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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技术论文

克隆技术论文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反社会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禁区”,而设置禁区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禁区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禁区也将不再是禁区,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禁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克隆人技术 伦理 争议

0引言

克隆是一个细胞或个体以无性方式重复分裂或繁殖所产生的一群细胞或一个群体,在没有发生突变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相同的遗传结构。克隆技术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其中生殖性克隆即为我们常说的克隆人。1997年2月,英国科学家克隆出了第一只克隆绵羊“多莉”,多利羊采用的是“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它是世界上首列没有经过精、卵结合,而由人工胚胎放入绵羊子宫内直接发育成的动物个体。多利羊的诞生在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一场以“克隆人”的伦理主题为核心的生命科学伦理的争议。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克隆人技术的伦理进行探讨,以期对技术事业的推动做出一定的贡献。

1克隆人技术的伦理探讨

1.1克隆人技术的伦理争议

实际上,克隆人技术既是科学或技术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由此引来了很多研究者分别持支持和反对的观点。多利羊的诞生引发一场世界伦理之争。赞成克隆人技术研究的人认为,克隆人技术将能给人类带来很好的发展,有益于人类的进步,一方面,克隆人技术可使人们认真考虑对人类的基因进行改良优化。人们可以在基因库中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利用和组合优势基因,筛选和淘汰劣势基因。另一方面,克隆技术能够改变人类基因中一些具有严重缺陷的基因,防止下一代遗传病的发生。克隆人技术可以用于治疗疾病,可以利用胚胎干细胞克隆人体器官,以供治疗疾病,并可以解决器官移植供体不足问题,总之,它潜在着不可估量的医疗价值。然而有大部分的人反对克隆人技术,甚至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恐慌。多数学者和科学家采取了坚决的抵制态度,总结起来,主要由于技术风险,毕竟克隆人的技术还并不成熟,且是技术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人虽然也是动物,但显然比羊高等的多,其基因序列比其他的动物更复杂,所以克隆人比克隆羊成功的概率还要低很多。

1.2克隆人技术争议的伦理探讨

克隆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科学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以克隆技术为借鉴,深入的探讨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从核心价值观看,尊重生命是主要原则,从技术价值角度看来,科技应是人类用来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工具,是为人类谋福利服务的,其价值理应在此。首先,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是不伤害原则,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伦理上首先应该尊重每一个生命的存在,不伤害原则是根本性的原则,也是一条底线,在任何情况下这条底线都不能逾越。其次,从本质上来说,科学就是人类发现并掌握的自然界中的客观真理,科学的本质是自由,科学的发展无极限,但是,当科学研究集中向生命科学领域,并且研究成果可能对人类生命自身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强调说明的是科学自由是有限度的,科学自由是有条件的。科学并非无,科学的自由并非无限度,但当科学的研究对象变为人类主体自身或与人类自身的生存密切相关时,科学就不再是绝对自由的。

2总结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技术的恐慌,但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这种恐慌,实质上是对错误运用技术的人的恐惧。无论是否支持克隆人技术的观点多么充分,克隆人技术都有可能对自然、社会、和人类带来危害,但这并不是阻止其产生和发展的理由,就像一个婴儿出生长大后有可能会犯罪,但不能阻止其出生的道理一样。克隆人技术的研究永远不会停止,因为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是永无止境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采取辩证、理性的态度来看待克隆人的技术争议,人类社会的发展告诉我们,一项技术是否有益于人类的发展,关键在于怎样看待和采用它。提倡科学道德伦理,不是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伤害,为此要禁止生殖性克隆技术,提倡对人类有益的克隆器官的研究和生产,对于以生殖为目的的克隆人研究应该从社会、伦理、政策、法律上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规范科学家的行为。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让它对人类更加有利。最后,克隆人技术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应该一味地去禁止、反对克隆人技术,而应该使它在整个社会系统的保驾护航下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克隆人; 技术; 华而不实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human cloning” is a popular term. There is deeply flashy and without substance behind human cloning. How to treat the technology of human cloning? We ought to create what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better development of biotechnology. We only need calmness, solidness and order.

Key Words: human cloning;technology; flashy and without substance.

引言

作为科技哲学的学习与工作者,我们一直关注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我们总感觉到生物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状况及健康关怀密切相关。由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还不能给我们更多的经验事实来显示它对社会的巨大作用,人们对它的认识只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理论推测和美好展望阶段。作为生物技术领域之一的克隆技术,它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可能是很深远的,但是这些年来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多半停留在观念与假想阶段。

关于“克隆人”问题,自1997年以来,不仅是一个科技热点,而且作为一个社会热点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克隆人”真的要呼之欲出了吗?“克隆人”有没有实现的可能?有没有意义?对此,人们已经发表了很多并非毫无道理的言论。早在1997年第6期的《自然辩证法研究》上就发表了邱仁宗先生(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克隆技术及其伦理学含义”的文章和一组九篇关于“克隆人”问题的笔谈,后来又陆续发表多篇与之相关的论文。这充分反映了我们科技哲学界对此问题的密切关注。

如今五年多过去了,我们本来不想再去凑那个热闹而对这个似乎老生常谈的话题再议论一番。但是事至今日,只要你打开网络、电视和广播,翻开报纸和杂志,总会有关于“克隆人”的新闻、言论不断涌现。现在非常明确的是,“克隆人”的问题并没有终结,它也许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从1998年的锡德(Richard Seed)到2001年的扎沃斯(Panos Zavos)、安蒂诺里(Severino Antinori)、布瓦瑟利耶(Brigitte Bossilier)等被媒体称为“科学狂人”的人物,一直要试图完成“克隆人”的“伟业”来显示人类智慧的伟大和对自然界限的克服,就必然有人去评议“克隆人”。对此,我们有疑义和困惑,也有自以为是的一些新认识。我们带着并非反科学与反技术的态度,通过对“克隆人”技术层面和社会层面问题的描述与思考,我们不得不说“克隆人”热是华而不实的学风与社会盲从的产物,是在当今技术时代人们对技术高度崇拜、技术狂热幻想与对技术现象思维高度敏感性相结合的产物。在此,我们同时初步分析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生物学和生物技术应持的心态和适宜的社会环境。

1 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的不完善性

在此,我们有必要重述一下事情的来源。在1997年2月27日出版的《自然》第385卷上,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威尔莫特(IWilmut)博士及其同事发表了题为“从胚胎和成年哺乳动物细胞繁衍的后代”(Viable offspring derived from fetal and adult mammalian cells)的研究论文,宣布了一例采用成年母绵羊乳腺上皮细胞作为细胞核供体,另一只母羊的去核卵母细胞为受体,经过细胞核移植后,植入第三只母羊的子宫发育成为一只与核供体母羊遗传性状完全一样的小羔羊,名为“多莉”(Dolly)。其实,威尔莫特的论文包括两项实验结果:一是用绵羊胚胎细胞核移植获得了七只小羔羊;二是用绵羊的乳腺上皮细胞核移植获得了一只羔羊,而实验所用的重组卵子数量是277个。利用胚胎核移植克隆出羔羊七个,具有一定的重复性,是可信的。在此之前已经有别的生物学工作者在小鼠、猪、牛、羊等哺乳动物身上,已有不同批次的成功试验来证明。所以说用胚胎核移植克隆哺乳动物的技术是可行的。〔1〕 但是,用成年动物的体细胞核移植的成功率是如此之低!我们试想,如果没有“多莉”的出生,有“成功率”这个概念吗?这只能说明体细胞克隆技术远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甚至其可行性也有让人怀疑的地方。

不但我们这样想,而且有思维能力的人都会这样去想,如果能用体细胞克隆出第一个“多莉”,则应该能克隆出第二个以至于更多的“多莉”来。必须强调的是,科学事实应该是可复核和可以重现的,能重复实验是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实验性科学成果,只有在取得多次或大量的重复后,才能被科学界认可。在科学史上,物理学家韦伯曾宣称发现了引力波,但是由于没有被别的科学工作者重新发现而始终没有被承认。让我们吃惊的是,这个发表在《自然》杂志上的自然科学成果被学术界、新闻界、政界、一般公众如此迅速地接受了。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自然》杂志世界学术权威性的深远影响呢?还是人们“正因为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才相信”的潜意识心理在作怪?我们不禁还要问:只有一例“多莉”羊的诞生能充分证明已经高度分化的哺乳动物的体细胞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去分化、重新获得遗传的全能性吗?这是一例判决性试验吗?我们能在没有更多的科学事实面前、不假思索地就认为这是生物学史上划时代的一场革命吗?我们所有断言的理由充分吗?

对这些疑问的答案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自然界中有些界限是不容易或不能突破的;我们只知道科学与技术不完全是一回事;我们只知道成熟的技术是达至目的的有效手段;我们只知道没有切实可行的克隆技术是不能实现“克隆人”的梦想;我们还知道如今五年多过去了,“克隆人”没有诞生,一切一切的喧哗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烟消云散了,留下的只是一片片虚无!

2 “克隆人”部分社会层面问题的不实性

(1) “克隆人”的风险性

被媒体誉为“克隆羊之父”的威尔莫特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也指出了克隆技术的不完善性,例如克隆动物的大多数在胚胎阶段就失败了,成功率很低,并且产下的动物胎儿不是死胎就是有畸形。这样极不成熟的技术,如果随意应用于人身上不是失败就是极不安全的,使当事人或“克隆人”冒着巨大的生命风险或健康风险。“我们相信在细胞核克隆上的科学争论仍不能澄清时,试图去克隆人类是危险的和不负责的。”〔2〕并且在移植操作过程中,一旦细胞核受到任何机械性损伤,就有可能发育出有缺陷的后代。与其这样,又何必去克隆人呢?对人类的繁育来讲,克隆技术是不是有些画蛇添足呢?

(2) “克隆人”的不必要性

现代人类社会是人丁兴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还在为控制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而努力,根本没有必要去复制人。尽管有人说这项技术可以帮助不育或失去孩子的家庭解除痛苦,提供一种新的生育行为选择权。但是这样的家庭在数量上又有多少呢?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金、资源和智力为极少数人的特殊需要服务吗?这样的研究目的充分而正当吗?况且现在不是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技术来解决不育问题吗?为什么要寄希望予一项尚不成熟甚或不可能的技术呢?

(3) 尊重女权的社会心理的抵制

依照动物克隆的技术操作程序,培养“克隆人”,既需要妇女提供卵细胞,以便为了获得去核的空卵,还必须借助于妇女的子宫来孕育克隆胚胎。因为人们也许永远无法去制造或合成生命原点之一的卵子,同时人们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模拟出人体子宫那样的适合生命孕育的精致环境。不但在女权主义者看来,就是我们一般人看来,在整个将要施行的“克隆人”技术操作过程中,妇女始终处于一种“工具”的地位。如果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心理因素并尊重女权而不能随意增加其非正常排卵、怀孕和分娩的风险与痛苦,则“克隆人”是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基础的。“克隆人”要比正常的生育复杂得多,也并不充满诗情画意。人们似乎在做着一项背着石头上山这样的事情。

(4) 社会属性的不可复制性

众人皆知,人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之所以为人,更主要的是由于其具有的社会属性,因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在我们大都明白了已不可能克隆出诸如“希特勒”、“爱因斯坦”那样的人物了。每个人都有其所处的特定的生活环境,其人生际遇与所处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是紧密相联的。“克隆人”的神话迎合了部分人渴望与众不同并成为天才人物的某种期待心理。但是理智的人们,一定不要被卷入遗传决定论的漩涡。那不过是个不切合实际的梦幻!

总之,基于技术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理由与现实来看,“克隆人”真的是华而不实的!

3 两点启示

在“克隆人”研究与争论热后进行一番冷静地思考,将有利于人们正确地理解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价值,同时也会有益于生物学、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1)重树科学精神,调整研究心态

通过对这几年“克隆人”热的思考,可以看出:世界范围内的生命科学(医学)界,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浮躁情结。例如,昨天你宣布克隆出个绵羊,今天我就声称克隆出个猴,明天他又计划去克隆出人来,并且和大众媒体紧密配合。这其实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精神缺失、功利心切和“争第一”思想的一种表现。这不能仅仅责怪生物学(医学)工作者,这也是社会环境使然。我们的市场经济社会是重结果、重实效而不重过程的。但是作为生物科学工作者,还是要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和创新。不去做一些华而不实的研究工作,而是要踏踏实实地做好基础性研究工作,在知识储备充分的情况下再去及时地实现技术上的转化,从而造福于人类。记得我国生物学家、中科院院士邹承鲁先生曾说过:“要成为一个有成就的科学家,需要奉献出他的全部时间和全部精力,他没有‘第二职业’,他也没有过多的兼职,过多的抛头露面。”这对于那些频频上媒体和约见记者以及被记者约见的科学工作者来说终归是一种善意的劝告吧!

我们以为,动物体细胞克隆的低成功率本身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研究课题,关键之处也许还是我们对生命的本质和运动的机理了解得太少、太少了。如果弄不清这些最基本的生命机理而总是在做“克隆”,仍不可避免失败的结局。还有,动物界的“克隆”和植物界的“克隆”的内涵是一样的吗?现在所有的动物(人)克隆技术均需要借助去核的卵细胞,并要移植到子宫中去孕育,离不开雌性动物,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性繁殖吗?这里面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生物学家们弄清楚了吗?

我们深信,生物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进步肯定还是要取决于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没有对生命的本质及其运动机理进行长期的研究而获得的更多知识,是不可能对生命个体进行正确操纵或改变的,有的只是对生命个体的伤害。在这里,智慧与耐心缺一不可。必须进一步强调没有深厚的基础则不会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这些道理也需要政府科技决策与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明知。

(2)正确认识生物技术,创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以少有的阵势介绍或炒作了克隆技术,并且以克隆人的技术幻想,让莫明其妙的惊喜、忧虑和恐慌充满我们的社会,造成了许多人对克隆技术的误解。这是不利于克隆技术和其它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其实,对科学技术的评价应该建立在对科学技术的正确理解基础之上。

新闻媒体对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技术、塑造公众的科学态度的作用是广泛和深远的。媒体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宣传科技成果、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对一些还不成熟的科学概念不要夸大、炒作。同时,我们也殷切地希望生命科学工作者在面对公众对生物技术的误解时,绝对不应该保持沉默,而是要担负起普及生命科学知识的重任,把提高与普及结合起来,为促进公众理解科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给生物技术的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们以为,认识生命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善待生命,而不是伤害生命,善待生命也就是善待我们人类自己。生命是充满神秘的,这种神秘在给生物学家们提出难题的同时,也使生物学领域成为最能激起人类去竭尽智力的重要领域之一。但是,“科学不是可以不劳而获的——诚然;在科学上除了汗流满面是没有其他获致的方法的;热情也罢,幻想也罢,以整个身心去渴求也罢,都不能代替劳动。”〔3〕

在生命科学领域,我们也许更需要的只是平静的心情,热情、扎实而有秩序的工作。这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踏实、勤奋和充满智慧的人们来完成,也需要我们这些普通人实事求是地为之呐喊助威!

参考文献

〔1〕钱凯先. 克隆风云[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 1,121.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中学生科技小论文征文:克隆

“克隆”这个、词对大家来说想必已经耳熟能详了吧,克隆是英文Clone一词的单译,意为无性繁殖系,即通过无性繁殖(如细胞丝分裂)可连续传代并形成的群体,常用于细胞水平的描述。克隆技术(Cloning)则指由众多的基因或细胞群体中通过无性繁殖和选择获得目的基因或细胞的技术操作。如基因克隆是指某种目的基因的分离过程,通常是将生物材料的遗传物质如DNA以酶切成片断,插入到载体中,通过无性繁殖(细菌或细胞的倍增)使其扩增,然后再以某种探针选择、钓取目的基因。细胞克隆技术在制备单克隆抗体的B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中运用的最为充分,永生性骨髓瘤细胞与某种抗体生成细胞融合后,接种于多孔板或软琼脂上,生成的细胞集落性状各不相同,采用特定的标记抗原即可筛选到产生目的抗体的杂交瘤细胞系。可是我们对这个词并不抱乐观的态度。

我觉得“克隆”技术对人权的侵犯是极重的(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世上谁希望多出一个跟自己长的一样的人呢?这是多么可爱的一只克隆羊啊,可是大家知道,用来克隆多利羊的母羊有6岁,那么多利羊的生理年龄是从6岁开始累计呢,还是像新生羊那样从零岁开始累计?1999年5月27日,培育多利羊的英国PPL医疗公司和罗斯林研究所科学家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宣布,多利的染色体端粒长度比同年龄普通绵羊要短。这意味着多利可能会比普通绵羊更快地走向衰老和死亡,表明了现有克隆技术的局限性。在看下一条消息:4月6日,多国媒体纷纷报道了一个重大消息:曾引起广泛争议的意大利妇科医生塞韦里诺.安蒂诺里5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参加一个有关克隆和基因工程的学术会议时宣布,他正在进行一项克隆人的计划,有5000对夫妇参加了该计划,而且目前有一名妇女已经怀有8周身孕。如果报道属实,这位妇女怀的将是得到确认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植入人体的克隆人胚胎。如果她成功诞下腹中婴儿的话,该婴儿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克隆人。早在2001年1月,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在美国肯塔基州列克星敦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宣布,他们将联手尝试克隆人,以帮助不育夫妇获得后代。安蒂诺里当时就表示,由于欧洲对克隆人“谈虎色变”,他不会在欧洲进行克隆人实验,其地点很可能会选择在海湾某个国家。

安提诺里的计划宣布后曾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克隆人问题的大辩论。由于克隆人会导致很多复杂的伦理道德以及技术问题,世界很多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都立法禁止克隆人。面对一心想当“克隆人之父”的安提诺里,各国媒体不由得纷纷惊呼:狼来了!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继上周五(4月5日)宣布一名不育妇女,已透过复制胚胎技术怀孕八星期后,又表示全球首名复制婴儿将成为阿拉伯一名富商的儿子。

非常严重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贸然踏上克隆人之路是非常不负责的。实际上,克隆婴儿能不能活下来就是个问题。我希望最好的结果就是胎儿夭折!”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我自己对“克隆”一词的理解: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名,实际意思是无性繁殖或复制。指从植物或动物身上取出基因或者是一个细胞(必须是活细胞,至少要有一个)。  克隆技术来源于英国,他们成功克隆出一只绵羊“多利”,当时轰动了全世界。很多人都在议论:克隆技术对人类是好是坏?经过详细而周密的研究,联合国对英国科学家发出警告:决不能向外传播克隆技术!因为有些人会用克隆来犯法:克隆一个人,唆使他犯罪。由于长得一模一样,警察难以分辨出谁是罪犯。因此会给人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给社会带来混乱局面。  所以只有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我们中国例外)才允许运用克隆技术,但有一点:不能克隆人!但是,有一些小道消息:一些国家在地下研究室里秘密研究克隆人的技术。当然,这是否属实,每人敢确定!  究竟克隆技术会给人类带来怎样的生活?谁也不能预料未来!只要运用得好,它将会给人类带来无穷的利益;但假如运用的不好,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以上是我自己积累的知识,下面是我上网得到的消息:(在我看来并不完全准确,仅供参考)  很长时期以来,植物除了通过有性生殖,即产生种子来繁殖自身外,人们一直都在利用传统的无性繁殖方法(即“克隆”技术)为生产服务,如花卉、树木及一些蔬菜的扦插繁殖,即将母体植株上带有腋芽的枝条、侧枝、根茎、薯块切割下来,再在土壤或培养料中进行扦插,使其枝条、侧枝长出不定根,腋芽萌动,抽出新梢,而成为与母体一样的新的完整植株。近几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植物细胞全能性(即在一定条件下一个细胞可发育成一株完整植株)的了解,通过无菌条件下的细胞和组织培养,即可对母体植株进行大量复制,使克隆技术发展上有了质的飞跃。如我国和其他国家在生产中广泛应用的香蕉、草莓、土豆、甘薯、许多花卉和果树的组织培养快速繁殖上,采用茎尖(茎尖,即生长点处组织,少病毒或不含病毒)作为培养材料进行脱毒克隆,获得了大量脱毒苗,即是一种新型克隆技术。动物方面的无性繁殖即克隆技术难度要比植物大得多,发展也就比较慢,但近十年来,动物的克隆技术有了很大突破,克隆羊、克隆牛等许多动物都获得成功。毫无疑问,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突破,动物克隆技术和植物克隆技术一样,也将会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福音。    网上查到的资料较难懂,还是看我自己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