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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保论文

居民社保论文

居民社保论文范文第1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从整体上看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2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2.1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2.2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3.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3.3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多头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同时,建立必要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基础,是关键。近年来,连连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毁了民众对社保项目建设的信心。加强社会基金安全监管,确保每一笔基金到位,做到实用,是整个社会的期待。

居民社保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13)03-0049—04

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他们分布全国各地。据2009年国务院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统计数字,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进行民族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改革开放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曾经先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做过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后,拨乱反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国内的民族工作出现了不小地起色。

(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聚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不少学者也针对“自治”与“平等”展开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优秀成果。但与此同时,一些学者也敏锐地关注到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问题。这些散居于城市关厢或农村阡陌之地的少数民族群众们,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否得到公正地司法保障和及时地司法救济?如金炳镐、吴正光、庄嘉如等专家和学者是这个研究领域的探索者和先行者,他们论证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必要性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约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1000万人,大部分以进城务工经商和学习为主。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他们在农村生活中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另一方面,当前城市社会中少数民族数量和类别增多,无疑又会给城市发展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事关个人的生存、家庭的维系、民族的传承、社会的稳定。面对这种情况,学者们就如何界定这些新居住形态下散居少数民族的族群概念,他们的族籍权、生存权、平等权、政治权、自由权、风俗习惯自由权、受教育权、语言文字权利等等如何保障并落实;有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来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等问题展开了研究。以敖俊德、吴宗金、王允武、徐中起、陆平辉等为代表的专家学者,确定并丰富了“散居少数民族”这个概念内涵,分析了散居少数民族享有权利的构成,并就如何立法保障,建立健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体系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建立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逐渐成熟,走向专门化、规范化与学科化。

(二)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制度保障

我国关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在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政府综合性文件和规定中都有所涉及。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积极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在民族自治的法理基础之上,也逐渐完善对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

1.族籍权保障

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或者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凡属于少数民族,不论其何时由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都应当予以恢复”。这个《通知》是我国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特别是散居少数民族族籍权的重要规章。使那些散居少数民族恢复了过去因种种原因而无法承认或者被承认的族籍权利。

2.政治权保障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国务院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等规章,特别是1993年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更加注重提高散居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能力,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

3.、风俗习惯权保障

1978年7月,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妥善解决回族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了《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国务院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2月,国家民委的《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以及2000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的《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都对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进行了规定。

4.语言文字、文化权保障

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的问题的报告》;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2000年2月,文化部、国家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文件,都对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5.地方保障条例

部分省、市也相应出台了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如:《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等。

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现状

2011年,在“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报告中,他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基础——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标志着作为该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建国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初步确立到基本完善,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同志于2011年9月在接受《中国民族报》记者专访时谈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工作已经全面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时代。该体系是我国在长期的民族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的重要经验,其将为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令人欣喜的同时,我们认为,同整个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渐完善相比而言,目前关于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还是不尽如人意。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统计数字,我国目前少数民族人口约为一亿一千三百七十九万余人,其中散居少数民族约三千万人,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6.4%,也就是说,超过四分之一的少数民族散居在非民族自治地方。如此之多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和不低的人口比例,关系到地区甚至国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不少民族问题,如因经济利益引发的民族纠纷,因民族风俗习惯和没有受到尊重而产生的民族矛盾,这些问题给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带来了不良影响。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不能仅仅只依靠党的民族政策,而必须加强国家立法,加快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步伐,使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变得有法可依。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相应的,可具体操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如此,才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制规划——国家民委《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公布

2011年8月11日,国家民委公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民族法制的第一个专项规划编制——《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国家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加强民族工作,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工作机制而编制的,《规划》主要内容分为: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在该《规划》中主要涉及的有:加紧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以及强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推进民族事务依法管理、推进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与普及、加强民族法制理论创新研究等工作;依据体系结构,编写民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依法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完善对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机制,将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探索构建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机制,建立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通过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相结合,平等保护和优惠照顾相结合,行政措施和司法救助相结合,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内容。

(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心——稳定与民生

1.社会稳定是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前提

近年来,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之间因为民族、宗教、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原因也会产生一些纠纷,如果应对不当,没有做好相关预防和处置工作,往往会出现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和大规模,这将对地区稳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些涉及民族因素事件的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为散居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矛盾积累而爆发的涉民族突发性事件。只有社会的稳定,才能真正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提供良好环境。

2.改善民生是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目的

2011年3月3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开幕会上向大会报告工作时说。民生问题是关系人心所向的大问题。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本质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以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大力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2011年9月,国家民政部、国家民委也为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要本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地方,应当在现有的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中,增设清真灶或清真食堂等符合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解决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

总体上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在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同时,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也有所加强。国家在法律规章制定,民族工作调整,社会环境稳定的基础之上,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突破点,着力解决好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现实问题,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对策

展望未来,今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关键一年。在这一年里,可以预见到,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理论研究将会进一步深化,法律规章会进一步健全,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依然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一)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理论研究的创新

散居少数民族在国外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中属于少数人群体的范畴。作为少数人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受到了国际法和比较法的关注,并在权利特征、权利性质、权利保障的必要性、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途径、权利保障的制度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始的阶段,大部分著述仍然集中于基本概念分析、发展状况描述等等,相比于国外的研究,在研究理论创新、研究方法更新等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国内一些研究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陆平辉博士在其《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述评》中就已经谈到,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相关研究与国外成熟的少数人权利研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少数人权利的研究成果实现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理论研究的创新,使之成为民族理论和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思潮和前沿理论之一。因此,在继续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法制理论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散居少数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以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实践。国内理论界应当加强研究理论的创新,以法学研究为基础,与其他学科研究交叉联动,合理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实证研究,使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这一研究更为深入,能出现一批高质量、高层次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体系的完善

前文中已经提到,尽管目前中国特色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其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民委制定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正是要解决民族法制体系的立法系统性问题和可操作性问题。

1.加快立法,规范制度

尽管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并不健全。国家目前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主要还是等同于一般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因此,今后国家在立法层面最重要的还是加快《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在立法之前要注意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散居少数民族存在的具体特殊情况,在摸透实际情况之后才可能制定出切合实际,适用性强的法律法规。此外,目前国内现行的民族法规,主要是以决定、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不够规范。立法的名称较为混乱,有多用“意见”、“通知”、“指示”、“报告”、“批复”等名称的现象,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适用范围,而且多属于政策性质,法律语言不规范,直接搬用政策语言,灵活性大,变动性快,可操作性差,从而影响了立法地位,削弱了立法效力,影响了立法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所以,该《规划》的提出,正是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一些特殊性,对于一些已经不合时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陈规旧章予以修改或者废除,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2.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

散居少数民族居住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散居少数民族这一特殊的对象和目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针对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此外,面对散居少数民族居住地的特殊情况,在依法行政时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我国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变通补充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拾遗补缺”,起到了沟通国家法的统一性、普遍性与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多样性与特殊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法律监督是民族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形式呈多元化特点。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来说,关键是加强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监测评估体系,掌握贯彻落实情况,进而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的权威性。

3.公正司法,全面推进民族事务依法治理

散居少数民族在散居地往往并不处于优势地位,属于少数人群体和弱势群体,且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散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较为缓慢,大部分在社会底层生活,没有一定的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容易遭到其他强势群体的歧视,其各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司法的保障作为终极解决手段,其对于权利的救济比立法途径和行政途径更为直接和有效。因此,在处理涉及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宪法提出的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将行政措施和司法救助相结合,依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民族事务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1]张小蕾.当前城市民族管理的特点、问题及其功能探析[J].青海民族研究,2011,(3).

[2]袁年兴,许宪隆.民族共生理论:散杂居民族关系及目标范示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2009,(1).

居民社保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快速发展,但从总体上讲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经验和理论认识上的不足,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社区参与的方法,以期对我国乡村旅游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

1985年,墨菲(p.e.marphy)的《旅游:社区方法》一书引入了“社区参与”的概念,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将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关怀对象之一,并把居民参与作为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了社区参与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社区参与是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物与公共活动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估等环节的过程。因此,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应理解为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居民通过各种方式和行为,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环节和相关层面,并且在其发展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以保护当地环境和维护传统社会文化,促使旅游地和旅游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核心体现在参与的内容和目的两方面:居民获得参与社区旅游发展决策的权利和公平获得旅游收益的机会。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是体现社区因素和居民意志的有效机制,包括了旅游规划、旅游经济活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文化维护等多方面内容,它更强调把社区作为旅游规划和管理的核心,是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模式和开发理念。WWW.133229.cOM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乡村旅游在我国快速发展,尤其是2006年国家旅游局推出“2006中国乡村年”,更掀起了乡村旅游开发的热潮。在乡村旅游深度开发过程中,社区参与是实现其良好发展的保障,同时也符合国家发展乡村旅游的初衷。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乡村旅游之所以对城市居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关键就在于它具有和城市景观完全不同的“土生土长” 的乡村自然、人文景观。就自然景观而言,当地居民是它们的拥有者、保护者,所以绕开当地居民参与而进行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是没有生命力的;就人文景观而言更是如此,如田园风光、农事活动、风土民情等,这些都是当地最生动、最鲜活的乡村旅游资源,而当地居民则是它们的重要载体,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才能使这些无形的精神资源得以展现。第二,当地居民通过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决策管理,获得旅游收益。收益的提高会极大地促进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的热情,这种支持与友好的态度,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第三,当地居民通过各种形式对乡村旅游的参与,会无形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生态保护观念和环保建设的意识。为了更好地发展当地的乡村旅游,他们会自觉保护当地的生态景观,美化环境,同时会更注重保护当地的乡土文化,使其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当前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地社区参与发展不平衡

少数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开放的地区,乡村旅游起步较早,乡村利用本地的旅游资源,引导社区居民全面有效地参与到旅游开发、管理、规划、经营中去,实现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还有一些乡村处于摸索阶段,采用的是组织参与的模式,部分居民参与其中,主要从事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为游客提供手工艺品和土特产品等。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地区,旅游的发展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进程较为缓慢,在比较偏僻落后的地区,乡村旅游更是毫无社区参与可言。可以预见,这些地区的旅游业,最终会随着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不断加剧而逐步衰落。

(二)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程度偏低

社区全面有效地参与乡村旅游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参与的规模上,应是全部居民,起码是大多数居民的参与;在参与的内容上,指当地居民全方位地参与到当地旅游业发展中,包括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决策、管理、经营和当地的环境保护及文化的维护与传承;从参与的目的来看,居民不再仅以就业、增加经济收入为单一目的,考虑到他们今后的发展,居民还视环境保护、维护传统文化为己任,最终达到自身、社区、当地旅游业三者的共同发展。

目前从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来看,社区参与程度和层次普遍偏低,多数地区主要表现为少数居民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真正在旅游决策、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少之又少。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第一,政府部门一些拥有决策权的各级领导,对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社区参与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理解不透。认为只是简单的农民个体经济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利益、需求,在旅游开发决策中多采用“一言堂”的作风,未采取任何措施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全方位参与。第二,从当地居民角度分析,由于旅游管理者或规划人员在制定一些对社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规划时,常将社区居民排除在外,强化了社区居民不愿参与乡村旅游的意识。他们认为开发旅游是政府行为,是为公司谋利,进而有意无意将自身与旅游发展隔离开来。第三,由于农村居民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整体素质较差,客观上限制了他们的参与。

(三)乡村旅游开发中社区居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当地农民直接利益受到损失。乡村旅游开发中居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利益分配,尤其是经济收入的分配。但由于农村居民参与程度低,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在资源利用上,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可利用资源,在旅游开发以前是当地社区居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源,其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当旅游区进行规划后,这些资源即变成景区管理部门所有,而景区在经营中所得经济利益没有或很少分配给当地居民,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同时在将这些资源使用归属权转让给旅游企业时,政府或村委会未能使农民获得最大利益,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权钱交易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其次,在就业机会上,目前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各地大多数旅游项目是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权转让或租赁承包的形式委托给一些外地开发公司开发与经营,而不是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大量外地人的涌入与参与,使乡村旅游区的旅馆、餐馆及纪念品经营等被外地企业所垄断。这样的结果,造成当地居民被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并使部分旅游收入通过工资和商业利润等方式流向外地,致使当地居民丧失了在旅游活动中应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同时也削弱了“旅游扶贫”的效果。

2.当地居民间接利益的丧失。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所获得的利益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环境利益和社会文化利益。环境是当地居民长期生活、生产的场所,一旦遭到破坏出现生态问题,会首先危害到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乡土文化是当地居民在情感和心理上的归属,然而随着旅游的开发会被城市文化所同化。没有了良好的环境和独特的文化,便失掉了发展旅游的“灵魂”。当地居民不是参与的主体,甚至根本无法涉及旅游开发的规划、决策等工作,由于开发者指导思想和管理上的原因,旅游开发中往往存在着重经济利益,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而使当地居民间接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社区居民对参与旅游活动的态度淡漠

由于当地居民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利益得不到保障,却还要承受环境破坏、正常生活秩序受干扰和价值观念受冲突等不利影响,目前乡村旅游开发中社区居民对参与乡村旅游活动的态度淡漠甚至产生不满抵触情绪。社区居民对发展旅游的态度研究表明:一旦社区居民产生这种消极情绪,会极大地影响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甚至导致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失败。例如印度海岸旅游地goa,因当地居民不满旅游者带来的种种不便,向游客散发敌意传单,并演变成向政府施加压力的消极行动。可见居民参与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当地乡村旅游发展的成败。

保证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有效性的措施

(一)政府应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转变职能

如果政府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既是利益的主体,又是政策的决策者,必然造成乡村旅游收入不科学合理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会大大降低乡村居民的“参与度”。所以政府要由包揽一切的主导作用,转变为在以当地居民为主体乡村旅游开发中发挥引导、协调、监督等作用。政府应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处于中立地位,积极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保障居民的参与权,规范居民参与的行为及过程,处理好开发商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成为他们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

当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内涵及重要意义,提高重视程度。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例如通过贷款、补贴、税收刺激等措施,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并给他们创造多层次的参与机会和就业岗位。当乡村居民在经济收入和就业等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分配,就会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和热情,乡村旅游才能真正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加强培训以提高乡村居民参与的能力

如前所述,乡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及综合素质差是造成他们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意识淡漠的另一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加大对当地居民的培训和教育的力度。通过整体培训,普遍提高乡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参与意识、商业意识、竞争意识;通过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当地不同类别、不同人群参与乡村旅游的能力,从基本的旅游服务和经营到高层次的旅游管理与决策,保证人人都有一技之长参与到乡村旅游活动中去,使当地居民真正成为旅游业的主体。

综上所述,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目前在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欠缺,但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的深度开发,要确保当地旅游、经济、社会文化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参与必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富群.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4.5

2.胡志毅,张兆干.社区参与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人文地理,2002.4

3.王琼英.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型及保障机制.农业经济,2006.11

4.潘秋玲,李九全.社区参与和旅游社区一体化研究.人文地理,2002.8

5.彭敏,付化.中国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研究.中国农学通报,2007.1

6.何婉.浅议我国乡村旅游的深度开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09

居民社保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呼市回民区 社区文化 功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Functional Analysis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Take Hohhot Huimin District as an example

HE Wenjun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ology Folklore, Hohhot, Inner Mongolia 010022)

Abstract Building community culture is inseparable from cultural theory to guide the community. This paper aims to use functional theory of Parsons, Merton and others to explore the social communication function, heart function cohesion, value-oriented features, functions and conduct educational function the community has. To examine the actual meaning of community cultures created by the residents, and provide reference to enhance the community culture.

Key words Hohhot Huimin District; community culture; function

1 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文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为例,通过运用帕森斯、默顿等人的功能理论,探讨社区所具有的社会沟通功能、心理凝聚功能价值导向功能、行为规范功能和教化功能。

呼市回民区作为首府城区,位于呼市西北部,是一个回族聚居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辖区面积200平方公里,有回、蒙、汉、满等23个民族,总人口40万,其中回族人口2万余人,约占全市回族总人口的70%。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结合无结构访谈法和实地调查法,文献方法主要是根据研究目的,搜集与分析各种书面文献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包括图书、论文、研究报告等。

2 社区文化在社区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

2.1 社区文化的社会沟通功能

社区的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有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吸引人们走出封闭的自我空间,让社区居民在功利色彩较少的社区文化活动中,交流感情、缔结友谊,从而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快乐和温暖,使人际关系和谐融洽。

一个社区的社会沟通主要体现在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上,我们以回民区的社区参与状况为例,在问及是什么力量将社区内的居民凝聚在一起时,61%的居民一致认为是社区文化活动将社区内的居民凝聚在一起,使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增多,为他们互相认识互相帮助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一方面是由于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互相沟通的时间少了;另一方面,目前平房逐渐被楼房取代,街坊邻里之间的来往就明显少了。所以,社区文化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像一个纽带将社区内的居民连在一块,共同活动,共同学习,共同了解。于是我们就将问题转向“通过什么途径参加社区文化活动”,78%的居民主张通过社区居委会来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只有17%的居民同意自发组织,5%的人觉得诸如学校企业等机构组织也很合理。这充分体现了社区文化建设及社区组织的重要性。

2.2 社区文化的心理凝聚功能

社区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各种服务居民的文化设施,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的文化活动, 通过组织老年、青年、少年、残疾人等不同年龄段的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以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居民参加社区的文化生活,可以有效从心理和文化层面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使他们能从社区的文化特质中,认识自己生活的社区,认同自己生活的社区。如老年趣味运动会,不但锻炼了他们的身体,而且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协作能力。

2.3 社区文化的价值导向功能

根据笔者问卷调查的统计,通过对回族居民和非回族居民的择偶观进行对比得出:70%的回族居民在为自己或子女选择配偶时,首先考虑是否为同一民族,而相近比例的汉族和蒙族居民则认为感情至上,其他因素居其次,只有8%的居民会考虑民族相同与否;经济因素在回族与蒙、汉族中所占比例都不是很高,在回族中占13%,蒙、汉族中占25%,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不同民族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反映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只追求物质上的满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享受。

一回族的访问对象指出,他们的配偶必须从回族中选择,而且像她们这种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人,还必须回原籍地寻找配偶。这说明他们受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在潜意识里已经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认为只有在回族这一群体中才能实现个体的价值,才能使各种需要得到满足。

2.4 社区文化的行为规范功能

T.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文化是社会结构体系的工具,文化功能的发挥受各种社会结构层次的制约,文化体系不仅决定人的价值观念,也构成人的行为准则。①社区文化,在一定时期内,总会强调特定的文化理念,从而规范和影响社区群众的行为模式。

正如调查结果表明的:回族居民的婚姻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制约,行动取向也被约束,从而形成了统一的“社区精神”,即将择偶取向仅仅局限在本族群内,引导居民遵循共同的群体规范。

另外在社区秩序问题上,70%的居民认为社区井然有序是因为有共同的民族信仰和生活方式,20%的居民认为是大家都遵守规章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社区管理问题上,法定的条文即硬约束的效力逐渐降低,而那些内在的习俗,共有的民族信仰和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软约束,内化着人们的价值倾向,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为社区有效管理的关键。

2.5 社区文化的教化功能

任何一种文化形态都具有教化的功能,而社区文化的教化功能尤为突出。社区文化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例如,传播科技文化知识、开设培训班,这不仅可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水平,而且还可以使其在活动中学到各种技能。另外,社区的医疗、卫生保健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有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有助于他们身体素质的提高。

具体到呼市回民区,回教起到了净化人的心灵以及道德教化的功能。它通过特定的信念和信仰,一方面使信徒的精神升华到超凡脱俗的境界,一方面对信徒乃至社会成员提供心灵的慰藉,使之心态平和,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宁。

3 结语

社区文化的状态,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文化素质和文化发展水平,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从一定角度而言,优良的社区文化是现代社会的粘合剂、剂,它可以使社区群体保持安定、祥和、蓬勃向上的文化氛围,并由此对经济、政治产生积极的影响。

注释

① 拉德克利夫-布朗.现代社会的人类学研究.1935.

参考文献

[1]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2] 蔡禾.社区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蔡禾.城市社会学:理论与视野.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4]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居民社保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居民消费 面板数据

一、引言

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由来已久,国外有很多学者从多个方面对此问题展开了研究。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需求不足愈来愈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整体回升的重要因素。我国居民消费疲软及高储蓄现象也引起很多国内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开始从社会保障方面入手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居民消费关系的实证研究进行了回顾和述评,在此基础上利用我国2004-200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养老社会保障与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文献述评

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多是通过定性分析得出的,并且对社会保障影响消费的理论分析较少。在具有代表性的实证研究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结论。

(一)社会保障能够促进我国消费

陈梦真采用2005年我国31个地区的横截面数据,以扩展的生命周期模型做回归分析,得出结论:养老金财富变量与居民消费呈正相关关系。张继海以2002年和2003年辽宁省城镇居民家计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社会保障影响城镇居民消费行为的截面数据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社会保障养老金财富对户人均消费支出的影响是正效应。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抑制了消费

杨天宇、王小婷从社会保障的资产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角度,对我国1985年到2005年的数据建立VAR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挤出了居民消费。王晓霞、孙华臣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社会保障支出和消费需求呈负相关,且社会保障支出每增加1%,消费需求将减少0.37%。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整个社会的消费没有影响

顾海兵、张实桐另辟新径,通过对社会保障与消费的关系进行案例式逻辑分析得出结论:社会保障水平与消费水平不相关。

三、我国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样本、研究方法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我国社会保障与消费的关系究竟如何,至今还没有定论。我国社会保障仍处于省际统筹,各省的社会保障情况存在差异,故对消费的作用也可能存在差异。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作用也受到国家在各个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鉴于此,本文选用面板数据模型来分析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作用。在消费函数的选取上,国外主流研究通常以生命周期模型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础,并引入社会保障变量,取得了良好的实证效果。本文也选取该消费函数。

(一)计量模型与数据

我们在莫迪利安尼(1963)的经典的生命周期假说消费函数中引入社会保障变量,构建新的消费函数。最初的生命周期假说消费函数如下:

Ct=α+β1Yt+β2Wt-1+ut

公式中,Ct 为居民消费支出, Yt为持久性收入, Wt为t年末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现在将社会保障变量引入到公式中,构建存在社会保障情况下的居民消费函数: Ct=α+β1Yt+β2Wt-1+β3SBt+ut

其中,SB 代表社会保障支出。

因此,在面板数据中对应的计量模型方程为:Cit=αi+β1itYit+β2itWit-1+β3itSBit+uit( i =1,…,31;t=1,…5)

式中,i代表31个省份横截面观察数据, t表示2004年―2008年5个观察年份。

此外,我国农村地区主要养老保障方式仍为家庭养老,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对农民消费影响很小,故本文主要对城镇居民消费等数据进行分析。Cit使用的是各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Yit使用的是各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SBit使用的是各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险支出(由各年各地区养老基金支出除以各年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数得到),加上人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由各年各地区城镇医疗保险支出除以各年各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得到)。Wit使用的是各年底城乡居民储蓄余额除以各年城乡居民人口数(我国居民的主要金融资产还是货币存款,股票、债券只占很小的比例且数据很难找到)。由于2004年到2008年城镇居民储蓄在数据上很难找到,故在此使用城乡人均储蓄来代替城镇人均储蓄。

本文原始数据来源于2004-2008年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最终用于模型中的数据以2004年各省自治区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不变价格指数分别进行平减而得到,以消除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

(二)面板数据的回归分析和结论

1. 面板数据基本模型的选择和检验

面板数据的估计方法主要包括混合效应模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究竟选取哪一种模型要根据一系列检验来筛选和检验来确定。

表1模型的假设检验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通过检验,最终选择固定效应模型。理论上认为当选取的时点数低于面数,而且研究的目的是仅以样本自身效应为条件进行推论,而非以样本对总体效应进行推论时,宜采用个体固定效应的面板模型。上述检验的模型与理论是吻合的。

2.常系数和变系数的选择与检验

在确定模型的形式是固定效应模型后,接下来要对模型的系数进行选择。依据回归系数的差异将模型分为常系数模型与变系数模型。常系数和变系数的选择是根据一系列F检验而得到的。运用eviews6.0结果如表2:

表2 常系数与变系数的选择

3.面板数据模型回归结果

选定模型为变系数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后,运用eviews6.0运行后得到的回归结果为(图略):

Cit=1202.008α^i+β^1iYit+β^2iWit+β3iSBit+uit

R2 =0.998437 ,拟合优度较高,表明解释变量的解释力度很强。F=160.9707,值大表明参数整体上相当显著。全国城镇居民自发平均人均消费支出为1202.008元。其中, α^i为各省、市自治区人均消费支出的固定效应β^1i,β^2i ,β3i , 分别为各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储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的变系数。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人均社会保障支出SB的系数对应的P值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只有浙江、、上海的社会保障支出对消费影响显著,其余各省市均不显著。其中,浙江和的社会保障支出对消费产生促进作用,社会保障支出每增加1元,浙江的消费增加0.38元,的消费增加的不是很明显仅为0.03元。而上海的社会保障支出对消费产生阻碍作用,社会保障支出每增加1元,消费就减少0.12元。

四、结论

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分析可见,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对不同的省份是有差异的。对大部分省份来说这种影响还不显著,这可能和这些省份的社会保障完善程度、收入等多种因素有关。上海的社会保障对消费产生阻碍作用,这可能与上海的人口老龄化严重及各阶层收入差距较大有关。浙江省社会保障促进消费的作用很明显,这和浙江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关。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不显著。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不完善,正是这种不完善抑制了社会保障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如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缴费率,提高保障的覆盖面,最终形成普惠式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将会很有效地提高社会保障对于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樊彩耀.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居民消费增长[J].宏观经济研究,2000 (7).

[2]陈梦真. 养老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消费: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社会保障研究,2010 (1).

[3]杨天宇,王小婷.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J]. 探索,2007 (5).

[4]王晓霞,孙华臣.社会保障支出对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研究[J]. 东岳论丛,2008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