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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奖罚制度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范文第1篇

一、责任内容

1、建立健全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做到本子公司必须有责任人主抓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到人,狠抓落实,奖罚分明。

2、加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标准化管理。

3、确保安全生产防范基金、设备的投入。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中明确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缴交、工伤保险等制度的落实。

4、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1、本子公司开发、承建的施工项目无死亡事故(0死亡),工伤率低于0.3%。

2、施工机械机具发生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3、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率为零。

4、不造成市区电力、邮政通讯、市政设施等重大损害事故。

5、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必须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之要求达到标准化管理。

6、发生伤亡事故上报率为100%。

? 7、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 8、根据工作实际对新上岗、换岗、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率100%。

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台账每月向集团公司汇报,汇报率100%。

三、检查考核办法

1、按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办法》(见附件一),每月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档,作为年终表彰、奖罚的依据。

2、集团定期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上级检查和集团评比奖罚的依据。

四、奖 罚

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成全年责任任务,按检查考核标准,全年总分平均达到95分以上的子公司责任人奖励安全奖1000元。

2、子公司职工违犯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一人次扣罚安全保卫奖的5%。

3、子公司职工在办公及施工现场出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发现一人次扣罚安全奖的5%。

4、对子公司的安全工作按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年总分平均达不到95分者,扣罚10%的安全奖,达不到90分者扣罚30%的安全奖,达不到85分者,扣罚50%的安全奖,以此类推。

5、发生火险一次,扣罚50%的安全奖,发生二次以上,对该子公司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全年安全奖。

6、凡造成工伤事故的子公司,除扣罚全年安全奖。

7、凡造成较大安全事故,上级子公司对企业罚款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罚款。

8、强化安全档案建设,成立各种安全组织,制定切合实际的预案,做好各项安全学习、检查、制度的保存工作,以此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每发现一次档案管理不规范扣安全奖5%。

9、对新上岗、换岗、复岗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发现一人次扣罚安全奖5%。

10、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车间各执一份。本责任书??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一:《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办法》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三板;分层监管;进化博弈

一、引言

“新三板”全Q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基本完善。经过仅仅两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数量达到5129家,2015年新增3557家。2015年末挂牌数量是2013年末的近15倍,而总市值的增长更为惊人,2015年底总市值24584.4亿元,是2013年年末的45倍。但同时也存在着各挂牌公司发展差异加大的情况,一刀切的监管方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为了更好的满足不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也为了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的成本,2016年5月27日,股转公司正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将所有公司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次。按照规定,6月27日起正式施行。随着分层逐渐展开,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监管方面,“新三板”采用主办券商制度,即主办券商承担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检查主办券商工作底稿看券商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以此促进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主办券商在推荐公司挂牌后,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对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考虑到“新三板”市场的复杂性,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与股转公司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本文采用有限理性的假设而非是完全理性假设,运用进化博弈思想来分析分层制度下监管方分层监管的相关问题。

二、基础层与主办券商之间的博弈

分层制度最大的一个考验在于会否形成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即进入创新层的公司成为所谓明星企业而备受资本追捧,基础层则成为僵尸企业无人问津!因此基础层的公司有弄虚作假混进创新层的内在动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6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必然有督导成本,在公司刻意隐瞒或者伪装的条件下成本可能还不小。因此作为监管方的主办券商天然的想偷懒。所以分层制度能否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在于监管设计的合理性。

模型假设如下:1.博弈双方分别为基础层公司和主办券商,双方均满足有限理性假设;2.博弈双方知道对方各种情况下的收益。3.基础层有两个策略选择:作假和不作假;券商有两个策略选择:督导和不督导。

参数设定如下:x为公司选择造假的概率;y为券商选择督导的概率;R表示公司不造假继续待在基础层的收益;r表示造假成功进入创新层后净增加的收益;F为造假被查出给予的处罚;C为券商的督导成本;J表示股转公司对于券商良好表现的奖励;T表示股转公司对于券商懈怠的处罚。对应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令复制动态方程F(x)=0可以求出复制动态方程的不动点,也即是基础层公司的可能稳定状态。可以知道:x=0,x=1,y=满足条件。接下来需要检验不动点是否具有稳定性。稳定状态还必须对微小的扰动具有稳定性。即如果由于博弈方的错误等某种原因使得上述比例关系偏离了这些稳定点x时,复制动态仍然会使其回复到这些水平。这要求x向低于稳定水平偏离时0,也就是在稳定点处F(x)的导数必定小于0。因此对F(x)求导:

1. 当y=时,x可以取[0,1]中的任意值。

2. 当y>时,分别将x=0,x=1带入,只有x=0时,有=[ r-(F+r)y]

3. 当y

对于券商的分析和基础层一样。设选择造假的期望收益为u1,选择不造假的期望收益为u2,基础层作为整个群体的平均收益为u,则:

x对求解结果的分析:通过上面求解的过程可以得出不存在使得双方达成进化稳定的均衡解。但通过参数分析可以使得双方向着股转公司期望的方向演化。对于基础层公司股转公司自然希望其选择不造假,也即是x=0,此时条件是y>。此处的可以看做基础层公司对于券商选择督导的心理预期概率。一旦实际概率超过此概率,基础层公司更加倾向于选择不造假。那么作为监管方的股转公司需要做的便是尽量减小这个预期概率。方法有两种:一个便是加大对造假公司的处罚力度F;另一个便是减小进入创新层的收益r。此处的r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基础层公司自认为进入创新层增加的收益,这样的期望是不理性的,为了减小r股转公司需要加大普及宣传力度,让挂牌公司明白分层的意义在于更合理配置资源,无论基础层还是创新层都能得到应有投资,这样可以消除不理性预期。

同样的分析方法,股转公司希望券商选择持续督导,即y=1,这时条件为x>。此处的可以看成券商对于基础层公司选择造假的预期概率。当实际概率超过此概率,券商会倾向于选择督导。同样股转公司需要使预期概率减小,方法有三个:一是加大对于券商恪尽职守的奖励J;二是对于券商渎职增加处罚;第三便是减小券商实施督导的成本C,这方面主动性来自于券商本身,券商为了自身利益必然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因此从长期来看C降低是可能的。

三、创新层公司股东与主办券商之间的博弈

“新三板”股票交易采用做市商制度,该制度主要目的是在市场尚不成熟之时估值引导投资人发现价值,也即是挂牌公司股票价格由做市商决定。而公司的主办券商是该股票主要的做市商。很明显进入创新层的公司股票投资者难免会给予过高的估值,若主办券商只想获利,也采取不理性的估值势必会令股价偏高,这时公司原有股东可能会采取套现退出的方式。如果大量的原始股东均退出一定极大的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如此一来分层反而适得其反。因此创新层的监管同又匾。

模型假设如下:1.博弈双方分别为创新层公司股东和主办券商,双方均满足有限理性假设;2.博弈双方知道对方各种情况下的收益。3.股东有两个策略选择:发展和套现;券商有两个策略选择:理性估值和非理性估值。

参数设定如下:x表示股东选择留在公司继续支持发展的概率;y表示券商选择理性估值的概率;R为股东留下继续支持发展所获得的收益;r1为股东在合理估值下选择离场所受的损失;r2为股东在高估下套现净增加收益;w1为券商在合理估值下做市的收益;w2为券商在高估值下做市的收益,有w2>w1;C表示券商合理估值所必须花的各种成本,假定Cw2。双方的收益矩阵如表2。

对求解结果的分析:对于创新层原始股东,股转公司希望其选择留下继续发展,即是x=1,y>此时的条件是。要达到目的股转公司需要减小股东预期概率。方法有二:一是增加立马套现的损失r1,这时的方法可以是给创新层企业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的高速发展成为可能;二是减小过分高估股东套现获得的收益r2,可以采取转让股票收税的方式。

对坐市券商,股转公司希望其选择理性估值,即y=1。分以下四种情况:

当股转公司对券商无奖无罚时(F=J=0),根据上文分析,券商必定选择非理性估值,这样的结果很容易理解,因为此时高估值是其帕累托最优策略。

当股转公司对券商只罚不奖时(F>0,J=0),此时的条件是,x

当股转公司对券商只奖不罚时(F=0,J=0),由上文分析,当奖励力度C小于等于估值成本时,和不奖不罚结果一致,券商选择非理性估值。当奖励力度大于估值成本,此时的条件是x>,股转公司必须降低券商预期概率。方法有三:一是增加奖励J;二是采用递进税率增加w1,减小w2;三是减少券商估值成本C。在只奖不罚的情况下可以看到作为监管层的股转公司必须清楚地知道券商的估值成本,当奖励大于成本时奖励才是有效的。

当股转公司对券商奖罚并用时(F,J>0),当奖励J小于等于成本C时,此时的条件是x*

四、启示性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到基础层公司造假混入创新层的动机来源于不理性的预期,转股公司当然必须对弄虚作假的公司严惩不贷。但更好的方法是多派人员普及宣传分层制度知识,让“新三板”挂牌公司了解分层原因,目的。市场分层不是将挂牌公司简单地分为“好与坏”、“优与次”,而是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具有不同市场需求的挂牌公司提供与其相适应的资本市场平台,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要求和提供差异化服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给市场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于主办券商则必须奖功罚过,股转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问题解答的公告,2016年3月30日了《关于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用评分的方式促使券商持续督导,并对懈怠券商采取限制其新业务开展,暂停业务等惩罚方式。不过有罪当罚,用功也当奖,可以考虑引进激励机制。

对于创新层的监管重点在坐市券商方面,通过上文分类讨论可以得到只罚不奖、只奖不罚和奖罚并用三种方式各自可运用的手段。对于券商的收入可以采用递进税率的方式降低券商非理性估值的概率。对券商非理性估值造成市场紊乱必须给予重处,处罚大于其所获暴利。对于这一点建议股转公司可以同样采用持续督导对券商的评价方式来进行监督。如果要采用补贴奖励的方法必须要明确券商的估值成本。建议采用奖罚的方式,因为此时的补贴奖励并不多,却能更好地促进券商趋向于理性估值。

参考文献:

[1]易姣娇.我国“新三板”发展历程及其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1).

[2]谢识予.有限理性条件下的进化博弈理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05).

[3]陈浩,武彬.进化博弈理论及应用[J].商,2014(02).

[4]黄树青,孙璐璐.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定价策略的动态选择[J].上海金融,2014(05).

[5]黄梅波,王珊珊.人民币区域化进程中面临的美日挑战――基于演化博弈模型的分析[J].上海金融,2013(06).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范文第4篇

    我们将要探讨的是企业对其所辖的职工的处罚。所称企业处罚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这种处罚包括由企业作出的对其所辖职工的经济罚和特定意义上的人身罚。

    我们探讨的企业处罚不包括国家检察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企业的处罚;不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分的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也不包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对企业的处罚。虽然上述这些处罚往往要涉及到对企业中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但是仍然不在我们划定的讨论范围之内。

    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规章制度的内容是规范职工在企业中从事职务行为的。与企业中生产、管理无关的其它行为,不由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所以,也可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作为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比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其范围要小得多。

    然而,既然是一种行为规范,就必然有保证其实现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力,不是如同道德、习惯那样,靠个人的自觉约束,而是靠规章制度中的“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若无“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没有威信,就不能起到保证生产、管理秩序的作用,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这就是设立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对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缺乏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所以,对于正确运用企业处罚缺乏理性认识这是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二是在实践上有时处罚的设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处罚的运用上不得当,或是重错轻处,或是轻错重处,又或是同样的错误,受到了不同的处罚,这样必然使处罚的效果不好。只有深入理解了企业处罚的方方面面,才能恰当运用处罚达到预期的目的。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三, 是企业经济性质的多样化。企业经济性质多样化的结果是企业管理者的认识角度也有了极大的变化。有的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企业是私有的企业,处罚由自己随意设定。结果出现了我国南方某企业让工人罚跪的事。显然这种处罚是非法的。但是,只有探讨了企业处罚的一般理论,才能有力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须知,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管理者并不都是充满仁爱之心的马列主义者。其中有些人在渴望实行超经济强制。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需要重新认识企业处罚的法律意义。

    二、企业处罚规章的一般特点。

    企业处罚规章在某些方面具有法规的一般特点。如,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等。

    所谓普遍性,是指处罚规则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事,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一个本企业的职工。换言之,只要是本企业的职工,达到了企业处罚规章所规定的要件,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规章普遍性相区别的,是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决定。如,关于某某人任 职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嘉奖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处分的决定,等等。

    所谓规范性,是指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什么人应该如何行动。也可以说,规定了行为模式。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模式都包括假定和处理两个部分。假定,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处理,就是应该如何行动。企业处罚规章同样也应该具有这样两个部分。

    所谓强制性,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具有对职工的某种处罚权。企业运用这个权力把自己处罚职工的决定强加给受处分者。一般来说,在处分职工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处分决定要直接通知本人,要听取本人的意见。但是,接受处分的人,同意这个处分还是不同意这个处分,不能影响企业处分与否和给予何种处分的意志。强制性还表现在,对于处分决定不能由当事人和处分机关进行平等地位的调解。受处分者有申诉权,有请求复议权,但申诉、复议都不是平等地位的协商调解。

    所谓稳定性是指处罚规章一旦作出,就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规章具有稳定性,才使规章具有预见性,即人们在行为之前可以预料到根据处罚规章是否会受到处罚;如果受到处罚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罚。

    三、企业处罚规章的合法性原则和合法性的监督。

    企业处罚规章,必须合法。这就是合法性原则。具体来说,设定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处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两者缺一不可。

    ㈠、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

    我们所说的“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是指法律规定谁有权设定处罚规章。设定处罚的主体,按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不同,法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总的说来是两大类。一类是职工(代表)大会是设定处罚的主体,一类是企业的所有者是设定处罚的主体。

    ①、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二项:“(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可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设定奖惩办法。其中“惩”的办法即是处罚规章。而厂长只有“提出”权和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章厂长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六)依法奖惩职工;”)。

    ②、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做了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一章 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③、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十三章工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章职工,第九十一条规定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这个规定的第二条是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所以,董事会有处罚设定权。不过,董事会在行使处罚设定权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纪律等条款表示自己的意见。

    ④、对于外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 该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董事会、经理有权制定处罚制度。在制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但职工没有决定权。

    ⑤、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和经理制定,即包括处罚制度也由懂事会、经理制定。职工和职工代表同样处于听取意见的地位。

    ⑥、乡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由投资者依法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所以,职工在重大决策中的地位,仍是听取意见,而不是起决定的作用。

    ⑦、对于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谁来设定企业处罚。但是,由于企业的所有人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企业的所有人就有权力设定处罚制度。

    总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处罚设定的主体。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设定处罚的主体是该企业的权利机构或董事会、经理,在设定处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对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纪律要求、违纪的处罚,应该由劳动合同规定。

    上述内容告诉我们,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设定处罚。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主管人员、领班,以及企业的二级机构,都不能随意设定处罚。不合格的主体设定的处罚,也是不合法的。

    ㈡、处罚内容的合法性。

    处罚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处罚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处罚。第二部分是处罚的种类。第三部分是处罚的具体幅度,即处罚的档次,特别是最高处罚的档次。

    ①、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如前所述,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但是,首先,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如果职工违反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谈到对职工的处罚。如果企业对职工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不按照要求去做,也不能处罚职工。职工依法行为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十分轻微和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应该包括在处分制度内。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从直接意义上说是违反了企业的规定,从社会意义上说,也违反了国家对职工的要求。因此,这种处罚规章的设定,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规章的实际执行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四条)。虽然制定的时间已久,有些内容应该修订,但其精神和原则,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制定奖惩条例的参考。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两项原则,就应该是共同遵守的:“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处罚和行政处罚相比是低层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企业处罚更应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该条例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类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企业在制订处罚规章时,应该遵守这个条例。当然,条例是针对全国各种大小的企业和各种生产类型的企业,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企业在执行中必须依照条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处罚制度。应该将条例具体化。

    ②、处罚的种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原则规定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除上述种类以外,其他处罚都是不合法的。如,因为职工有过错造成废品就罚职工加班补活,不干完不能回家;剥夺职工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任何形式的体罚;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处罚,等等。

    ③、处罚的具体幅度。

    主要是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又如,只影响一次调整工资;在一定的时间以后要根据职工的表现撤销处分;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二是经济处罚的数量不能超过一 定的限度。如每月扣除工资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了规定的程度,也是不合法的。

    ㈢、处罚合法性的监督。

    对处罚合法性的监督应分为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和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①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

    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因为,从国家立法上来说,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各种企业都发生过企业处罚制度不合法的事件。职工的人权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必然会发生,而且已经发生。为了吸引外资,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减轻了引进外资的阻力。《意见》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关于“合同规定”是否合法,合同中如何规定对职工的处罚,没有提到。这显然是一个不足。

    笔者认为,对处罚制度的合法性监督,应该予以重视和研究,并且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的所有者站在有利地位,就会侵犯职工利益。象让工人下跪的侵犯工人人格权的现象就不会是偶然的。对处罚制度的监督,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应该在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会组织设置这样的职能。由他们负责审查下级的处罚制度。在审查时,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无主管企业、三资企业,应该在所在地的工会、劳动行政机关(政府的劳动局)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审查这些企业的处罚规定。

    ②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从各种传媒的报道,许多涉外企业的工会组织是不健全的。有的发达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企业必须招聘工会会员,这是值得我们效法的。

    四、企业处罚的分类。

    从理论上说,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和经济罚。

    ㈠、人身罚。

    这里所说的人身罚,是指对人的名誉的一种贬损性的评价和对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的惩罚性降低。后者可以认为是对职工在企业这一特定环境中人格的否定性评价。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不同的处分说明了不同的否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有申戒罚、人身罚、经济罚、行为罚。其中的人身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企业处罚中的人身罚,是特定意义的人身罚。即,不能含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是,在企业这个环境中,身分、地位所体现出的特定人格,可以成为处罚的手段。处罚不仅表现为申戒,而且表现为企业中的地位身分的降低。

    人都有对荣誉的追求。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公开的否定性的评价,由于行为人(该职工)受到了公开的谴责,无疑是对他的一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惩罚。此外还包括了资格方面的处罚。

    ㈡、经济罚。

    所说经济罚是指一次性罚款、赔偿损失和降低工资级别。关于经济罚,涉及的问题较多,我们在下面专门予以探讨。

    (1)、一次性罚款的执行方式,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这条规定,指出了罚款的数额限制。据了解,现在不少企业对职工的罚款超过了这个限额。

    (2)、对于赔偿损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做了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这一条规定有如下几点含义。(A、B、C)

    Α、玩忽职守,违反技术规程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①、行为必须是违反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是违章指挥的行为。如果行为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规章没有规定,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责令赔偿损失。例如进行科学试验时,被试设备在破坏性试验后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的情况,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公司管理奖罚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