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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秘书履职报告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20XX年3月,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和支持下,我通过竞争上岗走上秘书科科长的正科级岗位,主要负责党建、网络维护、提案委跟线工作以及秘书科日常工作。任职试用期一年来,因组织安排需要,8月1日前,我在秘书科工作。8月后,按照省委“扶贫双到”工作需要,我被派驻到**大柘镇凤池村开展扶贫双到工作。虽然工作分成两个阶段,但是我严格按照区政协办公室工作的总体安排,在秘书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带领下,在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与科里同志齐心协力,务实苦干,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随着角色的转换及工作重点的转变,我深知要适应工作需要,唯一的方式就是加强学习,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时刻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敏锐。为此,一年来,一是加强政治学习。特别是结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系统地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社会主义理论,接受了一次系统的马列主义教育和洗礼,一方面增强了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使自己对党的方针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提高了个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学习政协和统战方面理论,特别是有关如何做好提案工作方面的知识。派驻到凤池村后,努力学习做好农村工作理论,特别是关于省委关于“扶贫双到”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努力尽快适应工作角色转变。三是坚持以领导为师以同事为师以实践为师,认真学习,仔细研读,尽快进入角色,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确保在思想上行动上紧跟时代步伐,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不断提高服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科学性。如何管理好秘书科工作,如何更好发挥秘书科工作职能。做到为委员服务、为领导服务,为同事服务。

二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做好岗位工作

一年来,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与办公室各科室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较好的履行了岗位职责。

在秘书科工作期间,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做好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有关会务工作;2、组织委员开展好提案视察、做好委员提案的交办、督办等服务工作,撰写提案工作报告;3、协调好秘书科分工工作,做好领导服务、机关后勤保障工作。4、做好党建宣传报道、编写大事记、维护政协网站;5、作好政府采购工作以及国库支付系统审核工作。

20XX年7月起,按照省扶贫双到工作安排,我被派驻至**市**县凤池村开展为期一年以上的扶贫驻村工作。这半年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双到工作的年度及三年帮扶方案并予以实施;2、核定并公示贫困户数据,由原来的67户核定为50户。3、按照计划分别于8月及11月份分别为需帮扶的46户贫困户发放扶贫启动资金各500元,总计46000元。在区政协帮助下,贫困户2010年平均纯收入增幅为12.1%开展了两次劳动技能培训。为46户贫困共190人购买了2011年农村合作医疗,并为一贫困户申请为低保户。陪同领导开展慰问工作。4、签订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合同,将2010年下拨的30万资金中15万统一交由县规划发展村集体经济。5、改善了村委会办公环境,解决村委会饮水问题,建设了村委会图书室。6、完成凌屋到**子村道硬底化从立项到施工有关工作。7、调查核实贫困户住房困难问题,并支持其中一户贫困户危房重建工作。

三搞好团结,切实加强自身廉洁自律

一是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对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一丝不苟,积极进取,主动工作,努力完成。注意搞好团结,自觉服从大局,努力做到正正派派做人诚诚恳恳待人,表里如一,本着对事业对工作对同志对团结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办事去处人,努力把团结搞好,把事情办好,确保工作落实。

二是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我将始终自警自励,谨慎从事,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严格约束自己,立身为公,勤政廉洁,保持平常心,固守淡泊志,努力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立志在为人民服务的奉献中充实自己的人生,实现自身的价值。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接到举报后,盐边县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批示:“转箐河乡纪委,务必查明真相,给老百姓一个交代!”县纪委室按照领导批示,迅速将件转交箐河乡纪委,要求调查核实并限时上报结果。同时,为尽快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赴箐河乡,督导该起件的查办。

随着调查的深入,箐河村党支部书记陈明发侵占村集体资金,伙同村文书王宗美设立账外账以逃避上级监管,以及村委会主任林庭富对村集体资金监管失职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2010年底,箐河村“两委”换届,陈明发继任村党支部书记,林庭富当选村委会主任。然而,林庭富长期在外务工,村委会事务大多时候都是电话“遥控”处理,慢慢地,村里大小事务都由陈明发一人说了算。

2012年底,一场暴雨过后,村里的乡涧堰出现多处垮塌,县水务局在2012年水资源费和水利发展基金中划拨了15万元用于乡涧堰的维修。箐河村帮扶单位知晓灾情后,也送来水泥20吨。

陈明发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水泥用于乡涧堰及其他损坏堰渠的维修,并进行了分配。下拨的15万元资金,未经过村“两委”研究,陈明发直接与乡政府签了《项目建设责任书》,并将维修工程交给3个村民小组长实施。在维修项目结算时,陈明发按照市场价格,扣回了水泥款7700元。“工程的资金和材料都是我管着的,林庭富长期不在村里,群众也不知道县里专门下拨了维修资金。”陈明发说,他开始打起了小算盘,把手伸向了村集体资金,这笔本该上交村集体账户的7700元款项就装进了他的腰包。

2013年12月,帮扶单位再次送给箐河村水泥40吨。陈明发把其中18吨卖给了箐河村一村民,获得7740元,这笔钱未按规定入集体账户,而是留在了王宗美手中。

2014年1月,箐河村通过“一事一议”建设组道,受益企业新七一电站按照投劳折资将3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箐河村。看到这笔资金,陈明发动起了歪心思:“快过年了,村集体资金又不能随便开支,总得为村组干部‘考虑考虑’,自己也能从中得到点。”于是,他拿出了5000元给村组干部发电话费。

2014年3月,村集体资金紧张,陈明发以维持运转为由安排林庭富去想办法筹集资金。长期在外的林庭富能上哪儿去筹集资金?他只得自己垫了5000元用来维持村里运转。而这5000元,陈明发为了使用方便,叫王宗美不用上交集体账户,就留在王宗美手里用作平时村务开销。

经查,2012年底,陈明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该村帮扶单位帮扶水泥销售款7700元;2012年至2013年,陈明发与箐河村村委会主任林庭富、村文书王宗美违反财经纪律未将42740元集体资金存入规定的集体账户。

调查中,村委会主任林庭富对村里的许多项目建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一问三不知,调查人员向其出示了箐河村近几年各种账本,林庭富才恍然大悟,对自己任职以来工作失职悔恨不已。而村文书王宗美纪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没把集体的一分钱装入个人腰包”,问心无愧。调查人员反复给王宗美讲纪律、讲案例,王宗美最终认识到“不将集体资金存入规定的集体账户而直接用于支出已经违反了财经纪律”,并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2015年7月14日,根据调查结果,箐河傈僳族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已构成贪污错误、在箐河村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党支部书记陈明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在箐河村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上监管、把关不力,构成失职错误的林庭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在箐河村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的村文书王宗美党内警告处分。

作者系中共盐边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责编:冯雅可

案例点评

该案例暴露出乡村财务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村财开支不开会、不讨论,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村务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村级财务、村级重大事务、惠农政策落实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致使办事不公开、不透明,给农村基层干部留下的空间,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目前公布的履历显示,有46人曾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下乡插队当知青,或是有过工农兵大学生的经历——这成为他们的一个显著特征。

“知青”——履历中的时代色彩

知青,是“知识青年”的简称,泛指有知识的青年,也就是受过一定教育的年轻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期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知青是指自愿或被迫从城市下放到农村做农民的青年,这些青年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或高中教育,在农村的“广阔天地”度过了难忘的“青葱岁月”——“知青”二字,成为这一代人人生档案的关键词。

在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中,对于这段经历的表述各有不同,多为“农民”、“下乡”、“插队”、“知青”等明确表述。重庆市政协主席邢元敏的简历中,不仅写明是知青,还是修建襄渝铁路的民兵。吉林省长王儒林的简历则把插队经历表述为“下乡知识青年”。

而有些表述将当年插队生活的日常状态点明,如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的简历,将其称为“插队劳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项宗西的简历,把在农场青年队劳动的经历称为“下乡锻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的简历,更将其表述为“接受再教育”。这些词汇无一不带着深刻的时代印记。

下乡插队最小者只有15岁

在31个省、市、自治区现任四大班子100名省级正职官员中,曾有过下乡插队的知青经历,以及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者,多达46人。在这46人的上述经历中,可研析出当年插队最早、年龄最小等“之最”。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下乡插队大多集中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至七十年代初期,插队地点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东北、新疆、青海、贵州等边远地区。

最早的是在1965年8月,18岁的项宗西到宁夏永宁县农场青年队下乡锻炼。下乡插队最晚的,已经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当时,已经结束半年——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山东省政协主席刘伟当年分别到安徽长丰县、砀山县插队劳动时,已是1977年的三四月间。

下乡插队时,这些后来的高官们大多还不到20岁,年纪轻的不过十五六岁:最小的是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和甘肃省长刘伟平,当年都只有15岁。“大”一点的有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青海省长骆惠宁——他们插队当农民时,都是16岁。

20多岁才上大学的“工、农、兵”

与知青经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这也是那个时代的特色——工农兵大学生也称“工农兵学员”,特指在期间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群体,由于当时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学生来源为工、农、兵,因此得名。

研析目前地方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有工农兵学员经历者,多达30人,有的此前是农民或知青,有的则是工人或军人,体现着“工、农、兵”的特色。重庆市长黄奇帆16岁至22岁在上海焦化厂焦炉车间当工人,1974年被推荐到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自动化仪表专业学习了3年。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16岁时参军,当兵6年,22岁时又到北京化工厂当工人,23岁时上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23岁时到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制造系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此前,他曾当兵4年多,还当过一年多的农民。

在学校停课、高考中断的当时,能上大学,实属不易。目前省(市)正职官员中,成为工农兵学员时年龄最大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和福建省政协主席梁绮萍。1972年,张德江进入延边大学朝鲜语系朝鲜语专业学习时,已26岁。1973年,26岁的梁绮萍进入福州大学化工系学习。

这些工农兵大学生的学习经历一般为两年半到三年,也有短短一年的:浙江省长夏宝龙1975年至1976年在天津师范学院政史系进修了1年。强卫1976年在山东大学进修9个月。

5个省(市)的省级正职官员全都是知青

从目前公开的省级正职官员履历来看,仅有上海、河北、内蒙古、海南、贵州这5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正职官员没有知青经历。其他26个省、市、自治区都有“知青官员”。

其中,有5个省(市)的三或四名省级正职官员全部都曾是知青或工农兵大学生:重庆的张德江、陈存根、黄奇帆、邢元敏,辽宁的王珉、陈政高、岳福洪,湖北的李鸿忠、王国生、杨松,陕西的赵乐际、赵正永、马中平,甘肃的王三运、刘伟平、冯健身——这些“知青官员”都是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一把手。

换届后涌现更多个性化“一把手”

在本轮党代会中,各地党政“一把手”的施政报告亦更加务实。对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和现象,他们并未回避,而是正面回应民众关切,表现出解决问题的坚定立场和决心。这其中出现的一些“个性化言语”颇受关注。

“一把手”个性化言语频现 回应民众关切

譬如,广东省的党代会报告全文一万六千余字,“讲成绩”的内容不足千字。对于民众高度关注的腐败问题,提出“对腐败分子不论何人职务多高都要严惩”,表明了肃贪倡廉的坚定决心。

在14日进行的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上,对于网上的一些批评言论表明态度,认为“听到批评的声音可以使我们更加清醒”。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报告中,市委书记俞正声强调“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不得过且过”,将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的现代化。他并提出,上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在新一届上海市委常委与中外媒体见面会上,俞正声强调要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未来五年“一定不辜负上海人民的期望”。

天津市的党代会聚焦民生话题,市委书记张高丽在报告中强调,要“少说多干,低调实干,抓难点、攻难关、破难题,不说大话空话假话,不搞形象工程,不做劳民伤财的事,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微博”首入党代会报告

在各地党代会召开过程中,新媒体的作用更加凸显。各地通过“网络直播”、“微博互动”等形式,让民众第一时间掌握会议动态,揭开党代会的“神秘面纱”。各地领导层亦不断强调“网络问政”的重要性。

譬如,广东省今年对党代会开幕式进行了网上实时直播,并在随后的几天中对党代会动态进行了密集的跟踪解读。

5月14日,新一届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省委书记说,这几年连续和网民在线互动,有效地推动了广东网络参政议政建设,广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来征询民意、推动工作、实现科学决策,这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事情。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开幕式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进行了直播。在五天的会期里,“上海”中有关党代会的内容有30条左右,包括了会议快讯,党代表建议等,都是百姓关注的话题。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JiLin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JLTE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家,有关经济、科研、教育单位及有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信息、协调、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活动为宗旨,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是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推行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成果;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四)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乡镇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为制定与乡镇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八)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

(九)组织会员根据需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的考察、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本协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帮助,使其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的行业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分会。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或者起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随着办的企业均可入会;

2.本省范围内乡镇企业有业务联系的行业协会和有关事业单位均可入会。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关部门负责人。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乡镇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关心,热爱并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将在会内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定其它重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各办事机构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研究本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本会内部建设等重大事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会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乡镇企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的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微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下属单位的章程如与本会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农村秘书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 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29日《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