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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履职报告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二、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积极做好本局的计生工作。

一是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局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局人员变动情况,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初,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权、利。做到了一级抓一级,科科抓落实。

三、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转变全局人员的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一是利用局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学习,使大家进一步了解了中央《决定》的精神。二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服从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辖区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参加办事处、居委会组织的专题会议和业务培训,按时向办事处、居委会报送妇检材料和计生工作小结。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XXX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年初,所内主要负责人签署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专门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 所长任组长,副所长 为副组长,其他所内同志为小组成员。XXX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会上王文所宣读市政府文件,传达了区政府、区局会议精神,部署2018年度计划生育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工作

一是以窗口抓手,落实责任。外来个体经营户在申领、换发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报过程中由窗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记录项目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婚育情况、流入日期、户籍详细地址、现经营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时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鼓励促进计划生育户能够通过经商致富。二是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和办理证照过程中向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员工中的流动人口发放计生知识手册,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让他们懂法律、知政策、明事理,增强他们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识。三是在今年的评选先进个体工商户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纳入评选内容,作为关键指标之一,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四是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文秘站: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 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 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__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__年5月在__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TYHI/Z1508-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接替人员为自然接任人,必须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司对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二、岗位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对公司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最终责任,任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代表,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任命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组织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综合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

3、监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领导综合部,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8、组织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纳入到党纪考核中来。

第十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协助党委书记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副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4、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5、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深入一线,掌握了解职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7、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者,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和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5、宣传倡导企业安全文化,经常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形势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项目计划,督促公司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9、领导生产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策划好现场定置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三条

经销副总经理、经销部部长、海外业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经销业务范围内额度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外出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召开经销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收集经销活动中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期望,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6、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必须有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7、建立商务合同安全、环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财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金筹措和拨付;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投入费用的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公司财产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事故后理赔工作;督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奖罚资金专户管理。

4、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安全技术方面负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6、主持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2、制定团员培训计划,组织团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充分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3、领导各团支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总结推广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地位。

3、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落实工作。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及时听取职工提出的建议,对新职工、转、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备案。

6、督促职工妥善保养、维护安全设施,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对本部门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对质量管理活动中安全工作负责。

2、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时,注重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工种、工序工艺作业指导书,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加强产品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有效。

5、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资产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决定;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领导安全环保部作好以下工作。

2、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10、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督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

11、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意见。

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意见。

14、负责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和材料,督促各单位并做好公司级检查。

第二十条

物流采控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执行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审核发包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监督相关方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并将公司安全生产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项目招标和物流采控。

4、全体组标人员必须熟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应用到招标过程中。

5、严格审查涉及安全方面的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在办公网上的及时传达。

2、为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2、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负责收集党内外对公司安全工作意见及建议,做好沟通协调。

4、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5、通过太重电视台、广播电台、太重报等媒体,做好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监督完成情况。

3、制定管理制度和职能划分时,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分配安全环保职能。

4、按照责任制组织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技改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预评价、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负责“三同时”的组织落实,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编制技改、技措、大修理计划时,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负责技改、技措、大修理项目与生产的联系、协调、交接工作。

3、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5、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6、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检查监督。

7、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8、组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公司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对新职工录用健康状况审查,做到严格把关。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业病人的工种调整工作。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7、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组织工伤能力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9、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10、编制、修订岗位职责,应有安全环保条款,使岗位职责描述更加合理、清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时,鼓励和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计划。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方面专利的审查、申报。

4、积极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的“产学研”合作。

5、把新产品开发中的安全环保符合性作为重要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武装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危险物品进厂的安全检查。

2、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生产区域内火险的救援工作。

4、负责审批动火作业,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5、负责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车辆安全状况,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7、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其他安全生产项目的审计,监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其合法性。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管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确保老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加强消防检查指导,完善警示标识,做好活动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加入并不断完善安全装置和模块,使产品研发向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配备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7、对本单位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工部(科)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组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3、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4、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点,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三、考核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

1、考核范围为公司各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领导、各单位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

3、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不定期),以表彰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公司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在重伤、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和集体,不得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

6、奖罚的具体措施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附则

1、公司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