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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建立和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改变过去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解决市场经济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城区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和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镇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大量的“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

所谓“现居住地管理”,就是指镇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村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对象(含外来人口)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单位负责”,是指镇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和方法,从服从全局、推进事业发展这一根本出发,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做到管理职能不变,工作责任不变,考核办法不变。认真制订实行和加强“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好网络,落实责任,进一步明晰管理关系

落实“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首先要切实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好一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明晰管理关系,真正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社区、单位各司其职。

(一)工作网络

1、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并确定一名计划生育专职统计人员;

2、各社区和村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3、楼组:每3-5幢楼(含村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楼、300人以上)和每个村民小组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

1、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所辖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按规范要求指导社区开展随访服务。

(3)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4)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及督促违法生育对象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

(5)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工作。

(6)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7)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村、社区居委会:

(1)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常规随访和上门访视工作。

(2)负责年度人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辖区内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及统计上报工作。

(4)帮助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报批手续,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审核工作。

(5)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及协助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工作。

(6)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签订和考核。

(7)协助办理流出人员婚育证明。

(8)做好外来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服务和管理工作。

(9)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管理台帐。

(10)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好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

3、楼组信息员:

(1)掌握和报告育龄妇女婚、孕、育、节信息;搬家迁移信息;住房出租信息;

(2)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负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为已婚育龄对象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2)配好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3)做好本单位及下属机关、企事业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无违法生育。

(4)承担本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政策。

(5)依法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居住在厂区、单位集体宿舍内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7)按有关职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相关工作。

(三)明晰管理关系

按照上述管理职责要求,各街道、社区(村)及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相互协作。所在社区(村)按现居住地管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信息的上报、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在厂区和单位内集体宿舍的人员,有关工作仍由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负责到所属社区(村)报告和办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楼座落在村辖范围内目前尚未有社区接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和服务都由所在行政村负责,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分级管理,强化考核,确保“现居住地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实施分级管理。在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镇负责向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镇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村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负责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属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类门店,由所在街道委托社区负责分别与其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

各村负责向辖区内除党委系统(单位)、大型集团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镇、街道及村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别召集所属管理责任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及楼组计生信息员参加。主要通报当月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传递有关信息,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各党委系统(单位)和大型集团企业,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定期召开下属单位、企业计划生育干部碰头会,掌握基层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下属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落实现居住地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管理到边到底。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计划生育职责

1、成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配备一名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单位(含空挂户、租房户、退休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及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和信息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员享受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2、认真做好本系统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单位和单位住宅小区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宣传栏内容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有奖举报办法和省、市、县、镇四级有奖举报电话号码等内容。

3、年初分别与下属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出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文件,将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综合考评。每季度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半年、年终各组织一次考核,兑现奖惩。督查、考核要有文件和相关资料。

4、建好本单位常住户、空挂户、流动人口的育龄群众档案。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两检”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的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处理。

5、单位分管领导、计生专干按时参加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的例会,汇报上月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规范填写统一的《阜阳市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上报所在社区。实行零报制。

6、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计生专干除要参加*镇每月召开的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相关信息外,也要参加所在社区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报本单位计生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需凭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房管部门要做好租房户的建档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

(二)*镇计划生育职责

1、充分利用广播、专栏、培训等形式,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有奖举报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民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2、督促、指导社区、单位按要求建立规范计划生育各类统计台帐,力争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上报准确率100%。

3、规范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台帐,落实信息核查、反馈制度。认真组织核对社区、相关部门上报计生信息,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计生办WIS系统,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原上报单位予以纠正,并督促其及时上报纳入管理;对人户分离、流入人口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本县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并留好存根;外县的上报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给其原籍单位。建立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帐,查验登记内容与社区居委会查验登记一致。

4、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社区例会,学习相关政策文件,通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检查相关部门、社区上月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计生办要有参加例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回执、例会内容记录簿、人员签到簿、参会场景照片等资料。

5、年初与县直单位及社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指导落实;年终对县直单位及社区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6、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有生育政策、收费标准、办证程序、政策外怀孕、生育有奖举报、居民自治章程等内容。设立永久固定的城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奖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要有登记,查处要有卷宗,处罚要到位。

7、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宣传经费、孕环检、手术经费、办公经费、专干工资要落实;切实做好城镇无单位居民、流入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工作。

8、认真做好经常性工作,确保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98%以上,统计实现零误差,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125以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95%以上。

(三)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职责

1、社区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主任兼职,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住宅小区、家属院配备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建立系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2、规范开展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培训,确保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知晓率95%以上。社区居委会、家属院、住宅小区要分别设立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栏、有奖举报箱,公布省、市、县、镇四级举报电话。

3、年初与辖区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建立规范的“三簿四类”台帐,并将当月发生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信息以月报单形式上报镇计生办,确保实现信息统计、上报零误差。

5、认真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并有查验登记,查验结果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建档,纳入管理。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力争合同签订率100%。

6、为办理有关证件的群众出具地址证明,社区有地址证明存根和登记簿,使用计划生育专用章。未提供相关证明和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暂不予办理。

7、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定期组织“两检”对象按时参加孕环检,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杜绝早育和政策外生育。

8、组织召开辖区单位、住宅小区、家属院计生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参加的例会,学习计生政策法规,听取各单位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搜集计生信息,对单位通报的计生信息认真组织专人检查,准确的信息及时进入“三簿四类”台帐;对不准确的信息反馈给提供信息单位,更正后重新上报。社区居委会例会要有参会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书回执、人员签到簿、会议记录。

9、按时完成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信息核查等任务。

三、考核

(一)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镇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镇组织对县直单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实行月调度与半年、全年检查相结合的考评办法,每次调度、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

(四)省、市检查结果纳入县年终考评。

四、奖惩

(一)完成年初与*镇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镇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有机结合政府服务和村民自治,通过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不断提高村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引入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有机统一的发展轨道,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全镇人口秘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目标。从年始,至2014年止,用5年时间,万顺村、治华村、三水村、新场社区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龙泉村、合作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村,力争把万顺村创建为市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长效机制,完善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镇监督服务的工作格局,达到“两委负总责,协会唱角,村民搞自治,主生上水平”的目的。

三、自治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自治章程。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治的“宪法”,自治制度、自治组织、自治形式都是基于章程衍生出来的。章程内容要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机结合,如依法行政、流动人口管理、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等,同时要充分体现群众意志。章程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与群众意志的有机结合体。制定章程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

(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制度。自治制度是自治内容的具体表现。自治制度项目要有针对性,内容要具体有操作性,奖励和惩处有机结合并准确把握分寸。制度要经过法定村民代表人数表决通过,用文本固定。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形式。自治形式是落实自治制度的方式。自治形式要灵活多样,以达到自治效果为目的。可以采用与对象签定《协议书》、收取违约金等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监督者和实施者,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自治组织至关重要。自治组织必须坚持村(居)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与村委会紧密结合,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自治中做到表里如一、一视同仁、内外一致。

四、主要任务

(一)镇制定《创建活动方案》,下发区级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和合格村(居)标准,各村(居)完善自治章程、制度、组织、形式。

(二)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网络。加强村(居)党支部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能力建设,强化村(居)委会的自治能力,按照“五有”(有活动场地、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在文体器材)的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形成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自治新格局。同时逐步推进村(居)计生专(兼)职人员与村(居)计生协会干部一体化。

(三)广泛宣传,调动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各村(居)要利用组长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院坝会、书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让群众对《创建活动方案》、自治章程、自治制度、协议内容、计生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违约责任。

(四)规范运行,完善档案资料。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及时做好各种活动记录和资料的留存归档,主要包括推选自治组织的有记录,《自治章程》、《自治制度》、《自治公约》和《协议书》的草稿、征求意见稿和表决通过的定稿,召开会议的记录和表决记录,协会活动记录,表彰惩处记录等。

(五)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创建村(居)。今年万顺村创建为区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村,治华村创建为区级合格村,其他村(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今后4年按年度把创建任务下达到相关村(居),2014年完成目标。

五、加强领导

(一)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在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镇计生办是本次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我镇的创建活动,对各村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为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现根据半年统计报表和市、区抽样调查情况,对我区半年来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如下: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执行情况: 上半年,全区总人口为220444人,全区总出生1070人,比去年同期多出生140人,死亡307人,净增长763人,出生率为4.8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66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为3.46‰,比去年同期增长0.56个千分点。 1.出生情况分析。上半年出生人数为1070人,其中计划内生育1070人。从报表数据看两乡(镇)、五办上半年计划生育率均为100%,但从上半年市人口计生委和区计生局抽样调查及举报调查的情况来看,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对象还存在,外出打工流出人员、非婚同居人员和流入人员,这部分人将会冲击我区计划生育率的完成,应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 2.出生统计质量分析。根据上半年市、区抽样调查情况统计,仍存在出生漏报现象,流入人口出生漏报情况较严重,市、区查出的7例出生漏报全部为流动人口出生漏报。市抽样调查3个样本点,其中金山办事处金钩山社区居委会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1例;区抽样调查的4个社区居委会有2个社区居委会有漏报现象,这两个社区居委会分别是月塘办事处南岳岭社区居委会和桂花办事处向阳社区居委会,共漏报计划内出生6例,其中南岳岭社区居委会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2例、计划内二孩出生1例,在向阳社区居委会查出漏报计划内一孩出生3例。 3.出生孩次构成分析。上半年出生人数中一孩出生914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18人,一孩率为85.42%,比去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二孩出生156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2人,二孩率为14.58%,比去年上升了0.17个百分点,无多孩出生。 4.出生性别比分析。上半年出生男孩536人,女孩534人,出生性别比为100.37,比去年同期低22.12个点,一孩出生性别比为98.69,二孩出生性别为110.81,高于正常值。今年我区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成立区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监察、计生、卫生、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两非”行为,保证我区出生性别比在正常值范围内。 5.补报出生情况分析。上半年我区补报2004年度出生173人,其中补报计划内出生172人,补报违法生育1人,补报违法生育比去年同期减少了9人。这说明报侥幸心理瞒报上年度违法出生的单位比以前少了,同时,补报的计内出生中有一部分为本地常住人口,说明少数专干责任心不强、出生底子不清。 6.农村落实长效节育手术情况分析。上半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533例,比去年同期减少309例,其中:结扎48例、上环321例、取环131例、人流引产人数33例。农村落实长效节育手术仙庾镇结扎20例、上环65例,明照乡结扎11例、上环45例,桂办结扎1例、上环11例,宋办结扎0例、上环8例,金办结扎1例、上环21例。根据报表数据,农村上半年共结扎33例,比去年同期减少11例,共上环150例,比去年同期减少112例。这说明总体上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人数正在下降,期内长效措施落实率偏低,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工作还很不到位。 2005年度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表 出务工人员,这部分人是农村违法出生的隐患,应加大追踪管理的力度。 8.计算机个案信息情况分析。近两年来,通过各乡镇、办事处计算机操作员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已完成了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的录入工作,并对台帐数据进行了逻辑校核,为全省计算机联网打下了基础。但从抽样调查和区划调整后新组建的单位进行台帐核对的结果来看,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电脑台帐的真实性和准确率并不高,电脑台帐的数据与手工台帐及实际情况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单位药具人数从电脑台帐汇总与专干手工台帐汇总相差太远,总的来说乡镇计生办的电脑台帐比办事处计生办的准确率高,社区居委会纯居民的电脑台帐比辖区单位的准确率高。电脑台帐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信息引导服务工作的质量,并且从今年6月份起乡级已婚育龄妇女帐卡数据将直接传到省人口计生委,各单位要组织进行全面、彻底的台帐核对工作,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报表数据和抽样调查情况分析,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存在不足。一是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医务人员配备未到位或不够;二是计生队伍不稳定,技术服务力量不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开展优质服务就要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化队伍,但计生队伍有不稳定因素,计生专干变动较频繁,办事处人员配备结构不合理,技术人员比例不适,难以指导社区开展优质服务工作;统计员变动多,今年又有4个单位更换了统计员,区计生局统计股成了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的统计员培训基地,新统计员业务不熟,难以指导基层开展信息引导服务工作。同时,在三、四月份开展的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由于村干部将实行月薪制,竞争异常激烈,村计生专干队伍将会有较大变动,计生资料的移交工作将会很艰难,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新专干进行业务培训。 2.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报表统计,结扎、上环人数逐年下降,服药用工具人数逐年上升,与去年同期比,结扎人数下降了584人、上环人数下降了109人,期内长效措施落实率仅为42.33%,生育一孩夫妇以上环为主,生育二孩夫妇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计生工作隐患。 3.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出现漏洞。流动人口管理是目前计划生育工作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口约束力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管理体制,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到位率低,特别是流动人口持证率、合同签订率低,因有些街道办事处没有配备专业医务人员造成“三查”率相当低。从抽样调查情况来看,虽然三月份各单位都开展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清查活动,但有的社区还是没有彻底摸清流动人口期内出生的底子,甚至对查出来的漏报的流动人口期内出生茫然不知。这说明流动人口清查还不很理想,清查不彻底,我们的计生流动人口管理也还存在一些漏洞。 4.二孩出生性别比偏高。上半年我区二孩性别比为110.81,比正常值高2.81个点,这说明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部分人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因此,应加大对“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 5.“三查”到位率与报表数据不符。外出经商或打工人员的“三查”工作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对流出育妇没按时寄回孕检证明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目前还出现了未婚女青年非法同居、怀孕、甚至生育,形成了新的隐患。 6.统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重心需下移。经过市、区多次抽样调查,出生漏报时有发生,错漏报出生的现象仍然严重,这将直接影响我区的统计准确率,务必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基层单位统计质量也是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一项艰巨任务。 7.基层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

居委会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债务,是指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所属的具有融资功能的投资公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上级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需由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最终偿还义务的债务。

第三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得举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并遵循“严格控制、归口管理、有效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镇政府、街道办举借的债务由各区政府统一归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的债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归口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的控制、举债计划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镇村债务的审批、备案、监控、审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债务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查镇、街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年度财政预决算中债务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镇、街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镇、街债务风险;

(五)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清理化解工作;

(七)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级主管农业的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村、居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村、居债务风险;

(四)负责向市级农业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五)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农业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审查村、居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全面、如实地统计本级镇村债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报送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

(四)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本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镇村债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举借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

对以下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

(一)道路建设、海堤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镇、街、村、居综合办公及活动场所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中小学校舍、公共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五)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举借新增债务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审批或备案:

(一)镇政府、街道办举借债务的,应提交镇、街债务计划书面申请,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及本镇村债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必须经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居债务计划书,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村居民大会讨论结果及本村、居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区农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各区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报送备案的7个工作日内责成其进行改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在审核或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和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镇、街和村、居向非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其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禁止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按程序举债或未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对未履行规定程序和领导干部私自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各镇、街、村、居新增债务,对各镇、街、村、居到期无法偿还的新增债务承担化解责任。

第四章镇村债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经批准或备案的镇、街级债务列入财政预决算管理,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各镇、街每年的财政决算应当全面、如实地统计和填报本级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债务纳入村、居账务统一核算,禁止设账外账,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对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建立镇村债务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报送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区要建立镇街村居债权债务基础数据资料库,加强对镇村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控,定期通报各镇村债务基本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镇村债务风险的控制

第十七条各镇、街、村、居兴建公共基础设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举债进行建设。

前款中按规定确需由镇、街、村、居配套资金的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落实配套资金来源或提出可操作的资金平衡方案后方可启动。

第十八条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结合各镇、街、村、居实际收支情况,严格执行镇村债务总额控制,有效监测和控制镇村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各区应当按照本区域内镇村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镇村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的镇村债务的临时垫付及需承担的清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镇村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及镇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机制;每年度应对镇、街财政收支平衡、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切实有效地规范镇、街财政财务和镇村债务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区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债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举债的;

(二)不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债务计划书内容举债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举债资金的;

(四)未真实、全面统计上报本区域镇村债务情况的;

(五)以虚报项目、冒领等手段骗取举债资金或镇村债务化解资金的;

(六)截留、挪用举债资金或债务化解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