是很大的帮助和控制。

4 企业所得税宏观方面的影响

对于宏观方面得影响就是以产业优惠政策为导向推动科技产业发展。

当今世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科技园区作为孵化、催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载体,通过实施一些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补贴、低税率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这种区域性优惠都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第4篇

一、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新法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

(三)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部分行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市场推广环节的优惠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分析

(一)政策主要特点

*.提升了法律级次。除支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外,其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均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予以明确。优惠制度的政策取向、优惠的主要对象、优惠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以法的形式明确,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法律级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定性,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从制度上遏制了越权减免和擅自减免的随意性,从而推进了依法治税。

2.突出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再规定区域限制,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的企业一视同仁地可申请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强调享受*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3.初步架构了稳定的覆盖技术创新主要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分析,基本按照“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产业化经营”这样一条路径。新法通过采取直接优惠或间接优惠税收政策,基本搭建了比较清晰的覆盖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框架。

(二)新法及其配套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缺陷

新法实施后,相关配套的具体措施正在陆续制订中。根据新法政策取向和配套措施内容,本文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促进研发政策不完善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政策缺位。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赖对人力资本的不断开发投入。从目前政策来看,除财税〔20*〕*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普通企业一样,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这一比例,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科技产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此外,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体现科技人才的价值,越来越多的公司对企业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激励。目前,期权费用在税前尚不能扣除,影响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推行。

(2)缺乏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支持。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技开发实体是一种很好的科技开发与实施转化的组织形式,它可以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进行优势互补,这种以企业投入为主,更加强调社会分工的“战略联盟”、“共同体”的模式是未来的新型科技体制。税收政策对科研院所与一个或数个企业组成的开发与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予以综合性的支持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实现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但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种组织形式缺乏相应的优惠措施。

(3)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不再实行在一定单价内(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削弱了企业研发设备加快更新的积极性。

2.以企业为优惠主体不妥当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税收激励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型,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另外,按照旧法政策规定,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技术创新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风险高,赢利能力弱,我国大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处于艰难的经营之中。如果新法依旧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盈利企业,则不仅背离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立法初衷,显然也有失公平。

3.优惠结构不合理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税收激励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初期过程来看,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即使在商品化阶段,处于成果转化初期或市场开拓期的高新技术产品,也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税收扶持。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所处不同阶段考察,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享受不到低税率优惠。比如某企业的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为*000万元,收入因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只能按25%税率纳税,税负为*2.5%;第2年该产品销售为2000万元,因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此时可按*5%税率纳税,税负为7.5%,税负差距较大。

4.在优惠方式上仍然偏重直接优惠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偏好于税率式优惠或税额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容易诱发企业寻租行为。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普遍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手段和举措。间接优惠相对具有税收的公平性和中立性,从企业的角度看,间接优惠还能迫使企业在递延纳税期内提高经济效益,比将税收利益直接让渡给纳税人更加体现税收效率原则。

但在新法政策设计中,部分行之有效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没有被采纳或没有被吸收利用。如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政策被取消,仅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上实行投资抵免;新法也未涉及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政策。

5.支持创业投资政策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风险投资”

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影响了私人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新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剩余收益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私人投资者对同一笔投资收益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其中前一环节投资抵扣带来的收益也补交了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没有完全享受到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带来的好处。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的条件限制阻碍了资本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合计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时,表明高新技术产品已处于扩大生产阶段,有着较为明朗的市场前景和乐观的盈利预期,此时风险较小;而更多投资于初创,或未成熟时期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创业资金,因高新技术产品暂时达不到总收入的60%,而得不到投资抵免的优惠,抑制了创业投资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前端即种子期和孵化期阶段投资的热情,阻碍了创业资本流向那些风险大、潜在效益高、急需资金投入的创新项目,对承担高失败风险的风险投资行为也是一种歧视。

6.在政策制订上仍旧存在随意授权立法现象

按《立法法》规定,基本税收制度必须经立法机关制订,对相关税制要素进行修订、补充,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作出调整。税收优惠制度属税收基本制度之一,立法权当属权力机关,应通过税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国务院必须在有法律明确授权下才能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制度的税收行政法规,并在成熟时应及时由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不得转授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权。对此,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订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新法执行不到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文件中了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开启了新法实施后用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先例,有损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政策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感觉。

三、国外促进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借鉴

(一)国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美国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并不限定只有软件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研究与开发)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研究开发投资的主要税收激励措施包括:

(*)研发费用扣除。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2)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年限最短的。美国还通过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私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

(3)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风险投资税率,扩充风险投资资本。从20世纪80年代,政府开始降低资本收益税税率,先从49%降至28%(*978年),后又降到20%(*98*年),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课以50%的所得税。风险投资资本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980年达6.8亿元,*993年就超过了334亿元。在克林顿当选期间,税率进一步下降,从而使风险资本激增到2406亿美元,形成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多采用私人合伙制,避免了重复征税。而正是风险投资资本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法国

法国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983年,法国《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是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抵免相当于R&D支出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后来改为,凡是R&D投资比前两年平均值增加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缴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500万法郎)。

(2)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政策。法国*985年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缴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3。

(3)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9%的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8.4%)的低税率征税。

(4)税收贷款优惠。新企业或者第一次申报科技开支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贷款,贷款额相当于在重要的一年里(创办年或使用首批开支的那一年)已申报的科研开支的50%,对于每个企业来说,包括合伙公司,用于科研开支的税收贷款的极限是4000万法郎。根据企业在这一年里增加的科研开支,税收贷款从公司当年应付的公司税或所得税中抵扣。税收贷款与公司税扣抵后,如果贷款额为负数,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3.韩国

当今,韩国的科技进步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推动韩国科技不断进步的众多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韩国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

(*)鼓励科技开发。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可提留投融资亏损准备金;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技术及人才开发费全额扣除。

(2)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3)加大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扶持技术集约性等风险企业的发展,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部分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获得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在创新环节上重视对研发的税收支持

研发是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量投入。但由于高科技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通过研发费用全额或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准备金、产学研R&D联合体或企业R&D联合体研发费用抵免税款等措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

2.在优惠对象上以技术创新项目和行为为主

创新行为是经济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因而鼓励创新的政策应始终针对特定的行为。在税收优惠措施上,不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也同样给予优惠,是各国普遍的作法。如美国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3.在优惠手段上以间接优惠为主

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

4.在政策级次上以立法规范为主

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确保其发挥出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防止税收优惠过度和优惠政策滥用,各国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严格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美国税收法典,对基础研究和产品的开发都有严格的区分。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界定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5.在项目融资上鼓励风险资本进入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从技术发达国家经验看,风险投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普遍采取了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红利免税、降低税率、立法赋予风险投资人以有限合伙地位避免双重征税等措施,确保风险投资的发展和税制的公平。

四、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为构建新法框架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支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根据税收法定、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鼓励技术研发政策

*.支持创新人才的培训与激励。将只允许软件企业培训费用税前全额扣除扩大到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知识更新频率。出台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向技术人员支付期权作为奖励措施,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准予税前扣除。使企业技术骨干分享企业技术创新带来的发展成果,体现自身价值,激发创新热情。

2.出台支持研发联合体的政策。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项目经过立项后视同企业自身研发项目,对企业支付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企业对科研院所的研发仪器设备捐赠不受*2%捐赠限额的限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对联合体研发的技术项目,核心技术归属企业与科研院所共有、或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但享有使用权的,可对该技术项目产生的收益按*5%优惠税率征税。

3.实行灵活多样的加速折旧方法。明确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允许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由企业选择,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4.适时建立技术创新准备金制度。准许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创新准备金,提取比例在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内,幅度由企业根据科研投入的情况自主决定,报税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技术创新准备金在提取后的3年内必须继续投入企业的研发项目,否则予以征税,从而不断激发企业持续创新动力。

(二)实行以技术创新项目为优惠主体

建议适时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同时取消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60%比例)”的限制。这样不仅解决了传统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解决了高新技术产品因达不到60%比例而得不到优惠的效率漏损现象,真正建立起覆盖所有高新技术产品所有发展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明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亏损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研究和开发费用都实行加计扣除,保证该项政策的“普惠制”和公平性。在税收征管上,要求企业将高新技术产品与传统产品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按法定税率征税。

(三)松绑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

在制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政策时,应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束缚,不再规定享受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须符合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凡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只要创业公司有投资收益,而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来源于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均允许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利于创司提前收回投资、降低风险、加快资本的流动性,减少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主体市场行为的干扰,防止因税制因素导致的风险资本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

尽量消除重复性征税。在组织形式上,应允许有限合伙、基金等组织形式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在税收措施上,加大创业投资扶持力度,对投资抵免后收益实行*5%优惠税率。

(四)实施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体系

重视对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设计和运用,以体现对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鼓励、扶持和引导,使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具体建议在前文已作表述,在此不再赘述。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改变因重视直接优惠政策忽视间接优惠政策而导致的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研发的现象。

(五)完善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配套支持体系

建立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相互协调促进的支持体系。尽快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继续对技术成果转化环节发生的营业税予以免征;技术引进、设备购买和设备改造项目进口关税实行减免政策;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得实行一定幅度个人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等。

(六)建立支持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评价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第5篇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