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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

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

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体制;创新;经验;

高等学校

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与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建立规范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保证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办好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需要。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校财务工作才能按照高等教育财务规律办事,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从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教育投资的效益。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在不断探索中进行创新,在财务领导体制、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工作主管、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的重大改革,现在已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一、财务领导体制:实现从班子集体负责制到校长法人负责制的转变

财务工作领导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是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理顺财务关系、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先后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校长负责制”、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负责制”、20世纪6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负责制”、“”时期的“革命委员会负责制”、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和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形式和阶段。学校财务工作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实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集体负责制,到“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专职主管负责制,再到“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法人负责制的历史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及有关业务部门对高校统得过多,包得过宽,管得过死。从人、财、物的分配使用,到学生的招生分配、教学计划的制定等等都统起来、包起来、管起来,高校没有相应的自。在财务上,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国家预算拨款,没有经济效益观念,不实行教育成本核算。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尽管在不同阶段的学校领导体制中都强调了校(院)长的责任,但由于高校没有自,校长实际上无责可负或负不了责。即使是有责任也是“校务委员负责制”“革命委员会负责制”的集体领导、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财经工作的校长负责制不可能落到实处,实质上的班子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取代了“校长负责制”。

改革开放后。为了增强高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充分挥发挥高校潜力,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国家不断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198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方位地扩大了高校办学自。1986年10月15日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有利于集中学校财权,解决多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混乱局面,使总会计师能够积极参与学校整个经济工作的预测和决策。从组织和管理上,在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总会计师只是学校的一名副职校级行政领导成员,与其他副校(院)长一样,只能是校(院)长的助手,协助校(院)长归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不可能真正承担起学校的经济责任。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199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从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宏观调控能力和强化财务管理的需要出发,根据权责结合的原则。提出高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负责制。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完善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校(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因此,他必须相应地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高等学校建立校(院)长财经工作负责制是与法定的权力相匹配的,这一体制有利于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增强学校财经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能力,做到了责、权、利统一,促进了学校经济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财务管理模式:实现从“集中管理”到“分级管理”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大致经历了集中统一领导、分散管理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是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体制。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教育体制的变迁,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高校主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模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就是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权力和财力高度集中,便于直接管理、统一调配。其弊端是由于财经工作的管理权过于集中,学校基层单位缺乏自,难以调动学校内部各单位生财、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高校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大胆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使学校由过去单纯的教学、科研活动,逐渐转变为教

学、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并举,成为面向市场经济自主办学的事业法人实体。与之相应的是学校经济利益更加多元化、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财务管理日益精细化,这些都要求学校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体现高校办学自、适合学校校情的、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以规范财经工作,理顺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管理。改革开放初,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从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活力的客观需要出发,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校内各单位的积极性,提出在有条件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学校及校内单位适当下放财权,逐步建立健全学校自主办学的财务运行机制。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在总结以前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进一步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从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落实高校自和调动校内各单位积极性。理顺财务关系和加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这一模式要求学校财经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即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目前,绝大多数高校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财经工作由一级管理、一级核算,向二级管理、一级核算或两级管理。两级核算方面转变。这一模式的实行适当扩大了基层单位的自,极大地调动了高校及校内各单位生财、理财的积极性,高校收入迅速增加,经济实力大大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三、财务工作主管:从非专业领导负责到推行总会计师制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随着高校经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工作复杂性不断提高,经济工作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影响不断加深,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在高校领导班子中必须要有懂经营、会财会、善管理的成员专职从事学校财务管理领导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领导班子的要求。因此,培养和选拔具有经济观念、财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的干部进入学校领导层,优化校级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日趋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经验,就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进行了探索,逐步明确了总会计师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在部分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早在1979年教育部颁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时就提出了建立总会讲师的经济责任制。第十四条规定:“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级”,并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财政部转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也强调:“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位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第三条指出:“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1987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分总则、职责、权限、任免、奖惩、附则等六章三十条,全面系统地对在高校试行总会计师制作了规定。1991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文件根据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高校贯彻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具体意见和要求,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在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高校尽快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置总会计师。1991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加速推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作为“八五”期间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八五’期间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与学校一起积极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要在1995年前配备完毕。总会计师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1994年国家教委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委属高校日常财经工作原则上坚持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199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第六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理顺了总会计师与校(院)长之间的权责关系,强调了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明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要求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应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

(院)长负责。”“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等。”

在高校实行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主管制度,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这是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对高等学校现行财经管理体制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会计师作为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负责人,行使《总会计师条例》及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中规定的职权,并直接对校(院)长负责。这不仅强调了校长法定的权力和责任,而且也明确总会计师在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也有利于总会计师开展工作。通过这项改革,建立以总会计师为专业主管的、纵横结合的经济管理系统,对于改善学校财经管理,提高办学校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快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教育部还多次举办总会计师培训班,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尽管教育部十分注重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并采取了大量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会计师制度在高校实行的情况仍很不理想。在高校推行总会计师制度仍任重道远。

四、经济责任制度:从校长一人责任到建立多层次责任体系的转变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合理划分财权,建立权责分明、权责利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以理顺财务关系,使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在校(院)长的领导和学校财务机构的组织下顺利运行。经济责任制是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和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是关系到这个企业和单位财经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运行的全局性问题。高校财经工作要顺利开展,各项经济活动要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经济责任制。因为高校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高校的经济责任不仅仅是校(院)长个人(法人)的事情,它涉及到了与财经工作相关的方方面面。因此,高校经济责任制实际上必须是一个体系,它要求对各项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分工协作、层层管理、层层负责,权利与责任结合,使各级领导、各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而绝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只有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高校财务管理责任制,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务工作的全过程,才能确保学校财经工作有序地进行。

早在1979年教育部颁发《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时就提出了要“建立总会讲师的经济责任制”。其后的相关文件都反复强调在高校建立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尤其是1994年11月17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特别强调:“必须建立以校(院)长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内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明确学校领导、校级财务部门和二级财务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经济权限和应承担的职责,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要把有效组织和管理财经工作,作为学习和考核评估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财权的合理集中和经济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这些文件对促进高校经济责任制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情况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高校并没有真正全面建立经济责任体系。在我国,第一个关于高校建立经济责任的专门文件是教育部与财政部在2000年6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意见》针对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学校自不断扩大过程中,财务改革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提出“高等学校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除按规定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以外,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院)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个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直抓到每一个基层经济单位。”《意见》要求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建立和健全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等。《意见》还提出了确保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的具体措施。由于《意见》要求严格,措施具体,下发执行后的检查督促措施到位,教育部直属高校落实迅速得力,很快教育部直属高校普遍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在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示范下,全国高校都建立了校内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这种以责为核心,权为条件,利为动力,效益为目标的责、权、利、效四统一的多层次高效经济责任制体系的建立,提高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心与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人、财、物资源的优化管理,对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经费使用效益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财务机构设置:从总务后勤下属财务科室到校一级财务处的转变

学校是一个具有独立开展各项教育事业活动的事业法人单位。它在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中是一个基层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独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财务信息资料。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管理,并且与所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在学校组织机构中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其管理作用的发挥。

改革开放前,由于高校经费来源单一,经济活动单纯,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记账、算账和报账,属于核算报销型。因此,学校财务工作不被人们所重视,地位也不高,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只是学校总务处下面的一个科室,即由总务处下的财务科负责全校的财务工作。1979年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部属高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部属院校

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总会计师可持续发展有效性

一、引言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内容也已不局限于单纯地对财政拨款进行核算管理,大部分院校经营性资产比例逐年提高,财务管理难度和风险也在增加。但高校财务管理模式改革较缓,学校对财务的战略重视程度不足,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高教事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现阶段我国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种:规模较大的高校由副校长分管财务和其他部分工作,规模较小的高校则由校长直接管理财务和其他部分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是学校宏观财务管理和财务控制工作不到位。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大多为非财务或经济专业管理人才,对财务工作的理解程度有限,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很难从学校层面重视财务工作。笔者认为,现行管理体制随着高校业务的扩大已不能完全适应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财务工作必将作为战略工作来重视,高校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也需要重新认识,财务机制的改革迫在眉睫。根据教育部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纲要》”)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水平,完善教育体制改革,将在高等学校由试行到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探讨了有效实施总会计师制度的途径,以期对实际工作提供较强的理论支持,促进教育事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作用

(一)宏观管理作用 (1)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要求。我国高等教育经过多年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各高校自主管理成熟化程度大大提高,国家对其也由直接管理向间接指导逐步转化。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等。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以提供监督和管理依据,并引导高校健全管理体制,为高教事业的更高层次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仍以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为主,实施经济干预制度,各重大经济事项实行严格审批、层层把关,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承担了相当大的决策风险,而各级政府由于管理院校较多,微观了解有限,容易形成千校一面,不利于各院校的特色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高等院校的自主管理权将逐渐扩大,实施总会计师专门人才负责制度,正确履行各项经济管理职能,是高校自主管理下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从直接管理转为监督为主的改革要求,是教育事业特色化发展的经济基础保障。(2)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对国家投资资金高效使用的制度保证,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和负责,是节约办学的有力支持。我国的公办高等教育主体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仍然是全民所有制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仍以政府投入为主,自筹为辅。从举办者(政府)角度出发,希望所投资金能够有效使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或超越预期效果。而使用者则冲动性较强,从大量国企倒闭的经验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资金的使用者成本控制较差,甚至不乏存在大量低效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实行总会计师连带责任后,通过追责制度可大大降低资金铺张浪费的几率,在进行预算时,总会计师也可从财务角度分析资金的使用效果,在具体运作中从学校宏观面协调各部门关系,监督资金使用,保证国家资金能够切实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稳定发展,维护纳税人权益。(3)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降低国家监控成本、提高管理效果的有力手段。我国政府部门为了强化教育资金管理,维护财经制度,通过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进行多级管理、多级监督,并在具体监督执行中大量甚至重复聘请第三方机构实行外部监督和审计,努力减少职务经济犯罪,控制教育成本,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整个过程,可谓煞费苦心。为了提高高校资金管理和运行水平,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中的安全性,国家相继在《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和制度中三令五申要求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根据《纲要》“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这一制度,总会计师代表的是政府和国家利益,工作内容不局限于资金管理,而是扩充到对经济事项的审计和监督,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主体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结合的一致性,通过制度设计大大降低了国家宏观监控成本,保证了经济安全。

(二)微观管理作用 (1)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高校扩张后健全专业化管理领导队伍的必然选择,是健全高校管理体制、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必然。我国高等学校经过多年发展,其资产规模和年可使用资金数量较大,职工人数和在校生数量较多。据对陕西省2009年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32所公办高校进行统计,除升格较晚的商洛学院、安康学院和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等艺术类院校外,学生人数均超过一万人,教职工人数均超过或接近一千人,年可使用资金达上亿元人民币,其中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大学等几所“211工程”重点大学学生人数均超过两万五千人,教职工人数均超过2400人,年可使用资金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如何对学校庞大的资金和各类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并使国有资产持续增长、不流失,保证教学和科研的优良环境,是对高校高层管理人员的重大挑战。现阶段,大多高校是由一名副校长或校长直接负责财务工作,而任职者多为学术性人才,并身兼数职,并非财务管理专业人员,很难保证财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在此方面,可以借鉴公司制企业管理模式,由相关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充当高校这一事业组织的CFO,健全专业化管理团队,优化领导班子,避免出现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和经济管理漏洞,提升高校的经济管理水平,确保我国高校事业的长期发展。(2)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办学体制多样化的保证,是高校经济管理工作多元化的要求。根据《纲要》第四十二条及五十七条,在进行办学体制改革时,将加大行业、企业办学力量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进入教学领域,并提出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另随着高教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或科研与生产力相结合等工作的推进,校办产业、校企联合等的蓬勃发展,高校经济管理工作的范畴大大拓宽,难度也大大增加。高校的经济管理工作从内容的相似性上可分为:一是教学、科研方面的经济管理,该部分是学校的主体工作,主要为合理分配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维持日常运转,提高办学质量;二是后勤服务经济管理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证,在学校的扩张期占据了资金支出的绝大部分,包括各种设备的购置、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教职工生活的后期服务等等,由于我国高校在近年来进行大幅扩张,这部分支出对学校资金风险影响较大;三是资金的筹集,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两部分,自筹资金的来源决定了资金使用成本的大小;四是校办产业和对外投资的管理,该部分近年来发展较快。对这些多元化的经济工作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高校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高校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后由其代表学校对企业进行财务监控,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以更好地为高校教学服务。近年来,我国高校在经济管理方面付出的教训太多太大:高校的盲目扩张形成大量的贷款难以偿还,负债率过高;高校对校办产业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失误造成大量资金浪费,甚至相关企业破产倒闭,如云大科技的破产退市;高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教学和科研积极性等等。因此,让具有高素质复合型能力的总会计师参与学校的管理,协助校长进行科学决策就显得十分必要。(3)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强化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的需要,是提升经费费用和资产管理水平的需要。《纲要》出台总会计师制度的初衷之一,是由于公办高校资产负债率过高,贷款风险太大,资金使用效益较低等。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资金使用流程往往为定项目后直接融资、投资,大多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缺乏从资金使用效果上进行科学评价,对财务风险没有充分认识,财务部门俨然成为出纳科。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要追求成本控制,并从长期稳定发展方面进行资金筹集及使用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后,要求总会计师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参与制定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重大决策,提高经济效益,从全局把握学校资源的综合配置,真正做到增收节支,维护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

三、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有效性分析

(一)定位准确权责适当,合理重整组织结构根据《纲要》中“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以及《总会计师条例》中“总会计师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等相关规定,高校总会计师是受政府委派的高校行政领导人员,一方面代表国家及政府对高校实施外部财务监控,以规范和约束高校的经济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全民利益。另一方面,总会计师作为高校的高层管理人员,主导单位的财务运行系统,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财务战略和资源管理、理财以及控制负责,是高校持续发展的稳定器。设置总会计师后,高校的组织结构图及职能定位可参见(图1)。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对主管部门和校长负责,上行关系一方面接受教育及人事等上级部门指导、监督,并向其进行汇报工作,另一方面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行直接管理部门包括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处室,也可将后勤、基建等使用资金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国有资产维护和建设部门划为其管理,以便更好的规划高校经济工作,有效配置资源,保证学校的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横向上主要协调与上级管理部门、校长、书记、副校长及相关二级部门负责人等的关系。对于高校总会计师而言,高校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但依然要强调办学效益,对资金使用要精打细算,并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按照教学规律办事,提高对社会服务效益。

(二)以制度作为推行保障,彻实有效实施总会计师制度 从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实施《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我国高等学校中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寥寥无几,对资金管理及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并未作为战略和重点工作来做,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经费使用未形成有效评价监督体系,以至于多数高校形成巨额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彻实实施总会计师制度,一方面需要从上至下,从教育主管部门到教育主体单位充分认识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对学校长期发展的推动作用和保障作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作为学校体制改革的重点来抓。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总会计师制度有效推行,并为具体实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些制度包括国家财政部门相关法规和教育管理部门的指导性规章以及各高校具体的实施办法,重点是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进行修订,充分体现企业与事业单位管理并重,结合国情发展,与时俱进,推动高校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促进高校经济环境的建设。为了防止具体推行中流于形式,在制度的制定中应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权限,避免总会计师成为新的“财务处长”,停留在执行层面,应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职责、保障推行,以制度保障权利,推进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保证总会计师独立性,促进会计信息质量建设 总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包括财务内控机制的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会计业务的总体控制等等,并按照财经制度要求参与相关财务部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决定了总会计师在处理工作时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公允、独立判断,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经济监督的有效性。要保证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总会计师的任命权及直接管理权应归高校的所有者,即按照相关制度高校的总会计师应由高校主管单位进行委派和监督管理,由高校内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议进行履职评议,并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如此才能保证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彻实维护国家、教师及出资人的利益平衡。另外,在职位设置上,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相重叠的副校长,并避免设置副总会计师。根据我国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职位重叠,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副总会计师既不是行政领导成员,进不了决策层,也不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处于上下两难位置,造成人才浪费,甚至产生权利争夺矛盾,对高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选才优才才能保障,适才才能发展 总会计师在高校的决策和管理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是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能否有效履行这些职能一方面需外部制度作为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自身素质作为基础,要求能够高瞻远瞩,胸怀全局、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关于总会计师的素质能力主要包括:(1)道德素养。作为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明礼诚信、不谋私利、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关心群众,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职工利益,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性,并严于律己,公正廉洁。(2)专业素质。要求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具有会计、税法、经济学、管理学、法律、财政金融、战略规划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结合实际灵活运用。(3)操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与决策能力,组织、指挥与控制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等。对于总会计师队伍的建设,可以资格认证制度的形式促进职业化发展,发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完善总会计师师认证及行业准入、继续教育等相关制度,培养和选拔适合高校发展的职业总会计师人才,将政府委派和外部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吸引合适的优秀人才。

(五)放权与监督并重,规范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作为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和财务工程的实施者,为了保证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必须享有较广的实施权力和监督、惩罚与制止权,但也须做好权力制约工作,防止权力过大或滥用权力。对于总会计师,如上文组织结构图,其由政府委派,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校长的双重领导与监督,工作方法和结果也受校内审计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根据《纲要》要求,总会计师实行政府委派,在实施时也可建立定期轮换机制,根据一定时期的工作业绩,将合格的总会计师在各高校甚至跨行业进行轮换,防止群体犯罪,降低协同违法几率,也有利于提高总会计师工作能力,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在制度设计中,也可考虑让其定期向教职工汇报工作,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为政府、校长和全体职工负责,为学校长期稳定发展服务。另外,建立总会计师行业协会督察机制,加强会计事务所外部监督,以社会的力量促进总会计师个人的管理,防止职务犯罪。

有效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无论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或是对高校体制改革建设上,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率的有力保证。如何保证该制度的有效性必须从多方面考虑和完善,从制度的建设完善到人才的自我管理,从集权分权到监督,从实施的组织结构再造到职位关系的协调,均需环环紧扣,环环并重,才能达到实施该制度的初衷,和促进我国高教体系的发展。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示范性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深化研究”(项目编号:2010JK035)及“高职高专院校可持续发展下的财务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0JC0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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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自1979年,教育部先后颁布http://了一系列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规范,不仅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问题进行了界定,而且也明确要求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都应设置总会计师。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等院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情况并不理想。少数设置了总会计师岗位的高等院校,也存在着总会计师权限职责不明确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从过去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高校在资产规模、资产组合和管理方式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多元化的内部经济结构和错综复杂的会计核算内容为高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明确高校总会计师的权限和职责,有效地推动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以及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摆在我国高等学校面前的一个问题。

美国高等学校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制度建立较早,发展也相对比较成熟。本文拟借鉴和参考美国高校cfo的权责界定情况,针对国内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议。

一、美国高校cfo权责状况

为了了解美国高校cfo的权责状况,本文选择了8所美国高校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

从上述为数不多的美国部分高校cfo权责调查情况来看,cfo主要从事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战略与风险管理。战略与风险管理不是cfo的主要职责,但是cfo通常需要参与其中,包括:(1)校园总体筹划。cfo通过分析影响校园的人口、经济以及地理趋势来为学校的未来发展确定方向。(2)风险管理。高校cfo需要确认和分析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风险,承担整体调度的角色,将不同的校务相关团体的活动统一起来,提出一些风险预防建议,实施风险回避政策,进行风险转移或其他有效的措施。(3)院校联盟战略管理工作。随着高等教育竞争和合作形势的发展,在美国高校之间出现了院校联盟这种新型关系。院校联盟的优点如下:课程丰富、避免支出、降低成本、成功合作的连锁效应、集中智慧等。美国高校cfo通常还需参与到这种院校联盟的管理工作中去。

第二,财务会计领导工作。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美国高校cfo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制定并推行财务会计政策。高校cfo需要起草相关财务会计政策,对现行财务会计政策进行整理编目,对过去相关政策进行存档,并负责管理学校有关财务会计政策的网页,在财务部门推行实施新的财务会计政策。(2)管理财务会计部门,要求学校的财务会计部门保存会计记录,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为学生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服务,如助学贷款、奖学金核算和发放等等。(3)开展总体的财务分析。高校cfo们不仅要关注日常的财务核算,还要运用高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高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系统的剖析、比较和评价,进而分析出高校总体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

第三,管理会计领导工作。美国高校cfo的管理会计工作主要包括:(1)预算管理。高校cfo不仅要负责预算流程的开发,而且还要就主要的预算要素和校方关注的问题向校董事会咨询,确保预算能够驱动整体战略的实施。(2)学费预算和薪酬管理。高校cfo还必须在所需的学费收入、学生群体的规模和类型、教工的工资水平以及用来资助课程的经费之间做出明确的权衡。同时,cfo和董事会还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如何促进学费增长,以及如何确保学校薪酬的竞争性方面。

第四,财务管理领导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学校资产、基金以及设备仪器的管理,特别是资产和基金的管理,其涉及的管理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国家财政拨款;高校长期各种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捐款;教学、科研活动形成了大量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著作发明及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形成的声誉等;各种投资及经营性资产等等。

第五,审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部分高校cfo除了参与和领导上述四项工作之外,还需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维护学校的内部财经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协助高校管理层达成高校的运作、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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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目标,提高办学效益,并以内部顾问的身份为新的管理流程及其他内部控制活动提供建议。在有些高校,cfo还要负责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完善支撑高校财务工作的技术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建立信息安全系统,保证高校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所有部门提供信息技术系统;重要档案信息化;完善校园卡系统等。

第六,其他综合性管理。少部分的美国高校cfo还需负责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如环境卫生和安全等。高校cfo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应对措施,范围包括:实验室安全、核辐射安全、激光安全、职业卫生、职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保护等。针对不同人员,如实验室人员、教职工、设备管理员和学生制定不同的政策和应急措施,为其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课程。

二、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背景与现状

1. 我国高校财政体制的变革

我国高校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一依靠财政拨款;第二阶段,以财政拨款为主,高校自筹和社会筹资为辅;第三阶段,以高校自筹和社会筹资为主,财政拨款为辅。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质量的提高,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各高校在争取更多财政拨款的同时,通过兴办产业、收取学费、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渠道来扩大资金来源。同时,利用后勤社会化以及与其他高校结盟等方式来缓解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伴随着资金流入量的增加, 如何科学管理这些资金及如何保护资金的安全也都对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近几年高校不断进行战略重组,向银行贷款融资、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与合作等,这些重大举措都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财务、法律、管理等问题,这需要高校领导班子中有熟悉财经管理的专家出面组织、协调,事前通过科学、充分地反复论证,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高校中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协助校长进行科学决策,积极拓展学校的筹资渠道,进行资金最优化配置,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及评价就显得非常必要。

2. 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权责界定

早在1979年底,教育部以《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为基础,颁布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但是,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总会计师的权责规定相对比较弱化。此后,1991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了《http://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1997年6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07年1月15日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制度规范,都要求符合一定规模条件或者具备一定管理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该设立总会计师。2010年2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并且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经费使用的合规与有效;(2)经费管理信息化;(3)经费使用绩效评价;(4)国有资产管理效益。转贴于 http://

总体看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和管理水平要求的日益提高,以及国有资产规模的日益扩大,高等学校设立总会计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3. 我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现状

尽管各项政策法规中一直强调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是实际上,我国高等学校从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以及权责的界定上都不是十分理想。笔者针对我国113所“211工程”院校进行了一项简要的网络调查,调查结果见表2。从上述调查情况不难看出,目前,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面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组织上不落实。调查显示,在113所“211工程”院校中,明确表示设置了副校级总会计师的仅有4所,不足4%。在其余96%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中,有68%的高校没有在其学校主页上标明副校长的分工信息,在另外未设立总会计师的32所高校中,很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都是非专业人员。这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在岗位设置以及专业管理水平要求方面都严重背离。

第二,职责范围较小。在4所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的高校中,也存在着总会计师权责范围过小的问题。表3是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总会计师的职责分工情况。从中不难看出,在学校的总体财务管理工作中,总会计师所负责的工作非常有限。其他财务管理工作被分割和肢解到其他非财务专业的副校长名下。这样的职责划分不仅与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不利于总会计师的权责发挥与协同管理。

在另外32所获得副校长分工信息的高校中,大部分高校都是设置一名副校长来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其余与总会计师权责相关的事务通常都是由2-4位副校长分别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起来会存在很多的障碍,很难获得经费从收支合规到信息沟通及绩效评价的一体化协调管理。

有些高校领导包括总会计师本人,对总会计师的认识仍停留在“会计主管、财务主管”的定位上,总会计师在价值管理过程中的权限和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发挥。

三、对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总会计师作为高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参与高校的战略与风险管理,同时应该负责高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领导工作。我国财政部2010年9月制定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第四章第8条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应当具备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从上述我国部分高校总会计师权责和美国部分高校cfo权责调查情况来看,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目前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参与程度较高,但是在这些方面所担负的总体领导性权责还不够。此外,总会计师在审计及高校的战略与风险管理方面也参与得不够,未曾涉及到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和其他综合性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未来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

第一,在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加强领导和架构建设工作。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我国高校总会计师应协助校长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制定和推行学校现行财务会计政策,管理好学校的财务会计部门,组织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同时,高校总会计师还需对现有及过去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存档。此外,高校总会计师应进一步改进财务分析方法,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系统,全面揭示高校财务运行状况,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我国高校总会计师不能局限于单纯的预算编制,还应负责开发有效的预算流程,将预算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不仅如此,总会计师还应在新生招录管理的决策中,特别是学费预算管理中发挥作用,在保证学校质量的前提下,权衡好所需的学费收入、学生群体的规模和类型、教工的工资水平以及用来资助课程的经费之间的比例。此外,还需完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参与工资/奖金方案的制订http://,做好薪酬管理及业绩评价工作。

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高校总会计师对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需要不断提高资产、基金以及设备仪器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重大项目投资,要做好现金流的预测和报告,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总之,高校总会计师应进一步参与到学校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中去,审定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审查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

第二,总会计师应该积极参与高校的审计工作和战略与风险管理。

我国高校的审计工作大多是由总会计师之外或是负责财务会计之外的副校长来管理的,不利于高校财转贴于 http://

务的整体协作。因而,高校总会计师还应负责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熟悉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熟悉财务状况等优势,及时反馈校长决策的落实情况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完成高校在运作、财务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目标,把审计服务融于审计监督之中,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上。

在我国,随着前些年大学之间的合并和新校区的扩张,校园总体筹划工作尤其重要。一个精心设计、良好运行的总体筹划有利于将有限的学校资源集中用于满足学校所要求的高质量项目;相反,设计失误的总体筹划常常会使学校出现严重的财务和行政问题。因此,高校总会计师需要结合国家高等教育战略和学校的财务状况,考虑高校的未来发展战略,以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学术计划。

近些年,校园风险也日益突出,包括实物的、伤亡的、财务的、经营的和名誉的风险问题层出不穷。高校的总会计师也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以下工作:确认和分析各类风险;综合运用各种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等等。另外,总会计师应积极参与到新型的财务关系管理活动中。比如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http://和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等。

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近年来,高等学校正逐渐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筹集资金的格局,也相应地引发了高校财务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掌握教育科研规律的总会计师便成为高校的迫切需求[1]。2011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同年12月在东南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公开选拔了6位总会计师;2013年9月,武汉大学等10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又有10位总会计师上岗。2014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2015年7月,作为上海市地方高校的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先配备了3位总会计师;2016年4月,第二批2位总会计师被任命,其中1位同时担任上海戏剧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总会计师,这是全国高校中的首创;2017年4月,任命的第三批1位总会计师,也是同时担任上海电力学院和上海电机学院总会计师。

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无疑是解决专业人才匮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创新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加强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和多方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制定参考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高校总会计师及高校内部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主要对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BirnbaumR[2]指出大学内部包含两个体系:一是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和行政体系,二是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而大学的治理就是为了实?F这两个体系的平衡而设计的机构和过程。Sanaghanetal.[3]提出了高校首席财务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能力建设者――通过集中选拔、有目的地培养、积极保留高质量的人才来促进高校发展;文化传播者――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联系;思想家――对高校的未来进行创造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主动预见和解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Sanaghanetal.[4]断言:未来的高等教育将被适应性的问题和挑战所主导,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环境下,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领导需要构建潜在的高等教育领导框架,具体包括:建立系统观点,并认识到决策和行动如何影响高校内外的计划和人员;有能力通过不同的环境(教师、员工、管理者、学生)建立有效的关系资本;以有意义的方式与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帮助解决困难;将透明、参与和包容等合作原则应用于校园决策等。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高校总会计师展开研究:(1)制度建设方面。宋长森[5]提出高校总会计师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需要。总会计师以学校副校职领导身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利于建立切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王丽平[6]提出总会计师制度是进行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风险防范专业化、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2)队伍建设方面。李丽[7]认为高校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丁红运[8]总结出总会计师选拔与管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选式”,即从受派单位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另一种是“委派制”,即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派单位特点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向各受派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并统一管理。王炜[9]建议现阶段高校总会计师选拔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从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并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3)制度缺陷与解决措施方面。肖中瑜等[10]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治理逻辑出发,系统分析其制度设计、执行与保障,探究其绩效困境与“推而不广”的成因,认为要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更要全力配合总会计师工作。马伟[11]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优化高校治理体系,提高高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为了解决总会计师制度“推而不广”和“执行偏差”的困局,需要理顺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逻辑,明确目标,采取制度创新、平衡治理以及培养创新的应对策略,以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现有文献大多对单一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职责职能、选拔管理进行研究,对多校任职尚无涉及。基于此,本文开启对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调研和研究工作。

三、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单一学校任职的管理制度相对趋于完善,已经出台了诸如《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多项文件,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起步较晚,其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任职人选、隶属关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厘清,通过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卷设计内容一并纳入调查范围。(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确定问卷内容,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主体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层面)三大维度构建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体系,如表1所示。问卷调研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共发出问卷136份,收回有效问卷114份。调研对象涉及上海市教委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均为与高校关联的委、局等部门领导,占调研总数的25.44%;高校管理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占调研总数的38.60%;高校基层人员主要来自财务、审计、校办等,占调研总数的35.96%。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结合总会计师访谈,对客体、主体、环境三大维度上的各个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

(1)参加党委会的方式

党委会是决策机构,需要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要财务决策以及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与总会计师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问卷调研中选择“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协商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的占比最高,为39.47%。其次是“参加关系挂靠学校的党委会,列席另一校党委会”,占32.46%(该方式即上海市目前的做法)。

按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会计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等。如果仅仅“列席”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无投票表决权,难以保证总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会制约总会计师制度推进的有效性。综合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如果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能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将组织生活安排在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将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2)不同高校办公室的配备

按照规定,总会计师单校任职应当配备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多校任职时,“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面积,以便开展工作”占比最高,占52%,这与目前上海市委组织部和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推行的做法一致;36%的被调查人员则认为另一高校办公地点可以机动设置。

就目前实际工作情况看,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利用率很高,既是办公室又兼具会议室功能,与各部门领导的谈话时常涉及学校发展规划、资金决策、审计或巡视问题整改等重大问题,鉴于机密性考虑,机动的办公地点无法兼顾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特殊来访人士的隐蔽性意愿。本文认为,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是当前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3)薪酬待遇

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薪酬管理办法》(起草后因各种原因未),总会计师平均薪酬标准一般相当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的100%~120%;同时担任两校总会计师人员的薪酬,由市教委委托平均收入水平稍高的学校代为发放。

选择“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比最高,达到40.35%;其次是“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占23.68%。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和高校基层人员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分别占51.72%、46.34%;高校管理干部中赞同“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的占34.09%,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27.27%。

本文认为,结合教委起草文件的薪酬分配原则,比较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是:平时工资绩效由档案挂靠高校发放,年末由另一高校补足差额。补差标准:(1)如果另一高校的工资绩效高于平时工资绩效发放学校水平,则补齐差额;(2)如果补差后所得工资绩效水平仍然低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建议补到平均水平为妥。

(4)任职条件

除满足总会计师任职基本条件外,“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占比最高,达49.12%;其次是“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和“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分别占比23.68%、20.18%;“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仅占7.02%。其中,管理部门领导、高校管理干部和高校基层人员对“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认可度分别达到55.17%、52.27%和41.46%。

可见,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工作对具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要求最为显著,而对会计专业技术?Y格的重视程度稍有减弱。调查还显示,人们对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关注。本文建议,对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人选,除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外,可以侧重考虑财务管理经验、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相对较强的人选。

2.主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

(1)总会计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联签制度是指高校开展重要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联合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联签制度能有效避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带来的风险和有关负责人绕开校党委决策程序的现象。出现总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管理部门领导“以学校意见为主,并将总会计师意见提交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备份”的意见占到37.93%,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学校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协商解决”的各占59.09%、48.84%。

高校迅速扩张造成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许多项目都需要总会计师和学校负责人共同把关、联合签署意见。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总会计师参与联签的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学校不一致的,总会计师应及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在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未做出正式回应前,学校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其他的争议事项,总会计师可以学校意见为主,保留自己意见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以备案。(2)不同高校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

调查问卷中,管理部门领导最为认同“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先选择与总师工作关联度大的工作任务”,占48.28%;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尽量预先协调工作计划”的分别占到47.73%、58.54%。

结合总会计师访谈,本文认为,总会计师应尽量考虑学校主要领导在工作安排上的意愿,预先协调工作安排。无法妥善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工作重要程度优先选择与总会计师工作关联度大的任务。不过,对于重要工作,事后“补课”非常必要。

(3)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事项

“两校的财务数据”和“学校的特殊要求事项”被认为最需要保密,分别占比85.09%、70.18%。相对而言,不少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就职的两个学校学科关联度较大,在“学科发展规划”上可以总会计师为桥梁,推进学科相互支持和帮助,借鉴、分享经费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3.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

(1)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业务培训讲师人选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培训实施)指出:总会计师的政策培训一般由党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一般由财政、审计、税务等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问卷调研中,选择“相关政府部门决策者”的占比最高,达50%;其次是“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别占比28.95%、17.54%。

本文认为,相比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政府部门决策者更了解政策制度和工作发展动向,业务知识的培训内容既具有前瞻性,又能及时指导工作。

(2)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报告制度和交流工作会议召开频率

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是总会计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有效渠道,有利于发挥上级委派工作的监督职能。《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总会计师提交报告分为三类: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问卷调研中,“年度报告和根据情况报送专项报告”被认为是最恰当的方式,占70.18%,各类被调查人员通常认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交流工作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宜过高,“一季度一次”比较合适。

总会计师如果被频繁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或进行多头重复考核,其工作负担会过于沉重。特别对于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年末既要面临两个高校的述职考核和民主评议(目前是以档案所在学校的考核为主),还需要参加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的上级部门联合考核,按照规定还需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考核和工作的压力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工作交流会议的频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剧两校工作和会议时间的冲突。

(3)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工作由谁领导

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占比最高,达到44.15%。目前,为方便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目标的实现,上海市属高校系统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联合管理模式。上海市高校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两个学校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主持,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

(4)高校总会计师推行多校任职主要应解决的问题

选择“总会计师分管工作应该有所限制,以便聚力抓好主业的问题”和“总会计师的隶属关系问题”的占比最高,分别占比69.30%、64.04%。

对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分工问题,主要依??《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八项工作职责、五项工作权力确定。目前,任职分工正在由探索期向聚焦期转变。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两个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日程安排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建议在发挥工作优势的同时适当限制其分工,以便聚焦主责主业。

对于总会计师的隶属问题,采用“委任制”还是“委派制”,需要进一步研讨并细化规定。委派制属于垂直领导,总会计师对上级教委负责,只有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顺利推动工作;委任制下总会计师为班子成员,对学校党委负责,便于总会计师深入了解学校情况,主动融入学校工作,但上级教委更希望总会计师能在代为监督经济运行工作上发挥作用。上海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的设置方式更像是“委任制”和“委派制”结合的联合管理模式。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教委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除了通过年度业务考核、季度会议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外,还要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还不定期地检查派驻高校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程度,借以推进工作。当然,联合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还需要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题的解决措施

考虑到我国总会计师的相关制度规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构建了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中最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体系的三大维度,即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它们渗透到多校任职的各个环节与构成要素,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系统。任职系统图的中心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制度建设,需要高校、总会计师、上级主管部门“三驾马车”共同施力,聚力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各方面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此外,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客体层面,高校视角:应当营造总会计师多校履行职责的和谐氛围。

一是高校党政主要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安排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带头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宣传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教职员工理解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大学的必然要求;三是组织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文件学习,加深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的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该项工作推进。主体层面,总会计师视角:应当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总会计师要认真研究并深刻领会《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照其赋予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在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时,对于不同高校的精力分配问题,需要把握分寸,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具体到校内的分管工作。前期可以从尽快熟悉了解学校工作的角度,适当从较宽层面安排些相近工作。但是同时负责两个学校的总会计师,任务繁重程度不言而喻,建议推进该项工作时,还是要明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视角:应当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制度改革,并参考调研结果,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从规则上为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提供制度支撑。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结合对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的分析,提出推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建议,如表2所示。

财务部导师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使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还是现今的厂长负责制,企业财务管理的最高权威部门就是财务科室,主管财务的领导往往是一位可以分管多个后勤科室的“万金油式”的行政副职,多数不懂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专业知识,而作为一个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不仅很难参加只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才能出席的有关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并且即使有幸受邀参加了,也是位卑言轻。《总会计师条例》不仅明确了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并且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这就为总会计师主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奠定了组织保证。

(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实行厂长(或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单位预算、决算的编制与签署,财务收支工作的审批,通常由并非财会专业的行政副职负责。在这种企业财务管理运行机制下,财务部门主要是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对主管领导负责,而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则是由各位主管副职向其汇报工作。这就造成:一方面企业主要领导不能及时掌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具体的财务控制的运行情况,不利于发现问题,从而提出改进措施;另一方面,由于财务部门较少参加总部高层管理会议,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前瞻性分析从站位上受到一定限制,而分管领导又不能给予专业知识方面尖端性的指导,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所提出的决策意见,往往带有局限性,有时还会有滞后性。

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身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仅熟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运行构架,更对企业一切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详细了解并行使内部会签。因此,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的拟定,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以及企业各项经济核算制度的建立等,相对而言则比较能够从企业的全局出发,兼顾企业的各个方面,做出的制度安排,比较符合企业实际。例如,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针对下属分支机构,在委托承包经营体制下,为避免经营者为了获取当期利益而重使用、轻保养、拼设备的短期行为,我们与物资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制定了在税务折旧成本不变情况下的内部折旧管理办法,有效地控制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短期行为的发生。

(三)使会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

《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除具备较高的政治和道德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并且要求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同时,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工作,并对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有这些,不仅保证了财会部门和人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同时也为会计人员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和高层次的业务培训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总会计师的工作现状

在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和加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协助有加,监督不足

在国有企业强大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制下,总会计师更多地充当着参谋和助手作用,对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意见,特别是以董事会或党委会的名誉做出的决定(很多企业总会计师并未进入董事会和党委会)无原则地顺从,而对于企业决策中有违国家财经政策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敢坚持己见、实施有效监督,更多地发挥着“变通”和“擦屁股”的功能,成为“内部控制”的御用工具。

(二)利益所致,诚信缺失

在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中,除了政治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外,首要的一条就是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业绩了如指掌,具有和总经理及其他企业主管相同的利益,为了能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与奖赏,就必须能为投资者带来利好消息,如果不能取得真实业绩,就产生了“修饰”财务信息来暂时欺骗投资者的动机,有些总会计师尽管知道造假的后果,但吝惜于个人职位或既得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这是现代会计造假的体制根源。

(三)知识狭窄,素质不齐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记账、报账,一跃成为企业的高管要员,参与企业战略决策、构筑企业内部控制、负责融资管理并购,还要主持公司上市的公开路演。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庞大的总会计师队伍中,有相当数量的总会计师不仅综合素质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宏观管理需要,即使基本的职业会计师资格能力,也远未达到现代财务管理的要求,有很多人员缺乏严格的系统会计专业训练,有的知识老化,未能经常进行现代会计尖端知识的系统教育,很难保证这部分总会计师忠于并严格执行会计基本准则。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特殊的工作环境所致。首先,在经济环境方面,所有者缺位,行政干预影响会计监督,同时资本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导致理财和控制职能弱化;其次,在法律环境方面,会计准则不完善,影响会计信息和会计报告质量,对会计诚信缺乏有力度的法律约束;第三,管理环境方面,用人体制的特殊性,非业务因素干扰多,对国企总会计师提出了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求;最后,在文化环境方面,传统观念影响会计核算的创新性和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新三会”制度运行不规范,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总会计师肩负着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重任。首先要学会适应国有企业的特殊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我国总会计师的职业化之路

尽管出现了职业缺陷,但这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不代表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主流,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总会计师职业化道路。然而,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将总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职位来规范、管理和发展,使其能够积极的履行管理职能,正确地行使监督之责。

(一)制度上保障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着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同时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可以说,总会计师处于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核心地位,有没有组织领导能力,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高不高,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能不能够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在财务总监制度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总会计师由董事会或国家主管部门委派和考核,进入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或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会计师条例》已经施行了15年,企业经营机制和会计核算体制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会计法》已于1999年进行了修订,在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适当修订,特别是应该加强总会计师的会计监督职责和权限,向规范的财务总监制度过渡,真正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制度基础。

(二)行业监督,增强职业道德

我国的总会计师协会,在总会计师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的职能作用方面,还未能像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表现突出。现行制度中总会计师的产生机制,基本上是依CEO或总经理的喜好来取舍,缺少像注协那样具有健全的行业准入制度、继续职业教育制度和客观公正的专业能力评价制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已经将中国企业“会计的头”从内涵和外延与财务总监接轨,而按照国际惯例,现在的总会计师也好,将来的CFO也好,作为一种职业,同其它任何一种职业一样,必须具有职业规范并接受行业监督,这是总会计师走向职业化的关键所在。

(三)综合培养,提高素质

首先,坚持终身学习是总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而坚持做到先学一步,更是对总会计师的特别要求。飞速发展的金融和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剧烈扩张的驱动力,这也要求总会计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这种知识包括总会计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基本知识。很多企业的总会计师不熟悉行业生产特点,会计专业知识与企业生产经营脱节,看不到自身知识面窄的缺陷,一味地抱怨单位领导不重视自己的职能作用。殊不知,正是由于自身的知识缺陷使自己影响了应有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