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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论文

通信论文

通信论文范文第1篇

虽然“光纤通信”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4],但是基础理论的掌握对以后实践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基础理论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以后从事实用型工作还是创造型研究。“光纤通信”总学时为92学时,其中基础理论占56学时,实验教学为36学时,最后设置了两周课程设计内容。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光纤传输理论、通信用光器件、光端机、数字光纤通信系统、模拟光纤通信系统、光纤通信新技术和光纤通信网络等。实验教学主要包括以光纤端面处理与熔接实验、单模光纤结构设计光纤光缆的识别与使用、光纤损耗系数和事件点参数测量、光发送机的参数测试、光纤电话传输实验、光纤视频传输实验、波分复用光纤传输实验和掺铒光纤放大器实验为代表的十二个题目。本课程最后一个教学环节为课程设计,主要是针对所学内容进行选择性深入学习和研究,并独立设计完成指定题目。

二、“光纤通信”课程理论教学方法与实践

1.理论教学过程中的理论分析应从简单递进难度。例如,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学习光纤中的光传输理论时,先讨论学生较熟悉的几何光学法的全反射传输理论,再分析光在光纤中遵循的电磁理论,提出麦克斯韦方程组,并进行严格推导和详细讨论。

2.教学中应适当展开课堂讨论。对于一些较简单并有一定重复性的内容,可以采取课堂讨论的教学模式。由于,光纤制造和光缆制作工艺相对简单易懂,制造过程和方法有很多种。因此,对以上内容进行课堂讨论形式教学。预先把学生分成几组,每组选择2~3个题目,之后收集资料、制作PPT、充分备课。课堂上每组选出1~2个学生,上讲台利用15~25分钟的时间对特定题目进行讲解,讲完后其他成员可以提问,相互讨论。通过以上教学环节,本是一些繁杂的内容从不同讲解者的不同风格再现出来,课堂气氛积极活跃,讲授内容丰富多彩。同时讲解者完成了选题目、制作PPT及备课讲课等全过程,这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是一个展现自己、锻炼自己的好机会。

3.教学过程中适当展示实际器件或相关案例。光纤通信是一门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除了规定的实验课外,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一些实际光学元件和设备时,比如,连接器、耦合器、光纤光栅和激光器等,课堂上尽量展示实物及说明书,并说明其在通信网络中的具置和作用。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还可以巩固教学内容,留下深刻印象。比如,设计光纤分类和工艺等内容时,我们尽量引入许多国内外的著名企业并展示其相关光纤产品。我国已拥有长飞、亨通、烽火、富通、中天、永鼎、通光、汇源等光缆企业及特发、成康、北康、侯马、富春江、天虹、宏安、华伦、华达、华新、港龙、通鼎、西古、法尔胜等一大批骨干企业。2006年,国内市场光缆总量达2000万芯公里,出口光缆470万芯公里,总产销2470万芯公里以上。2000~2012年,我国光纤需求量增加了整整24倍,年增长率达30%。2006年中国光纤需求量仅占全球的25%左右,至2012年,这一市场份额已超过了50%。光缆总体技术水平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企业的主要产品指标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种类规格基本齐全(海底越洋光缆尚差)[5]。

4.概念与其背景相联系。每一学科与每一门课程都具有相应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一些现象的发现、一些概念的提出有其历史背景和条件。在光通信,特别是光孤子通信属于这一类,孤子这个名词首先是在流体力学中提出的,其概念可以追溯到1844年英国工程师SocttRussel在《波动论》中记录的一段于1834年8月在爱丁堡一戈拉斯高运河上的一次经历。讲授该内容时,我们抓住其独特的历史,回顾一下当年的发现,活跃课堂气氛,形象准确地理解概念。

5.理论分析与科研成果相联系。在教学实践中应用科技论文,可以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掌握得更好,同时对科技论文的查阅、内容格式和写作等进一步了解,对以后毕业论文,乃至科研工作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科技论文的选取要注意以下几点:文章的主题符合课程相关内容;科技论文的难度要适当;科技论文作者及其单位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最后,科技论文内容为该领域研究热点[2]。比如,讲授完光纤结构、制造工艺和传输理论之后,组织学生学进延(烽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S-C-L三波段传输新型单模光纤的设计和研究》和专利《一种新型低色散光纤》[3]。通过分析科技论文巩固所学知识,进一步理解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把成果撰写成科技论文或申请专利的整体过程,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6.实验、课程设计和仿真模拟。在实践教学环节,我们针对性地开设了12个典型实验。除此之外,结合理论与实践,设置了计算机仿真的课程设计内容。仿真是利用模型复现实际系统中发生的本质过程,并通过对系统模型的实验研究存在的或设计中的系统[6]。很多情况下,因受到实验条件限制,光纤通信中经实际操作,用实验结果证实和分析的内容有限。此时,我们可以学习和利用仿真技术,主要是利用一些光纤通信领域功能较强的模拟软件设计光纤通信器件和光纤通信系统。对光纤通信网络的模拟,参数调整和结果分析加深对实际通信网络的了解,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结语

通信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所述“考研成功”是指参加全国统考,且通过考研初试的情况.所研究的学习成绩样本为湖南理工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2010~2014五届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班级平均排名,所选取的院校样本均是湖南理工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2010~2014届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国内的院校.湖南理工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2010~2014届近四年学生考取具有本省区域优势的湖南大学的人数为26人,考取中南大学的人数为12人.考取省外“985”高校的人数则明显少于考取省内“985”高校的人数,其中考取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的人数均为1人,考取电子科技大学的人数为5人.且基本上没有考取过专业性很强的“985”高校.近四年考取除“985”高校外的“211”高校总人数为30人,其中考取贵州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新疆大学的人数均为1人,考取东华大学、宁波大学的人数均为2人,3人考取西南交通大学,7人考取暨南大学,8人考取上海大学.其余大部分考取的还是非“985”、“211”高校.

2分析结果

2.1考研录取结果分析

对2010~2014届所有成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录取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最终录取的院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985”高校,二是“211”高校,三是普通高等院校.按照高校的层次进行了分类统计,其中“985”高校按照省内和省外也进行了分类统计.普通高校录取的比例较大,是985与211高校的两倍至三倍.并且考入“985”高校的主要集中在省内的湖南大学和中南大学.因此考生在准备考研及确定目标时应该圈定一类符合自身条件的学校为目标,不能好高骛远,起点定的过高,否则,影响的不但是复习的积极性,同时也会打击自己的自信心.综合大学生考研多种影响因素考虑来看:其中地域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统计2010~2014年间信息学院考研各层次本省和外省录取统计可知,每个层次本省比外省被录取的几率要大的多.

2.2考研成功学生考研成绩与在校成绩分析

影响学生考研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还是成绩,成绩在考研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数学和外语的成绩则在整个考研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数学与外语成绩的好坏对整个考研成绩的高低影响巨大.因此关联分析考研学生在大学阶段各科平时成绩与其考研成绩就变得十分重要.本文对成功考研学生的平时成绩与考研成绩进行了分析,分析其大学数学成绩(线性代数、概率统计、高等数学)与考研数学成绩的关系,建立大学平时数学成绩与考研数学成绩的分布关系.其中大学平时数学成绩取的是各门各学期数学成绩的平均值.大学平时数学成绩与考研数学成绩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同时对大学外语成绩与考研外语成绩进行了分析统计.大学平时外语成绩与考研外语成绩也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 大学专业成绩在决定考生报考学校及报考专业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性,大学期间学生某一门专业或者其中几门专业学的比较好,那么这位学生在选择考试科目方面就会有比较大的倾向性.首先对成功考研学生选择报考的专业课程相近专业进行统计,然后在所有专业课中选取8门最具代表性的课程进行分析,这8门课程分别是大学物理、电路分析、信号与系统、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路、高频电子线路、数字信号处理、电磁场与电磁波.这8门课程信息学院的4个专业都有涉及.针对这8门课程进行整个年级的排名。

3结论及建议

通信论文范文第3篇

无论进行何种教学改革,应该明确,课程教学仍是教学的主线,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树立课程的重要地位,加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坚持经常的学习价值观的教育来启发学生的认知内驱力。正确地引导学生的求知欲,适时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和兴趣,势必产生学习的原动力。在第一次课堂上要明确“通信电子电路”在通信工程专业以及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介绍与“通信电子电路”相关的广播、电视、导航、雷达等相关专业,强调该课程对于这些相关专业的重要性;然后从应用角度出发介绍该课程在社会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激发学生学习“通信电子电路”的强烈愿望;最后以实际电路为例,以信号传输为主线,简单介绍其工作原理。使学生对通信电子电路的认识由抽象变为形象,由原理转化为实际应用。

2教学方法改革

2.1以多媒体技术进行辅助教学,以形象代替抽象

近年来,射频电路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为适应现代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让学生了解高频电子通信技术在工业生产领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将教材中的图形、文字、公式及推导过程形象的展示在课堂上,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对重点、难点部分设计生动的Flas演示,便于学生对内容的理解和提高学习兴趣。在课堂上使用ADS等软件,对相关章节涉及的实验进行现场演示,直观地反映电路的工作原理,让学生更加形象地掌握电路的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使学生对整个电路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以形象代替抽象,提高了传统教学方法及手段难以达到的教学效果。

2.2通信电子电路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继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的任务是在学生掌握电子技术基础知识与单元电路的设计能力之后,利用Multisim、ADS等EDA软件让学生综合应用通信电子电路知识进行高频通信系统电路的仿真设计、安装和调测,提高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在理论课程教学期中考试完成以后,引导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来完成,设计过程中要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断提高同学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具体做法是:(1)自主选题(3名学生自由组合为小组),利用Multisim、ADS等EDA软件对选题进行调研、分析和设计,并利用软件仿真得出较为合理的参数和结果;并用实验完成选题的设计要求,形成创新性作品。(2)学生根据选题任务书撰写论文。(3)教师根据创新性作品完成情况、论文评定给出成绩,成绩计入学期总成绩。(4)选拔部分能力较强的学生设计制作实际电路,为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做准备。

3理论课程中软件实验环节建设

通信电子电路理论课程配有相应的硬件实验课程,该课程传统开设的实验内容以单元电路的验证为主,且实验条件有限,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充分发挥。鉴于目前射频电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对课程进行改革,加入软件实验环节,让学生利用ADS等软件完成射频通信电路的设计、仿真和测试,对一些新技术、新器件,及硬件实验无法进行的实验内容,可以利用仿真软件及时的跟踪、了解、学习使用。提高其综合应用和动手实践的能力。如软件实验之一“射频宽带放大器的设计与仿真”,我们进行了直流分析、设计偏置电路、电路稳定性设计、输入匹配设计、匹配网络的实现和原理图仿真等内容。在2.45GHz处,增益为14dB,噪声系数小于0.7dB,整个电路无条件稳定,实现射频宽带放大器的设计。通过射频宽带放大器的实验,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锻炼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4促进教学团队的建设

通过“通信电子电路”课程改革与实践教改项目的实施,不断吸引教师加入,形成教师团队,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梯队。在完成“通信电子电路”、“通信电子电路实验”课程的教学、指导电子设计竞赛,形成团队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指导教师的综合实践能力,提升竞赛成绩。

5结语

通信论文范文第4篇

在发端输人的信息先调制形成数字信号,然后由扩频码发生器产生的扩频码序列去调制数字信号以展宽信号的频谱,展宽后的信号再调制到射频发送出去。在接收端收到的宽带射频信号,变频至中频,然后由本地产生的与发端相同的扩频码序列去相关解扩,再经信息解调,恢复成原始信息输出。可见,一般的扩频通信系统都要进行3次调制和相应的解调。一次调制为信息调制,二次调制为扩频调制,三次调制为射频调制,以及相应的信息解调、解扩和射频解调。与一般通信系统比较,多了扩频调制和解扩部分。扩频通信应具备如下特征:(1)数字传输方式;(2)传输信号的带宽远大于被传信息带宽;(3)带宽的展宽,是利用与被传信息无关的函数(扩频函数)对被传信息的信元重新进行调制实现的;(4)接收端用相同的扩频函数进行相关解调(解扩),求解出被传信息的数据。用扩频函数(也称伪随机码)调制和对信号相关处理是扩频通信有别于其他通信的两大特点。

二、扩频通信技术的特点

扩频信号是不可预测的、伪随机的宽带信号,其带宽远大于要传输的数据(信息)带宽,同时接收机中必须有与宽带载波同步的副本。扩频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抗干扰性强

扩频信号的不可预测性,使扩频系统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干扰者很难通过观察进行干扰,干扰起不了太大作用。扩频通信系统在传输过程中扩展了信号带宽,所以即使信噪比很低,甚至在有用信号功率低于干扰信号功率的情况下,仍能不受干扰、高质量地进行通信,扩展的频谱越宽,其抗干扰性越强。

2.低截获性

扩频信号的功率均匀分布在很宽的频带上,传输信号的功率密度很低,侦察接收机很难监测到,因此扩频通信系统截获概率很低。

3.抗多路径干扰性能好

多路径干扰是电波传播过程中因遇到各种非期望反射体(如电离层、高山、建筑物等)引起的反射或散射,在接收端的这些反射或散射信号与直达路径信号相互干涉而造成的干扰。多路径干扰会严重影响通信。扩频通信系统中增加了扩频调制和解扩过程,利用扩频码序列间的相关特性,在接收端解扩时,从多径信号中分离出最强的有用信号,或将多径信号中的相同码序列信号叠加,这样就可有效消除无线通信中因多径干扰造成的信号衰落现象,使扩频通信系统具有良好的抗多径衰落特性。

4.保密性好

在一定的发射功率下,扩频信号分布在很宽的频带内,无线信道中有用信号功率谱密度极低,这样信号可以在强噪声背景下,甚至在有用信号被噪声淹没的情况下进行可靠通信,使外界很难截获传送的信息,要想进一步检测出信号的特征参数就更难了.所以扩频系统可实现隐蔽通信。同时,对不同用户使用不同码,旁人无法窃听通信,因而扩频系统具有高保密性。

5.易于实现码分多址

在通信系统中,可充分利用在扩频调制中使用的扩频码序列之间良好的自相关特性和互相关特性,接收端利用相关检测技术进行解扩,在分配给不同用户不同码型的情况下,系统可以区分不同用户的信号,这样同一频带上许多用户可以同时通话而互不干扰。

三、扩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在过去由于技术的限制,人们一直在走增加信号功率,减少噪声,提高信噪比的道路。即使到了70年代,伪码技术已经出现,但作为相关器的“码环”的钟频只能做到几千赫兹也无助于事.近几年,由于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几十兆赫兹,甚至几百兆赫兹的伪码发生器及其相关部件都已成为现实,扩频通信获得极其迅速的发展.通信的发展史又到了一个转折点,由用信噪比换带宽的年代进入了用宽带换信噪比的年代.从最佳通信系统的角度看扩频通信.最佳通信系统一最佳发射机+最佳接收机.几十年来,最佳接收理论已经很成熟,但最佳发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伪码扩频是一种最佳的信号形式和调制制度,构成了最佳发射机.因此,有了最佳通信系统一伪码扩频+相关接收这种认识,人们就不难预测扩频通信的未来前景.从9O年代无线通信开始步人扩频通信和自适应通信的年代.扩频通信的热浪已经波及短波、超微波、微波通信和卫星通信,码分多址(CDMA)已开始广泛用于未来的峰窝通信、无绳通信和个人通信以及各种无线本地环路,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接入网是由传统的用户线、用户环路和用户接入系统,逐步发展、演变和升级而形成的.现代电信网络分为3部分:传输网、交换网和接入网.由于接入网发展较晚,往往成为电信发展的“瓶颈”,各国都很重视接入网的发展,因此各类接人技术和系统应运而生.由于ISM(IndustryScientificMedica1)频段的开放性,经营者和用户不需申请授权就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频段,而无线扩频技术所使用的频段(2.400~2.483)正是全世界通用的ISM频段,包括IEEE802.11协议架构的无线局域网也大部分选用此频段.在无线接人系统中,扩频微波与常规微波相比有着3个显著的优点:抗干扰性强、频点问题容易处理、价格比较便宜.而且,扩频微波接入技术相对有线接入技术来说,有成本低、使用灵活、建设快捷的优势,在接入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扩频微波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语音接入(点对点);数据接入;视频接入;多媒体接入;因特网(Internet)接入。

四、结语

扩频通信是通信的一个重要分支和发展方向,是扩频技术与通信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主要论述了扩频通信的特点、理论可行性及典型的工作方式。扩频通信的强抗干扰性、低截获性、良好的抗多路径干扰性和安全性等特点,使它的应用迅速从军用扩展到民用通信中,它的易于实现码分多址的特点,使它能与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完美结合,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参考文献:

[1]曾兴雯等.扩展频谱通信及其多址技术[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2]查光明,熊贤祚.扩频通信[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3]吴慎山,万霞,吴东芳.扩频通信的发展与应用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5).

通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应该受到严格法治主义的保护。在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后,电信部门仍在通信中端设备中保存短信内容,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监狱法第47条关于监狱有权检查、扣押狱内服刑罪犯信件的规定,在字面上就《宪法》第40条的规定冲突。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中,仅就条文本身的表述而言,本条是表述最完整的条文一。其不但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本身,也对公民本项权利的限制条件或者说排除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即便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具体行为层面,国家对公民此项宪法权利的保护都非尽善尽美。本文仅就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保护上的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电信部门留存公民手机短信内容是否违宪

近年来,在引起了全国舆论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中,至少有以下两件与电信部门留存公民的手机短信内容有关。

其一是重庆市巴南区女教师王青(化名)诉原校长性骚扰案。王青是巴南区界石镇小学附设幼儿班的教师,她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指控该校原校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提供了她手机上保存的原校长发给她的11条具有、暧昧内容的短信作为证据。原校长称,王青也曾经向他发送过有类似内容的短信,互发类似内容的短信属于非单方行为,故不构成性骚扰。但因他未在手机上留存王青发来的短信,故申请法院向电信部门提取王青发给他的短信内容。一审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向电信部门提取了相关短信,并依据提取短信的内容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审理中称一审法院从电信部门调取短信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二是重庆市彭水县秦中飞“诽谤”案。秦中飞是彭水县教委的一名借调干部,喜好文墨,在一次与朋友聚会后,兴之所致,填“沁园春·彭水”词一首,内容包括“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等文字。随后,秦中飞又将该词用短信方式发给了他的二十几位亲朋好友。该县时任县委书记即词中所指“华仔脓包”的蓝庆华在知悉短信内容后,遂指令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动用侦查手段很快查到发出短信的机主为秦中飞。接着蓝庆华又指令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逮捕。在舆论和上级机关的监督下,本案很快被定性为错案,秦中飞获释,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对第一起案件,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人民法院从电信部门调取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内容之行为是否违宪,是否侵犯公民通信秘密。该案一审被告就认为,人民法院是依照他本人的请求,调取的是他未保存的王青发给他本人的短信的内容,故不存在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情形,这一主张也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一、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院从电信部门调取短信只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一审被告和一、二审法院的辩解都不能成立。对一审被告的辩解,笔者认为,一审原告委托电信部门传递的信息,电信部门已经如约履行了义务,因此它没有义务再次为收受者提供信息内容。更重要的是,电信部门只是短信的传递者,在法律意义上,短信内容如同普通信件的信纸上记载的通信内容,被封存在信封之中,电信部门无从知悉,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向收受人再次提供。短信收受人未留存短信,如同普通信件收受人未保存信件,应自行负责。何况要求电信部门再次提供短信内容,实际上等同于要求发信人再次发送短信内容,涉及到发信人的自由权。对于一、二审法院的辩解,笔者认为,这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另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即对法律中“空白授权”条款的约束问题。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对各类国家机关的职权常常有一些“空白授权”条款,但国家机关行使此类“空白授权”条款授予的职权时,职权范围不应该是漫无边际的,应该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禁止性规范的约束。

第二起案件性质清楚,学术界讨论不多,但在舆论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谴责彭水县主要领导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

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虽然有很大不同,但都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电信部门留存了公民以短信为方式的通信内容,从而为法院或公安机关调取公民短信内容创设了基本条件。电信部门留存公民短信内容是偶一为之,还是一种普遍情况呢?对此,笔者询问了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告诉笔者,这是一种一般情况。电信部门同志还解释说,当用手机发送短信时,短信并不是直接发送到收受者的手机终端,还需要通过电信部门的中端设备转发。由于收受者的手机可能开机,也可能不开机,所以中端设备转发短信也就可能是同步进行,也可能是异步进行,这就需要电信部门在中端设备中储存短信内容。笔者再询问道,当短信成功发送后,电信部门的中端设备能否收到反馈信息?回答是:能。笔者接着问,为什么不能设计一种程序,当短信成功发送后,中端设备即行冲洗掉该条短信?电信部门的人员回答说,按照中端设备现行的程序,是中端设备储存库容爆满后,按时间顺序自动冲洗以前的短信内容。由于中端设备储存库的容量很大,根据各地短信量的大小,短信内容留存在中端设备中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几年。为什么不设计一套程序在短信发送成功之后即行销毁短信内容,而要留存在电信部门的中端设备之中,这说到底,不是由于技术上有不可克服的障碍,而是为了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追查非法短信内容的方便。

问题正在于此,电信部门能不能为了配合某些国家机关追查非法短信的方便,而留存公民手机的短信内容?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两个前提:一是,计算机责任实际上是人的责任。从形式上看,留存公民手机的短信内容是通讯中端设备程序所致,但程序是人设计的,且该项程序在现行技术条件下并非是不可改变的;二是,电信部门的行为具有国家行为性质。邮政是一种传统的国家行为,我国以前的邮政电信部门是政企合一体制,在体制改革后,监管部门保留了国家机关性质,而业务部门则划归为企业性质,邮政电信企业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身份,但他们从事的邮政电信业务兼具国家行为和民事行为双重性质,因此必须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职守。

邮政电信部门只是公民通信的传递者,其职责只是为公民之间的通信提供技术服务,他们无权干涉公民之间的通信自由,也无权获悉公民通信的内容。由于现行技术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邮政电信部门在为公民通信提供服务时,某些情况下不能不知悉公民的部分甚至全部通信内容。如分拣传递信件时,就不可避免地会知悉受信人的姓名、地址和发信人的地址;在发送电报时,就需要将电报内容翻译成电码,这就顺带知道了电报内容。对于这些“不可避免”的知悉,邮政电信部门应严守秘密“,过目即忘”,视为法律上的“不知悉”;对于并非“不可避免”之处,邮政电信部门应尽最大可能避免事实上的对公民通信内容的知悉。

有人也许会辩解说,电信部门留存的公民短信内容,仅仅是保留在计算机里面,未经特定程序不会启动对短信内容的检查,所以电信部门留存公民短信内容并不构成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普遍侵犯。笔者认为,这种辩解不能成立。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了对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排除条件,即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宪法特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才能检查公民的通信内容,在此排除范围之外,就属于公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尽可能完整和最大化的保护。衡量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是否得到完整和最大化的保护的标准之一,是公民在新兴通信方式中享有的自由和秘密或者说国家保护程度不得低于传统通信方式中所享受到的自由和秘密。传统的通信方式主要是信件和电话。在传统的通信方式中,国家并不会为了追查非法通信内容的需要对全部信件内容复制留存,也不会为了追查非法通信内容的需要对全部电话内容录音留存。复制信件、留存电话内容,在过去可能会有技术上的困难,但随着技术水平的突飞猛进,在今天若解决这些困难并非不可能。信件、电话与短信一样,对邮政电信机构而言都具有瞬时性的特征,那么,为什么要对手机短信内容留存呢?对短信内容的留存实际上是为了配合日后有关机关检查的方便,这难道不是使公民在短信中表达的言论、思想及隐于一种国家可以随时检查的状况之中吗?这难道不是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蕴含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之中的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巨大威胁和潜在侵犯吗?

秦中飞“诽谤”案的后果证明了这种威胁的存在。秦中飞获释后,有记者准备去再度采访他,发了多条短信联系,秦中飞也不回。记者见到秦后,秦中飞提醒记者说,以后有事当面谈,或者打电话,短信这个东西几个月后也可以查到。记者称秦中飞得了“短信恐惧症”。自由与秩序始终是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即便为了“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国家检查公民手机短信内容的严厉程度,也不应高于国家检查信件、电话等传统通信方式的严厉程度,即只能针对特定对象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而不能“遍地开花”、殃及全体,将全部公民的全部的短信内容作为嫌疑对象留存待查。“留存”是为了“检查”,实际是“检查”的前提条件,是“检查”的一部分,所以也应与“检查”一样接受宪法的严格限制。电信部门留存公民短信内容的行为若不予以革除,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得上与秦中飞一样的“短信恐惧症”。

二、监狱检查狱内服刑罪犯通信内容是否合宪

我国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宪法权利,除了具体国家行为的不当侵犯外,立法层面的保护也有未必恰当之处。我国《监狱法》第47条关于监狱有权检查罪犯来往信件的规定就是一例。

我国《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依照《宪法》第40条的规定来检查《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后者存在以下违宪瑕疵:

其一,检查狱内服刑罪犯来往信件目的性上的瑕疵。依照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只能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这两项目的。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往来信件,绝大多数不涉及国家安全,此为常识,不需论述。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因为他们刑事犯罪行为已被追查的结果,而不是他们刑事犯罪行为正处于被追查的过程之中,此点也很明了。《监狱法》第47条起首并没有晓示监狱检查罪犯来往信件的目的,但该条第二句称:“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从此段话中可以推论出监狱检查罪犯来往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通信内容妨碍罪犯的改造。这一目的既不属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又不属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按照严格法治主义原则,显然超出了宪法规制的国家检查公民通信的范围。

其二,检查主体上的瑕疵。宪法规定有权检查公民通信的国家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依据我国《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该法第60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据此监狱享有一定的侦查权。但这种侦查权是有限的,仅限于侦查服刑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检查所有的在监狱内服刑罪犯除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的全部来往信件,显然超出了监狱所享有的侦查权的范围,故其主体适格性也会存在疑问。

讨论至此,可以看到,我国《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在字面上就与《宪法》第40条的规定明显冲突。这里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并不从事监狱管理工作,也没有对监狱理论作过专门研究,因此,在保护罪犯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从而保护他们的思想自由与个人隐私和检查罪犯来往信件从而有利罪犯改造这一公共利益孰高孰低的价值权衡上,笔者并无资格作出评判。但笔者认为,即便检查罪犯来往信件从而帮助罪犯改造这一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压过了罪犯本人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利,也需要通过修宪扩大宪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范围此种途径去实现,而不宜用制订在字面上就明显冲突于宪法规范的下位法规范的方式去实现。后一种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它会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国家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下位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自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就是对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及其独立价值的确立。因此,笔者认为,在监狱法相关规定与《宪法》第40条的规定在字面上即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正确的作法不是忙于进行实体价值判断,即检查监狱内服刑罪犯信件从而有利于他们改造与保护监狱服刑罪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价值量上孰高孰低,也不是忙于修改宪法而俯就监狱法,而是应先行修改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样做才能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巨大进步。

注释:

①本案在进入司法程序前,曾经过行政处理程序,重庆市巴南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该校长有向王青发了与其职务不相称内容的短信,故将其调离原岗位。

②参见《重庆晚报》2006年2月20日;《重庆时报》20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