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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模式;财务部门

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通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同时,通常能够享受到当地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创新而配套的一系列优惠及补贴政策。企业除了能够得到经济方面直接的利益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这个称号还可以充分提高其企业形象,同时也有很好的广告效果[1]。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成立初期,就试图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企业组织架构,加强财务管理和细化财务核算等方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便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当然,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实际的做法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中介机构的帮忙,通过简单的技术处理,让账务和报表从形式上符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最终通过了评审并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但企业实际管理模式和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上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对企业来讲,后期能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复审以及三年以后能否重新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一个很大的变数;对国家来讲,企业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也与最初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这一荣誉称号的初衷相违背[2]。如何借助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切实优化上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企业和国家双赢的局面,是每一个申请高企的企业管理人员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高企申报过程中,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自身的原因,其业务处理流程以及内控措施存在诸多问题或不够完善,导致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在配合上出现问题:

(一)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研发部门在对研发项目进行最初立项时,因统计口径与财务不一致,导致由研发部门主导的项目立项预算值与最后财务核算出来的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3]。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研发部门从非专业的角度,很难对研发部门因研发活动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归集完整,需要财务部门与之协调并做必要的指导工作。2.技术研发部门负责进行科技项目所对应的专利申报工作,但专利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并取得相关票据,这会导致出现项目所申请专利的名称以及内容与费用发票的开票内容对应不起来的现象。3.技术研发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费用的归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企业研发项目已经确认立项,而研发费用的归集还未开始,或者研发项目已完结但财务在核算时依然有项目费用发生的情况。4.技术研发部门确定的某一研发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没有及时通知到人事部门,使得人事部门在进行薪资核算及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时,科研人员的工资归集就会产生偏差。5.由于财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研发进程,导致研发项目所应当对应的办公费、折旧费等没有能够按照研发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归集,而是由财务部门笼统的按照常规账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导致研发部门的实际费用与账面记录数据不符。6.对于技术部门在研发过程中,因产品调试、产品试制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格品,无法作为公司高新产品销售。企业的一般做法是与下脚料等一起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点,财务部门很难对出售的这些下脚料区分哪些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只好一并将这些废旧物资的收入归入其他业务的收入,研发费用最终无法得到冲减。

(二)办公室(或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考勤工作管理不细致、不到位,没有对某项研发项目单独统计考勤,导致财务部门无法核算某研发项目的人员工资部分[4]。2.即使有对某研发项目单独统计研发人员的工时,但对于非专职研发人员(即从事研发又同时从事产品设计等其他工作)对某一研发项目的实际工时的确认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财务部门在统计此类人员的工资工时往往可能就会出现偏差3.企业兼职研发人员的考勤及下发聘书时间不明确,致使兼职人员的研发工资归集出现问题。

(三)营销部门与财务部门存在问题

1.营销部门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在营销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符合财务规范的举措,在开具相关发票时,为了讨好顾客,商品名称未按高新产品真实名称来开,或仅在规格栏中注明高新产品的代码,而明细账中又使用通用名,这就会导财务部门很难确定两者是否一致,以及难以鉴别某一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属高新收入等。2.某些集团性企业的子公司为了其企业形象,可能会使用集团公司或集团内核心公司的商标,对此类产品的收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是否可以确认为该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目前还是存在异议的。另外,企业受托为其他企业生产同类别产品,但原材料属于自行采购,原则上不属于企业受托加工,虽然这些收入全额确定没有问题,但是无法确认是否属于高薪收入,对于这类问题,营销部门也应当事先与财务部门做好沟通。

二、中小型科技企业在高企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除了上述因部门之间沟通不畅而存在的问题,中小型科技企业还可能会因为财务制度的要求不够规范和严谨,导致在高企申报过程中还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销售收入因为确认时点的不规范导致已经确认的收入不准确

财务部门对收入的确认往往尽可能简化处理,比如在他们会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确认会计收入的时点。但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属于在预收款时就被要求开发票,有的明明货物已经发出,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但发票却迟迟未开,也即账面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有可能被会被调整收入的金额。

(二)对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够细致,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和专账管理

有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财务部门将研发费用支出与其他费用支出混在一起核算,难以区分,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也没有进行相应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

(三)不能正确区分对项目研发与生产销售

有些企业因为规模或成本问题,没有明确设置研发部门,使得对新产品的试制和研发无法区分,企业投入的材料等直接领用到生产一线,这些费用是否属研发费用无法界定。

三、对高企申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应对策略

为解决上述高企申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需要企业不断优化管理模式,完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这一过程中的纽带和串联作用,通过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并提高执行能力,合理划分财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和优化财务部门自身账务处理方式,从而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1.在项目立项之初,由项目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立项小组,由财务部牵头对项目参与人员、预计使用的研发设备、项目立项周期、项目所用资金等进行合理的预算。2.针对研发人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勤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每一研发人员在某一研发项目上的研发工时进行更加合理细化的统计,在报送薪酬的同时报送考勤记录。3.研发人员尤其是兼职人员到岗后,由办公室(或人事部门)负责向研发部门落实其所在的研发项目,并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通知人员到岗情况等信息。4.研发部门可以制作研发费用专用章,由研发部的负责人对相关支出从源头上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每一笔支出在资金申请或费用报销时,标注好具体研发项目,这样财务既不会漏记研发费用也不会把本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虚列其中,真正做到不重不漏。5.营销部门在保证完成销售任务的同时,耐心向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发票的开具合理规范,发票上的产品名称符合公司对产品的统一命名规则,不做随意改动,这样,财务在核算收入的时候就能够对高新技术产品与非高新技术产品做明确区分。

(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并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

进行账务处理和核算,这些核算制度必须要能够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核算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应该通过专门设立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下还可设立“某某研发项目”做为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如下三级科目:1.应付职工薪酬:顾名思义,该项目即常规的工资薪金及各项保险等,同样,外聘或临时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2.直接投入费用:即用作核算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产生的劳务费、耗材费及试制而产生的各种费用。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用以核算专项用于某一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等的折旧费用,以及用于归集大修理支出等产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等。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该三级科目用于核算研发活动中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部分。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委托外其他科研机构或可科研人员进行本企业锁所需研究活动二产生的费用。6.其他费用:该项目核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且除上述5种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

(三)严格高新技术企业收入会计核算规范

准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并确认高新收入和非高新收入,将不同产品分别核算并结转成本,以符合准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成本的要求。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准确核算,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四、总结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对企业的账务处理和核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高新收入和非高新收入的划分是否准确,费用的归集是否合理,各项财务指标是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等,都对企业能否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起到了很核心的作用,只有财务部门在高企申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强化,对发生的相关业务从流程和制度上进行规范,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才会相应的得到规范,才能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顺利通过,并可持续长远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审定后带来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使企业与社会得到双赢。

参考文献:

[1]季晓露.财务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的关键作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199-200.

[2]侯国玲.浅谈财务工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过程中的作用[J].财会学习,2012,3:30-31.

[3]邱宁.高新企业认定财务工作关键点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7,02:92-93.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第2篇

一、总部经济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可参照此类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二)《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辖区以外聘用的,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优惠政策》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培训,是指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三、物流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及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2.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3.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中介服务业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

3.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三)《优惠政策》所称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四)《优惠政策》所称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是指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五)《优惠政策》所称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我市电子信息、汽车、医药、化工、冶金、新能源及环保等6大支柱产业以及金融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六)《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资金财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给予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资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列入企业“资本公积”。

(二)财政部门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奖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市区财政一次性补助的资金,可用于企业吸引人才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奖励性支出。

六、申报受理机关

(一)申请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返还政策:

1.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银行保险信托以及海洋石油等企业,申请一次性设立补助、增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租金补贴,高管人员奖励等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税收返还资金,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办理拨款。

2.其他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向经营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由区县财政办理拨款。

3.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二)申请享受契税免征政策:向房产坐落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三)申请享受房产税免征政策:向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四)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七、申报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总部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协议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投资者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地区总部提供母公司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自用办公用房补助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租赁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6.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施工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本人聘用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返还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最近三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资料以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年申报时提供)。

(五)申请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审批表);

2.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任职聘用书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批复复印件;

5.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本人在本市金融企业任职前埠外从事金融工作证明材料;

7.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申请人购房的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税收免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购建自用办公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按照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它

(一)申报时间: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随时申报。其他各项政策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集中申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不仅反映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水平,也体现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并在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安排。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第4篇

专项资金扶持包括:

(一)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数字出版、发行、印刷,期刊(杂志)、报纸、动漫游戏、网络视听、音像制品、演出等业务及相关管理的宣传文化单位;

(二)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对外宣传媒体和单位;

(三)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优秀文化人才所属单位;

(四)宣传文化部门所属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

(五)宣传文化部门所属重点文化设施运营单位;

(六)宣传文化部门所属转制文化企业;

(七)其他经本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宣传文化单位;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共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等。具体包括:

(一)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用于党报党刊发展扶持;主流媒体发展新媒体重点项目;纯文学类报刊发展扶持;宣传舆论导向类项目及重大新闻出版题材的策划、组织、宣传、、评估及奖励等经费;对外宣传媒体扶持及重点外宣工程经费;其他主流媒体宣传经费。

(二)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奖励和资助优秀文化人才;其他文化人才保障经费。

(三)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主要用于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扶持;印刷技术升级改造扶持;图书发行渠道建设扶持;精品图书出版及版权保护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补贴及贷款贴息;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等。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4]3号) 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部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本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部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重大项目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一般项目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第5篇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商财(2010)588号)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办法。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及其他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等。

支持对象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4500 万美元以下。对近三年给予过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开展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 号)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支持上海中小外贸企业以较少的资金、便捷的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申报条件:

1.第三方电子商务申报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对象为:应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包括使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

3.申报主体的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稳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是所申报平台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企业或者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拥有一定的中小企业和市场认可;

5.申报单位应具有ISO等相关资质认证;

6.申报单位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

7.优先考虑在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的平台企业。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上海市201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商财(2013)448号 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的维护工作。

2013年度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分两批实施。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第二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完成网上申报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材料提交给相关资金管理部门。

中小企业自申请开拓资金当年度起连续两年无海关统计进出口额的,第三年起开拓资金对其不再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项目限于境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和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活动。

中小企业申报产品认证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1个项目;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每年度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申请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一次考察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申报时必须提供出访人员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原件。

团体项目须同意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核及资金拨付申报。企业培训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参加培训的本市中小企业超过30家(含)不满50家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0元;超过50家(含)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